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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網路競爭

發布時間:2023-01-21 22:04:10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6年4月19日是什麼競爭

網路空間競爭。2016年4月19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網路空間競爭。建設網路強國,沒有一支優秀的人才隊伍,沒有人才創造力迸發、活力涌流,是難以成功的。

B.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五)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C. 網路空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什麼的競爭

1、網路空間主要就是信息戰的主戰場之一。籠統的說各國都在發展傳統軍事力量和非傳統軍事力量。傳統的就是海陸空三軍,非傳統的就是核,生,化,航天,網路信息等。

2、「得人者興,失人者崩。」網路空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競爭。建設網路強國,沒有一支優秀的人才隊伍,沒有人才創造力迸發、活力涌流,是難以成功的。念好了人才經,才能事半功倍。

3、對我國來說,改革開放初期,資本比較稀缺,所以我們出台了很多鼓勵引進資本的政策,比如「兩免三減半」。現在,資本已經不那麼稀缺了,但人才特別是高端人才依然稀缺。

4、我們的腦子要轉過彎來,既要重視資本,更要重視人才,引進人才力度要進一步加大,人才體制機制改革步子要進一步邁開。網信領域可以先行先試,抓緊調研,制定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的辦法。

D.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條件

我們都知道,在市場競爭中,公司的競爭是非常激烈的。但是在公司的競爭里,也有一些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那麼,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標準是怎樣呢?接下來由帶大家了解如何認定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怎麼認定
(一)混淆行為 的認定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只有具備以下特徵的才構成混淆行為:
1、行為人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具有主觀故意。混淆行為一般都是對質量好、知名度高、市場銷售量大的商品進行仿冒,它的實質就是掠奪他人的經營優勢,侵害他人長期形成的無形資產。因此,混淆行為是一種故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具有特定性。由於混淆行為是對市場中經營優勢的掠奪,因此,混淆行為總是發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場優勢的經營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誤導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其從事混淆行為的目就是在於使交易對方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或誤解,從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務,以此獲得競爭優勢。
(二)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只有具備以下特徵的才構成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侵害的客體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過錯。
4、行為人實施了強制交易行為給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
(三)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
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的行為。凡符合以下四個方面構成要件的,即可認定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1、該行為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所屬部門;
2、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四)商業賄賂的行為認定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只有具備以下特徵的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1、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2、商業賄賂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
3、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秘密的手段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
4、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為——造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2、商業賄賂行為——回扣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 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惡性價格戰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 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1條規定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採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5000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E. 網路化創新模式的競爭包括以下哪幾個方面

區域創新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地理范圍內,經常地、密切地與區域企業的創新投入相互作用的創新網路和制度的行政性支撐安排。區域創新系統的概念主要來源於創新系統和區域科學的研究成果。創新系統文獻將創新概念化為一個進化的和社會的過程,認為技術創新是許多行為主體的相互激勵和影響的產物,並受到來自公司內外部的許多因素的作用,這反映了對技術創新過程的認識已從單個企業及內部向多個行為主體及網路化過程的轉變。
系統類型
由於現實經濟中區域發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許多學者基於社會學和制度學的視角對區域創新系統進行了分類研究。本文依據治理結構、社會根植性、創新主體、創新環境以及主體互動程度等將區域創新系統區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地域根植性區域創新網路、區域網路化創新系統和區域化國家創新系統。
1、地域根植性的區域創新系統。該類區域創新系統是一種專業化產業區的中小企業網路,以"第三義大利"的伊米莉亞·羅馬涅(Emilia-Romagna)地區為典型。公司把他們的創新活動主要建立在本地的及企業間聯系的學習過程中,技術轉移活動基本在當地進行。經濟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Granovetter)將其描述為地域性的根植於特定地區的創新系統。在這個系統中,中小企業之間以及與各類公共服務部門之間形成了以網路為基礎的創新,並支持和促進區域范圍內適合的技術和組織學習。
2、區域性的創新系統網路。區域網路化創新系統被認為是理想的區域創新系統,出現在德國、澳大利亞和北歐國家,大多為國家政策促進創新能力和合作所導致的結果。在這種類型中,公司和組織不僅同樣是根植於特定的一個區域地點,以本地的、互動的學習為特徵,而且通過有意加強該地區公共機構的基礎設施來提供知識和增強本地企業的競爭優勢。例如,通過建立一個更強大、更發達角色的區域性研發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民間團體參與企業的創新過程,系統在涉及公私合作方面因此更加具有計劃性。這不僅增加了區域的集體創新能力,也有利於抵消區域企業集群中的技術鎖定現象。
3、區域化的國家創新系統。這種類型與前面兩種並不相同,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產業和組織基礎的部分是更多地結合國家或國際創新系統的,比如創新活動主要發生在和區域外部主體之間的合作。因此,外部主體和關系在系統中發揮更大地作用。第二,以正式的科學知識交流為基礎,組織間的合作與線性模型更為一致。在這種系統中,合作更可能產生在那些有著相同職業或教育背景的人群中,這種相似性的背景通過"知識交流"有利於知識的循環和分享。因此,合作交流可能是跨區域的甚至是跨國界的。

F. 網路中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企業利用媒體、廣告作產品質量、功能、效果等各項指標對比,打擊貶低特定或不特定競爭對手。2、由經營者出資,媒體出面,請「專家」作訪談、咨詢,明為向消費者介紹知識,實為推銷宣傳,其中抬高自己貶低對手。3、煽動、資助消費者投訴擴大、升級,打擊競爭對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讓對手焦頭爛額。4、以利益為誘餌從競爭對手處挖項目關鍵人員,造成對手項目癱瘓,或在對手項目基礎上加以改頭換面上市。5、由經營者資助,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組織檢查、區域性評比,操作出有利於本地企業主要是出資企業的抽檢、評比結果,並在媒體公布,以打擊競爭對手。6、地方政府通過一些讓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的情況下,保護本地企業,打壓外地企業,如有的地方政府為使本地企業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向轄區內各單位下達銷售指標,完成指標的,從稅收、財政上給予照顧,完不成的則運用財稅政策予以提醒,使轄區內單位全心全意銷售本地區商品。7、商業欺詐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侵犯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8、一些原本具有獨占經營地位的公用企事業單位以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由,不斷向政府要求擴大經營范圍和壟斷經營權,一旦獲得行政授權或許可,在沒有競爭對手的前提下,變本加厲地掠奪社會最大資源,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加劇了不正當競爭的惡性循環。

G. 網路行為不正當競爭包括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H. 什麼是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營者違反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本質的特徵是採用違反商業道德、商業慣例的手段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競爭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可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網路環境下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破壞公正經營秩序的行為。
一、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通過網路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此類案件為現階段工商部門查處最多的。
(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如擁有中國人網站的沙嶺網路公司曾在網路上提出「建10分鍾網頁,可得一套住房」。
(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如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市中北高科機電公司司法文書上網不正當競爭案、泉州聯盛輕工企業有限公司訴泉州仕達斯制衣公司「旗牌王」 糾紛案。
(五)網頁抄襲。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廠狀告徐州某裝飾公司案。
(六)侵犯商業秘密。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的運用與電子商務的開展,以及爾虞我詐的虛擬商場、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使得商業秘密時時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網站的優勢,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與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信息;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送企業秘密商業信息;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和遠程登錄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
(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利用深度鏈接方式繞過他人網站發布廣告的頁面(一般是主頁),而直接進入次一級頁面訪問,導致被鏈網站的用戶訪問量和廣告點擊率下降,廣告訪問量及廣告收入大為減少,還可以引誘用戶閱讀設鏈者主頁上的廣告,從而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被鏈接網站的經濟利益和競爭能力。
(八)域名糾紛。一些單位和個人將他人的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高價出售給商標、廠商名稱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標、名稱的良好商譽達到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禁止仿冒】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 【禁止虛假廣告】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I.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哪些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有:
1、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商業賄賂;
2、對在網上提供的產品進行不符合產品本身質量的虛假宣傳;
3、對他人的產品污衊、詆毀;
4、抄襲他人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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