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涉賭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進行網路賭博的,按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網路賭場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利用網路聚眾賭博的,構成賭博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利用網路開設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有兩個量刑標准: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衍生問題:
怎樣區分賭博罪和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