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慈善機構應當每什麼向社會公開
法律分析: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七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2. 濟南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轉變政府職能,增強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合法產生、採集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並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碟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反映的內容。第三條本市設立政務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監察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政務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務信息的合法性審查;監察部門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公開義務人),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公開政務信息,並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第四條政務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原則。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辦法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
(五)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信息。第七條公開義務人對下列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的機構設置、職能、依據和工作程序;
(二)行政許可等審批項目和實施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結果、救濟途徑;
(三)本行政區域城市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決策;
(四)財政預算、決算情況;
(五)各級政府人事任免、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徵收標准、使用的票據和收支管理情況;
(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情況;
(八)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采購限額標准、采購結果以及監督情況;
(九)公務員招考錄用、選拔任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重大事故、突發性事件和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一)其他依照職責承諾辦理的事項及落實情況。第八條公開義務人應當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政務信息設立專門網頁納入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和設立固定政務公開廳或者公開欄,同時還可採取下列方式公開政務信息:
(一)定期發行政府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
(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
(三)設立專門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四)在市、縣(市)、區檔案館、專業檔案館設立規范性文件閱覽室;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第九條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和市政府公報上公開,並可採取其他的公開形式。
其他政府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統一的專門網站上公開,同時可採取其他的公開形式。第十條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單位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應當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務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並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目錄。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尚未公開政務信息的,可通過電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註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註明單位名稱、辦公處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及通信地址,並加蓋公章,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註明國籍及護照號碼;
(二)所申請政務信息的內容和用途;
(三)申請日期。
3. 慈善組織應當多長時間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公告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注冊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式等。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在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並在統一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布。
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公開募捐的,還應當披露合夥人的相關信息。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進行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募捐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並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台發布慈善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4.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真實准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第六條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製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保存的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作為其行政管理依據的,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在其掌握的范圍內依法公開。
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機構(以下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配備與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政府信息公開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和服務能力。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創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開環境和氛圍。第二章主動公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行政機關可以在保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採取適當的方式主動公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包括電子版,下同)、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鼓勵行政機關積極拓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利用手機簡訊、語音咨詢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在辦公場所、社區服務場所設立信息公開窗口、信息公告欄或者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召開會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發布統一平台。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國家機關、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和居(村)民委員會等。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或者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
5. 貴陽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進政務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第四條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本規定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廳和各區、縣(市)政府辦公室依據本規定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依據各自職能監督實施本規定。第六條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七條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第八條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各級政府應當將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第九條權利人查閱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有權取得相關文件、資料的復印件,義務人可以向權利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十條下列政府信息,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劃;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台的相關政策;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六)政府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和采購結果;
(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九)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文件、補償標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審批項目;
(十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十四)重大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十五)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十六)政府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
(十七)領導成員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十八)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十九)政府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市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一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正在討論、研究尚未作出決定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條權利人有權向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本規定第十條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權利人發現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義務人予以更正。第十三條依據本規定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該信息的特性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和其他報紙、雜志;
(二)貴陽通和互聯網上的其他政府網站;
(三)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第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以查閱、放音、放像或電子閱覽等符合該信息特性的方式進行。第十五條各現行公開文件資料利用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免費向權利人開放。
有關部門應當為現行公開文件資料利用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務公開辦法
第一條為了增強海關行政執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執法監督,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關務公開,是指海關在依法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事項的內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開並接受監督的行為或者措施。第三條關務公開應當遵循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因地制宜和利於監督的原則。第四條關務公開由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各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第五條海關應當指定關務公開工作的有關管理部門,具體承辦下列事項:
(一)研究制定關務公開方案,確定關務公開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關提出的關務公開申請;
(三)更新關務公開信息;
(四)對關務公開涉及的相關檔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保存。
關務公開有關管理部門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應當向社會公開。
海關有關監督部門應當對關務公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六條下列內容海關應當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行政裁定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的目的、決策依據、決策結果和論證情況等;
(三)海關行政許可項目和審批項目的相關情況;
(四)海關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部門的名稱、地址、電話,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是否收費、收費標准,辦理結果以及救濟途徑等;
(五)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
(六)現場業務作業流程、服務時限承諾,以及辦理現場業務海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工號、辦公電話;
(七)海關職業紀律、工作紀律和行為規范;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海關總署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第七條海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向其告知下列內容:
(一)作出決定的機關;
(二)決定程序;
(三)決定依據和理由;
(四)決定結果;
(五)救濟途徑和時限。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未列明的其他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應當對外公開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公開。
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海關告知本辦法第七條未列明的其他有關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海關向其公開有關自己的信息,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說明理由,並有權要求更正。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海關工作秘密的;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海關應當保證公開內容的有效性。公開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第十一條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公開的內容,海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報刊、雜志;
(二)互聯網海關門戶網站;
(三)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在主要辦公地點設立供公眾查閱的資料室、在公告欄和宣傳櫥窗進行張貼公布、通過計算機觸摸屏、電子屏幕對外公開等;
(五)免費發放資料;
(六)新聞發布會;
(七)聽證會;
(八)徵求意見會;
(九)制定關務公開手冊、關務公開指南;
(十)其他便於公眾及時准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以海關總署令形式公布的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海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海關總署文告》上刊登。第十二條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向海關申請公開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列內容,並經海關同意的,海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形式公開。第十三條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內容,海關可以視條件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7. 哪些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籠統的說,除了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向社會公開的相關事項及內容之外的所有事項,都應及時公開,以保障全體公民的知情權。凡涉及居民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公共事項,都要及時公告。如果有相關的價格變動、收費等,則要舉行聽證會。(大致如此吧)
8.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法律分析:2012年10月,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向社會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網上公開辦事、監督和保障、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要求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促進公安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實現便民利民,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主動公開執法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執法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有序、及時准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使社會廣為知曉執法公開的范圍、期限和途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
第五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特定對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