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師變更注冊網上申請操作步驟
變更的性質不同,導致材料也不同。
1、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注冊。重新注冊的材料有: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棚謹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2、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3、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鏈早基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睜段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執業醫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