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文化部如何整治網游市場「亂象」
我國網路游戲快速發展,內容形式不斷豐富,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廣大人民群眾休閑娛樂的重要方式。但同時,網游市場也存在文化內涵缺失、青少年網路沉迷、用戶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
據了解,下一步,文化部還將部署各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轄區內網路游戲運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未經內容審查備案的網路游戲、網路游戲運營單位未落實網路游戲實名注冊、未實施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未採取技術手段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游戲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加大案件督辦力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
⑵ 你覺得該如何整治網貸行業亂象你有何建議
現在存在很多的網貸行業的亂象,給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困擾,我覺得要想整治好這個行業亂象,首先一定要方便大家進行舉報,其次我們對舉報進行有效的受理,除此之外,要對某些行為進行嚴重的處罰,特別是關於金額方面的處罰,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對某些企業進行嚴厲的金額方面的處罰。
其實我認為這個問題很簡單,這些企業之所以會鋌而走險,還是因為有高額的利潤,但是我們完全可以對他們進行更高的罰款,比如說這個企業通過這個方式賺取了100萬,那麼我們可以罰款這個企業1,000萬,通過這樣的方式可能會讓企業之前賺的錢都打水漂,所以我認為可以對企業進行嚴厲的金額方面的處罰,從而讓他們得不償失,對於其他企業來說也不敢輕易的坑學生。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和諧,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說網貸行業的亂象,嚴重的坑了學生和某些特殊的群體,我認為可以開通專屬的舉報渠道,當舉報之後,我們迅速的受理,從而能夠把某些亂象消滅於未然,而且我們也可以對這些企業進行更加高的金額方面的處罰,讓他們損失更多,從而得不償失,讓他們不敢再這么做。
⑶ 平台要壓實責任,給網路暴力行為亮紅牌,網路亂象該如何徹底整治
網路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的便利,讓我們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但是網路問題也隨之而來,其中,網路暴力這個問題積極突出。網路暴力就像一把尖刀,將人傷得體無完膚。平台要壓實責任,給網路暴力行為亮紅牌,網路亂象該如何徹底整治?
網路的發展,最初的目的是為了便捷人們的生活,讓我們的生活充滿更多的精彩,但是很多人口無遮攔在網路上面惡意的發布言論,對他人進行網路暴力這樣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所以一定要嚴加懲處這樣的不良行為,將一個干凈的網路,還給人民大眾。
⑷ 揭秘電商帶貨直播亂象,如何整治這種亂象
電商是一個新奇的行業,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從事著這個行業,這當中不乏有一些出名的網紅,他們也通過電商直播帶貨,為自己謀取利益,明星們由於疫情的原因也要選擇接觸到直播帶貨當中。但在這當中一些電商直播帶貨存在著許多亂象,而針對這種亂象有關部門需要嚴格處置,這當中不乏有一些帶貨者們賣假貨給消費者們,因為是網路平台許多人也想著價格不高紛紛不了了事,但其實這也給直播帶貨行業當中造成了亂象。
永遠不要有貪小便宜的念頭,因為小便宜不是那麼好貪的,雖然說一些網上的價格都十分的優惠,但是如果和實體店當中質量對比,那麼網上購買的東西確實要差勁很多。這也是導致一些人現在不喜歡在網上購買商品的主要原因,他們更願意真實的看到商品的質量,而不是一味追求價格便宜,因為便宜沒好貨,好貨不便宜。
⑸ 網路公司違規違法經營找哪個部門舉報
法律分析:假如你所在的企業是從事危化品經營的,但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你就可以向安監部門舉報!那麼,當你發現企業有哪些違法行為時,可以向安監部門舉報?
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後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未落實工作場所職業病管理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管理、檔案資料不符合規定、對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和職業病診斷、治療不符合規定、拒絕監督檢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⑹ 滴滴出行、高德等11家平台被約談,行業亂象該如何規范
行業亂象想要得到規范,離不開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企業的自身規范。網約車部分品牌存在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還有一些平台侵害從業人員跟乘客的利益,甚至非法運營,導致很多安全隱患。而網約車行業亂象的規范,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更離不開用戶監督舉報制度的建立。
3.面對網約車亂象,用戶也不能坐視不管,對於亂象要勇敢舉報,果斷維權
為了確保網約車行業的穩定,網約車行業一定要嚴格把關。提高自身安全生產的能力,並且加強司機的管理跟培訓。如果乘客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那麼乘客有權利去有關部門維權。對於不公平的現象,要留有證據,如果乘客的隱私安全受到威脅,要勇敢維權,保障自己的安全。
⑺ 觸手可及的網路廣告鋪天蓋地,這種網路廣告行業亂象到底該如何整治
觸手可及的網路廣告鋪天蓋地,對於這種網路廣告行業亂象應該如何整治呢?其實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會覺得束手無措,因為現在社會當中很多人已經習慣了這一種行為了,對於這種網路廣告行為很多人都已經習以為常,但是我相信有或多或少的人會覺得這種情況是非常惱人的,網路廣告本身不是一件壞事,能夠促進我們文化的交流,能夠促進我們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說我們沒有合理地去規范好我們的網路廣告行業的話,那麼就會成為一個魚龍混雜的市場,成為一個擾民的亂象。
我們會發現現在的網路廣告已經滲透到我們的生活當中方方面面,很多人表示現在使用智能手機就免不了接受網路廣告,這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行為,很多消費者其實已經被迫接受這一種行為了。我認為作為我們社會當中的每一個重要的主體,都應該用我們的手段去規范和整治網路廣告行業。
⑻ 豆瓣在部分應用商店已被下架,網路亂象應如何整改
豆瓣應用已經在一些應用商店下架。豆瓣回應媒體稱,豆瓣的指導小組與app store的上架無關。在過去的一年裡,豆瓣經常因為諸如“點名”、“現成”和“懲罰”等問題而引起公眾關注。鑒於法律法規禁止豆瓣發布或傳播的信息反復出現。情節嚴重的,責令立即整改,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150萬元。
目前豆瓣的混亂顯然是商業化道路沒有走好。因此,豆瓣的商業模式仍需改進。對於豆瓣和其他平台來說,如何管理互聯網社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豆瓣專項整治首先要確保內容安全。“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要從制度和技術上進行,尤其要從米圈文化上進行。鞏固主體責任,平台不僅要提供網路服務,還要承擔主體責任。
⑼ 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情節嚴重對經營服務提供者如何處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6號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6號修正)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六十八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5.《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等電信業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註:現為第七十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註:現為第五十六條)條規定內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電子郵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八條(註:現為第五十七條)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動。」
6.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違反本規定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照電信管理和互聯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閉其網站,吊銷其相應許可證或撤銷備案,責令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路運營單位停止接入;拒不執行停止接入服務決定,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註:現為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註:現為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吊銷其許可證。」
7.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路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