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上詐騙犯法嗎
網路詐騙是犯法的,數額不大的,不構成詐騙罪,但可以進行治安處罰。涉嫌網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只要是進行了網路詐騙行為都是犯法的行為。2000-5000元,達到詐騙罪標准。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② 釣魚被派出所抓了怎麼辦怎麼有案底
法律分析:偷釣魚被派出所抓獲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處理,即歸還相關財產,依法賠償有關損失和相關罰款。 一般來說,偷釣魚沒有法律規定的相對較大的金額,因此不會涉及刑事起訴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③ 第一次販毒4.5克被釣魚執法抓的,會判多久
4.5克的案件一般在一年兩年左右吧,司法機關認定是特勤引誘的,可能酌情適當從輕,但不會輕判很多。
④ 電信詐騙判刑幾年
電信詐騙判刑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4)釣魚網站抓到判多少年擴展閱讀
案例:
在海南省臨高縣,不法分子利用「釣魚網站」實施電信詐騙,致490名被害人跌入電信詐騙陷阱。此案由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檢察院審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26日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陳超達等6人不服,提起上訴。
2016年2月,臨高縣發生了利用釣魚網站騙取他人錢財的電信詐騙案,涉案金額達百餘萬元,被害人多達490人。海南省公安廳指定洋浦警方一舉偵破此案,8名涉案人員落網。
警方偵查證實,從2015年12月起,陳超達、陳超文通過搜索添加QQ群的途徑,找到出售「釣魚網站」的侯曉巍、席喜科。兩兄弟從侯曉巍、席喜科處,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購買含有假冒中國建設銀行網頁等內容的「釣魚網站」。
買到「釣魚網站」後,陳超達兄弟倆開始編輯「釣魚網站」相關鏈接,先後編輯出虛假的中國建設銀行積分兌換及中國移動話費充值詐騙簡訊鏈接。接著,他們在QQ群發布廣告尋找有「偽基站」機器設備的「合夥人」,委託他們發送詐騙簡訊。
2018年8月26日,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陳超達、陳超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緩刑四年不等的刑罰;分別並處4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陳小芳有期徒刑二年。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