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吧。一、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⑵ 網路犯罪管轄權規定
網路犯罪管轄權的規定有:
1、網路犯罪案件的管轄地是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網路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站管理者或建立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
2、對於有多個犯罪地的網路犯罪案件,可以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網路犯罪的特徵有哪些
1、犯罪主體多元化,年輕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網路的普及,各種職業、年齡、身份的人都可能實施網路犯罪。在網路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當大。網路犯罪主體的年輕化與使用電子計算機者特別是上網者年輕人占較大的比例及年輕人對網路的情有獨鍾和特有的心態有很大的關系。據國內外已發現的網路犯罪案件統計,當今網路犯罪年齡在18至40歲之間的佔80,平均年齡只有23歲;
2、犯罪方式智能化、專業化。網路犯罪是一種高技術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計算機技術的專業研究人員或對計算機有特殊興趣並掌握網路技術的人員,他們大多具有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計算機及網路的功能與特性,又洞悉計算機及網路的缺陷與漏洞。只有他們能夠藉助本身技術優勢對系統網路發動攻擊,對網路信息進行侵犯,並達到預期的目的;
3、犯罪對象的廣泛性。隨著社會的網路化,網路犯罪的對象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信用卡密碼到軍事秘密,無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樣化。信息網路的迅速發展,信息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為各種網路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異的多樣化,高技術的作案手段,諸如竊取秘密、調撥資金、金融投機、剽竊軟體、偷漏稅款、發布虛假信息、入侵網路等網路犯罪活動層出不窮,花樣繁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⑶ 網路詐騙的管轄范圍
網路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管叢運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哪鋒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滲緩梁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⑷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自訴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管轄的劃分因素
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於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於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森喚銷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此游-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鏈腔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