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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络连接税

发布时间:2022-04-13 23:49:02

① 欧盟多数国家以什么为主体税种

欧盟是以流转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并重的“三主体”税制结构。

从税收发展的历史看,财产税、全值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 等都充当过主体税种。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所得税(及财 产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商品税(流转税)为主 体的税制结构,三是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四是流转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并重的“三主体”税制结构,五 是“避税港”模式的税制结构,其中前四种税制结构最为常见。从 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欧盟是“三主 体”税制结构,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所得税、直 接税的比重将随着人均GDP的提高和税制改革而相应有所提升。

② 欧盟七国VAT税率一样吗


③ 法国VAT税率怎么算的

法国vat是20%税率 ,每个月一次申报 整年共十二次。
税率计算公式关税 = 申报货值 * 产品税率
进口VAT = (申报货值 + 头程运费 + 关税)*税率

销售VAT = {最终销售额 / (1+税率)}*税率

实际缴纳VAT = 销售VAT – 进口VAT

④ 欧盟拟对互联网巨头征"数字税"有几项标准

欧盟21日揭开流传多时的“数字税”面纱,宣布拟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征税,明显将矛头对准谷歌、苹果、脸谱、亚马逊等美国互联网巨头。

21日欧盟公布“数字税”前后,由于满足纳税标准的大型互联网企业不外谷歌、脸谱、苹果、亚马逊等美国互联网巨头,加上本月初美国宣布将对欧盟等世贸成员出口美国的钢铝采取限制措施,舆论普遍认为欧盟此举相当于挥舞“税收”大棒,对美国进行反制和报复。

目前美国政府坚决反对欧盟开征“数字税”,欧盟则反复强调“税负公平”,表示无意“反美”或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根据欧盟议事程序,下一步税改方案将送交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如获通过才能付诸实施。

⑤ 欧盟将对数字平台征税,将可能造成什么恶劣影响

这样可能会引起其他国家进行类似的征税活动,最终可能引发全球多个国家对互联网公司的征税。近日,在欧盟的经济会议上,各个欧盟成员国各自汇报了相关的税收草案。德国财政部长表示,欧盟成员国已经在数字税征税方案上达成了一致,并且欧盟议会可能在未来几周之内,通过这项草案。按照这项草案的计划,从2023年开始,欧盟成员国将互相交换网络平台买家的收入情况,这将有助于互联网公司进行各种逃税行为,并且为不同网路平台搭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不过法国总理依旧认为,在疫情蔓延全球之后,美国的互联网巨头们赚取了大量的利润,所以对它们争取数字税是应当的,而且他表示,如果美国报复,欧盟其他成员国绝不会袖手旁观,也会对其展开关税报复。

⑥ 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什么

您好,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挑战,本文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电于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涉税业务的顺利处理。一、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 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二)是否课税的确定。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 年7 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主权,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四)常设机构的确定。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 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五)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管理队伍。上述谈到,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税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否则无法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对现行税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培训,一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设备,使其更好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工作服务;二是要掌握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国内、国际税收法规,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准确,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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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欧盟各国VAT税率是多少

英国:税率20%;小税率7.5%;儿童汽车座椅5%儿童服装0%;按季度申报;3次/年
德国:税率19%;书籍7%;按月申报;12次/年;另外加1次年申报
法国:税率20%;书籍5.5%;按月申报;12次/年
西班牙:税率21%;书籍4%;5次/年
意大利:税率22%;书籍4%;按年申报;12次/年

⑧ 税收问题

目前不收
据了解,其实从2002年开始国税局就开始研究互联网交易税收的管理办法,但由于人员和操作方面的难度,该项研究工作截至目前还未有重大的进展,依您所见,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技术可行性的难度主要在哪里?在近期能否得到解决 答: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尤其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一直主张延期支付对跨国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早在1998年美国政府就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提议(WT/GC/W/7),要求继续当时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美国是第一个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议对电子交易免征进口税的国家。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刺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书中规定延期支付针对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日本政府也主张继续现行的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并且主张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来考虑对电子交易征收进口税的问题。 1997年,欧盟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大多数欧盟国家是跨国电子商务的消费国。“比特税”是按互联网使用者在网上传输的信息容量课税。电信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线,电缆,光纤,卫星记录每次电子交易中信息流量的比特数,并对其课税。“比特税”比对电子交易的货币额课税更为简单,更为公平。但是,由于“比特税”要求区分电子商务信息流量和非电子商务信息流量,这实际上是很难作到的。 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的促进作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赞成现在不对通过电子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尽管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进口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各种发展目标的需要,现在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如软件、音乐和产品都既不征收进口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损失并不小。而且,由于在中短期,发展中国家仍将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子商务的潜在税收损失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扩张市场、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它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益处。因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现在不能鲁莽的直接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在电子商务税收收入上的损失应该通过促进电子商务在产品和服务领域最大化发展并能迅速扩张到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来弥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认为,对电子交易不断增加的收入征税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挑战包括:监督电子交易的技术和制度能力;专业人才的问题;在一些非正规领域的执行和强制执行的问题;通信系统的基础设施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因为税收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主题资格问题,电子商务本身的界定问题,网络实名的问题,交易信息的有效记录、保存和确认的问题,消费者网上消费是否索要发票的问题,数字产品交易的有效监控的问题,跨区域及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等等,涉及宏观政策法律环境、管理体系、网络技术措施和消费者意识等许多方面。所以,我个人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只能是在现有税收体制下逐步完善,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利用电子商务偷税漏税及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电子商务整体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甚至是全球性的政策环境的完善,这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据参加西部开发国际研讨会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正在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计划在下半年提出政策框架。 这位人士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他说,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还准备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税收政策建立在相应的征管水平基础上,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制定中,还要有相当的前瞻性。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对税收制度、政策和管理国际税收的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计划在下半年提出税收政策框架。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1999年网上订货销售已达550亿美元。电子商务占当年私人消费总额的0.6%。在中国,截至2000年第一季度,已有各种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多家。据赛迪咨询网预测,2000年中国网上购物的总交易额将达到3.5亿元人民币。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很难用传统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征管。人们对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拟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加以阐述。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分析

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这个问题上,在美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人相信通过豁免征税,可以鼓励这一革命性的贸易方式成长。然而,150多名美国税收经济学家却反对继续对网上购物的免税待遇。他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当依靠其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不是依靠特别的补贴。

笔者较倾向于后者。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然而,如果网络商务被豁免消费税,那么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购物,只是因为相对于传统零售业而言降低了购物的支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古尔斯比证明,网络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受惠于免税因素。美国1999年550亿美元网上销售中,绝大多数是免税的。此外,他发现,在那些对零售业征收高税收的州或地区,网络零售业发展也更为迅速。

如果网络商务继续豁免消费税,传统商务从业者也会要求大幅降低乃至取消加于他们身上的税负。如果他们的要求得到满足,那对国家财政收入将产生负面影响。即使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网络商务继续享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那么随着网络商务的发展尤其是在整个商业中比例的上升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虽然许多人从大力扶持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角度出发,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减免税,但笔者认为利用政策性因素调节产业发展未必是有效的。正如中国汽车行业在高关税保护下始终是长不大的孩子一样,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浇过多的水,施过多的肥,反而使其失去了在市场的残酷环境中独立挣扎生存的能力。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分析

从经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而言,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具体落实到税收的征管就会发现矛盾重重,难度相当大。主要包括:

1.在网络中,交易双方都可以是匿名的,地址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税务机关既不知道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这是否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对税收的监控和审计也就无从谈起。

2.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人和物的流动性性加强,对居民住地的确认日益困难。这使得避税更容易更普遍。

3.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收税管辖权。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其重要的前提就是确认所得来源地和财产所在地。对传统商务多以常设机构所在地作为标准之一。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连接,电子商务商对网络线路和用户的电子设备没有所有权,也不需要到用户所在地设置机构。因此,以什么标准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一个中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器是否构成征税的依据成为讨论的焦点,至今尚未有最终定论。电子商务的形式内容日新月异,即使现在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也有可能因为跟不上新发展而失去意义。

4.税收征缴的复杂性。传统的零售商只需以单一税率代收税款,填制一份税收缴款文件并向一个地区的税务机构上缴就可以了。而电子商务中,零售商必须向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税务机构上缴并填制不同税率的各种税收文件。电子商品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由于能通过因特网,销售商或许不知道顾客于何处收到商品及劳务。这就使正常征缴几乎不可能。

5.征税成本高。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非常困难,若要达到传统商务税收征管的程度,代价将是非常高昂的。

除上述问题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较少,自身尚处于不完善阶段,使得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此外,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点,必然会引起国家间利益的转移,这就牵涉到国际协调问题。这种协调由于电子商务在各国间发展极不平衡的态势而显得更加困难。例如,对收受管辖权的确定,若以网站注册地为标准,除美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会同意;若以商品、劳务消费地为标准,美国则丧失了海外网络销售的税收征管权。这就使“双赢”局面很难形成,各国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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