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犯罪的特點
法律分析:第一,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就電子郵件而言,比起傳統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國外的郵件。網路的發展,只要敲一下鍵盤,幾秒種就可以把電子郵件發給眾多的人。理論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第二,互動性、隱蔽性高,取證困難。網路發展形成了一個虛擬的電腦空間,既消除了國境線,也打破了社會和空間界限,使得雙向性、多向性交流傳播成為可能。在這個虛擬空間里對所有事物的描述都僅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碼數據,因此誰掌握了密碼就等於獲得了對財產等權利的控制權,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陸網站。第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從國防、電力到銀行和電話系統此刻都是數字化、網路化,一旦這些部門遭到侵入和破壞,後果將不可設想。第四,網路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對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㈡ 現在網路詐騙的破案幾率有多少
目前網路詐騙的破案率只有不到5%。而且在破案後難以追回贓款。年有100多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騙子從大陸卷到其他的地方,而追繳回的贓款僅有20.7萬元人民幣,其他絕大部分被台灣犯罪嫌疑人轉移、揮霍。網路詐騙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機關破案難,很多案件公安機關不立案,因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網路詐騙案件牽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識,並且電子證據都是以二進制編碼形式呈現的,容易篡改和滅失,並且非專業人士根本看不懂這些電子證據,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卻定不了罪
網路詐騙罪的立案標准:2000元,達到詐騙罪標准。
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元,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㈢ 2020年超14萬人涉嫌網路犯罪,網路犯罪為何屢打不禁
一是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成為網路犯罪主要類型。利用網路實施的詐騙和賭博犯罪持續高發,2020年已佔網路犯罪總數的64.4%。二是犯罪手段花樣翻新、迭代更新。隨機詐騙與精準詐騙相互交織,冒充公檢法人員詐騙、交友詐騙、退款詐騙、信用卡貸款提額詐騙、刷單詐騙等較為突出。三是黑灰產業生態圈逐步發展形成。規模龐大的地下黑灰產業密切配合,為網路犯罪持續“輸血供糧”,成為該類犯罪多發高發的重要原因。四是公民個人信息成為網路犯罪中的關鍵要素。數據顯示,有四分之一的網路詐騙是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精準出手”,有針對性實施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已成為網路犯罪黑灰產業的關鍵環節。
㈣ 詐騙為什麼那麼難抓現在什麼都實名制了追蹤錢的去向那麼難嗎
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詐騙犯並不在國內,主要集中在柬埔寨這些地方,接過詐騙電話的人應該都發現,這些騷擾電話開頭都是以95開頭,手機還會提示境外來電,意味著犯罪分子正在境外,就算知道了確切位置,我國警方也不能盲目去他國抓人。正是因為如此,騙子越來越囂張,有些騙子在行騙時被警方發現還會回應:有本事你就來抓我啊!
根據近幾年發生的詐騙案例,總結出以下人群容易上當受騙。一是喜歡貪小便宜,詐騙分子隨便給你一點好處,就相信對方,然後大資金投入最後被騙。二是警惕性不高,遇到陌生人加好友,以為自己魅力十足,殊不知對方把你當豬養。三是比較缺錢,想要通過刷單點贊等方式賺大錢,在對方的引誘下,墊錢完成任務最終被騙。
㈤ 網路犯罪的原因
(一)黑客文化對網路犯罪者的影響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則。其內容包括:
1、對計算機的使用應該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應當是免費的
3、懷疑權威,推動分權
4、你可以在計算機上創造藝術和美
5、計算機將使你的生活變得更美好
這些道德准則來源於20世紀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羈、反抗既有體制的觀念和精神。盡管黑客行為對於計算機技術和信息網路技術已經只是意味著破壞,但「黑客們都是病態的電腦癮君子,他們無法控制自身的不負責任的強迫性行為」。並且,按照傳統,黑客們習慣於把自己看作是敢於超越規則的精英分子,個個胸懷大志,都自認為是新的電子世界的拓荒者。還有,黑客們對當今電子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應用有背於他們的理想強烈不滿。一方面熱衷於炫耀自己的電子技術才華;一方面蔑視所有的法規。黑客精神的這兩個方面正是針對計算機犯罪和針對電子信息網路犯罪的觀念根源。
(二)網路技術局限使網路犯罪者可大顯身手
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設計目標和技術追求在於信息資源的共享。早期計算機革命者們基於對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資源共享為目標,在對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潛心研究和發明創造中,在注重計算機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時,較多考慮的是計算機的兼容性和互聯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為才促使計算機安全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安全技術有所發展進步。但黑客們和計算機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樣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資源的共享這樣一種技術理想,所以,從計算機技術發展到今天的網路技術,微機互聯、信息互通方面技術越來越進步,而互聯計算機的信息阻隔技術、為信息佔有者守護信息的技術等卻一直沒有能真正成熟起來。人們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時通訊和信息查詢的歡樂的同時,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佔有的信息數據隨時會被他人竊取甚至篡改的痛苦。當然,如果當初的計算機革命者們首先關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沒有今天這樣的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因此,可以說,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之後出現針對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完全是因為有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發展的不可避免的技術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同樣能說明針對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因網路技術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實上,自計算機革命開始,針對計算機和信息網路的黑客行為一直存在,只是在當初的20餘年中,這些黑客行為並沒有被指稱(規定)為犯罪。黑客行為在早期不被規定為犯罪,一方面是因為它實際上有利於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進步,事實上也促進了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因為早期黑客行為所侵害的計算機(網路)及其信息數據的擁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探索者,他們並不認為對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入就是一種犯罪行為,而當時的社會對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還沒有足夠的認識,更缺乏對黑客行為的完整認識。隨著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普及化,不僅全社會對之逐漸形成明確的完整的認識和觀念,而且電子信息網路的社會化,使計算機、電子信息系統及電子信息數據的擁有者擴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為對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信息數據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於電子信息佔有者們不願自己佔有電子信息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觀念,社會為保護電子信息佔有者電子信息佔有權不受侵犯,就必須把黑客行為規定為犯罪,用刑罰來阻止這種行為的再度發生。
(三)法制建設滯後放縱了利用網路的犯罪
為保護計算機電子信息系統和電子信息網路的安全,打擊計算機犯罪和網路犯罪,各國政府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有關法制建設工作。到了20世紀90年代,世界各國的有關計算機犯罪的法規皆已比較成熟,這些法規基本上都是針對黑客性質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國頒行的《計算機濫用修正案》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這類法規的共同特點。《計算機濫用修正案》是時下美國聯邦關於計算機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擊重點是未經許可而故意進入政府計算機的行為,沒有將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及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包括進去。
我國有關計算機的立法始於1991年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但這只是個保護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的法規。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才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進行保護的法規。97刑法法典的第285條、第286條和第287條則對某些計算機犯罪作出了規定。第285條規定的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規定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7條規定的則是幾種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即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行為。前兩條規定大致囊括了美國《計算機濫用修正案》所規定的6種犯罪行為,而後一條規定則具有一定的創新性,目的在於在打擊防控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發揮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這一條的規定過於粗略,在利用計算機犯罪、利用電子信息網路犯罪越來越普泛化的今天,這樣粗略的規定不僅不能適應打擊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會因規定內容中的具體列舉過少,妨礙對利用計算機系統和利用電子信息網路實施的其它各種犯罪的打擊。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於網路犯罪防控
法律將黑客行為犯罪化,緊接著的工作就應該是追究實施這類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然而這種追究工作談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計算機侵入不會留下任何追蹤線索,監控記錄會被刪除或修改,文件的讀取時間會被改變,被讀取的數據不會受到任何破壞。沒有追蹤線索,也就沒有犯罪證據。正因為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根本無法估計這樣『完美無缺』的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了多少次,盡管計算機安全系統工業內部認為這樣的犯罪行為曾發生過很多次。」
事實上,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所有的數據資料都會保留下一份最後一次被讀取的時間記錄,包括數據資料的子目錄也會保留下一份最後被讀取的時間記錄,即使數據資料被刪除,子目錄的時間記錄也不會消失。所以,被非法讀取過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被非法存入數據資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皆會留存下豐富的法律證據。問題的關鍵是這些證據皆不易被察覺。與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為不同,針對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犯罪不一定會造成受害人在物質上的損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邏輯炸彈實施的犯罪行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為的發生,而在犯罪結果顯現時至關重要的證據信息也遭到破壞。即使針對計算機及電子信息網路的犯罪行為被察覺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願報案。這一方面因為一些受害公司擔心報案會給其計算機系統的安全信譽造成損害,從而失去自己的客戶;另一方面是因為即使報了案,偵查部門也很難查出作案者,很難取得可靠的證據證明確是其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五)、 社會觀念誤區妨礙著網路犯罪的防控
國際互聯網路Internet沒有中心,沒有所有者,沒有人對它有佔有關系,沒有任何官方的組織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網路世界是一個正在形成著的無中心的社會,是一塊誰也無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園。對此,一種觀念是歡呼依靠數字化世界的年輕公民的影響,將分權心態由網路世界逐步彌漫於整個社會,使那種集中控制的傳統生活觀念成為明日黃花,網路世界無中心問題涉及人類社會文化觀念的深層次問題。在中國,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使用還不夠普及,網路世界無中心問題的觀念性影響還不太明顯,但網民社會的匿名性、無制約性已經促成了不少網路犯罪行為的發生。中國的網民隊伍正在擴大,面對無中心的網路世界,人們的觀念、態度和行為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或者說在人們的觀念、態度和行為不發生什麼變化的情況下,他們在無中心的網路世界中會發生什麼樣的行為,都是需要認真對待的。
社會對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另一種觀念誤區是認為這些技術是未來技術,代表著世界的未來,而尚未切近時下的現實。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社會中大多數的中老年人皆不急於去掌握使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技術,但他們都積極地要求並督促自己的子女學習掌握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觀念實際上代表了一種社會的基本的傾向。這種社會傾向就是:重視對青少年的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培養教育而忽視讓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計算機和電子信息網路的技術。這種由觀念傾向導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會中了解掌握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的人絕大多數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等都還處在培育形成的過程之中,自律性較弱,必須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長。在現實社會生活中,青少年與中老年和諧地處於相同的時空之中,並能及時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導,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現實生活中青少年越軌、違法和犯罪的比率還是較高的。在計算機技術和電子信息網路技術虛擬出的超時空的網路上世界中,他律幾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軌、違法和犯罪。
㈥ 為什麼很多網逃抓不到
網逃即網上追逃人員。網上追逃人員的范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現在隨著乘車等實名制網上追逃人員已經可以很快抓獲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網路犯罪案件的范圍
1、本意見所稱網路犯罪案件包括:
(1)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案件;
(2)通過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實施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案件;
(3)在網路上發布信息或者設立主要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針對或者組織、教唆、幫助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犯罪案件;
(4)主要犯罪行為在網路上實施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