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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多少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

發布時間:2023-02-02 15:57:29

❶ 兩高一部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量刑標准
(一)具有以下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4、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5、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
(二)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❷ 利用在線人數累計多少聊天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❸ 法律對邪教的定義

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一、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准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U盤、儲存卡、移動硬碟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三、利用通訊信息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鍾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❹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


(三)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六)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❺ 利用群組成員賬號累計5000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的,處幾年

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明確,具有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等13種情形,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九人以上重傷,或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❻ 利用群組成員賬號累積5000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的處幾年以

利用群組成員賬號累積5000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相關資料查詢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❼ 利用群組成員賬號累積五千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的處幾年以上有

利用群組成員賬號累積五千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邪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交網路即社交網路服務。

❽ 傳播邪教會被判刑多久

看惡劣影響的程度。如果受美西方利用危害國家安全,最高無期徒刑。

❾ 傳播量達到多少屬於違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中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包括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等。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六)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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