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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路借貸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哪些問題

發布時間:2022-05-22 16:19:03

1. p2p網貸的風險有哪些

1.過量借款人違約風險

最大的一個風險是過量的借款人違約。我們必須明白,這些貸款是否為擔保貸款。若它們沒有任何抵押物,如房子、車子或其他抵押品,因此借款人沒有足夠的動力明確以及肯定償還他們的貸款。目前,大多數借款人會按期付款,也有一部分人不會,我們需要在我們整個投資策略中考慮到這一點。

當人們在P2P借貸中遇到問題,投資經歷總體上來看很消極,通常是由於他們沒有分散投資,或投資的不夠分散造成的。例如,我們假設你有10000元,想在融易理財上投資,你投給了10個借款人,每人1000元。如果有一個人違約,你就損失了整體投資資金的10%,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缺乏多樣化投資的賬戶。另一方面,假設你投資了200個貸款,如果有一個人違約,那麼你僅僅損失了0.5%,這很容易恢復。到目前為止,在融易理財上,投資不夠分散是人們在P2P借貸中虧錢的最主要、最常見的原因。所以我們需要意識到過量的借款人違約是最大的風險。

2.平台信審不充分和國民因素

P2P借貸中其他風險包括平台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不夠嚴格,以及狀況欠佳的國民環境,比如失業率劇增,這些因素也都會引起過量的借款人違約。實際上,我們確實依賴於這些平台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這主要意思是平台需要一個一個的核實借款人,然後批准他們登錄平台並獲得貸款。同樣,我們也確實依賴於穩定的國民大環境。

當然,以下假設的事情都是不太可能會發生的事,我們只是想想而已。

我們假設,這些平台有可能一開始就對他們的貸款審核不夠充分,一群本不該得到貸款的借款人得到了貸款。然後,猛然之間,我們每個人的投資組合違約率急劇上升。同樣,比方說全國的失業率上升到20~25%,這前所未聞,但我猜想這是有可能的。如果這真的發生了,我們在P2P借貸中一定會面臨大量的違約。當然這些假設可能性不大。我們一直在關注Lending Club和Prosper近幾年的違約率,他們的情況都是越來越好的。

所以,P2P借貸中最大的風險還是投資人不夠充分的分散投資。如果我們能給那些剛入門的投資人一些忠告,請記住:將你的投資分散到至少200個貸款中去。目前,這里提到的200這個門檻還有些爭議,但我認為200是個很靠譜的數字,有些人會覺得還要分散到更多的裡面去,而有些人則認為沒必要這么多。例如,Prosper稱,自2009年來,他們平台上任何一個分散投資到100個以上貸款的借款人中,沒有一個有損失。同時,Lending Club也做了同樣的聲明,他們認為要分散投資800甚至更多的貸款標。但我認為200是相對合理的。

我們要明白,一個標我們最低可以投25美元,所以投5000美元以上就需要分散到200個標中去以避免P2P借貸中的主要風險,過量借款人違約。因此分散投資,你的賬戶就會相安無事。

3.平台倒閉風險

即便如此,還有一些其他風險存在,比如平台倒閉。Lending club和Prosper都有備份服務商。也就是說如果LendingClub倒閉,備份服務商還能為投資人按月提供借款人支付的款項。Prosper甚至還創建了一個叫「破產隔離車」的工具,一旦Prosper倒閉,公司的這個部分就會被隔離開,從而無法觸碰或安置債務,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可是,這些破產預備措施是否有用從未得到過驗證,因為還沒有哪家平台倒閉。因此,我們不能夠真實了解如果Lending Club或Prosper倒閉的話,將會發生什麼。所以我們必須把投網貸的這部分資金控制在我們總資產的10~15%。不過,我覺得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安全保障是值得信任的。Lending Club實際上自2012年末就開始擁有良好的現金流(意味著他們不再虧損投資人的錢),而Prosper看來2014年也將實現盈利。所以這兩家平台倒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我們還是要有這方面的風險意識。

4。銀行業整體利率上升風險

同樣,利率可能會上升。現在,這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因為這種狀況之前我們從來沒有遇到過,但這狀況依然有可能出現,並且我們不知道將會發生什麼。 試想國民利率普遍上升,並且儲蓄賬戶也像80年代那樣提供5%的利率。那麼那些在P2P借貸領域尋求5~6%收益的投資人面對同樣能提供5~6%利率的儲蓄賬戶會怎樣選擇?畢竟儲蓄賬戶受聯邦政府擔保,而且也絕對不會有損失,除非遇上了國家性質的大災難以及類似的情況。

因此,我們真的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如果儲蓄賬戶利率飆升,P2P借貸將如何改變。但即便如此,我們也應該不會有事,因為P2P借貸的平均收益能達到14%,平均凈利率就能達到8%,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儲蓄賬戶利率也不太可能升至6~8%。上文中的假設是有可能但不太可能發生的事情。我認為這類資產投資的整體情況調整地非常好。

5.其他未知的風險

最後,我們要清楚在P2P借貸中還存在其他無法預知的情況。目前,政府出台監管法規也許是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當然還可能有比如電子竊聽、火災、水災、地震、恐怖襲擊以及類似情況。但出台新法規相對於其他未知風險來說可能性比較大。這又意味著什麼?P2P借貸是新興事物,所以很有可能,美國政府開始與這一新型經濟形式互動,出台一些能改變游戲規則並影響我們整個投資的新規定。所以這是我們要注意的一部分風險。

2. 網路借貸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投資人的法律風險:
1、資金的來源缺少監管。
2、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即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的風險。在P2P網路借貸過程中,平台僅僅是在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為借貸雙方提供融資信息配對服務,協助雙方順利完成。
3、沉澱資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網站等其它人員挪用。
二、借款人的法律風險:
1、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2、面臨利率自由化的風險。P2P 網路借貸平台通過採用優先投標規則,以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為原則確定最終的借款利率,是一種完全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完全體現市場需求和供求關系主導下的自由利率。
3、借款人的金融隱私權不易得到有效保護。P2P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網站或者擔保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投資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隱私權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3. p2p網路借貸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4. P2P網路借貸的風險有什麼

法律分析: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什麼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下列法律風險,即P2P公司沒有放貸資格的風險;借貸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風險;借貸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風險;以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 進行p2p網路借貸有哪些潛在風險

網路借貸有哪些潛在風險,中興財富分析包括以下幾點:
一、審貸風險
借款人出現逾期或違約。我國的徵信體系不健全,審貸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網貸平台難以核實借款人在銀行體系以外的債務狀況,也難以對借貸資金的用途實現有效的審貸和貸後管理,缺乏借款人違約後的有效控制手段。此外還有審貸技術不過硬帶來的審貸風險。
二、中間賬戶風險
指中間賬戶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不承諾監管,這樣的現實情況使得中間賬戶的資金和流動性情況處於監管真空的狀態。
三、擔保墊付風險
一是擔保率低的先天不足限制擔保公司發展,使得其承擔風險能力無法提高,擔保公司的資金鏈脆弱。即擔保公司不可能給出借人提供充分的保險公司的安全感;二是平台的資金杠桿倍數過高,其資產不足以覆蓋壞賬,平台資金鏈出現重大風險,平檯面臨經營危機。
四、流動性風險
當網貸平台的流動性不足的時候,它就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盈利水平。當平台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求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網路借貸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如擠兌行為),網貸平台就面臨流動性危機。
五、透明度風險
網貸平台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平台的風控體系是否完備對於投資人來說就是一種透明度風險,該風險影響投資人甄選。
應對措施:增加透明度,對平台自身信息主要是借款人信用狀況、平台經營情況,歷史逾期風險的通報以及相關處理方案盡可能做到透明。並加強對擔保公司信息包括就自身擔保的業務及以往經歷的信息披露。
六、技術風險
指平台運行中依靠的互聯網技術操作不當帶來的風險。平台易遭黑客攻擊影響平台正常運行,影響資金安全。行業有金融屬性,系統出問題後造成的影響大,風險資本進入該領域,行業的社會關注度高,加上網貸平台系統本身安全漏洞多,極易被黑客要挾勒索。
七、法律風險
包括網貸平台、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涉及的法律風險等四個方面。
①網貸平台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平台在經營過程中所提供的一些服務與國家政策規定有些地方容易起沖突,稍有不慎可能就越過法律邊界。
②出借人風險主要指一些平台不合規不合法操作帶來的電子合同、債權是否合法,出借人是否受保護等。此外出借人涉及的法律風險還包括一些出借人藉助平台進行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借款人面臨的風險:與平台的類似。
③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風險:第三方支付的託管並不是真的託管,它必須不能使監管,必須要簽託管協議,最重要要真正起到託管作用,不能實質成為網貸平台的資金池。(辨別方法就是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通獨立的虛擬賬戶)。
八、出借人杠桿風險
網貸行業在利率基準上並無規范,特有的出借人放大資金杠桿造成風險。網貸行業仍然處於無准入門檻狀態,有部分平台將出借人資金挪作己用,涉嫌「自融」,或者直接捲款跑路。

7. p2p網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業務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的P2P業務模式主要有純借貸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及收益權轉讓模式。

1)純借貸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發布借款標,出借人投標。到期借款人按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例如,某拍貸)

根據《合同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我國法律允許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純借貸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風險如下:

借貸合同風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訂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採用電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債權轉讓模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後,債權人在平台上申請債權轉讓,並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模式具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無承諾回購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在債權轉讓成功後,受讓人與原債務人形成債務關系,出讓人從法律關系中退出),二是債權轉讓及回購(出讓人申請債權轉讓並承諾回購,出讓人沒有從法律關系中退出,當原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向受讓人還本付息時,需要出讓人來回購債權)。

二、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其實包括了四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個必要條件,如上圖所示。P2P無法繞開「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兩條,但是可以通過尋求相關部門批准以規避條件(一),並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來規避條件(三)。

集資詐騙,屬於欺詐行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好區分。

話說P2P平台為什麼會面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與P2P目前的行業環境有關。

一方面,目前P2P監管細則未出,資金銀行存管也未落實。很多平台表面宣稱其有第三方支付託管或者有銀行存管等,但實質上借貸雙方的資金仍然會經手平台賬戶,聚集起來也就是形成了我們常說的「資金池」。

三、信息安全風險

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信息安全風險包括以下內容:

借貸隱私風險,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P2P網貸平台應採取數據交換加密、多重密碼保護和容災備份,加強網站安全以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8. 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借款人向P2P公司借款有下列法律風險,即P2P公司沒有放貸資格的風險;借貸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風險;借貸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風險;以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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