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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如何提升財產

發布時間:2023-05-19 05:02:50

① 網路拍賣和傳統拍賣的區別

網路拍賣的交易活動本身與《拍賣法》中對拍賣活動所作的規定是有很大區別的,依據《拍賣法》的具體規定,可以對網路拍賣交易和傳統拍賣交易做出以下區別:
1、拍賣標的
(1)拍賣標的權屬不同:傳統拍賣中,拍賣物品為委託人所依法處分的物品,且依據《拍賣法》第23條的規定: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網路拍賣中,拍賣物品一般為「委託人」(即賣方)自己所有。
(2)拍賣標的范圍不同:傳統拍賣中,拍品既可以是價值昂貴的物品,也可以是價值低廉的物品,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無形資產,還可以是財產權利;網路拍賣物品的范圍有限,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車,種類雖繁多,但涉及到無形資產、不動產等就很難操作。

2、拍賣主體
傳統拍賣中,拍賣主體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設立拍賣企業必須具備《拍賣法》規定的條件。拍賣活動應當有拍賣師主持,拍賣師的資格取得也有嚴格的規定;網路拍賣中,「拍賣人」和「委託人」同為賣方,「拍賣師」被網路技術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

3、拍賣程序
傳統拍賣中,拍賣委託、拍賣公告與展示都應當遵循嚴格的程序與規定。拍賣人對委託人身份、拍賣標的不僅有審查的義務,也有審查的權利;網路拍賣中,沒有傳統拍賣意義上的委託、公告與展示,其所有交易過程都按照技術平台預先設計的程序進行。因網路交易的環境和交易中賣方在交易中所處地位的特殊性,技術平台的提供者無法准確地審查賣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實性。

4、法律責任
傳統拍賣中,拍賣全過程、拍賣活動產生的糾紛適用《拍賣法》;網路拍賣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責任及承擔至今沒有明確的適用條文,因而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討論。

5、其他區別
傳統拍賣和網路拍賣還有這樣一些不同:交易的類型、參與交易活動的空間、交易活動結束的方式、活動的成本、中介機構的服務等。

② 最高法院網路拍賣規定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行租頌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檔鄭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型早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③ 被執行人有套住房,法官不進行拍賣反而要終本,我方該怎麼辦

涉房產司法網路拍賣常見問題

1 . 唯一住房能否拍賣?

可以。很多被執行人以為自己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會對唯一住房進行處置,根據法律規定需預留5到8年的房屋租金。比如在門頭溝法院辦理的北京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代某等一案中,在房屋拍賣成交之後,從拍賣款中為被執行人預留了20萬余元的房屋租金。

2 . 已處置房產設定有權利負擔(抵押權、租賃權)如何處理?

設定租賃權房屋。對於拍賣房產上已設定租賃權的,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在拍賣前會對其租賃權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租賃合同在查封之前簽訂,並且實際履行,已交付租金,這種情況下,租賃權可以得到保護,即適用「買賣不破租賃」這一規定。

在確定房產處置價格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拍賣政策,一般按照網路詢價或者評估價格的70%進行上拍,若一拍流拍,則會在前次保留價基礎上再降20%進行拍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由申請人和被執行人自主協商確認拍賣平台。房產拍賣的的公示期為一個月,在這一個月公示期中有意競買人可以咨詢房屋的相關情況,有條件的,也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看樣。

競買人有意通過網路司法拍賣的方式競買房產的,需要在開拍前或者開拍時,按照拍賣公告規定繳納保證金,根據流程叫價。以一套拍賣成功的房產為例,該房產在拍賣期間共有5位競買人叫價,最後確認為價格最高者拍賣成功(配圖)。網路拍賣中,系統設定五分鍾自動延時,五分鍾內無人出價,則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後,需在公告規定時間內將尾款全部交納,一般來說是十天。

拍賣成交並且將全部尾款交納後,執行法院會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該裁定書為競買人辦理過戶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出具裁定書後,競買人可持裁定書辦理過戶,並按照規定到稅務局繳納相關稅費。

競買人辦理完房屋過戶後,面臨的房屋的實體交付問題。按照現行的拍賣政策,房屋的交付和騰退由執行法院負責,一直以來,房屋拍賣後,過戶與交接工作都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北京門頭溝法院引入行為類案件的騰房方法,採取「六到位工作法」,從前期准備、風險評估、執行預案、協調聯動、案件留痕、安置保障六個環節出發,確保騰退工作順利進行。

④ 司法拍賣的詳細流程

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

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

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規定》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

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網路拍賣如何提升財產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告罩並;

(七)辦理財悶橘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路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⑤ 最高院關於司法網路拍賣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用枯慶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等主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拍賣活動,保障網路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絕數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沒宏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⑥ 法院網路拍賣流程

介紹

01法拍攝的平台和檢索方式

阿里司法拍賣:https://sf.taobao.com

在京東拍賣。COM:https://auction.jd.com

法派的搜索方式

1.進入淘寶首頁,點擊進槐州入紅色箭頭指示的司法拍賣。

2、根據標的物名稱、地理位置、執行案號等信息進行檢索。

3.根據地區、拍賣狀態、拍攝時間等具體情況進一步限定搜索范圍。比如區域限定在長沙之後,就可以初步確定確認的標的。

紅圈所示,可以看到長沙市嶽麓區瀟湘北路959號萬科金域河畔2號樓1806室的拍賣信息。

4.點擊進入法拍屬性了解具體信息。

從圖中可以看出,處置單位是耒陽市人民法院,網頁左側也可以顯示房屋的真實圖片,這里有涉案財產和信息。

那麼,房產的評估價格是如何確定的,起拍價和保證金的數額是如何確定的?接下來,我們繼續解讀。

02如何確定拍賣財產的起拍價?

根據2018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評估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正式拍賣前,在查明待拍賣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未支付費用、質量瑕疵等事項後,法院通過前置程序確定拍賣涉案財產的參考價,再通過參考價確定起拍價(又稱拍賣底價)。具體流程圖如下:

如上圖,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確認拍賣價格的原則如下:

如上圖,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確認拍賣價格的原則如下:

(1)當事人有優先議價權。

法院將優先組織當事人協商房產價格參考價,確定第一次拍賣和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如果達成共識,雙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議價結果,但議價價格應遵循基本市場情況,防止虛假拍賣或損害第三方利益。

(二)議價不成的,合格詢價。

雙方不能達成或協商一致,且該房產有計稅基礎或政府定價方式的,法院可向汪蠢該房產所在的相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確認拍賣參考價。

不符合定向詢價條件,但該房產符合網上詢價條件的,執行法院將在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國司法網上詢價平台清單資料庫中進行網上詢價,從多家機構反饋的價格中平均確定該房產的參考價。

(三)議價或詢價不成的,將委託評估。

對於無法協商且不適合通過查詢方式確定價格的財產,法院將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通過抽簽方式進行鑒定。鑒定完成後,由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報告,確定參考價。

(4)先設定參考價,再設定起拍價。

如果已經議價,雙方一般直接確定議價參考價作為第一次拍賣價格,約定第二次拍賣再適當下浮價格。

如果通過詢價或評估確定參考價困明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院最終確定的一次拍賣起拍價,最多會比參考價低30%。司法實踐中,參考價格一般會降低10-20%作為一次拍賣的起拍價。

3法射擊的形式過程

正式拍賣程序主要包括三個程序:第一次拍賣(以下簡稱「一拍」)、第二次拍賣(以下簡稱「二拍」)和出售。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法院也可以不經過拍賣、變賣程序,以實物抵債。但在司法實踐中,以物抵債是相當謹慎的,所以本文只討論以下三種常見的程序:

一個節拍程序

在拍賣期間,准買家可以支付定金(一般為起拍價的5-20%)進行登記。在展覽上

如果重復第二次拍賣,法院一般會以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啟動出售程序。出售程序與拍賣程序的區別在於:一方面,參與出售需要繳納全額的出售價款,而不是保證金;另一方面,與拍賣的出價期不同,出售期長達60天。但在拋售期間,只要有人出價,拋售期就會立即縮短為24小時競價期,無需競價就能成交。所以,原則上,賣出是先來後到的程序。

(4)拍賣完成後。

拍賣或者變賣完成後,買受人應當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剩餘價款(支付的定金直接沖抵拍賣款)。全款付清後,法院會出具拍賣交易裁定書,動產交付,不動產過戶。對於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法院將在競買程序結束後24小時內退還。

需要注意的是,拍賣方式並不限制競拍者的數量。即使只有一個人參與拍賣並出價,拍賣也將結束。所以,如果考慮最極端的情況,第一次拍賣降價30%,第二次拍賣降價20%。第二次拍賣出讓的起拍價至少可以是參考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6%。這樣,很多買家也是一廂情願,希望「錯過」起拍價,得到自己喜歡的東西。

04結論

看完整篇文章,相信你對拍賣的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有些蠢蠢欲動了。不過不用擔心,拍賣房產雖然有機會,但是風險還是很多的。下期,執行法律服務團隊將繼續整理撰寫配套文章《法拍房撿漏與避「坑」指南》,供大家參考,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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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有房產類的拍賣平台嗎?有哪些推薦?

謝邀請!

目前有五個平台:

法拍平台中阿里、京東廣為人知,

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公拍網隸屬於上海拍賣協會,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隸屬於中國拍賣協會。

預祝順利!

⑦ 網路拍賣規定司法解釋

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司法拍賣的相關規定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其內容為: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察迅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笑虛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第碰沒燃十一條拍賣應當先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賣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賣。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第十八條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六)拍賣機構與競賣人惡意串通的;(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抵債。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條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效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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