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營銷的網路環境包括哪些內容
(1)設施,如多媒體計算機、多媒體教室網路、校園網路、網際網路等;
(2)資源,為學習者提供的經數字化處理的多樣化、可全球共享的學習材料和學習對象;
(3)平台,向學習者展現的學習界面、實現網上教與學活動的軟體系統;
(4)通訊,實現遠程協商討論的保障;
(5)工具,學習者進行知識建構、創造實踐、解決問題的學習工具。
網路環境不僅僅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發生作用的地點,還可以包括學習氛圍、學習者的動機狀態、人際關系,教學策略等非物理形態。從教學設計的角度看,網路環境更多的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的組合。
(1)網路環境有哪些擴展閱讀
網路環境的功能
每一個環境都相當於一個新的操作系統。你可以在這個新的環境里安裝軟體,保存資料。
①網路環境一:辦公環境
專為你辦公時使用,安裝office、msn、skype等常用辦公軟體。
②網路環境二:娛樂環境
專為你娛樂時使用,玩游戲、聽音樂、下載電影等。
多個網路環境同時進行,如同你擁有了多台電腦。
當然,這只是舉例,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定義這些環境里的內容、設置、桌布等等。
Ⅱ 網路教育環境有哪些部分組成
1、設施,如多媒體計算機、多媒體教室網路、校園網路、網際網路等;
2、資源,為學習者提供的經數字化處理的多樣化、可全球共享的學習材料和學習對象;
3、平台,向學習者展現的學習界面、實現網上教與學活動的軟體系統;
4、通訊,實現遠程協商討論的保障;
5、工具,學習者進行知識建構、創造實踐、解決問題的學習工具。
(2)網路環境有哪些擴展閱讀
網際網路的迅速普及,使計算機網路教學獲得了飛速發展。與以往的計算機輔助教學不同,網路教學是利用計算機訪問本地及全球各地的計算機資源,並使教師與學生或學生與學生之間通過網路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協作。
其主要特點是將傳統課堂教學的以教師的教為中心,轉變為以學生的學為中心,真正使教學過程變成了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教學過程,促使了學生內因作用的發揮,使他們從被動地接受知識轉變為主動地獲取知識,從而為創新能力和創造能力的培養提供了必要的客觀條件。
基於Internet的遠程協作學習模式是利用學校的優質師資,依託公眾多媒體通信網進行遠距離互動式教學,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打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這種學習模式的實施依賴於多個因素,學校支持、學習小組建立以及遠程網路學習支持系統等。
不同地區的多所學校,各自組成協作學習小組,圍繞相同的專題,在遠程網站的支持下進行作品評價、問題討論和方法交流等協作學習活動。這種學習模式的實現方式主要是通過遠程協作點評作品、討論問題和交流等。
Ⅲ 網路宏觀環境包括哪幾個方面
政治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經濟方面主要內容有經濟發展水平、規模、增長率、政府收支、通貨膨脹率等。政治方面有政治制度、政府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相關法律及法規等。社會方面有人口、價值觀念、道德水平等。技術方面有高新技術、工藝技術和基礎研究的突破性進展。
Ⅳ 高分跪求:中國網路環境
近幾年來,隨著中國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中國的網民已有6800萬戶,上網計算機2500多萬台,有近50萬個網站;上網用戶已經超過日本躋身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位。計算機網路已經深刻影響著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不同民事主體和他們的利益也不斷發生碰撞,加之網路違法、侵權行為和犯罪的出現,中國法院受理涉及網路的糾紛已經層出不窮,其中網路著作權、商標權的糾紛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國家、社會和人們的特別的關注,2001年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確認了網路傳播權,同時修改的商標法雖然為涉及網路問題,但明確規定了確認馳名商標的標准,提供了對網路環境下馳名商標權進行司法保護提供了法律前提,而在這兩部法律修改前、後建立和完善的網路著作權、商標權和網路域名權益的司法保護機制,以它獨特的魅力,規范和調整著我國網路虛擬世界的著作權、商標權等民事關系,並給其他法學領域和立法積攢和創造了可貴的經驗。
一、網路環境下對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1998年美國頒布了千禧年版權法(DMCA),應對了網路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不少人士談起美國的千禧年版權法(DMCA)來津津樂道,談到美國某個聯邦法院的某個案例來也津津有味,但在該法案頒布兩年裡,中國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國DMCA公布實施前後中國法院已經審判了上百件的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2000年12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正是被一些專家特別是國際專家稱之為與美國DMCA相媲美的一個法律機制。正是這個機制因應了中國網路事業的飛速發展,不同程度地規范和促進了我國網路信息事業有序發展的法制環境的形成。這個機制的實質性規定包括:
(一)訴訟管轄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為什麼規定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的所在地,實際上那些涉嫌侵權的行為都是通過這些設備進行的,行為人的位置變動性較大,但他使用設備的位置相對固定。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選擇這樣的管轄連接點,方便受害者選擇法院起訴,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轄權和審判。對設備的位置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在自己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樣既避免了完全破壞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訴訟的基本管轄原則,同時又輔之於難以確定的以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使原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全面保障。
(二)作品的傳播權屬於作者
明確規定作品數字化後,著作權仍然屬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復制等都屬於侵權行為。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申請各種臨時措施。
(三)對有限定的部分作品轉載的規定
中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它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的這項規定能否適用在網路環境下,一些人士說不行,盡管網路上傳播的「豆腐塊」文章,如果要使用既要付費又要許可,否則不能完全的保護著作權。這種主張與計算機網路「海量信息」,並且常常隱去作者信息,又要廣泛、快捷傳播來體現互聯網價值的網路環境形成尖銳的矛盾和沖突。
中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採納著作權法該項規定適用網路作品傳播的立場,即已經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作為侵權行為。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司法解釋明確了三個要點:一是網路上允許轉載、摘編作品的范圍不得超過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作品范圍,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錄音和錄像製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使用者應當支付報酬;三是要註明出處。這樣中國在新的立法前目前網路作品的轉載適用於網路對紙介、紙介對網路、網路對網路和紙介對紙介的作品轉載行為。但是無論是網路上還是報刊雜志上作品,只要權利人在自己作品等在時簡單註明「不得轉載」字樣,司法解釋轉載的規定不再適用。
國內國外一些人士對此條司法解釋規定的理由不太理解,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大法官們做出這樣的選擇,有何理由?今年7月我在美國費城出席中美網路法圓桌會議事向美國網路法律專家們說明:
3 years ago when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judges made the interpretations including article 3, they thought several points: (1) Under the China right law article 32(2),China judges have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 article for handling right cases on internet ; (2) the balance doctrine; (3) websites are the same with news paper or magazine etc. They are all mediums and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4) It is concerning very narrow board of works and the right owner can choose some ways to protect themselves; (5) In practice could decrease the lawsuits and let lawyers make money out of court room.
What is the balance doctrine? 什麼是平衡理論呢?The fundamental base of the right law always has been the attempt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authors in order to encourage proction of all kinds work, and the necessity of providing public access to works in order to maintain a democratic and ecated society.
Maintaining such a balance is easier said than done. Nowadays the balance has not only nationality but it also has international. Even though the technology developing so fast and modern , the balance always is necessary.
We say, perhaps, OSP』s liability is a small touchstone for the balance doctrine. Protection right at internet is a bigger touchstone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 and the need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to have access to information. Judges are the maintenance men of the balance.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責任承擔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根據提供網路服務內容的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可分為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前者指僅提供連線、接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後者指提供BBS(電子布告板)、Newsgroup(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等有關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等等。
由於上述兩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信息進行編輯控制能力有所不同,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相同的。司法解釋設置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責任,要達到兩個目的:一是要依法制止和制裁網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是要給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一個法律責任的「安全港灣」。司法解釋的規定盡量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做出約束,明確在何種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路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路信息的合法性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路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路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對網路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的,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人網路注冊資料的情況下,負有提供該注冊資料的協助義務。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違反了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五,著作權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冊資料請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須提供三類資料:一是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二是著作權權屬證明,包括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三是侵權情況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應當視為著作權人已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或索要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而且著作權人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則視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置之不理。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網路服務提供者做出判斷,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網路服務提供者陷入過多的侵權訴訟中。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上述資料後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申請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中國法院將從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
第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採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著作權人指控的侵權不成立,而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給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失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應由提出不當警告的著作權人承擔。
同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一樣,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的確定,同樣也應當允許權利人做出選擇,一般權利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一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應得利益的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三是法定賠償,在前述方法不好確定的情況下,有法官根據案情確定賠償額,最高賠償額上限可達50萬元。
此外,涉及網路鏈接的糾紛也有發生。中國法官認為,一般鏈接不發生涉嫌侵犯著作權的問題,深層鏈接可能會涉嫌不正當競爭問題。但中國法院對故意鏈接盜版網站而獲益的行為,已有案例認定為侵犯著作權或者鄰接權,判令行為人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中國法官支持、參與這項行政立法。不但更完善地解決前述問題,同時還應當解決數字化圖書館、遠程教育尤其是中國西部特困人群的網路閱覽和教育等特殊問題,使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機制更加合理、完善。
二、網路環境下對商標權的司法保護
在網路環境下依法保護馳名商標等知識產權,調整域名使用者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正確審判涉及域名和網路商標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已成為網路時代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又一個新課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何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釋。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網路環境下侵犯商標權的一種主要形式做出了規定。
這些司法解釋的公布,標志著在計算機網路這一新的領域,中國已經設置了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商號以及合法公平競爭、域名等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和權利義務關系司法調整機制,這必將對促進中國電子商務和信息網路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一)中國法院受理網路域名等民事糾紛案件的種類
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其在網路環境下產生了與商標、商號等相類似的一種區別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務的標識性功能。域名的注冊、使用等行為,使域名的標識性功能產生和得到發展,使域名的經濟價值得以實現,也就可能發生域名與傳統的商標、商號等民事權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圍繞著域名注冊、使用等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具有相同的特點和適用法律的一致性。所以,中國法院受理的域名糾紛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域名與馳名商標、普通注冊商標、商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姓名等權利主體之間的糾紛案件。由於域名的注冊、使用能夠為注冊、使用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因此,域名亦具有民事權益的屬性,域名與域名使用主體之間的爭議也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域名糾紛案件的范圍。
(二)網路域名糾紛案件的管轄
域名糾紛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爭議問題,而且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民訴法規定的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管轄作為基本依據,對域名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做出規定;同時也對涉外域名糾紛案件的界定和管轄問題做出了規定。
首先,考慮到域名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審理難度大,又往往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因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其次,域名侵權等糾紛案件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還針對網路案件的特點,借鑒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對在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況下的管轄問題做出規定,即原告聯機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的;二是域名注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例如一些「.com」、「.org」、「.net」的域名糾紛案件,域名注冊地在美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故屬於涉外域名糾紛案件。該司法解釋規定,涉外域名糾紛案件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確定。
(三)中國法院對被指控的域名注冊、使用行為構成侵權的認定
認定被告實施的網路域名注冊、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的關鍵問題。因此,該司法解釋明確具體地規定了行為人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四項條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護的權利客體之間具有相似性;三是被告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當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某種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在前述條件中有關於對被告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的認定。所謂惡意即是行為人明知違反「誠實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仍然為之。但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的「明知」與否,往往不易證明。於是國際上為應對涉及網路域名注冊使用的「惡意」,就規定若干個情形,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有情形之一者,就推定其明知而為或者稱為他具有惡意。針對網路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四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因而,涉及只要具有所列一種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這四種情形是:
第一,為商業目的將原告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馳名商標一般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使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明顯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但行為人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搭乘馳名商標便車的主觀故意明顯,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項規定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的精神。
第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相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明確的體現了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市場經濟規則的主觀狀態,這也是對馳名商標以外的其他注冊商標、域名等民事權益以及民事主體在市場中正當經營行為的一種保護。
第三,要約以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善意與惡意的一個重要區別點,是行為人行為的目的是否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有的行為人,以正常注冊費將與他人權利相關大量域名予以注冊。然後向權利人邀約高價出售這些域名,來牟取非法收益。此種明顯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顯然不為國家法律所支持。有此種行為的,可以認定為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至於何謂高價,應當由法官在原告舉證、陳述理由和被告答辯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第四,域名注冊後自己不聯機使用,也未准備作聯機地址使用,而囤積域名,有意阻止相關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網路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也屬於一種「稀缺的資源」。如果注冊域名不用,也無跡象准備使用,又阻止與該域名有某種聯系的權利人合法注冊使用,則從另外一個角度體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當然並不是所有不使用行為都具有惡意,例如域名持有人為了防止他人注冊與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冊域名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
此外,實踐中的情況是復雜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他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突出情形,也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
(四)中國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法官在審理域名、侵犯商標權等糾紛案件中,能否對所涉案的商標是否馳名予以認定,過去在中國存在爭議。其實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市場中不斷變化的客觀事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實質上是對變化中的客觀事實的確認。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做出認定,是國際通行的作法。中國學術界也取得了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的一致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此予以明確。該司法解釋規定,中國法院審理域名、商標等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依原告的請求而啟動,原告未主張的,法院不予主動認定。 這一規定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的加強具有重要意義。
2001年10月頒布施行的中國新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紀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中國法院目前根據這條規定來判斷當事人爭議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五)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做出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認定後,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被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在具體適用上述民事責任方式時可以分三個層次:首先,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權、注銷域名。判令被告注銷域名的,被告應當到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域名撤銷登記手續。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強制執行。其次,原告請求將被告域名判歸其所有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原告可以持判決書到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域名轉移的相關手續,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原告能夠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造成實際損害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賠償該損失。不少域名糾紛案件,原告並不會因被告惡意注冊域名而遭受實際損失,因此可以不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方式。
中國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中,從界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角度,明確規定網路環境下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情形,即:「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應當追究停止侵權、賠償等民事責任。這條規定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在網路環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此外網路環境下已經涉及違反商標法的其他侵權行為,與「實在社會」一般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區別不大,中國法院都依照商標法相應規定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中國已經成為WTO的正式成員,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正在不斷地深化,「公正和效率」、「司法為民」已經確立為中國法院21世紀工作主題,備受世人關注的中國法官的職業化建設也已經不斷深入展開。中國的知識產權司法必將更加公正、有效,不但會大大促進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事業,還會對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事業有所貢獻。
Ⅳ 網路環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的
網路環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是指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相結合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寬頻、高速、綜合、廣域型數字式電信網路。廣義上,網路環境還包括由於網路的滲透、擴張而引起的國家信息政策、信息管理體制、信息系統組織、用戶信息行為和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變化。[1]
中文名
網路環境
外文名
network environment
定義
實現軟、硬體及其網路共享的系統
組成部分
設施,資源,平台,通訊,工具,
功能
新的環境里安裝軟體,保存資料
基本定義
環境總是與一定的空間或范圍有關,有大有小。從小的角度看,網路環境可以理解為「學習者在追求學習目標和問題解決的活動中可以使用多樣的工具和信息資源並相互合作和支持的場所」;從大的方面去理解,網路環境可以包括整個虛擬的現實的世界,即賽伯空間(cyberspace)。
也就是說,網路環境不僅僅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發生作用的地點,還可以包括學習氛圍、學習者的動機狀態、人際關系,教學策略等非物理形態。從教學設計的角度看,網路環境更多的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的組合。
基本組成部分
中國學者李克東先生提出的「數字化學習環境」概念就比較側重環境的物理成分,這種學習環境具有信息顯示多媒體化、信息傳輸網路化、信息處理智能化和教學環境虛擬化的特徵,包括如下基本組成部分
(1)設施,如多媒體計算機、多媒體教室網路、校園網路、網際網路等;
(2)資源,為學習者提供的經數字化處理的多樣化、可全球共享的學習材料和學習對象;
(3)平台,向學習者展現的學習界面、實現網上教與學活動的軟體系統;
(4)通訊,實現遠程協商討論的保障;
(5)工具,學習者進行知識建構、創造實踐、解決問題的學習工具。
功能
每一個環境都相當於一個新的操作系統。你可以在這個新的環境里安裝軟體,保存資料。
①網路環境一:辦公環境
專為你辦公時使用,安裝office、msn、skype等常用辦公軟體。
②網路環境二:娛樂環境
專為你娛樂時使用,玩游戲、聽音樂、下載電影等。
多個網路環境同時進行,如同你擁有了多台電腦。
當然,這只是舉例,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去定義這些環境里的內容、設置、桌布等等。
Ⅵ 網路環境指的是什麼怎樣改善網路環境
簡單來說就是指你的網速問題、 改善網速 簡單把不需要的程序結束掉就會大幅度提高你的網路環境
Ⅶ 網路環境是什麼
網路環境是指將分布在不同地點的多個多媒體計算機物理上互聯,依據某種協議互相通信,實現軟、硬體及其網路文化共享的系統。
環境總是與一定的空間或范圍有關,有大有小。從小的角度看,網路環境可以理解為「學習者在追求學習目標和問題解決的活動中可以使用多樣的工具和信息資源並相互合作和支持的場所」;從大的方面去理解,網路環境可以包括整個虛擬的現實的世界,即賽伯空間(cyberspace)。也就是說,網路環境不僅僅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發生作用的地點,還可以包括學習氛圍、學習者的動機狀態、人際關系,教學策略等非物理形態。從教學設計的角度看,網路環境更多的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的組合。
Ⅷ 急!!什麼是網路環境(和會計有關)
從小的角度看,網路環境可以理解為「學習者在追求學習目標和問題解決的活動中可以使用多樣的工具和信息資源並相互合作和支持的場所」;從大的方面去理解,網路環境可以包括整個虛擬的現實的世界,即賽伯空間(cyberspace)。也就是說,網路環境不僅僅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發生作用的地點,還可以包括學習氛圍、學習者的動機狀態、人際關系,教學策略等非物理形態。現在,雖然人們對網路環境的理解越來越忽略其物理特徵,而越來越注重師與生、生與生、生與教學材料、生與支持系統之間實現的有意義的交流,但在教學實踐中,這種有意義的交流主要還是體現為一種教學觀念上的背景支持,因而,從教學設計的角度看,網路環境更多的是指網路資源與網路工具的組合。我國學者李克東提出的「數字化學習環境」概念就比較側重環境的物理成分,他認為這種學習環境具有信息顯示多媒體化、信息傳輸網路化、信息處理智能化和教學環境虛擬化的特徵, 包括如下基本組成部分
(1)設施,如多媒體計算機、多媒體教室網路、校園網路、網際網路等;
(2) 資源,為學習者提供的經數字化處理的多樣化、可全球共享的學習材料和學習對象;
(3)平台,向學習者展現的學習界面、實現網上教與學活動的軟體系統;
(4) 通訊,實現遠程協商討論的保障;
(5)工具,學習者進行知識建構、創造實踐、解決問題的學習工具。
Ⅸ 使用的區域網環境有哪些
區域網中常用的括撲結構主要有星形網路拓撲結構、匯流排形網路拓撲結構、環形網路拓撲結構這三種。三大括撲結構的特點 :第一種 : 星形網的特點。
1、網路結構簡單,便於管理。
2、每台入網機均需物理線路與處理機互連,線路利用率低。
3、處理機負載重,因為任何兩台入網機之間交換信息,都必須通過中心處理機。
4、入網主機故障不影響整個網路的正常工作,中心處理機的故障將導致網路的癱瘓。適用場合:區域網、廣域網。
Ⅹ 現在的網路環境存在那些問題
信息技術以超出人們想像的速度影響著全球,網路的飛速發展使信息資源具備了新的特點。充分利用網路,重視網路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也是對科技人員的機遇和面臨的挑戰。如何有效地開發利用網路科技信息資源,是網路科技人員面臨的重要課題。 1 網路環境下開發利用科技信息資源的現狀 隨著信息資源共享的基礎設施發展和數字化信息資源的體系構架的逐步形成,開放、互聯、便捷、高速運行的信息傳遞系統,使文獻資源的整體開發、交流、利用的深度、廣度以及傳播的速度正在發生革命性的變化。這為廣大的科技人員共享科技信息的資源提供了良好的技術與資源保障,同時也給科技人員帶來了如何適應這一變化的問題。 1.1 信息知識更新與信息技術的發展存在差距 信息的要求與人的認知發展同步,不同的知識結構對信息需求也就不同。科技人員及時更新信息知識和不斷掌握發展的信息技術與能否獲取信息存在必然的聯系。目前大量的信息資源存儲、發布形式,已由原始信息轉向數字化。單一的學科研究信息轉變成多樣化、綜合化,信息的廣度已擴展到各個領域,信息綜合應用已對應到各個學科的層面。科技人員對於這些變化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的、多角度的、多途徑的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提高信息素質,尤其面對網路環境下的信息產生及增長,信息的存儲等特點沒有深層次的了解,在開發利用科技信息資源方面就會存在認識上的差距,也就無法在網路環境下順利的獲取科技信息。 1.2 科技信息資源管理呈整體優化復合配置 知識經濟時代的文獻信息的兩大特點:(1)知識不斷創新,文獻量呈幾何級速度爆炸性增長;(2)文獻信息的載體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尤其是科技信息專業性更強,無論是科技信息資源的開發,還是科技信息資源的使用,都離不開網路技術的支撐。在最大限度發揮網路科技信息資源效益的同時,也造成了網路信息資源的繁雜,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確性,更會因此使獲取有價值的信息變得困難。值得科技人員關注的是如何強化對信息化社會的基礎設施和知識環境的認知,如何進行信息咨詢、檢索,提高自己獲取信息的能力,如何學會過濾信息、分析信息、處理信息,提煉有價值的信息為自己的研究服務。對網路信息資源復合配置的趨勢缺乏了解,不能及時掌握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也就成為科技人員在網路環境下開發利用科技信息資源在實踐上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