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東莞理工學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CU1] [CU2] [CU3] 》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8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松山湖校區: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號,郵政編碼:523808;
莞城校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街道學院路251號,郵政編碼:52310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准予畢業並頒發東莞理工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為第二批本科A線。廣東省以外招生批次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我校與東莞市台商育苗教育基金會合作開展粵台聯合培養項目,首期設立工業設計、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多媒體設計)、經濟與金融、國際經濟與貿易(跨境電商)、機械設計製造及自動化(精密製造)、自動化六個專業,招收300名學生。學生採用“3+1”聯合培養模式。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嚴格執行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准,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院校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投檔比例,原則上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的100%投檔,視生源情況而定,最高比例不超過105%。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按招生計劃的100%—120%投檔。
體育類、音樂類的投檔比例根據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按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平行院校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在廣東省的成績排位優先錄取。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並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省外招生中,音樂學(音樂教育)招收音樂類聯考的考生;音樂學(舞蹈)招收舞蹈類聯考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音樂類、體育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六條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高校音樂類、體育類各批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准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准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准,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報考音樂學專業的男性身高168CM以下,女性身高160CM以下的考生請慎重報考。社會體育專業體檢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按省市有關部門核定的標准執行。學費標准:每生每年普通理科專業4300元,普通文科專業3800元,外語專業4300元,體育專業4300元,藝術專業8000元,軟體工程專業5500元,粵台聯合培養專業學費待定。住宿費: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松山湖校區每生每年1100—1700元,莞城校區每生每年900—17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1. 新生獎學金:
(1)凡第一志願組填報東莞理工學院,被錄取且正常報到的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新生:若總分在廣東省第一批錄取線以上的,均可獲得新生獎學金,其中按總分排序,文理科各取前10名,給予每生獎勵人民幣4萬元,分四年發放,每年1萬元;其餘每生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被粵台聯合培養計劃所屬專業錄取的考生符合上述要求的,除以上獎勵外,可獲全免赴台灣高校學習學費獎助金(約2萬元人民幣)。
(2)凡第一志願被錄取且正常報到的省外文科類、理科類新生:若總分在該省(市、區)第一批錄取線以上的,按總分排序,文理各科最高分新生,可獲得新生獎學金,給予每生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
2. 教育發展基金會獎學金: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楊振寧獎學金、光大獎學金、康華獎學金、新世紀獎學金、鴻發慈善獎學金等,金額由5000元到20000元不等。
3. 優秀學生獎學金:
(1)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由300元到2000元不等;
(2)企業獎學金:光大獎學金、康華獎學金、新世紀獎學金、鴻發慈善獎學金、東穗獎學金、馳鵬獎學金、東莞外商協會獎學金、東莞得利鍾表獎學金、新維思獎學金、國基集團獎學金、雲天獎學金、廣強建築獎學金、冷陽獎學金、匯富勵志獎學金、松山湖獎學金、百安石化獎學金、萬善勵志獎學金等,金額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
4. 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按照國家下發名額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每人2000-3000元。
(2)企業助學金:廣東匯富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環順環保器材有限公司、廣東易事特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通洲預製件有限公司、東莞萬善美耐皿製品有限公司、東莞春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在我校設立助學金,金額由1000元到5000元不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且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完成學業。
5.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
6. 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在校期間由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金額為每年8000元。
7. 其它:學校還通過設立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困難補助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9—22861919
傳 真:0769—2286191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dgut.e.cn
招生網址:http://xsc.dgut.e.cn/recruit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校審計監察處(紀委)
聯系人:李俊祺
監督電話:0769—22861983
傳 真:0769—2286198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東莞理工學院於3月17日召開的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東莞理工學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後逐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東莞理工學院委託東莞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有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