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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監管手段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26 22:29:47

❶ 網路監督方式都有那些

網路監督是政府或人民大眾通過互聯網對某一件事的了解、關注、研究,並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條件下使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比如BBS、博客,到各新聞網站和門戶網站的相關頻道,再到個人維權網站甚至是專門輿論監督網站及網路問政就都屬於網路監督。

❷ 如何進行網路輿論監督,輿論監測的方法有哪些


輿論監督與應對方法:

  1. 引導和技術投入上完善網路監測體系和法規制度 。應該不斷的完善網路輿情的監測體系,首先要建立配備像蟻坊軟體這類專業的輿情監測系統自動7*24小時監測,使得網路監測體系有一定的保障,使得網路監測體系的正常運行。保障網路信息的通暢,使得事情的真相能夠及時的、客觀的發布出來。此外,針對網路事件影響較大的後續管理問題進行重視和處理。

2..規范網路輿論最根本的是規范網民的言論,網民參與程度日益深入,網路信息量逐步增加,對網民的素質考驗和要求也逐步提高。網民的自身素質關繫到了網路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網民在復雜的信息面前保持清晰的頭腦,用理性和專業的知識去理解和判斷網路事件的前因後果,提出充分反應網民意志的意見和觀點,對輿論監督起到積極作用。

3.強化網路自身建設,提高網路監督權威性。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如蟻坊軟體的網路輿論監督軟體。擴大監督主體,消除地域和階層差異,使網路民意更具代表性。大力提高網民素質,造就高素質監督主體。




❸ 如何更好的進行網路監督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信息化時代,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網路監督作為一種新的監督形式,呈現出特有的新鮮活力,正成為反腐敗不可缺少的新力量、新途徑,對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❹ 保險行業網路輿情輿論監督方法有哪些呢

保險行業網路輿情輿論監督方法

方法一:保險全網輿情實時監測,實時監測各大權威新聞媒體、主流門戶網站、論壇、博客、在線社交網路平台、微信公眾號、數字報、行業垂直站點和新聞客戶端等互聯網公開信息,提高輿情話題相關信息的全面性,不錯過可能的輿情引爆點,防微杜漸,防範未然。

方法二:配備蟻坊網路輿情輿論監測預警系統通過桌面通知等方式提醒重要人員,方便快速組建智囊團,搶占回應先機。

❺ 互聯網+監管創新舉措

互聯網+監管平台主要由監管數據中心、案件辦理中心、非現場監管、綜合執法助手和統一工作門戶等構成,通過全面梳理形成監管事項目錄清單,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監管數據歸集共享、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數據分析、聯動監管、風險預警,實現「一處發現、多方聯動、協同監管「,優化市場監管流程,推進監管資源整合,實施精確制導式靶向監管,構建監管與服務並重的網路市場生態體系,促進政府監管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

❻ 網路監管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網上輿情管控措施是什麼

做好網上輿情管控工作很重要,以下是一些網上輿情管控的具體方法或者措施,可供參考。

1.做好日常的網上輿情信息收集

通過對日常的網上輿情信息進行收集有助於第一時間發現輿情,從而及時地干預和引導,防止輿情危機的產生。但是面對互聯網的海量信息,要想從中收集與自身相關的網上輿情信息,就需要用到專業的網上輿情監測平台,以展開全網輿情監測工作。

現在,國內許多網上輿情公司研發出了多種網路輿情監測平台、輿情監控系統,都可滿足用戶收集輿情信息的需求,但是真正要做到第一時間發現輿情、信息收集覆蓋全網的還是要藉助像識微商情這樣的輿情產品,可7*24小時自動採集網上輿情,覆蓋微博微信、新聞媒體、社交媒體、新聞客戶端、論壇博客、抖音快手等多個平台,還能夠自動識別負面,提供網上輿情預警通知。

2.學會預測輿情走勢

眾所周知,網上輿情事件在爆發前都會經歷一個積累、發酵過程。因此,在發現網上輿情後,這個時候往往還未完全顯露,多為隱性狀態,處於爆發前的量變階段,故而該階段是輿情應對的最佳時期。如果采購了專業的網上輿情監測平台,這個過程其實也可以藉助輿情平台的輿情自動追蹤分析功能,能夠幫助用戶監測追蹤輿情的發展趨勢,並自動分析網上輿情,便於用戶掌握網上輿情發展的脈絡,為用戶應該採取哪些對策提供決策參考。

3.正確發布信息

即通過及時的發聲,釋疑解惑,來加強正面引導,平息輿論,達到「網上輿情降溫」的目的,從而避免網上輿情危機的爆發。

4.善待新聞媒體

通過一系列的網上輿情危機案例證明,在網上輿情滋生後,善待新聞媒體有助於突發事件的處理。具體則可以通過主動、及時、准確地向媒體提供事件有關信息,使媒體有正式渠道獲得官方權威信息,減少猜忌等類似的方式去做。

❽ 我國房地產網路監管方式有哪些,在線等,急急急

監管方式是相通的,萬變不離其宗。我國的主要監管制度包括行政監督、執法監督、輿論監督、備案、懲戒、審查批准等方法。
而具體到房地產的網路監管方式的話,只是細化了這些制度。執法監管大致有三類:對房地產網路一是進行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二是進行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三是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以保證來源的真實可靠,從一定程度上規避房地產網路從源頭便出現問題的可能性。

輿論監管這一塊,我們國家現在做得很好。簡而言之就是利用網民的智慧和聲音,對已有信息的真實合法,對開發商、代理商的網路營銷方式進行一定的監督監管。但因為權利有限,網民承擔的更多的是監督的職責。而監管則主要交給有關部門來統一進行。也有因為網民的聲音形成一定影響力,從而干涉國家司法監管的行為,不過這是少數。

房地產網路主體的自我約束是監管最重要的環節。畢竟內因起決定性作用。

主要方式就是:國家制定相關監管方式,有關部門進行前期中期後期的監管,群眾進行外部監督,監管主體進行自我約束。

❾ 目前我國針對網購平台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電商法》的頒布後,新法對與電商平台的監管和規范:

1、辦理主體登記

某寶個人店也要像實體店的個體戶一樣,辦理營業執照。且必須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否則最高處50萬罰款。也就是說,某寶平台也會監督店家是否已辦理營業執照,如果店鋪沒有辦理很有可能會被處理。

2、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以工商登記為前提,既然已經要求進行工商登記,那下一步當然是依法納稅了!某寶個人店首當其沖,這就要求各位老闆們要按照規定記賬報稅了,否則一查平台的交易信息,逃都逃不掉。

3、證照與條款首頁公示

《電商法》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不管淘寶店鋪營業還是結業,都需要在店鋪首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

在品牌電商建設過程中,必須在首頁顯著位置展示「營業執照、ICP備案、用戶隱私政策等」相關證照與法律文本如果有和經營業務相關的許可證,也需要一起公示。這一要求,和對實體店的個體戶老闆的要求是一樣,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如果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今後可能就寸步難行了!

4、刷單涉嫌違法

某寶隨便創業的時期過去,「刷單違法、刪評論罰款」在《電子商務法》實施後,淘寶店、微商、以至網路直播渠道都要持證運營,依法征稅了。而且電商更不可能逃稅偷稅,因為網路渠道將您的生意數據記載的一覽無余。像「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5元紅包哦!」引導好評或者購置「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行動將被制止。

第四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5、用戶隱私+信息安全

企業有義務保障用戶信息安全。如若違反,則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

❿ 建議提高網路監管的技術手段,網路監管對於凈化網路環境有何作用

我認為這個建議自然就是一個十分好的建議,我們也應該去支持這樣的建議。在我們現在我們都知道我們的時代自然就是網路時代,每個人都在互聯網下進行生活,我們的工作和我們的日常學習可以說都是離不開互聯網的,但是在現在可以說網路發展也會給我們帶來十分大的弊端。網路監管一直就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事情,但是在現在我認為監管力度依舊是需要加大的,因為網路發展的原因就是要為我們提供一些積極向上以及正能量的東西,如果說網路向我們傳播的是一些十分低俗的東西,那麼我想我們這個社會就是一個十分混亂的社會,對我們這個社會的發展也是一件十分不好的事情。我們都需要的是一個干凈的網路環境,如果說我們的網路世界都是一片烏煙瘴氣的話,那麼對於我們來講這樣的事情就是一件十分不好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建議提高網路監管的技術手段這自然就是一個十分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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