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公海是什麼意思
每個國家 的沿海有120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去,把這些去掉後剩下的海洋就是無主之地,也就是公海,公海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不受任何國家法律的約束,所以在公海犯法是沒有法律管的,
2. 公海是什麼意思
每個國家 的沿海有120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去,把這些去掉後剩下的海洋就是無主之地,也就是公海,公海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不受任何國家法律的約束,所以在公海犯法是沒有法律管的,再說了公海殺人了,扔海里了誰知道啊,
3. 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聯系和區別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地位根據《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的規定: (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2)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區域及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 (3)對資源開發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 。區域的開發要為全人類謀福利,各國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資源收益的權利 ,特別要照顧到發展中國家和未取得獨立的國家的人民的利益。 (4)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4. 公海是什麼概念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依據1958年《公海公約》,公海是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但隨著海洋技術的進步和人類對海洋資源開發的進展,沿海國管轄權擴大,產生了專屬經濟區和群島水域等新概念和制度,縮小了公海的面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5. 公海、領海、內海、專屬經濟區有何區別
公海、領海、內海、專屬經濟區有3點不同:
一、四者的概述不同:
1、公海的概述: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2、領海的概述:領海是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
3、內海的概述:指深入大陸內部,除了有狹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陸內部、半島、島嶼或群島包圍的海域。
4、專屬經濟區的概述: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二、四者的特點不同:
1、公海的特點: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2、領海的特點:領海是沿岸國領土的一部分,屬於沿岸國的主權,但在一國領海內,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通過」指為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一個是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另一個是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3、內海的特點:按照內海的水文狀況、海底地質及地貌特點,通常將面積較小、平均深度淺、地貌較單純、深人一個大陸並受大陸影響較顯著者稱為陸內海。
4、專屬經濟區的特點: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
有的國家立法對於在區內允許捕獲的魚的品種、數量以及可使用的網眼的大小,都詳加規定,以便養護生物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如果沒有能力捕獲全部可捕量,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是准許在同一區域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家參加捕撈。
三、四者的界定不同:
1、公海的界定: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例如,宮古海峽的中部是專屬經濟區(國際航道,它國有自由航行權,可以無害通過),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2、領海的界定:根據大多數國家意見通過的《公約》規定為,「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
3、內海的界定:面積大、水深較大、海底地質及地貌較復雜、位於大陸或幾個大陸之間,受大陸影響較弱者稱為陸間海。
4、專屬經濟區的界定: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
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6. 公海的定義是什麼
國際法上指,國家領海以外的海域通稱為公海。《聯合國海洋公約》給公海下的定義是:「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車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按照公認的國際法的原則,公海是所有國家共同擁有的財富,對所有國家自由開放,平等使用。它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主權不單獨歸任何一個國家屬有,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且不能行使公海管轄權。
隨著社會和技術的不斷發展,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越來越頻繁,公海自由也有了發展。1958年《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上述各項自由在傳統法上被稱為「公海四大自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為公海自由增加了兩項新內容,即建造國際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以及科學研究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就各有其國籍。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國籍。船旗國對具有其國籍的船舶,應行使有效的管轄和控制。為了使海上秩序維持穩定,每個國家有權對在公海上發生的海盜行為,販運奴隸,未經許可的廣播,非法販運毒品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干涉。
7. 公海是指什麼意思
公海指的是: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
例如,宮古海峽的中部是專屬經濟區(國際航道,它國有自由航行權,可以無害通過),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的管轄:
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國家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或在公海范圍行使屬地管轄。國家對公海上有關的船舶,人,物或事件進行管轄是基於國際法中其他管轄規則和相關連接點。
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國管轄和普遍性管轄兩種。同時,對某些違法行為,國家還承擔了某種防止、懲罰及管轄合作的義務。
8. 領海和公海有什麼區別
領海(英文:territorial sea或territorial waters)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領海不超過12海里。
毗連區(Contiguous zone),又稱「鄰接區」、「海上特別權」,是指沿海國根據其國內法,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定范圍內,為了對某些事項行使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必要的管制權,而設立的特殊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海里。
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簡稱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公海是在國際法上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9. 什麼是公海
公海在國際法上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注意:領海(一般是12海里)與公海之間的次級地位者是專屬經濟區(可達200海里)。例如,宮古海峽的中部是專屬經濟區(國際航道,它國有自由航行權,可以無害通過),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9)公海簡歷和網路公海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公海佔地球上海洋的2/3,提供了90%的海洋生物棲息地,每年漁業捕撈的價值高達160億美元。海洋也是主要的珍貴礦物、葯物、石油和天然氣田的發現地。但沒有一個總括性的條約保護海洋中的生物多樣性和脆弱的生態系統。
而現在公海保護的勢頭正盛。2018年9月在美國紐約啟動關於一項聯合國條約的商談,這項條約很可能會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附加條款,關注如何通過設置專門保護區和制定針對深海開礦等活動的規則護衛這些廣泛共享的資源。
這些商談預示著海洋方面也將有類似《巴黎氣候協定》的國際協議。「我們有一個千載難逢的機會,確定一個條約讓各國管理公海上的活動。」美國非營利性機構海洋保護中心主席Lance Morgan說。
聯合國、區域性漁業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已經列出了很多像馬尾藻海一樣需要保護的國際海域。但研究人員不確定,政客是否會遵從科學家的建議。
10. 公海是什麼意思,什麼范圍叫做公海
公海就是公共海域。
關於領海的寬度,有過各種不同的主張。17世紀法學家J.洛森尼烏斯在《海上法》(1652)一書中,主張國家管轄的海域的寬度應為「兩日航程」的距離。在16~17世紀的許多條約和法令中規定:國家管轄的海域應達到「視力所及的地平線」。17世紀時,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主張:「如果在一部分海面航行的人能被在岸上的人所強迫,……那麼這一部分海面就是屬於這一塊土地的。」換言之,國家管轄的海域范圍取決於它的有效控制。從這一原則演變而為下列公式:一國的領海寬度應以大炮的射程為准。1703年另一荷蘭法學家C.van賓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終止之處即陸上權力終止之處。當時大炮射程約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認為一國控制的沿岸海的寬度應為三海里,從而提出「三海里規則」。但大炮的射程不斷擴大,三海里的主張因而失去其理論根據。學者的意見以及國家的實踐,在領海寬度問題上,是很不一致的。
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一的領海寬度。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於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沿海國有權根據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范圍。」事實上,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里(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4海里(挪威、芬蘭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4國)、12海里(中國、蘇聯、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扎伊爾、蘇丹、摩洛哥等77國)、20海里(安哥拉)、30海里(奈及利亞、多哥)、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尚尼亞、喀麥隆、甘比亞4國)、70海里(茅利塔尼亞)、100海里(塞內加爾)、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獅子山、貝南等14國)等不同的寬度。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參考資料:http://www.fxky.com/forum_Subject.aspx?Id=22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