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未經同意網上公開別人照片是否違法(內詳)
這樣做當然屬違法,不過法律講的是證據,你有證據沒有?
② 中央網信辦要求經脫敏處理的信息才可公開,這么做有何好處
保護了他人隱私信息,避免詐騙行為。脫敏信息才可以真正保障當事人個人信息安全,而且避免有意者收集他人信息實施詐騙。
③ 論述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隨著網路游戲的出現和發展,針對網路游戲出現的糾紛頻繁發生,特別是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成為糾紛的焦點之一。而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針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加快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路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筆者在文中對虛擬財產的提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價值,虛擬財產的特徵、舉證責任、游戲終止運營時關於虛擬物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關的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述。希望對虛擬財產的法律研究以及相關立法起到參考作用。
【關鍵詞】 網路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價值 舉證責任 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黨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並提出「互聯網站要成為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陣地」。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有關調查報告,2003年,我國網路游戲用戶達1380萬戶,比2002年增長63.8%;消費市場規模達13.2億元,比2002年增長45.8%,同時帶動電信服務、IT設備製造等關聯行業增長近150億元。網路游戲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網路游戲所引發的一些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也相繼出現,網路虛擬物品和游戲裝備的法律地位、運營商法律責任、玩家的權益保護等諸多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直接阻礙了我國網路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路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但是我國法律,甚至世界各國法律的規定都相對滯後,都在網路游戲財產方面顯露出巨大空白。網路「窟窿橋」急需法律堵「漏」。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糾紛不斷出現,國內外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例層出不窮。關於網路虛擬財產,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而在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和實施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仍是一片空白。據悉,韓國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網路財物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我國台灣有關部門也作出規定,確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物和賬戶都屬存在於伺服器的「電磁記錄」,在詐騙罪及盜竊罪中均可看作「動產」,被視為私人財產的一部分。在網路游戲中竊取他人虛擬財物將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我國虛擬財產的保護現狀
小吳玩某網游已經兩年了,兩個月前,他終於升到了32級道士,這意味著他的角色有了較高的戰鬥力,小吳著實為此高興了幾天。但沒過多久,小吳就發現,32級道士的「道袍」不見了,戰鬥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而讓小吳心疼的是,煉成這個32級道士不但耗費了他許多時間,還為此花了不少錢。算上購買游戲點卡的費用和上網費,升到這個32級道士需要1000多元。小吳找到游戲運營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復是先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部門卻以找不到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受理。而我國現有法律,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均未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予以明確規定。四川一名青年男子利用高科技軟體在網路上盜竊了100多個《傳奇》游戲的ID號,並把號上的虛擬裝備掛在網上進行現金交易,被眾網友當場抓獲並送到成都黃瓦街派出所,警官只對該男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武漢3名男子在網上賣「兵器」,收到對方「寄」來的游戲幣3000元「錢」,不料還未下網,「錢」已被盜。他們懷疑是被接替其上網的兩名男子所竊取,要求對方還「錢」,遭到拒絕後遂報警。民警稱,網路游戲中虛擬的「錢」,不能等同於真正的錢,不受法律保護,遂對此類「盜竊案」拒絕立案偵查。
在我國,網路上的虛擬財產並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究其原因在於現行法律包括《憲法》和《民法通則》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也不屬於現有的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何一項,因此出現了很多玩家在丟失財物後投訴無門的現象。因而為了保護網路游戲者的合法利益,促進網路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解決「網路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制定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的相關性法律法規等關鍵問題」迫在眉睫。
由此可見,當前我國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有利的保護,現實生活中,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糾紛日漸增多並且出現了一系列的惡性案件。網路「窟窿橋」急需法律堵「漏」。
第二、虛擬財產的范圍、特徵及其財產屬性
網路虛擬空間里含有多種虛擬財產,筆者認為主要包括:1、游戲賬號等級2、虛擬金幣3、虛擬裝備(武器、裝甲、葯劑等) 4、虛擬動植物5、虛擬ID賬號及角色屬性等
筆者認為,隨著網路事業的發展以及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的不斷增加,各種形式的糾紛的不斷出現,網路虛擬財產已經不在完全「虛擬」,侵犯虛擬財產已經突破虛擬空間而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虛擬財產不只是虛擬的或者獨立存在於虛擬社會中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的真實財產建立了對應或者換算關系。因此,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現實社會中真實財產的價值。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在保護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規定而已。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網路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1、無形性(客觀性),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一組保存在伺服器上的數字信息,台灣的相關立法稱作「電磁記錄」,其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於游戲伺服器上。
2、可轉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3、有價值性,網路虛擬財產也是有價值的,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4、時限性,網路虛擬財產只存在於游戲運營階段,游戲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因而具有明顯的時限性。
5、依附性,虛擬財產基於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而存在,基於特定的網路游戲而存在。
同時筆者認為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虛擬」二字,不是指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是指此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為了與傳統的財產形態提供適當的區分,表明虛擬財產因網路虛擬空間而存在。虛擬財產與傳統形態財產的價值來源存在著巨大差別,存在於不同的形態領域。
虛擬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現出了虛擬物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價值。我們應該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並予以保護。
對於財產的定義以及其特點,向來有爭議,但是大體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特徵:
1、財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
2、財產並不限於絕對權,可以包括各種權利和利益。
3、財產作為有經濟價值的利益,表現形態可以多種多樣,即可能是權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轉讓的利益,也可能是權利人可以轉讓的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財產的核心在於其價值屬性,同時我們主張虛擬財產又是具有價值的,因而虛擬財產也具有財產屬性。財產之所以具有財產屬性是由於:
⑴ 虛擬財產是有價值的,虛擬裝備、有一定級別的帳號以及其它虛擬財產在網路世界中是具有價值的,能夠滿足虛擬人物在虛擬空間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財產也是需要耗費一定的勞動的(一般是通過做任務打怪取得)。⑵ 虛擬財產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法律並未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現實生活中進行網路財產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網站也都有專門的欄目進行網上交易。
第三、虛擬財產糾紛的表現形式
1、因游戲數據丟失損害到虛擬財產而引起的糾紛。
2、因使用外掛賬號被封引起玩家與游戲運行商的虛擬財產糾紛。
3、因虛擬物品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玩家之間的糾紛。
4、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虛擬財產方面的糾紛。
5、因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
第三、關於對虛擬財產進行立法保護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自2003年「中國網路游戲第一案」――李宏晨訴北極冰案以後,因網路游戲糾紛引起的訴訟不斷。但是我國法律,甚至各國法律的規定都相對滯後,不論學理界還是實體法律,都在網路游戲財產方面顯露出巨大空白。網路游戲財產問題,亟待討論;關於保護網路游戲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急需制定。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連同19名律師的聯合署名,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從成都寄往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該《建議書》建議制定一部《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條例》。據悉,法律界人士聯名上書呼籲保護網路虛擬財產,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建議書》中認為,網路游戲目前在中國的年收入已達到10億元人民幣,已經形成了一項龐大的產業,擁有數千萬的消費者。同時,網路虛擬財產本身附著了價值,已經具備了一般商品的屬性,「理應立法進行保護」。
隨著網路和網路游戲的普及,包括虛擬財產在內,網路虛擬世界中的一些現象,應該盡快由立法機關制訂相應的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為維護網路秩序,網路游戲的經營者也應當自覺規范行為,維護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這種權益不僅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
雖然此前曾有過玩家因虛擬財產丟失起訴運營商並最終獲賠的案例,同時還有法院「特殊的網路游戲環境,令虛擬物品具有了無形財產的價值,可以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的司法解釋,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而這種狀態勢必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刑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內,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護。2004年《憲法》經過修改後,更是將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明確的列入憲法,體現了我國對公民私權的日益尊重與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精神。那麼,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將其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內的財產概念的外延,決定了司法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來保護網路游戲者的網增多,同時,因網路游戲糾紛而導致的惡性案件不斷「命喪網吧」的事件不斷,
「屠龍刀」是一種稀有的網路游戲裝備,誰擁有了它就擁有了絕對的「攻擊力」。邱魏將自己的「屠龍刀」借給游戲迷朱曉元後,朱卻高價賣給了另一名網友。2004年10月,邱魏向朱屢屢索要出售錢款不成,竟用尖刀捅死了朱曉元,當晚他向警方投案自首。筆者認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予以明確的屆定,也沒有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在司法上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現象。
因而筆者呼籲為了我國網路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加快進行相關的虛擬財產法律制度建設以保護具有中國特色的網路游戲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第四、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
網路虛擬財產只存在於特定的網路環境中,其價值也只對特定的游戲玩家而有意義,因而在確定其價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難度。目前來說虛擬財產的價格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確定:一是游戲開發商在出售虛擬財產時的自定價格,二是玩家之間私下的交易價格。但是,將這兩種價格作為判斷虛擬財產價值的標准都存在一定問題。首先,游戲開發商作為企業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主要考慮的是銷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價格並不能作為虛擬財產價值的確立標准。其次,玩家就虛擬財產進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無序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玩家之間所進行的私下交易是自發產生的,沒有相關有權部門的價格監督和指導,具有極大的隨意性,所以作為標准也是有問題的。
對於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筆者建議應該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由我國信息產業部牽頭,組成一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游戲開發商、游戲高手等共同參與的機構,制定一套虛擬財產的認定和評估體系。
2、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虛擬財產的取得必須是玩家經過一定的勞動而取得的,網路虛擬財產中凝結著人類的勞動,通過游戲高手以及運行商的合作共同計算出虛擬財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其價值。
3、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具體虛擬財產的價值,其中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
4、由於大多數的虛擬財物並不直接體現現實價值,具體到不同游戲中的虛擬財物的價值,應當跟游戲本身的性質、運營狀況、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密切相關的,因此需要綜合各項因素對虛擬財物的價值進行各案分析後確定。」筆者認為,應當將網路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交由獨立於服務商與用戶自發市場外的專業機構來進行,這樣才能給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有一個公正而准確的認定。
第五、關於虛擬財產主體的劃分與確認(虛擬財產的歸屬)
網路虛擬財產的主體到底是誰的問題也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一, 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有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物是玩家在游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由游戲的規則所確定,屬於游戲內容的一部分,網路虛擬財產本身是由游戲開發商開發和設計出來的,而游戲軟體和程序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網路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游戲開發商,而玩家所擁有的僅僅是根據網路游戲服務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網路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因此其所有權屬於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虛擬財產的主體應為游戲玩家,網路虛擬財產的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可以通過個人的勞動,虛擬財物、經驗值等是玩家通過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經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通過玩家在游戲中升級攻關獲得;玩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且還伴隨著大量購買游戲裝備的費用;另一種就是玩家直接從游戲運營商手中購買,或者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商場以及私下交易上獲得。因此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玩家,這些虛擬財物的所有權是屬於玩家的。
筆者認為,虛擬財物雖然作為一種「電磁記錄」產生於特定游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該特定伺服器上,但是虛擬財物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自身特定行為的結果,具體虛擬角色和財物的種類和數量則是完全取決於玩家自身的活動。運營商只是提供游戲時段的服務及相應的保管工作。從這個角度來看,虛擬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玩家。
同時筆者認為:當一款網路游戲開發出來時游戲開發者對整個系統擁有知識產權,但游戲一旦投入運營以後,玩家就可以通過參與游戲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游戲中的虛擬財產的所有權。這時,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 而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這樣規定也有利於保證游戲的穩定性,規范運營商的行為和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
第六、關於虛擬財產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擔
在現存的網路財產糾紛中,普遍存在著網路中取證難的現狀,突出的就是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在網路游戲中,玩家是消費者,相對服務商來說,玩家是弱勢的。服務商在網路游戲合同中,不但具備了經濟、技術上的優勢,而且在游戲的維護經營中也起著操控全局的作用。在實際生活中,玩家一旦發生網路虛擬財產喪失的情況,因為技術上與經驗上的弱勢,玩家根本無從判斷自己的網路虛擬財產的滅失是因為服務商外的第三人侵權還是因為服務商的過失操作所造成的,玩家無法判斷對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於服務商的違約還是第三人的侵權而導致的。這時,玩家往往將訴求本能的投向服務商。此時,根據公平原則,服務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游戲運營控制上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游戲維護、管理上的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應當推定服務商存在過錯,要承擔敗訴的後果。相反,若服務商可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或證明用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相應的應該免責。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商承擔的是一種類似「過錯推定」的責任。同時,對用戶而言,其也要就自身的債權的合法性,以及債權受到侵害的事實,而盡一般的舉證責任,服務商也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訴訟請求前都要面臨著兩項基本的舉證義務:第一,網路中的ID與現實中的你是否是同一個人?第二,你所訴稱的裝備、等級、程度等等信息是否是真實存在過?
對於第一個主體身份的確認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因為一般玩家在加入某款網路游戲的時候,都會擁有相應的用戶名和密碼,而且此用戶名和密碼是非公開的,在注冊時需要填寫相應的能夠證實自己真實身份的資料,比如身份證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而這些信息網路游戲運營商一般都會妥善保管,不易丟失。
對於第二個信息真實性的舉證問題,卻是相對困難的。因為玩家在進行游戲的過程中,所有的數據資料都記錄於游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上,自己並沒有保存。目前,我國相關游戲運營商大都不會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戲歷史數據,也很少協助玩家重現游戲數據。正因為如此,大量的網路游戲糾紛中的玩家與游戲運營公司很難協調一致來處理糾紛,往往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玩家把游戲運營商告上了法庭。筆者認為,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所以,筆者建議今後應該通過制定一定的游戲規則對網路游戲進行規范,並明確網路游戲運營商應負擔的法律義務。筆者認為:(1)對涉及虛擬物的訴訟,服務商應配合法院取證工作、提供相關的電磁記錄數據; (2)對玩家證明其游戲主體身份的證據,服務商否認的,由服務商負責舉證; (3)因虛擬物滅失引起的玩家起訴服務商的侵權訴訟,由服務商就其致使虛擬物滅失的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關於游戲運行商終止游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
任何事物的均有其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不可否認的是,網路游戲產業仍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甚至可以說網路游戲產業仍處於起步時期。然而為了更好的維護廣大玩家的利益,促進我國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對於游戲運行商終止游戲運行時的責任與義務的設定,筆者認為是非常重要的。
對於游戲終止現在通常的做法是,在游戲結束前,運營商向所有玩家統一提供若干免費的游戲時間。這種統一的解決方法並沒有體現出運營商對玩家個體的賠償責任,只是完全從運營商自身利益出發,節省了運營商的時間和金錢。更重要的是,免費的游戲時段僅僅給玩家提供了補償預付款失效時段內游戲服務的可能而並沒有真正的賠償,而對玩家因虛擬財物的喪失而蒙受的經濟損失更是沒有的彌補。這種做法顯然損害了游戲玩家的合法權益。隨著網路游戲運營變化、終止等事件的不斷發生,在法律上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各方的行為,保障玩家的合法權益已經確確實實成為立法界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
(1)網路游戲產品的期限性決定了網路虛擬財產的期限性,在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服務商一旦決定終止游戲的運營,那麼需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要對用戶盡提前的告知義務,否則服務商要對用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服務商應當賠償用戶因合同終止而導致的直接債權利益的喪失,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衡量應該以用戶利益被侵害時為標准進行計算,盡管在度量上可能難以把握,但是不能以此為由不予賠償。
(2)網路運行商必須對游戲終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釋,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介入調查。
(3)成立相關的價值評估部門,對因游戲運行終止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同時督促游戲運行商對玩家的損失進行賠償。
(4)可以由游戲運行商開發其它游戲同時將即將終止的游戲的玩家的所有資料在自願、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平移。
④ 為什麼要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
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利,包含所有權和管轄權兩方面的內容。因為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尊嚴的體現。如果領土不完整,政府無法行使其領土主權,那麼在國內,人民失去對政府的信任,造成國內局勢動盪,分裂勢力抬頭。在國外,其他國家會認為你軟弱可欺,各種分割勢力一擁而上,國與國之間就會有不公平的事發生(如貿易,政治合作等),還有本國人民在國外必是不能挺直腰板做人,被人欺辱也是在所難免。所以一個國家有了應有的尊嚴(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才能在世界立足。
⑤ 公開IP屬地的意義是什麼
近日,繼微博開放ip屬地功能後,今日頭條、抖音、小紅書等平台,也已經上線或者宣布擬上線此功能。一夜之間,互聯網世界彷彿變了天,扯謊、惡意造謠以及各種無事生非的鍵盤俠似乎無所遁形了。
在言論過於自由且沒有嚴厲懲處機制的當下,顯示IP屬地無疑是一種可實施性較強的漸進式方案。縱然這種方式不能完全杜絕網路負面輿論的產生,但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的作用。而對於那些居心不良的人,也會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本次諸多互聯網平台開放IP屬地功能動靜不小,不過要說能有多少成效,不妨等子彈再飛一會。其實,任何舉措都有一體兩面,我們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同時也不能忽視潛在的隱患。
話說,你覺得全網開放IP屬地功能之後,謠言會終結嗎?
⑥ 有冤情需要求助需要曝光,怎麼在網上發新聞維護權利
個人沒辦法直接發布新聞的,你沒有這個許可權,網上發布新聞可以聯系媒體作者,或者是中介,文章必須要審核,不是隨便會給你發布。如果你有這個需求,我這里也可以,如果你不是知名人物,發布一般的企業新聞都是要收費的。
⑦ 有人把我的身份證公布到網上,我應該什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你可以找到相關的網站,要求他們刪除你的信息,如果你提供了足夠的證據,網站沒有刪除你的個人信息,可以告網站。
⑧ 受到網路誣陷、誹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搜集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⑨ 我國法律為什麼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隱私權的內容很多,起碼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生活安寧權。即指權利主體能夠完全依自己的意志來支配自己的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與破壞的權利。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窺視和騷擾、公民的住宅神聖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個人生活的安寧顯然為了是維護民事主體的起碼人格,特別是其人格尊嚴,所以其是隱私權制度的重要內容。 2.個人信息的控制與保守權。即指民事主體對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傳播等行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與保守的權利。凡是僅與特定的自然人相聯系的信息和資料,包括諸如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生活經歷、信仰、愛好、婚姻、財產狀況以及社會關系等情況,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調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葯品銷售人員無孔不入,通過各種渠道找到患者的電話號碼或家庭住址,推銷葯品。這里即有一個尖銳的問題:我得什麼病、吃什麼葯是個人隱私問題,醫院的有關人員是否有權不經我的同意,即讓別人來了解這些情況呢? 3.「隱私的利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照自己的意志來利用自己的隱私從事自己願意從事的有關的活動,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不論是自然人將自己獨特的生活經歷作為文學創作素材;還是利用自己平時不願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攝廣告、製作攝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記、資料等私人領域為自己謀取某種利益,均應當認為是一種權利。民事主體對自己個人信息的積極利用,既可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的需要,同時也能為社會作出一定的貢獻。只要其對隱私的利用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即不屬於違法行為。反過來理解,公民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對自己的隱私進行支配,有權公開和允許他人知曉自己的隱私並且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隱私。最典型的就是萊溫斯基與美國總統的緋聞事件,萊溫斯基可以同意他人對其隱私進行采訪、拍電影、出暢銷書。
⑩ 公安如己確認公民無犯罪事實,而網上公布的確是犯罪類型,公民權利應如何維護
可能網上沒有實時更新,你可以提供證據,讓他們趕快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