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小心點了賭場網站要緊不
法律分析:一般不要緊,沒有實際參與賭博是不會受到同等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2. 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有八種:(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開設賭場獲利9萬罰金多少
一、開設賭場獲利9萬罰金多少
1、開設賭場,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罰金9-12萬元,應以判決確定數額為准。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利用漏洞獲利利多少立案
獲利金額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即可以立案。利用平台漏洞賺錢是屬於盜竊罪。非法所得一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所得十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公海賭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般處理方法:1.繳納一定的罰款。2.行政拘留。3.勞動教養。將當事人送往勞動教養場所,進行強制勞動,這個時間一般較長,一般為1年。4.刑事拘留。如果被當事人刑事拘留了的,那麼可能會被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網路涉賭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
進行網路賭博的,按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網路賭場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利用網路聚眾賭博的,構成賭博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利用網路開設賭場的,構成開設賭場罪,有兩個量刑標准:
(1)、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衍生問題:
怎樣區分賭博罪和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
6. 營利多少為開設賭場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綜上所述,如果只是單單開設賭場,一旦運營,就構成了開設賭場罪,不管實際是否獲取利潤,如果以盈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賭場的人參與賭博,獲取錢財,則以賭博罪共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如果在網上建立賭博網站,也是同屬於開設賭場罪論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