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第三條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旦賀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第四條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後,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條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回復。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應操作規范使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和查控信纖肆息,確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泄露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於執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路查控措施。第八條人民毀遲轎法院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人民法院具備相應網路扣劃技術條件,並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措施。第十條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土地房產管理等協助執行單位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採取查控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⑵ 網路凍結是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1、網路訪問被凍結是因使用了家庭ADSL網路上網。因為此類上網方式只能保證三台以下電腦能正常訪問互聯網,電腦多了就不行了,實際上是被運營商給你偵測到多台電腦共享上網,給你限制了。
2、解決辦法是去運營商處辦理商用上網方式,這意味著要多交費用。
3、另一種方法就是找你所在區的運營商的客戶經理,看看他能不能幫你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