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法律基層工作者資格證」怎麼考什麼時候考具體什麼網站還有這個和司法考試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您好: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已經取消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行政許可,只保留了執業許可。因此,現在應當不再申請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應當直接申請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一般具有法律本科學歷,再經過基層處的任職培訓,當然還要考試,之後就可以取得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了。
下面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到你。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 執業資格
第五條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 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准,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 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 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並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並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 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 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准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准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 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中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並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後,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 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託關系。
第三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 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於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准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准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 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採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並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後,對於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五十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託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託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託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託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紀行為的投訴,並且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執業資格審核、執業登記管理、執業證年度注冊、行政處罰的各種文書格式,《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年度注冊印章式樣,由司法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貳』 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有哪些哪些機構比較好
都一樣,現在市面上比較有名的是:新東方、萬國、指南針、三校、眾合、瑞達等等,只有哪家對你來說又方便又便宜,你就參加這一家吧。由你自己決定。
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類職業證書考試。
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通過率一般在全國考生人數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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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萬國老師團隊:刑訴左寧、行政法李佳、商經郄鵬恩、民法王立爭、刑法車潤海、民訴張進德、三國法王斌、理論法葉曉川。
資深法考老師坐鎮萬國,多年授課經驗,幫你攻克重難點,法考知識點那麼多,並不是所有的都是考點,萬國經驗豐富的授課老師,會幫助學員梳理考點,有效針對考點,做全方位的攻克。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
『叄』 考取律師資格證去哪裡報名
本科就可以考試,一般每年6-7月份在當地的司法局報名,
律師是指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
1.公章集中的法律審查工作,包括分公司保險協議、外簽合同、訴訟文書、非制式業務單證等;
2.機構訴訟案件的處理、上報和總結,及外聘律師和司法機關關系的協調和處理;
3.機構重大疑難的理賠案件和咨訴案件的參與處理,出具法律意見,提供法律服務;
4.機構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分析,法律咨詢的回復;
5.機構重要規章、制度的合規審查;
6.機構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勞動糾紛和代理人糾紛的處理;
7.機構幹部或業務部門的法律培訓;
8.其他需要法律崗參與的事務。
『肆』 如何自學考取律師資格證書
1、拿到自考本科,或者有其他本科學歷也可;
2、認真學習法律知識;
3、報考國家司法考試;
4、認真復習,努力通過考試
即可拿到法律資格證,即可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