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貨
電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貨
電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貨,假貨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致使客戶和消費者對正版產品造成認知錯誤認為該假貨就是正版產品的產品,那麼電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貨呢
線上知識產權打假,打什麼?
電商時代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主要分為著作權侵權,如盜版,盜用圖片,美術、文字作品侵權;商標權侵權,如突出使用商標,遮擋商標,假貨,濫用關鍵詞等;專利權侵權,如外觀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假冒廠名廠址等其它侵權。
在各大電子商務平台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的賣家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損害原企業品牌商的權益,同時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發展也有著嚴重阻礙。打擊網路上的假冒偽劣產品,對於實體經濟發展意義重大,從消費者到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從購物環境的改善中受益。
企業可以採取的主要手段
目前,中小企業針對假冒行為主要採取事後舉措,而大企業則已經防患於未然。所以針對知識產權打假或者說依託知識產權保護行為而進行的品牌保護,企業方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利用平台打假通道進行維權
如果侵權行為已經出現,但是行為表現和後果不算嚴重,且涉嫌侵權企業規模不是太大,企業可以採取線上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目前,阿里、京東、拼多多等平台已經加大了對侵權假冒的打擊,也開放了權利人在平台上開展打假的通道,權利人可以自己或委託專業機構通過這些通道開展維權。以阿里為例,阿里的打假維權通道有6個步驟:
企業可以通過該通道,要求侵權方刪除鏈接,從而達到維權目的。
此外,針對投訴量大的權利人,幾大電商平台也有自己的誠信投訴機制,以阿里平台為例,當投訴刪除率≥90%、賣家申訴成功率≤5%、三個月投訴量≥100件時,即可自動升級為誠信會員,獲得投訴材料簡化、快速響應等權益。
2、事前防控,備案信息
企業可以採取一定的事前防控手段,比如與平台合作,及時備案產品信息,利用平台力量,預先對假貨進行有效打擊。以歐普照明為例,歐普照明法務部於2019年啟動加入阿里巴巴反假貨聯盟主動防控項目,並向聯盟備案了歐普品牌權利范圍及主要侵權品牌的信息,阿里系電商網站會根據這些信息,在假貨商家上架商品時,自動檢測出不當使用歐普商標、銷售歐普假貨的鏈接,並在上架審核階段予以刪除。
企業權利人和平台的有效搭配可以形成打假共治系統,將假冒行為及時遏制。
3、發警告函
如果線上投訴不奏效或持續時間過長,權利人亦可以使用發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對方,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因此,權利人可要求電商平台採取相關必要措施。
4、提起訴訟
如果涉嫌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較大損失,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應主動、充分地准備侵權證據以及自身受到損失或對方獲得利益的證據,為以後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做好准備,占據優勢地位。必要時,企業亦可使用刑事控告手段。
總結
其實,線上線下的.知識產權打假並非處於割裂狀態,線上產品一般來源於線下,權利人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線上產品進行調查,從線上跟蹤到線下,對線下侵權人進行同步的打擊。
實踐中,部分企業誤認為「知識產權打假」流程單一固定,以至於以「打成」作為衡量成敗的標准而忽略其他因素,而事實上, 「打」是過程,此過程需要嚴格的風險管控,合理的人員配備,律師、調查員、知識產權保護顧問等各司其職,以確保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合法、有序、持續的進行。
面臨矛盾
整治假貨是電商都在做的事情。拼多多創始人黃崢就曾表態:「我覺得任何違法違規的商品,平台應該堅決清除掉,不只是商品,其實也包括售賣非法商品的商戶。」但對於社交電商而言,整治假貨面臨著更加復雜的情況,相對自由的售賣模式給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有媒體報道,6月中旬,十幾名拼多多商家前往上海拼多多總部維權。有商家稱,不少商家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被強制凍結貨款,關閉關聯店鋪,並且沒有得到合理解釋。
隨後,拼多多發布情況說明,稱現場聚集的14名問題商家中,7家存在售假情況,6家存在商品描述不符情況,1家存在虛假發貨情況。相關事實已經平台初審、復核程序核查,證據確實。
一些商家認為自己被冤枉,而平台表示「靠罰款商家牟利」絕不可能發生。雙方的各執一詞凸顯拼多多在治理假貨上的管理問題。平台初創時期的低門檻入駐與低價策略給後期管理帶來難度。
除了拼多多,其他以社交關系為基礎的電商平台也處於迅猛發展的時期,不同於拼單模式,一些社交電商在打流量「帶貨」牌。
日前,有贊、快手宣布合作打造「短視頻電商導購」解決方法。快手App將新增「快手小店」,每個主播可申請開店,店鋪中的商品可於作品區展示。屆時,快手和有贊賬號互相打通,快手用戶可以直接購買自己喜愛的主播售賣的商品。
比快手更早進入「內容+社交」模式的小紅書於今年5月31日完成了新一輪超過3億美元融資。林允、戚薇、張韶涵等明星化身美妝博主分享入駐在「種草」方面為平台帶來引流優勢。
這種內容加社交,依靠主播或博主「種草」的售賣模式相比店鋪與官方自營要自由許多。一些博主可以直接將用戶引流到微信自行交易,這無疑給監管帶來更大難度。
協同發力
治理假貨有賴於監管層與平台方共同發力。在立法方面,電商行業即將面臨新規范。
電商法三審稿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如果知假售假,或者明知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應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姚建芳告訴國是直通車,監管涉及到平台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僅僅是對於對賣家的處罰,會讓平台感覺責任更加重大。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春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電商平台管理責任明確後,對於市場化的自我進化有相當大的改善。監管弱化和強化的電商平台,活躍度也會有顯著差異。
即將迎來四審的電商法有望使社交電商平台更加積極地打擊售假行為,使社交平台商家低價售假,劣幣逐良幣的情況有所緩解。
而在平台管理方面,姚建芳認為這與社交電商的發展階段有關:「在發展初期,電商對賣家的門檻會低一些。當發展到一定階段,要做品質電商,平台對於商家的選擇就會越來越嚴格,對於售假的打擊力度也會加大。這是優勝略汰的過程,也是電商發展趨勢。」
治理之外,通暢消費者維權渠道也非常重要。姚建芳表示,取證難,維權渠道溝通不暢是目前消費者面臨的維權困境。對此,她建議消費者,在平台無所作為,消費者手頭又有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求助於監管部門或者輿論監督機構。
賣假貨的工商處罰標準是什麼
首先,查扣、沒收全部假貨,並全部予以集中銷毀;
其次,沒收銷售假貨的違法所得;
最後,處以銷售假貨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賣假貨被抓會不會坐牢?
銷售者賣假貨,屬於欺詐消費者,並且,消費者買到不是自己想要的東西,或者在使用過程中遭到傷害,為挽回自己的損失,就會去揭發銷售者。那麼,賣假貨的銷售者被抓,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去坐牢。
首先,行為人賣假貨,屬於銷售假冒商品,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即要承擔刑事責任。
並且,按照具體的犯罪情節,要接受以下的處罰:
1、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即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即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將會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次,賣假貨並且未達到以上數額的,不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要接受以下處罰:
1、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2、被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3、會被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有違法所得的,會被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5、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所以,銷售者賣假貨,其實並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要根據銷售數額確定。
現在各地的工商部門其實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檢查、打擊力度還是很大的,一旦發現有出售假貨的行為,那必然就是要作出相應處罰的。具體賣假貨的工商處罰標准,按照《產品質量法》當中的規定,一般是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不過我們也要注意,賣假貨的行為其實也是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貳』 王海稱打假辛巴羅永浩能賺1千萬,打假究竟是如何賺錢的
王海出生於1973年的山東省青島市,現任和諧社區發展中心理事、王海熱線消費者權益保護項目負責人、北京大海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當頭棒喝》、《物業維權一日通》等書。1995年,王海先生成為中國保護消費基金會設立的“消費者打假獎”的獲得者。2000年王海創辦了非營利組織“王海熱線”消費者權益保護項目。王海稱打假辛巴羅永浩能賺1千萬,大家賺錢的主要途徑是投訴後獲得賠償,還有一個途徑是和商家私下和解。投訴後獲得賠償的方法會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數額來賠償,比如退一賠三,退一賠十等規定。和商家私下和解的錢數就不好說了,有多有少全靠談。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打假賺錢的方式。
三、打假賺錢的方式是一個比較不穩定的事情打假賺錢的方式是一個比較不穩定的事情,畢竟社會在發展,很多依靠假冒偽劣產品發家的企業也都會改邪歸正,並且長時間的依靠這種方式謀生會引來不少非議。在商家們都不售假的情況下,在銷售平台嚴格把控產品質量和來源途徑的情況下,在市場管理部門嚴格把控之下,職業打假人的生存空間就會越來越小,直至消滅。不過,我個人認為職業打假人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畢竟在賺錢的時候,做的是好事。
『叄』 打假的打假方法
幾乎所有參與打假的企業都認為,國內對制假售假處罰太輕是當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問題。處罰輕不僅使打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而且會形成全社會對假冒行為的姑息遷就,助長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發展地方經濟的怪論。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主席張為安認為,只有加強對造假分子及其協從的刑事查處力度,才能有效解決中國的制假售假問題。張為安說,目前,從立法方面說,刑事起訴面臨的最大障礙是,缺少明確合適的法律規定,來判定製售假冒產品行為是構成犯罪,還是只應受到罰款和沒收等行政處罰。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確立了一個追究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責任的全球性標准,即:任何達到「商業規模」的造假案件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不符合上述標准。
另外,還有幾個互相關聯的實際操作問題也阻礙著司法機關對造假分子的刑事調查和起訴,其中包括:公安和檢察部門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對執法工作人員培訓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盛行、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間缺乏協調和合作。公安機關的介入和調查取證應該在對制售假冒產品的不法行為產生懷疑後就開始,而不應在犯罪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標准之後。張為安認為,這些具體操作問題,與上述有關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有一定聯系。由於有關刑事起訴標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沒有明確計算假貨價值的方法)或太嚴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造假分子曾經銷售或製造過價值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假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通常拒絕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責任。
「以罰代刑」的做法也相當普遍:由於經費的緊張和利益的驅使,還由於法律法規的模糊和缺乏精確制約作用,對於一些已經涉嫌犯罪的造假行為,執法部門往往不去認真取證調查,一般採取沒收假冒產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的方式結案,而不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廣東省社科院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吳蓬生說,打假的主體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動都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應分割或委託其中的部分給社會去做。在當前打假職能部門人力、財力、裝備、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中介打假有著特殊的意義,應該強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國內法律還不允許成立私家偵探公司的情況下,一些「調查公司」以咨詢服務的名義從事打假信息的採集工作,並將之提供給政府的執法部門,確實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起到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大部分這類公司只能越權使用偵查權,從而引來社會各方面的非議,他們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轉入地下活動,個別地方甚至開始封殺這類公司。
專家指出,當前各地的「調查公司」魚龍混雜,由於市場需求不斷加大,這類公司還可能增多,與其讓他們在「地下狀態」無序生長,不如對其行為進行規范,使其打假活動轉為公開。即可以通過立法對他們的執業資格、運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圍、收取費用的標准、獎勵額度等有個明確說法,從而使之進入合法的狀態,成為政府執法可靠的助手。 實操性打假公司,服務於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動,與政府密切配合,為企業進行打假維權。
針對企業打假服務內容如下
a.深入調查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復制、出版地復制、出版數量,經驗豐富的調查人員為你高效解決此問題。
2.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進行各種取證活動,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調查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進行全方位的取證。
4.調查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調查造假企業相關責任人,企業內部規劃,主要技術人員,市場營銷狀況等。
b、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打擊:
1 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版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後,協助客戶向人民法院或版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2. 進行打擊後的跟蹤暗訪,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
對商標權、專利權、正當經營權的保護:
c.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
1.為客戶制定有效的打擊方案,接受客戶委託後,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 ,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 括公安、專利局、工商、技術監督和媒 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
2.進行打擊後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同時協助客戶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時代理客戶參加爭議的行政調處和訴訟,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中介機構如何應對假冒侵權行為
一、行政打擊:
通過調查獲取制售假行為的相關違法證據後,向工商局、質監局、海關等監督部門提交證據材料,提出查處申請並配合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沒收或查封涉案相關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標貼,設備和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並根據其銷售歷史和現查獲的物品總價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打擊:
針對涉案金額巨大的侵權行為,我們通過調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證據和報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並提出立案申請,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目標的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查封和沒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標貼,相關設備,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金額和違法情節,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長期市場動態監控及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將實施如下措施:
☆成立專項服務小組為重點品牌長期服務;
☆建立長期信息情報網路和專門的信息庫,由專項人員與各地市場和
當地執法部門進行雙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權人檔案庫和假貨樣板,定期對該信息進行研究、整理、統計;
☆對侵權頻率高發區域進行長期、持續、有計劃的市場監控,掌握該地區的侵權規律;
☆通過聯合相關執法機關進行查處,新聞媒體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權行為;
☆定期對服務區域內的市場侵權情況做分析、建議報告。 專家分析認為,我國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各項法規制度尚不成型,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活動將長期存在,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作為打假主體的作用,引導、協調、整合社會打假資源,在地區、行業和全國形成有效的協作打假監督機制。
當前,全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都設有政府打假辦,但大部分地區的打假辦僅僅是一個鬆散型的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合體,有些甚至只有名頭,難以發揮實質性的協調作用,各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打假信息資源孤立、割裂,線索不共享。由此可見,一個有效的打假協作機制亟待建立起來。
一些企業負責人建議,政府職能部門對民間打假機構可以採取指導、監督、協調和優勢互補的原則,形成協作打假的監督機制。具體來說,就是設立在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政府打假辦,要主動將商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打假的必要補充力量,並視之為職能部門打假的「服務點」。職能部門收到單位或個人舉報之後,按照既定的程序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立案,並推薦給「服務點」讓其對造假、制假者進行調查。
政府打假辦要與「服務點」、消協、企業、投訴機構等建立起有效的聯系,組建具有專業性的大容量維權打假信息資料資料庫,供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利用和查詢,最大限度地發揮打假資源的社會價值。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總工程師羅少華還建議,鑒於目前一些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正成為假劣產品的集散地,要對商品流通體制進行改革,大力發展連鎖店、超市等現代商業業態,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現代物流配送來完成,切斷假劣產品通過流通領域進入市場的渠道。
『肆』 關於網路渠道打假和未授權店鋪的渠道管控,有沒有什麼切實可行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如果是針對淘寶這樣的網購平台,那你可以提交商品所有權證明,或者專利證明等等書面證明,以證明你擁有該品牌。然後在淘寶或類似平台可以發起侵權舉報,只要你能搜索到的店鋪一律可以作為侵權方,侵權理由可以是認為侵權方售假。因為淘寶根本就不管你什麼渠道管控,你的渠道管控理由很可能被認為是壟斷價格的做法。只有對所有侵權方一律作為售假對待,淘寶才會受理。
而且這種侵權舉報投訴很有效,凡是被投訴到的很有可能被處罰扣店鋪分,一般單個商品是2分。舉報時你需要留下聯系信息,被投訴方如果不想被淘寶處罰必須和你達成和解,只有你撤銷舉報,淘寶才不會進行處罰。
對於第三方平台,淘寶、拍拍等,你的侵權舉報是有效且可行,但你不能以管控渠道為名,任何第三方平台都不會支持你壟斷價格,且法律法規也根本不支持這個名目。打假是肯定都支持的。
對於獨立網站,你可以委託律師發出律師函,通知對方刪除你的商品。如果不刪,只有通過法律手段起訴解決。
『伍』 如何正確處置網路職業打假人
第一招:積極應對,掌握分寸。
首先,變被動為主動,改變「怕、推、等、耗」的觀念,對合理訴求依法保障,對無理主張堅決回絕,始終堅持依法、依職責的原則,謹慎妥善處理。
其次,要把握好處理尺度。若一味支持其行為,就會使職業打假人利用監管部門來獲得其個人利益;若不理不睬、草草應付,對方就會糾纏不休,製造負面影響。因此,對待此類案件,執法人員既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同時,要規范言行,防止出現因言語不當而造成不良後果。
第二招:嚴格程序,依法處理。
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就監管部門收到投訴舉報信後,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書面受理答復而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
因此,對於職業打假行為,監管部門除了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外,更要做到嚴格按照法律授權、法定程序、法制要求辦事,嚴格執行關於申訴受理的時限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程序,並留存書面記錄。
第三招:分清訴求,履職盡責。
首先,對職業打假人的訴求涉及投訴、舉報、信訪等不同性質的案件,要分類處理,分別答復。答復內容要兼顧程序和實體,避免出現行政不作為的復議和訴訟。
其次,對於職業打假人投訴的事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移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對於舉報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核查,經核查屬實的,立案查處,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同時按照規定給予舉報獎勵;經核查不實的,應當及時將核查的情況和不予立案查處的理由反饋舉報人。
最後,不同環節的承辦人員要做好無縫對接與反饋工作,避免出現「受而不理、理而不復、辦而無果」的現象。
第四招:完善機制,規范引導。
首先,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增強規范意識和責任意識,完善投訴舉報處置機制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對文件收發、流轉時限、責任人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投訴舉報材料等各類文書的正常流轉。
其次,將職業打假人維權事項納入監管隱患排查范圍,認真梳理和研究職業打假人提出的訴求,屬於食品生產經營共性問題的,要及時組織開展針對性的治理行動,主動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最後,應重視職業打假人提供的線索,通過聘請職業打假人為「維權義工」、召開座談會、邀請參加消費維權「五進」(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軍營、進企業)活動等形式,發揮職業打假人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普法教育,規范職業打假人的維權行為,將之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揮其凈化市場環境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陸』 如何面對假貨多和打假難治理對策
【關鍵詞】 假貨 打假 經濟學思考
一、假貨的定義
《新華字典》和《現代漢語詞典》對「假貨」一詞給出了如下定義:為欺騙顧客而製造的仿製品。而中國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一本關於假貨的學術專著《假貨研究》里,「假貨」一詞則指以下商品:和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認的國際組織頒布的標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布的標准不符,前者以承認該標準的地域為准,後者以所在國為准;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則以銷售地相當於我國省級以上法院得到半數法官認可的司法判決標准為准。
從這兩個定義中,可以概括出假貨的兩個特徵:假冒別人商標生產的產品;劣質的產品。因而,本文給出「假貨」的一個定義:假冒別人商標生產的或者劣質的產品。對於第一個特徵,我們很容易接受,在市場上隨處可見各大品牌的仿製品,它們憑借相對價格優勢獲得了生存空間。對於第二個特徵,可以舉一個例子做以說明:例如,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其蛋白質的含量不達標,長期飲用還會影響身體機能,尤其對嬰幼兒的影響頗深。雖然生產這種牛奶的企業有很高的市值,旗下品牌也為國家馳名商標,但不能不說其生產的產品是地地道道的假貨。
二、「假貨多」與「打假難」的現狀
提到假貨,每個中國人都或多或少的接觸過,可以說假貨充斥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影響較廣的飲食為例,比較出名的假貨案例有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還有無法界定時間的地溝油事件,其波及面之廣、影響之深,至今讓人唏噓。另外,假冒葯品、劣質儀器等醫學用品良莠不齊,毒害了萬千患者;不合格的家用電器、散發著有毒氣體的傢具釀成了幾多慘劇;劣質的剎車片、不合格的安全氣囊,給我們原本就不安全的行車環境又添加了一層挑戰,據統計,上海大眾汽車配件年銷售額僅14億元,而冒牌貨的年銷售額高達30億元,高出正品一倍還多。
我國假貨多,有權力打假的部門也很多,包括技術監督局、工商局、衛生局、檢疫局、質監局,以及各地的打假辦公室等等。但是打假的效果並不是很明顯,這一點從現今市場上假貨橫行、層出不窮就可知一二。從數據上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統計表明,2000年打假涉案金額只有164億元,約為該年度假貨總產值的8%。打假難的原因將在下一節進行分析,本節僅以兩個案例來說明打假難的現狀。
案例一,魚目混珠的網店。電子商務平台假貨頻現早已不是新聞,2011年4月23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了淘寶網售假問題,詐騙金額之大令人咋舌。而這些店鋪的售假行為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長期存在,除了低價引誘消費者外,其對網店規則漏洞的利用也十分重要。網路售假者在開店之初,自己或僱人採取匿名形式多次購買自家產品並給予高評價,迅速積累信譽;然後參加特價活動,提高店鋪的知名度,加之其有巨大的價格優勢,短期內就可獲得很多訂單。即便被舉報查封,這些商家也可以換張身份證重新注冊一個店鋪再如法炮製,售假成本相當低廉。面對眾多虛擬的「鼴鼠型」售假商家,執法部門和相關銷售平台也許真的是有心無力。
案例二,助紂為虐的防偽標識。印在商品上的防偽標識真的能夠防偽嗎?還是起到了幫助售假者蒙蔽消費者的作用?以陽澄湖大閘蟹為例:2012年的捕撈期始於9月22日,但在此之前就有許多店家開始出售所謂的「陽澄湖大閘蟹」,並且帶有防偽指環。除了出售時間明顯不符外,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幾乎是真假難辨。消費者上當受騙的原因主要出在防偽指環上,本以為只要帶了「金戒指」,就是正宗陽澄湖出品,就可以放心購買,可誰知每家銷售螃蟹的商店都有防偽指環,而且進價極其低廉,一個也就六七毛錢。面對眾多「李鬼」,有些陽澄湖的蟹農氣憤的說,不用防偽標識也許才是最好的防偽。
三、「假貨多」與「打假難」現象的經濟學根源
1、價格低廉,需求量大,供給商多,打假者無暇一一處理。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托·約寧的一段話:「一旦有適當利潤,資本膽大起來。如果有10%的利潤,他就保證到處使用;有20%的利潤,他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他就敢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他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潤,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首的危險。」
由於節省了產品研發、品牌推廣、售後服務等費用,假貨的價格比正品低很多。有些假貨的質量、外觀還說得過去,加之價格便宜,市場上的需求量旺盛,從而催生了假貨市場的繁榮;造假的人多了,打假者就不可能一一顧及了,打假也就成了難題。
2、市場機制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買假貨的消費者有兩種,一是知假買假,二是上當受騙,其中上當受騙的原因可以用「檸檬市場」理論來解釋。檸檬市場又叫次品市場,是指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即在市場中產品的賣方對產品的質量擁有比買方更多的信息。在這種市場中,消費者無法分辨產品質量優劣,只能通過選取平均價格或平均價格以下的商品來降低自己的購物風險,加之正品往往價格高於平均價格,導致正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反而逐漸佔領市場。這就是信息經濟學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3、法律法規對造假售假者的處罰力度不夠,造假的法律成本低。我國目前涉及假貨問題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對於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罰力度比較小,而且形式也過於簡單,主要以罰款為主。仍以陽澄湖大閘蟹為例。其已成功申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2010年蘇州市質監局出台了《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其中規定,「擅自標注陽澄湖地理名稱為大閘蟹產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姑且不論該《保護辦法》的實施范圍,僅就其處罰力度看,遠遠不夠:標有「陽澄湖」標志的大閘蟹,其價格比一般螃蟹貴10倍以上,一隻成品蟹能賣到100元左右,利潤空間很高,法律成本相對較低。 4、執法部門龐雜,協商成本高,容易滋生行賄受賄行為。我國涉及打假的相關部門對於市場上出現的假冒偽劣產品反應遲鈍,不能及時發現,發現了又因技術問題、部門隔閡而不能迅速做出決策,不能迅速做出處罰,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轉移的時機,使政府部門處於尷尬的位置。再者,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理,主要是以罰款為主,收上來的罰款歸政府所有,對於執法者的激勵性不大,執法人員辦事效率低下;被處罰者也深知執法者是「經濟人」,許之以利便可逃過法律的懲處,於是滋生了行賄受賄行為。
5、消費者打假的成本高收益小,打假積極性不高。為獲得補償而進行的交涉所付出的精力,為鑒定商品真偽而付出的費用,以及訴諸法庭的時間成本和可能承擔的訴訟費用,這些都是消費者打假的成本。而其打假收益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假一賠二」。所以消費者面對假貨,維權意識不強,只有在支出規模較大、遭受明顯損失時,才有較強的打假慾望。
6、企業打假難度大,同時存在一定風險,企業打假的積極性不高。某些領域的假貨在損害企業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佔領市場、排擠競爭者的效果,培養了潛在客戶,從這個角度講,在某些領域,假貨對於企業而言並非全無好處。同時,打假對於企業而言也有一定的隱患,一旦大張旗鼓的打擊假冒產品,就相當於告知消費者購買該品牌的產品存在風險。可以想像,在替代品豐盈的今天,消費者得知某品牌產品假貨充斥市場時,成本最低的選擇不是努力學習辨別真偽,而是選擇購買口碑較好的其他品牌的同類產品。而且,打假畢竟屬於公權的范圍,企業打假往往有心無力,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因而,打不打假對於企業而言是個難題,即便打假也不一定會高調打假,往往採取隱蔽低調的方式。
7、部分媒體缺乏良知,甘當「經濟人」,縱容制假者。部分媒體收受制假商家的賄賂,對制假售假行為進行包庇。以2011年的達芬奇案為例,2011年7月,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揭露達芬奇家居在傢具質量和產地上均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介入調查並初步認定達芬奇家居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隨後達芬奇家居有限公司發表了《致消費者的公開道歉信》,承認了錯誤;但是隨後又發表聲明,對該公司之前的道歉行為表示否定。原來在遭受《每周質量報告》披露後,達芬奇家居負責人找到曾在多家國內媒體擔任高層職務的文化中國傳播集團時任總裁崔斌尋求幫助,並簽訂了300萬元的公關合同,作為「淡化與化解媒體的輿論監督」「平息事件的負面影響」的價碼,隨後又是一系列的公關交易。
8、地方政府對造假進行保護,跨地域案件辦理困難。受到政績考核壓力的影響和金錢的誘惑,一些地方政府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作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一種手段,對制假售假者,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輕描淡寫地批評一通。不合理的政績考核制度和權力尋租導致了地方保護傘的產生,應合理化政績考核結構,同時建立國家級打假部門,降低尋租的可能性。
四、治理對策
1、分配製度合理化,實現共同富裕,引導消費傾向,不追求奢侈品。消費者的收入增加了,對低檔品的需求會減少,進而減少了假貨生產、販賣者的利潤率,最終減少假貨的供給量,打假也就容易了。與此同時,政府、媒體應引導正確的消費觀,消費者不要刻意追求名牌與奢侈品,做到「只買對的,不買貴的」,進而減少對名牌的需求量,從而減少仿製品的生產。
2、溝通買賣雙方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檸檬市場」存在的原因,為了溝通商家和消費者的信息、減少消費者上當受騙的可能,企業之間可以建立行會制度,聯合監督,排擠造假售假者;也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偽標識,使一般造假者無法模仿;專營店容易被消費者識別,一般可以保證對消費者出售正品;可以通過散發傳單、廣告教育等途徑培養消費者的辨別能力,雖然成本較高,但是可以培養忠實客戶。當今網路購物興起,各網站應對站內銷售的商品負責,公正公開的揭露產品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減少了逆向選擇的可能性。從平台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主動凈化交易環境,有利於樹立品牌形象、吸引顧客,擴展自己的生存空間。
3、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的訴訟收益。一是引入共同訴訟法理。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於假貨起訴案遵從個案個辦原則,導致消費者訴訟的成本高,客觀上縱容了制假售假者逍遙法外。其實,眾多消費者面對同一造假販假者時情況相近,完全可以合而為一,進行共同訴訟,減少打假的成本,增加打假的利潤,使消費者願意站出來打假。二是將側重罰款改為側重賠償。現在我國對於造假售假的懲處以罰款為主,但是由於罰款是要交給國家的,執法者受到的激勵不強,很容易受到賄賂的誘惑。如果將罰款改為高倍賠償,情況就會有所變化。當消費者受到傷害時,不會因收益低而理性地選擇放縱假貨,而會在高倍賠款的激勵下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來,成為主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一員。
4、合並打假權力,明晰「打假產權」。產權界定是否清晰決定了市場效率的高低,打假權力的歸屬是否明確也決定了打假執法效率的高低。如果打假權利沒有被明確界定就會發生眾多部門相互推諉、從中漁利,但又無人真正出手的局面。我國應設立一個國家級打假專屬部門,負責領導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工作,以加大力度保護企業與公民的權益。在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發布的文告中,也主張執法機構設立一個跨地區跨部門的協作機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5、採用巧妙策略避開麻煩,提高企業打假的成功率。首先,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如設立專門的打假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打假人員、法律顧問等,形成一支具有專業素質的打假隊伍。其次,企業可以採取一些巧妙的手段,在降低假貨對企業名譽的消極影響的情況下,最大范圍地鼓勵消費者舉報假冒產品。例如,可以通過換購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將所購買的產品包裝寄回公司並註明購買時間和購買地點等信息,企業則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回報,通過對這些包裝的鑒定,就可以掌握假貨的銷售地域與途徑,進而採取行動。最後,企業在實施打假行動時切勿急功近利,盡可能在獲取充分的制假證據後,再報請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最大化地實現打假成果。
6、改革政績評價制度,讓地方官員有動力打假。我國曾經片面追求經濟建設,對於地方官員的考核體系也以經濟增長為主,這雖有利於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也引發了不少問題。隨著科學發展觀的落實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要求的進一步明確,我國應適當改革對官員的評價體系,減輕其經濟壓力,增加其打假壓力,讓地方官員有動力打假,造福百姓。
7、媒體在自律的同時,應接受社會監督。媒體人要有公正之心,真正做到客觀地反映事實真相,努力加強自我修養;此外,還要嚴格落實相關法律、行業規則對媒體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受賄媒體進行嚴肅處理。
五、結語
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制假售假活動有一個類似庫茲涅茨「倒u曲線」的生命周期。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制假活動較少;隨著經濟增長,制假活動會增加;經濟增長到了一定階段後,制假活動才會逐漸減少。在進入相對發達的社會經濟階段以後,經濟、法治、道德、國民素質、教育水平等都制約著制假售假行為。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制假售假活動能夠通過市場機製作用自我消減,不過,這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而且這個漫長的過程將不利於中國經濟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為此,面對假貨泛濫,我們不應該消極等待,而應完善制度、激發市場各方的打假熱情,綜合運用經濟、政治、法律等手段,縮短「倒u曲線」的進程。
『柒』 打假破網工作體系方法
要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打擊工作機制。
要積極聯合工商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網路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打擊工作機制,在市局統一部署下,確保發現得了,判斷得准,打擊得力、查處到位。
工作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相互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如工業體系、思想體系等。體系是一個科學術語,泛指一定范圍內或同類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內部聯系組合而成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