㈠ 傳播邪教會被判刑多久
看惡劣影響的程度。如果受美西方利用危害國家安全,最高無期徒刑。
㈡ 利用在線人數累計1000處幾年有期徒刑
七年。如果出現了網路造謠的行為後最高會處以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在網路上散布一些不實的謠言或者是編造虛假的信息後,也是會造成公共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所以說我國也是嚴禁網民在網路上出現此類的行為,否則也是會根據涉案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確定處罰力度的。
相關的應對措施
加強主流文化建設。網路謠言是一種文
化現象,其本質是腐朽的、低級的、破壞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眾的、良性的文化。有學者認為,謠言與語言同時誕生。從這個意義上看,謠言是社會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當主流文化比較占據優勢的時候,謠言就會自生自滅;當主流文化處於不均衡的狀態時,謠言就會泛濫。加強主流文化建設,要倡導政府誠信行政,誠信開展公共服務;要求政府官員說實話,說真話。用正氣壓倒邪氣,用實實在在的言行粉碎一個個的謠言。時間長了,造謠者沒有市場,謠言也就沒人相信。另一方面,加強公民旦友對網路的岩肢鑒別能力,理性看待,冷靜分析,在傳播途徑中進行網路謠言的辨別。
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時發布政府及公共事務、突發事件信息,用正確的信息制止謠言。當前,各地各部門在加強網站建設上動作很大,但是在維護網站上跟進不平衡。尤其是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網路管理為平台,整合政府職能資源,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履行職能解決問題、及時回復問題的機制很不夠。有的職能部門甚至對焦點問題、熱點問題、敏感問題順其自然,不處理不回復,漠視網民關懷,導致官方無聲,謠言橫流。因此,在政府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務活動中,制度性的及時發布政務信息,及時回復網民問題,是防控謠言的重要手段。
完善公民網路行為法律制度。網路的虛擬性及相關法律創立的滯後性,影響了一些網路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的僥幸心理。網路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穿上馬甲,就如入無人之境,肆意製造謊言,混淆視聽,誤導網民,危害了網路。因此,在網路謠言被發展到網路「核武器」的時代,以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釐清言論自由與造謠中傷的界限、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隱私的界限、虛擬空間與現實生活法律責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對網路謠言民事、行政、刑事等配套的規范,非常必要,非常緊迫。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和普及,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使用和利用到網路平台,那麼粗遲世也是會有許多不法分子會利用網路的虛擬性製造並傳播一些不實的言論,如果公民仍然知道是虛假的信息仍然進行散播也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時在遭受到網路造謠的情況後也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㈢ 法律對邪教的定義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一、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三、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㈣ 利用在線人數累計多少聊天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㈤ 利用網路傳播邪教文章多少篇以上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沒有篇數的確切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的,書刊100冊以上、光碟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二)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三)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六)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刑法第300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㈥ 發展邪教組織成員多少人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組織、利用教派、邪教、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教派、邪教、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對這一罪行的一般處罰是三至七年徒刑。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加重處罰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由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規定的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㈦ 利用在線人數累計1000處幾年有期徒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傳播邪教的處罰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傳播邪教主要就是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我國雖然不反對宗教信仰,但宗教信仰跟邪教有著本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㈧ 邪教是什麼意思
邪教是對某些宗教帶有負面價值的評斷稱呼,根據不同人士所持的不同價值觀,會對邪教有不同的認定。
據統計,目前,全世界邪教組織約有1萬多個,信徒數億人;美國因有1000餘個邪教組織,故被稱為「邪教王國」
。西歐和南歐亦有1317個狂熱教派,英國604個;法國173個,西班牙全國現有200個「具有破壞性」的邪教組織。[來源請求]
在未來社會,由於人類情感的需要和人格的變異,邪教組織具有進一步發展擴大的趨勢
邪教四個主要原素:當四項在整體上加強人對教主的服從和依賴,即有可能是邪教組織,不是要所有以下的各項目齊全方算得是的:」
行為上的控制
住處,家庭,同居者,往來者受到規范;
穿著,打扮等受到規范;
食物受到規范;
睡眠受到規范;
無消閑的空間。
教義的灌輸及組織活動(如念經文等)佔去人最大部份的時間;
主要決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准;
須要匯報思想,感受與行動予教長;
存在行為責罰制度;
團體思維高於個人;
強硬的規條;
須要依賴和服從。
信息控制
使用謊言,包括不發放消息,歪曲信息;
減低教外信息的散布或不鼓勵接觸這些;包括對教批評的說話,和使成員過度忙碌以至無暇接觸外界;
做成教「內」和教「外」對壘的局面,由教主決定誰人可知甚麼;
鼓勵教徒互相舉報;
成立「夥伴」制度(buddy
system);
大量並廣泛使用教義及由教派傳播的信息,並大肆宣傳;
不道德的「告解」使用,以過犯作為控制手段,不隨便寬恕。
思維控制
將教義定為「真理」-黑白分明的思維;善對惡的思維;教內對壘教外的思維;
使用特殊語言代替正常的思想表達;
只容許「好」及「正確」的想法;
壓制思考-只許「好」的思想,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設性的批評;
空想的運用;
唱出咒語;
冥想;
禱告;
不能批評教主或教義;
不容納別的信仰。
情緒控制
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問題都是自己的錯而永不是領導的錯;
過度誇大罪惡感;
過度誇大恐懼-
怕自主;
怕「外」界;
怕敵人;
怕失去救贖;
怕離開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過大的情緒波動來控制人;
公開悔罪;
非理性的恐懼-害怕領導人,害怕離開,不會反駁領導,如離開即對前途無信心;
教外沒有快樂可言,故不能離去;
離開即有禍;
對離去者杯葛;
離去即屬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