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結婚證需要提前准備什麼
登記結婚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當事人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原件,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自願,且滿足法定年齡原則下,登記結婚手續;必要時應先辦理婚前體檢;
2、婚姻登記機關會出具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雙方當事人如實填寫,並確認無誤後,在聲明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確認;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相關材料和證件、聲明等進行校對和確認,核對後,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情況,可以准予登記;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明確說明條件和理由;
4、填寫完相關表格後,進行現場拍照,當事人繳納相應費用後,即可領取結婚證。
『貳』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東西
兩人想要成為合法的夫妻,就需要到民政局登記領證。辦理領證流程雖然不是很復雜,但還是有很多的新人不知道具體的步驟,下面就一起來看看。
一、領結婚證所需證件
1、男女各自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雙方戶口本或是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3張兩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一般都是紅底。
4、非直系或三代旁系無血緣關系證明(結婚登記處領取表格填寫即可)。
5、離異者需要准備離婚證或是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
二、領證流程
領結婚證准備好證件,到婚姻登記處把證件遞交給婚姻登記員,對真實性和新人問詢的簡單步驟,就能領取結婚證了。
1、准備領證所需證件
准備登記的男女,需要提前准備好領證需要的證件。
2、拍攝結婚登記照
在領證所需證件中需要准備3張結婚登記照,新人可以提前拍攝,自行准備。如果沒有提前拍攝的新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記處當場拍攝登記照。拍攝結婚登記照的價格在30元左右,不同地區的價格會有所差異。
3、上交證件和復印件
身份證和戶口本都是需要復印件的。身份證的復印件需要正反兩面,並復印在一張A4白紙上。戶口本需要復印屬於自己那一頁和戶口本第一頁。
4、填寫結婚登記聲明書
新人將證件上交給工作人員之後,工作人員會給男女各一份結婚登記聲明書以及無配偶無血緣的聲明書,雙方需要按照真實信息進行填寫。
5、審核文件
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會將上交的證件、聲明書就那些審核,如果產生疑問,有權向新人進行提問。
6、發放結婚證
當一切都審核無誤之後,工作人員會將結婚登記照粘貼在結婚證上,並蓋上鋼印,發放給新人。
『叄』 領結婚證都需要准備些什麼啊
領結婚證要帶:
1、要進行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帶齊以上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按程序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肆』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然後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後,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者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伍』 領結婚證需要帶什麼
問題:我今年已32歲,現准備同一鄰村姑娘結婚。聽說辦理結婚登記要准備很多證件,如戶口本、畢業文憑等等。我們村離鄉鎮有五六十公里的山路,出去一次很不方便。為了一次能解決問題,特向你們咨詢。請問題:結婚登記應准備哪些文件?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我國法律法規對婚姻登記管理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②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陸』 領結婚證一般要帶什麼證件
領結婚證一般需要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證明;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帶上這些證件去男女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柒』 拿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
准備結婚的雙反領結婚證必須到男女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
在登記時必須帶有男女雙方證件原件的身份證、戶口本。(有的地方婚姻登記需要出示村委會或居委會的單身證明,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樣)
男女雙方需要准備的復印件有男女雙方戶口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定要按照要求復印如:必須復印到兩張a4紙上)。
男女雙方都要准備結婚證照片三張(要求4*
3,近期免冠照片)。
將准備好的原件復印件交給登記員核實,然後填寫結婚聲明。(聲明一人一份)
提交聲明後,就是貼照片,打鋼印,領結婚證的流程就走完了。
結婚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捌』 領結婚證都需要帶什麼證件
領結婚證的,一般都需要帶8種證件。分別是: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2、當事人雙方的居民戶口本;3、三張兩寸大小的結婚登記照,紅藍背景;4、無血緣關系證明;5、單身證明;6、再婚者需要出示離婚證明或是離婚證;7、港澳台同胞需要出示通行證,回鄉證;8、外國友人要出示有效的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玖』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什麼
根據需要結婚人身份的不同需要的材料有所區別,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一、雙方都是內地居民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結婚的,內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變,另一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內在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的,內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變,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相關法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