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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運營主體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9 03:38:32

A. 網路運營都包括哪些

1.理解產品
一切不離產品,脫離產品的運營等於0。
新媒體運營的第一點在於理解產品,到什麼程度?熟悉產品的歷史及每一個功能點,理解用戶的使用場景,知道產品最吸引用戶的點在哪兒,能快速定位並解決用戶提出的所有問題,甚至對產品本身有自己的思考,這一切都建立在對產品的理解上。
2.了解用戶
你還在相信網上的95後特徵數據報告嗎?OUT了,有沒有想過這些數據的來源是哪兒?對用戶的理解,建立在長期接觸用戶,和用戶打成一片,解決用戶問題的基礎上。
3.懂傳播
傳播形式一直在變,但方法論卻沒有變過,那就是傳播的邏輯,引爆點、傳播節點、傳播形式三個要素。所以網路運營人員要想的絕對不是出路在哪兒,而是你在這個崗位做過了什麼,重點是在產品、用戶、傳播三個維度上做到多大程度,這就是網路運營這份工作經歷的價值點。
4.懂得溝通調解
作為一名運營人員,溝通協調能力是必不可少。要與不同專業性思維打交道,在溝通的過程中,可能碰上許多的不理解或難以溝通的現象,是屬於比較正常的問題。運營人員與技術人員爭吵不休,最終把一個簡單的小問題解決掉,這在所有網路公司中幾乎都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

B. 中國六大網路運營商

中國六大網路運營商指的是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鐵通和中國衛通。

不管是從通訊或者是地面網路角度去看這六家都是規模最大實力最雄厚的,當然他們彼此的側重點不同,例如:

1.中國移動主要運營GSM網路;

2.中國聯通是唯一的全業務運營商,同時運營GSM、CDMA、固網;

3.中國電信和網通運營固定網路,以及無線本地接入PHS小靈通,電信和網通是由原電信拆分的,南北分家,常被稱為南電信,北網通;

4.中國鐵通主要運營全國鐵路網沿線的通信;

5.中國衛通主要經營通信、廣播及其他領域的衛星空間段業務;

在IDC領域,中國電信無疑是業務規模最大網路資源最多的,華東沿海、化南沿海以及西南地區都是電信的主要覆蓋范圍;

中國網通名列第二,網通的機房網路與電信「隔長江而治」,主要分布於華北以及周邊地區;中國鐵通位則列第三,主要資源集中在華北、東北;

移動、聯通這些也有少部分機房資源,不過一般是合作方式,機房規模也不大,拿電信少量的帶寬。

C. 中國的網路運營商具體指誰

中國的網路運營商是指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三巨頭啊,騰訊,網路,網易這些是屬於互聯網公司,到並不是網路運營商,早先還有中國鐵通等,現在基本就是三足鼎立了,中國電信的網路性能和質量相對穩定,但是價錢也要貴一些,移動和聯通的網路性能和質量相對差些,當然價格也要便宜一些,希望可以幫助到你了!早安!

D. 網路安全法里的網路運營者怎麼解讀

高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網路發展雖然今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但是相對應的網路安全問題還是存在著很多。每個網路的運行後面都有一個運營商。那麼在生活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究竟是什麼?

即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此前《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沒有出現過這一表述。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運營者。只在已經失效的《電信服務標准(試行)》中出現過「網路運營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電路段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並非同一概念。

《網路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從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網路安全法》的表述來看,「網路運營者」包含三類主體:即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網路安全法》的條文表述是明確的,但對於何為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似乎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並不是那麼清楚。

但從草案與《網路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這一概念的定義採取了一種較為開放的態度,《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這可能是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但也正因為這一合乎時宜的做法卻導致了大家對於這一概念的解讀特別是對於「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上產生了分歧。

要釐清什麼是「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的范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幾個概念:「網路」、「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說「互聯網信息服務」。

E. 我國有幾個網路運營商

3、寬頻網路運營商:(1)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是按國家電信體制改革方案組建的特大型國有通信企業,國家主體電信企業,中國最大的基礎網路運營商,最大的綜合信息提供商,擁有世界第一大固定電話網路,網路覆蓋全國、服務通達世界各地,成員單位包括遍布全國的31個省級企業,擁有全國性骨幹通信網路,在全國范圍內經營電信業務。(2)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網通)是中國特大型電信企業,是北京2008年奧運會固定通信服務合作夥伴,是國內外知名的電信運營商。中國網通擁有覆蓋全國、通達世界、結構合理、技術先進、功能齊全的現代通信網路,主要經營國內、國際各類固定電信網路設施及相關電信服務。截至2004年4月,中國網通的電話用戶總數已突破1億戶。(3)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鐵通的前身--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於2000年12月20日成立。2004年1月20日,鐵通公司由鐵道部移交國資委管理,更名為"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是國有大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中國鐵通到2003年底總資產已達424億元,在全國設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316個地市分公司以及5個控股子公司,擁有覆蓋全國、技術先進、功能齊備的通信網路,實行全程全網統一調度、統一管理,具有反應快速、組網靈活的優勢。中國鐵通已開展的業務范圍有:國際國內語音、數據、圖象及多媒體通信,國內通信設施服務等基礎電信業務,以及各類增值電信業務。

F. 中國四大運營商有哪些

  1. 中國四大運營商有電信,移動,聯通,網通。

  2.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簡稱「中國電信」)成立於2000年5月17日,是我國特大型國有通信企業。中國電信作為中國主體電信企業和最大的基礎網路運營商,擁有世界第一大固定電話網路,覆蓋全國城鄉,通達世界各地,成員單位包括遍布全國的31個省級企業,在全國范圍內經營電信業務。

  3.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簡稱中國移動,((CMCC))是一家基於GSM、TD-SCDMA(3G網路)以及TD-LTE(4G網路)制式網路的移動通信運營商,是根據國家關於電信體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原中國電信移動通信資產總體剝離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骨幹企業。於2000年4月20日成立,5月16日正式掛牌。

  4. 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簡稱中國網通、CNC)現為中國綜合電信商中國聯通一部份;合並前為中國固網電信商。中國網通拆分自中國電信於中國北方的業務,主要是提供全面的固網電信業務服務網路,在2006年,中國網通曾在香港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前上市編號0906(香港)/CN(紐約)。2008年10月6日起,中國網通將並入中國聯通,取消在香港交易所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2008年,中國聯通和中國網通宣布合並成功,在北京成立新的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的運營公司。

  5.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聯通」)於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國網通和原中國聯通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在國內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是中國唯一一家在紐約、香港、上海三地同時上市的電信運營企業,連續多年入選「世界500強企業」。中國聯通主要經營GSM和WCDMA制式移動網路業務,固網寬頻業務,寬頻移動互聯網業務。為與合並前的中國聯通相區分,業界常以「新聯通」進行稱呼。

G. 網路運營商有哪些

國內三大運營商指的是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不管是從通訊或者是地面網路角度去看這三家都是規模最大實力最雄厚的,當然他們彼此的側重點不同,例如:
·中國移動主要運營gsm、td-scdma網路、固話、寬頻;
·中國聯通是運營gsm、wcdma、固話、寬頻;
·中國電信主營cdma、cdma2000、evdo、固話、寬頻;
這個具體的就不清楚了,但二級運營商都要從一級運營商那租用帶寬等,再承接業務的,所以在一級運營商應該有登記注冊之類的,不知道可不可以查到!你可以去試試~

H. 網路運營具體指什麼

網路這個范圍就太廣了,包括網站運營、自媒體運營、新媒體運營等等。我想你問的應該是網站運營吧。

從大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是一切與網站活動相關的總稱,甚至包括技術、美工、市場、銷售、內容建設等等,皆屬於網站運營的范疇;

從小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卻是獨立於技術、美工、銷售、市場等工作內容而存在的,在一些大的網路公司,一般都設有專門的網站運營部門,所以,我們常能聽到這些網路公司有運營經理、運營總監等之職稱。

主要負責
1、用戶需求分析和整理
進行調查取證或分析統計,了解用戶需求,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出這些建議和方案的可取性。提出網站具體的改善建議和方案,
2、頻道內容建設
頻道內容建設,是網站運營的重要工作。整個網站,其實你都會感覺在做內容,這對一些信息門戶網站來說,感覺會更為明顯。網站內容,決定了你做的是一個怎麼樣的網站。當然,也有一些功能性的網站,比方說搜索、即時聊天等等,只是提供了一個功能,讓大家去使用這些功能。但也別忘了,使用這些功能最終仍是為了獲取想要的信息。
3、網站策劃

網站策劃,包括前期市場調研、可行性分析、策劃文檔撰寫、業務流程說明等等內容。策劃是建設網站的關鍵,一個網站,只有真正策劃好了,最終才會有可能成為好的網站。
4、產品維護和改進

產品的維護和改進工作,其實與前面講的需求整理分析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在這節里,更強調的是產品的維護工作。產品維護工作,更多應是對顧客已購買產品的維護工作,響應顧客提出的問題。
產品維護還包括制定和改變產品政策、進行良好的產品包裝、改進產品的使用體驗等等。產品改進,大多情況下,同時也是需求分析和整理的問題。
5、協調各部門工作

I.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管理者。

《網路安全法》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即: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在分則章節中進一步細化了的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路空間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依賴於對各類信息的分析、挖掘。《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網路日誌包括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路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後,應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路運營者應當將違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7、48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安全法》規定的以上義務,還需要通過法規、規章進一步具體化。當《網路安全法》和有關法規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有了明確規定之後,《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才具有操作性。

J.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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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運營主體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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