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的援助律師有用嗎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的律師是有用的,其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2. 法律援助中心的免費律師咨詢能夠提供哪些幫助
如今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有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還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如今大家的法律意識都比較強,如果出現了一些爭執或者是沖突,沒有任何一個人希望通過武力來解決,也不會有人希望成口舌之快,每個人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但有的時候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經濟條件,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畢竟打官司的花費並不少,所以我們的國家專門為經濟出現困難的人提供一系列的幫助,並且成立了免費的法律援助中心。
可以說正是因為城市當中存在一些法律援助中心,而這些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完全是免費向咨詢者進行服務,所以我們在生活當中,尤其是有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才得到了一些解決和保障,即便是生活出現一些困難,也不必擔心因為經濟問題而不能夠聘請律師。
3. 法院免費的律師作用大嗎
法院提供免費律師作用不大。
建議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可提供免費律師。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農村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也是中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確定為"十五"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並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為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中國"大型公益活動的開展,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當前的中國,仍然還有一批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經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4. 援助律師和正式律師有啥不一樣
法律援助律師和正式律師的區別:
1.委託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師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無需當事人或其親屬自行委託;非法律援助律師則需要當事人或親屬委託,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
2.對於法律援助,當事人不需支付律師費;而自己請的律師則應該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3.法律援助律師會為受害人辯護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對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則法律援助中心為當事人指定的辯護律師,也會正常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4)免費援助律師有什麼好處擴展閱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嚴格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組織律師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等工作,認真辦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階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領域法律援助力度。組織律師圍繞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葯品、教育醫療等民生事項,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提供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促進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
3.廣泛開展咨詢服務。優先安排律師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值班,運用自身專業特長為群眾提供咨詢意見,積極提供法律信息和幫助,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提高群眾法治意識。
4.開展申訴案件代理工作。逐步將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引導律師為經濟困難申訴人通過法律援助代理申訴。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幫助。
6.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引導律師為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以及其他訴訟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等法律幫助。
7.積極參與刑事和解案件辦理。對於當事人自願和解的案件,組織引導律師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促進達成和解。
8.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組織律師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
9.辦理跨行政區劃法律援助案件。適應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組織律師開展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受理、審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動律師廣泛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師數量及分布情況,明確律師承辦一定數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師通過多種形式普遍公平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在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及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將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鼓勵有行業影響力的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動律師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倡導每名律師每年提供不少於24小時的公益服務。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提供減免收費,發展公益法律服務機構和公益律師隊伍,專門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外來務工人員、軍人軍屬等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5. 法庭提供的免費援助律師,請問可靠嗎
法庭提供的免費援助律師也是非常可靠的,政府會給他們撥出一些資金作為他們的酬勞的。所以他們就只是政府推出的一些優惠的政策,並不代表這些律師就是不專業的,這些律師的勝訴率也是非常高的。他們一邊做著法律援助的律師,一邊可能在律所,還有其他的任務。
我覺得在沒有任何幫助的情況下,是可以信任法律援助的律師的。因為法庭肯定是會給你提供一些方便的,每個人都是有自己的權利的,都是可以為自己據理力爭的。在沒有任何人可以相信的情況下,法庭是比較值得相信的。這些法律援助的律師,經常打一些刑事案件,還有民事案件的案子,他們都有非常多的法庭經驗,甚至比一些專業的律師還要多的經驗。所以是完全可以信任他們的,他們對法律條文非常了解,對各種判例也非常了解,最重要的是還有一些實戰經驗。
6. 法律援助對哪些人有好處
法律援助會幫助經濟困難、並且有下列情形的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但沒有委託代理人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等。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7. 法院提供的免費律師會提供哪些幫助
法律分析:法院提供的免費律師會提供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條律規定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