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當言論屬於什麼罪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網上以表不當言論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涉嫌的罪名包括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⑵ 網上指因發表不良言論而被警察抓捕叫什麼
網上指因發表不良言論而被警察抓捕叫依法逮捕。
可能因發表不良言論不同及危害程度不同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罪
2、」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罪
3、尋釁滋事罪
4、敲詐勒索罪
5、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6、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
(2)網路不當言論稱作什麼擴展閱讀: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
⑶ 網上亂說話屬於什麼罪
法律分析:網上亂說話屬於造謠,誹謗他人罪。在網上發表不當的言論,亂說話會不會被判刑,要依據情節而定,如果捏造、虛構事實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公民是可以在網路上發表個人言論的,但發表個人言論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造謠、不得侮辱誹謗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⑷ 不正當言論指什麼
法律分析:不當言論一般是指對國家或者是個人造成一定的威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言論,以及具有故意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相關情節,會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言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