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所指的的網路運營者是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即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網路服務商,就屬於運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⑵ 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服務開發商么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為獲取網路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包括網路上的一切提供設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術服務的個人用戶、網路服務商以及非營利組織。根據其提供的「服務」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具體可以分為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及產品服務提供者。
⑶ 電子商務 網路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包括哪些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包括: ICP,IAP,IPP
⑷ 論壇管理員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嗎
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為獲取網路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包括網路上的一切提供設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術服務的個人用戶、網路服務商以及非營利組織。根據其提供的「服務」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具體可以分為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及產品服務提供者。論壇管理員屬於其中!
⑸ 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的意思是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
能提供撥號上網服務、網上瀏覽、下載文件、收發電子郵件等服務,是網路最終用戶進入Internet的入口和橋梁。它包括Internet接入服務和Internet內容提供服務。這里主要是Internet接入服務,即通過電話線把你的計算機或其他終端設備連入Internet。
(5)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哪些擴展閱讀
由於接駁國際互聯網需要租用國際信道,其成本對於一般用戶是無法承擔的。
Internet接入提供商作為提供接駁服務的中介,需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中轉站,租用國際信道和大量的當地電話線,購置一系列計算機設備,通過集中使用,分散壓力的方式,向本地用戶提供接駁服務。
較大的ISPs擁有他們自己的高速租用線路以至於他們很少依賴電信供應商,並且能夠為他們的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最大的國際和地域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有:AT&T WorldNet,IBM全球網,MCI,Netcom,UUNet,和PSINet。
⑹ 什麼是網路網路由哪些部分組成
計算機網路是由計算機系統、網路節點和通信鏈路等組成的系統。從邏輯功能上看,一個網路可分成資源子網和通信子網兩個部分構成。
網路系統以通信子網為中心,通信子網處於網路的內層。通信子網實現網路通信功能,包括數據的加工、傳輸和交換等通信處理工作。即將一個主計算機的信息傳送給另一個主計算機。通信子網主要包括交換機、路由器、網橋、中繼器、集線器、網卡和纜線等設備及相關軟體。
資源子網實現資源共享功能,包括數據處理、提供網路資源和網路服務。資源子網主要包括主機及其外設、伺服器、工作站、網路列印機和其他外設及其相關軟體。計算機網路連接的計算機系統可以是巨型機、大型機、小型機、工作站、微型機或其他數據終端設備。
通信子網由網路節點、通信設備、通信線路等組成獨立的數據通信系統,承擔全網的數據傳輸、交換、加工和變換等通信處理工作。
網路節點也就是網路單元,是網路系統中的各種數據處理設備、數據通信控制設備(CCP)和數據終端設備的統稱。網路節點分轉接節點和訪問節點兩類。轉接節點是支持網路連接性能的節點,它通過通信線路來轉接和傳遞信息,如集中器、終端控制器等。訪問節點是信息交換的源節點和目標節點,起信源和信宿的作用,如終端、主計算機等。
通信設備指各種網路連接設備,包括中繼器、網橋、交換機、路由器等。
通信線路指的是傳輸介質及其介質連接部件,包括雙絞線、同軸電纜、光纖等。
除了上述物理組成外,計算機網路還應具有功能完善的軟體系統,以支持資源共享、數據傳輸等網路功能。為了在各網路組成部分之間進行數據通信,通信雙方就必須有一套能夠彼此了解,全網一致遵守的通信規則或約定。如數據傳送的格式、數據傳送的起始和停止位, 傳送速度,傳送中的差錯控制等等。這些規則或約定稱為網路協議。它是區別計算機網路與一般計算機互連的重要標志。可以說計算機網路通信是以網路協議為前提的。
⑺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規定有以下責任:教唆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行為人存在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網路著作權,未採取必要措施等情形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⑻ 刑法第286條第一款規定的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主要包括哪些對象
主要包括的應該是一些不懂法律知識,然後法律知識薄弱的人吧,這樣的人群的話,提供了幫助就會比較多一點
⑼ 網路服務商分為哪幾類( )。 A.網路打假者 B.網路內容提供者 C.網路服務提供者 D.網路信息檢測者
B.網路內容提供者 C.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服務商就是為互聯網提供服務的,一部分是內容,還有一部分是寬頻硬體伺服器之類,
網路打假和信息檢測都是非服務和干擾服務的。
⑽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是網路運營者嗎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