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法網站被處理多少賬號被關閉
2015年以來,13000餘家違法違規網站被取消許可或備案、關停,有關網站關閉了違法違規賬號近1000萬個。1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網路安全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執法檢查組委託第三方機構作出的「萬人調查報告」顯示,不少人反映,發現本人信息被泄露或濫用後,舉報難、投訴難、立案難現象比較普遍,當前免費應用程序普遍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侵犯個人隱私問題,但幾乎沒有受任何監管和依法懲處。此外,報告提到,當前一些地方利用網路非法採集、竊取、販賣和利用用戶信息已形成黑色產業鏈。
⑵ 網信辦依法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網站平台,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違法違規的
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國家的經濟實力越來越好了,但是伴隨著我們國家的條件越來越好,我們的生活也步入了很大的危機,因為現在是一個網路的時代,我們的網路雖然給我們帶來很多的方便,但是帶來方便的同時,網路帶給我們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因為現在隨著網路的發展,有大量的不法分子趁著這樣的機會,就在網上給別人一些危害的信息,或者盜取別人一些隱私的信息,這是非常不禮貌的行為,嚴重的可能會觸犯法律等等,那有的人就會發出這樣的疑問網信辦依法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網站平台,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違法違規的?首先盜取別人隱私的信息是犯法的,在網上非法營業室犯法的,亂收取他人的錢財也是犯法的。
網站平台有好的也有壞的,他們之間的數量可以說是不可比擬的,因為好網站存在的同時,壞的網站也是存在的,而這些不好的平台他們就會做出一些違規的的事情,他們就會侵犯我們的一些信息,獲取我們信息拿去做一些我們不知道事情,而這些都是違法的,我們是可以控訴這些網站的。
⑶ 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真的只是個擺設嗎
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並不是一個擺設,只不過由於現在的網路違法犯罪取證難、偵查難的特點,相關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查處這一類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的難度。
另外,根據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舉報受理處置情況的信息公告,這一網站還是具有一定的作用的。
2015年9月公告內容:《網路違法犯罪舉報網站》共受理網民舉報23981,解答網民咨詢4564條。經逐條核實,梳理有效舉報9673條,其中涉嫌網路詐騙2687條,佔27.8%;淫 穢 色 情2591條,佔26.8%;網路賭 博1561條,佔16.1%;銷售違 禁 品760條,佔2.7%;網路盜竊和計算機破壞163條,佔1.7%。
依據網民舉報,公安機關依法通知網路接入商、網站開辦者「暫時關閉網站」108家、「刪除信息」1683條;「責令限期改正」16家、「警告」9家、「立案偵查」3起;「移交相關警種」115件、「移交相關部門」17件、「告知網民到當地報案」1290件、「與網民協商解決」97起。
⑷ 證監會怎麼發現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第一是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多久需要出結果,第二也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項有關,如果事情特別復雜的話,可能調查起來時間要長一些。瀘天化是最快的,兩個月多一點出結果,最慢的是寶碩股份,從立案調查到出結果的時間長達8年。最近幾年,絕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里,絕大部分最後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只有極個別被認定為不構成違規一般來看,信息披露違規不算是什麼大問題,即使查實,其處罰一般也就是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再嚴重一點就是公開譴責而已
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信息披露違規最高就是罰款30萬,不會對上市公司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防莊家趁機惡意砸盤,不要輕易丟掉籌碼
⑸ 2017年銀監會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多少件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2017年,證監會查處了一批在資本市場蒙騙欺詐、興風作浪的典型案件。稽查部門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25件,交易監控發現的異常線索佔70%,全年新啟動調查478起,啟動調查率76%;立案調查312起,立案率65%。
總體看,傳統違法案件佔比依然較高,操縱市場案件數量減少,老鼠倉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三大類傳統違法案件合計立案203件,佔全部立案案件的65%,仍是主要違法類型。針對「靠消息炒股」的市場突出問題,稽查部門加大打擊力度,全年新增內幕交易立案101件,佔新增立案案件的32%,同比增長54%。隨著打擊資管從業人員背信、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力度的增強,老鼠倉案件數量大幅下降,從2016年的29件減少到2017年的13件。此外,信息披露各環節惡性案件、內幕交易重大案件仍然多發,操縱市場團伙化、短線「坐莊」特徵明顯,新三板、私募領域亂象增多,部分中介機構喪失執業操守問題突出,造謠傳謠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⑹ 網站涉嫌違規被封號後會出現哪些後果
最佳答案:這個是不會有什麼懲罰的,因為已經解決了,所以說這些東西不會有什麼處罰的。
⑺ 社會上有哪些侵犯現象
網路時代的到來為我們創造無限商機的同時,網上違法現象也隨之出現,並呈上升趨勢,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阻礙了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網路市場秩序,查處網路違法行為,是作為"經濟衛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無旁貸的任務。網路是一種新事物,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執法工作面臨新的挑戰,有必要進行探討。
一、 網路違法案件查處的現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各地工商局都非常重視網路監管的探索工作,上海市工商局已將網路監管付諸實踐,查處了一批網路違法案件。截止2001年1月,上海市工商局共對網路違法行為責令改正23起,立案查處10件,預計2001年查處網路案件超過100件。
根據上海市工商局網路案件查處實踐與網站抽樣巡查情況,網路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1)虛假宣傳。包括對網上經營企業本身、網上所售商品情況所做的虛假宣傳和為虛假宣傳提供媒介(網路)。(2)無照經營。包括未經工商登記注冊而在網上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為無照經營提供條件(網路平台)。(3)利用網路傳銷和變相傳銷。(4)利用互聯網販私。(5)侵犯消費者權益。以網上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反合同格式條款規定等形式侵害消費者權益。(6)不正當競爭。網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7)超越經營范圍。國家實行許可經營的特殊行業,未經許可而從事經營。2001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進行隨機抽樣巡查的50家經營性網站中,涉嫌違法的網站達32個,涉嫌違法行為41起。各類網路違法行為中,虛假宣傳與無照經營最為普遍,約佔50%;網上傳銷佔20%。
由於網路本身的虛擬性、無地界、跨國界等特點,且違法手段的翻新,使網路違法案件的查處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與挑戰,貫穿於執法的各個環節,客觀上制約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路監管職能的行使。
二、 網路違法案件查處的難點
1、違法管轄難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及《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但網路無地界,任何上網瀏覽的人都可能是違法行為的受害者,任何可上網的地方都能看到違法宣傳內容,是否所有可上網的地方均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均可對任何一個網上違法行為進行管轄?顯然不盡合理,且易發生管轄權地域沖突,易發生同一違法行為大家都去管或大家都不管現象。
更麻煩的是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多個國家,可能在A國合法而在B國違法。例如:在中國、新加坡等許多國家,傳銷是禁止行為,而在美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則允許傳銷,如果有人在允許傳銷地設立網站,大搞網上傳銷,是否所有禁止傳銷國都有權對該行為進行管轄?事實上,目前國外傳銷活動已經通過互聯網滲透到我國,如"美國空中商務網"已在上海、河南等地發展下線傳銷網路信息空間。對此我們該如何確定管轄?又如何實現管轄?
2、網上證據難認定。查處違法關鍵在於證據的認定。如何確定網上電子證據本身的證明力和采證程序的合法性,在現實中遇到了困難。(1)網上證據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網上電子文檔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可以任意偽造,難辨真偽。如何確定該證據真實可靠?多少證據才算是"確實、充分"?(2)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爭議。盡管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不得僅以某項信息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來否定其法律效力;對於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其應有的證據力。美國、新加坡等國法律也有類似條款。但我國迄今並無任何法律對此明文規定。(3)電子證據易丟失,具不可再生性。一旦違法案發,當事人可能在網上將違法內容刪除。若未能及時保留證據,則證據將永遠丟失,當事人完全可以對違法事實加以否認。
3、法律依據難尋找。目前我國尚無專門針對網路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而由於網路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網路執法的客觀需要。
執法中遇到一個案子:某網站擅自將他人的顯示器產品圖樣在網上標示為其他品牌產品銷售。就社會危害性而言,這無疑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從《反正當競爭法》中卻難以找到可准確適用的條款,若不查處又無疑放縱違法。如果說是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其宣傳的卻並非商品本身,只不過是網上的虛擬形象;若說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則網上樣品圖樣能否算商品包裝、裝潢?目前還查到一起公司偽造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案件。該如何適用法律?上海市工商局雖頒布了《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但僅系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如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之偽造營業執照的規定,則該條例所指的"營業執照"是否包括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
此外,假冒企業的網站名稱是否侵犯了企業的名稱專用權?(如濟南"東方網"站擅自使用上海"東方網"名稱的行為);使用與知名域名相近似的域名是否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如濟南東方網的eastdays.com與上海東方網的eastday.com);使用他人非注冊商標的網上標識作為自己的網上標識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現在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存在爭議,給依法行政帶來困難。
4、違法責任難追究。(1)責任人難尋找。在網路這個虛擬的空間里,違法者可能是虛擬主體,該如何確認違法責任人?網上往往未披露經營者地址,或提供的是虛假地址,該如何找到違法責任人?(2)行政處罰難執行。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如果當事人不予配合,執行起來困難重重,且成本太高。有的是皮包公司,出事後便人去樓空,根本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處罰決定書也許成為一紙空文。
5、執法手段難到位。(1)硬體設施不到位。對網路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須要有可上網的電腦,但一些基層執法單位並不具備條件。(2)查處機構不到位。一般工商局都無專門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機構,沒有對網路違法行為查處的部門,沒有一套明確的措施、方法,使工商幹部不知從何入手。(3)人員素質不到位。很多工商執法人員從未上過網,不知網路為何物,不了解網路經營的特徵與現狀,沒有能力對網上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 網路違法案件查處的對策
針對以上疑難,可從五個方面解決網路違法行為案件查處中的問題。 1、違法管轄:違法人地為原則,受害人地為補充。地域管轄方面,如前所述,理論上任何地方都可能是網路違法行為地,但所有網上經營行為都離不開當事人所在地(注冊地或實際營業地)。從方便尋找當事人和便於處罰執行的角度出發,應以違法人所在地為管轄原則。執法實踐中也基本如些操作。對於給他人造成損害,有人舉報的案件,則可視受害人所在地為違法行為地,可由受害人所在地管轄,以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級別管轄方面,互聯網較為普及的大城市,以區縣級工商局管轄為原則,上網不普及的地區,可由省、市級工商局直接管轄。涉外管轄方面,凡是違反我國公共秩序、給我國造成嚴重危害的網上經營行為,我國都應有管轄權。實際管轄中,如果外國違法者在中國有辦事處,有可執行的財產,則盡量依據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在難以實現對外國當事人管轄的情況下,則可依法責令本國的網路服務商停止含違法內容的網路信息的接入。一般性違法情況,則採取不告不理,考慮各國的法律沖突與實際可行性,有選擇地管轄。
2、證據收集:及時保留證據,相互確認證據。因網上證據的證明力存在諸多爭議,司法實踐中採用公證方式明確其證據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也有人作此建議。但網路違法案件日漸增多,大小證據動陬公證,不但不現實,且大大增加執法成本,執法機關財力難以承受。應採取更簡單可行的方法收集和確認網上違法證據。(1)最理想是參照《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和各國立法實踐,在將出台的《證據法》中,立法確認電子數據的證據力。(2)為避免證據丟失,發現違法,應及時以網上下載列印、紙面備份等形式保存證據。(3)目前無法律明確網上證據的效力情況下,可盡量當著當事人的面從網上下載證據,要求其當場在網上列印的材料上簽字、蓋章確認,並以詢問筆錄的書面形式進一步印證網上下載材料中的事實,使當事人無法以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據力抵賴。(4)設立中心的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目前上海、北京、廣州等地已建立一批EDI中心,可借鑒廣東省做法,要求EDI中心對收到及提取報文件記錄,有關電子報文予以五年以上保存,必要時直接從該中心提取信息作為證據。
3、法律適用:加強執法解釋,彌補立法空白。(1)一般網路違法行為,直接適用現有法律法規。網路不過是一種載體,網上行為的本質也是經營行為,同樣在現有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大多數網上違法行為的查處,可直接適用現有法規。如網上違法廣告、虛假宣傳,可適用《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網上無照經營可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商品,直接適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有關條款。(2)現有法律未曾明文規定的可加強執法解釋,運用"類推"原則,對有關條款適用范圍擴展性解釋。如可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營業執照",解釋為含任何介質、形式的營業執照,從而可認定偽造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是偽造營業執照行為,予以依法查處。當然,在作上述解釋時,應按規定報請有解釋權的上級部門審批。(3)對網路中出現的新情況,應制訂或修改法律,彌補立法空白。可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不得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產品形象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作為自己的網站名稱、網上標識或網上樣品的形象、裝飾;可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知名網站的名稱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或符號作為自己的域名,將與他人知名域名相似、足以引人誤解的文字或符號作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可立法明確不得以修改網路軟體程序、攔截和破譯網上文件及其它交易者密碼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增加關於電子郵件廣告、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等規定。只有如此,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使違法者得到應有處罰。
4、責任追究:網上公開身份,明確網站責任。追究網上違法責任最大的難題是:虛擬空間內,違法主體找不到。這就需要借鑒國外作法,立足我國實際,從法律上建立兩項制度:(1)網上公開身份制。國際上普遍要求經營者在網上公開其真實身份。國際經合組織(OECD)《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規定:"企業不應當利用電子商務的特質以隱瞞其真實身份或地址"《歐盟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披露:服務提供者名稱、物理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商業注冊機構、注冊號碼等信息。我國可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企業必須懸掛營業執照的規定延伸到網路。建議立法明確要求所有在網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必須在網上公司其真實名稱、注冊號碼、實際地址、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從而使網上經營者從幕後走到幕前,從虛擬走向現實,出了問題可以找到責任者。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要求網上經營者辦理並公開其網路版營業執照內容,在這方面作了積極嘗試。(2)網站經營者責任制:各國並不傾向於給網站經營者課以過重責任,但亦不排除要其承擔一定責任。立足我國網路違法現象普遍的現實,我們認為,網站經營者為網上違法行為提供載體,收取服務費用,且能接觸網上經營者、有機會了解事實真相,故對其能夠控制的有關事項應負注意義務。建議立法明文規定網站經營者的義務:審查藉助其網上平台的經營者身份(營業執照及其他證照)的義務;對其直接發布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的義務;向執法部門提供違法主體身份材料及發現違法時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直接規定網站經營者未盡義務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促使網站經營者自律管理,防患於未然,也有助於找到違法責任人。在目前對網站經營者責任無明文規定情況下,可依據《廣告法》中的違法廣告發布者責任及《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為投機倒把提供方便條件等現有規定,直接追究網站經營者責任。
5、執法隊伍:設立專門機構,提高人員素質。(1)對網路經營行為的監管專業性強,要求較高,原有的經濟檢查機構已不能完全適應。公安部已成立"網路警察",工商也應設立專門的網路執法隊伍,綜合監管電子商務,對網路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設網上舉報窗口,建立網上巡查制度,從多種渠道發現案源。(2)加強對工商幹部的網路知識、網上執法方面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⑻ 怎樣舉報非法網站舉報有獎勵嗎
有的,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不超過400元人民幣獎勵
2、錦旗一個
3、媒體曝光獎勵
4、醫院重症病房收費單
5、火葬場發票
⑼ 當當網涉嫌違規國家工商法長達數年!為何無人問津!
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但依法工商部門不會直接處罰,會先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下信息來源於網路,僅供參考,謝謝:)
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變了以往處罰超出經營范圍的原則,不對一般的超經進行處罰。刪除原規定「公司必須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只是規定如果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必須相應變更登記,否則經責令後仍不改正的,給予罰款1~10萬。
需要注意的是,不處罰的范圍只限定一般超經行為,如超經范圍屬於需經批準的項目(如煙草專賣許可等),則另當別論。
附法律條文如下。
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⑽ 10家非法社會組織網站被關停,這些網站違法了哪些法規
這些網站開通了一些違法的網頁,然後損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所以我認為他們這么做是非常不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