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名譽侵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網路名譽侵權提起訴訟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⑵ 網路誹謗罪立案管轄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1、網路行為的目的地。如果行為人使網路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因此,行為的目的地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2、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因此網路誹謗管轄地可以是在犯罪行為實施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路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⑶ 網路犯罪管轄權
法律分析:因為互聯網的特殊性,在刑事訴訟管轄方面,我國對網路犯罪案件沒有具體的管轄規定,結合辦案實踐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於具體網路犯罪案件地域管轄權的確定,應堅持以下幾點:1、根據網址確定犯罪管轄權。2、根據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⑷ 網路犯罪管轄權規定
網路犯罪管轄權的規定有:
1、網路犯罪案件的管轄地是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網路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管理者或建立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
2、對於有多個犯罪地的網路犯罪案件,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網路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犯罪主體多元化,年輕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網路的普及,各種職業、年齡、身份的人都可能實施網路犯罪。在網路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當大。網路犯罪主體的年輕化與使用電子計算機者特別是上網者年輕人占較大的比例及年輕人對網路的情有獨鍾和特有的心態有很大的關系。據國內外已發現的網路犯罪案件統計,當今網路犯罪年齡在18至40歲之間的佔80,平均年齡只有23歲;
2、犯罪方式智能化、專業化。網路犯罪是一種高技術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計算機技術的專業研究人員或對計算機有特殊興趣並掌握網路技術的人員,他們大多具有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計算機及網路的功能與特性,又洞悉計算機及網路的缺陷與漏洞。只有他們能夠藉助本身技術優勢對系統網路發動攻擊,對網路信息進行侵犯,並達到預期的目的;
3、犯罪對象的廣泛性。隨著社會的網路化,網路犯罪的對象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信用卡密碼到軍事秘密,無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信息網路的迅速發展,信息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為各種網路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異的多樣化,高技術的作案手段,諸如竊取秘密、調撥資金、金融投機、剽竊軟體、偷漏稅款、發布虛假信息、入侵網路等網路犯罪活動層出不窮,花樣繁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⑸ 網上侮辱誹謗案件管轄
法律分析:網上誹謗管轄地的確定主要分為網路犯罪行為的目的地和實施地,網路誹謗罪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立案,案件立案之後,再經過調查、取證、審理、判責等一系列的程序後,在網上誹謗他人的不法分子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治安案件的處罰手段一般是拘留和罰款,如果是刑事案件,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