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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网络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22-06-22 15:59:20

1. 基层政法,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要求视力么

技术人员 对于视力相对宽松 ,但也是有要求的

2. 互联网法院

法律分析:互联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3. 刑法修正案出台了哪些信息网络安全的新规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信息网络安全的内容,包括以下五条: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网络安全法律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准则是: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着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着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条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第七条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第八条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第九条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7. 基层法院如何应对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疑虑:

裁判文书上网后,因为针对个案,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的偏差,可能会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会产生质疑,必然会对法院整体即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各地法院是否能自如应对?

二、裁判文书上网之前,由于要公之以众,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证据的认证、事实的确认、法律的适用及裁判结果都要慎之又慎,必然会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无形中花费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的成本相对而言,有形和无形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在目前全区法院面临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等等困境之下,裁判文书上网后,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高质高效运行?

三、对于每一个基层法院,一般而言是,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工作均是一副院长分管一项具体业务,自2007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各类案件立案数量均有明显提高,裁判文书的签发工作均是先由庭长签发,后到分管副院长签发,以巴马法院为例,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500件左右,属于区内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之一,那一个分管副院长每年签发文书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对于那些每年审理上千件案件的法院来讲,每一个分管副院长的工作量更是无法估量,在面对如此之多的裁判文书签发工作量,裁判文书上网后,这些院领导如何做好案件的审判质量把关工作?

四、裁判文书上网后,对审判质量的要求更高。但我区基层法院在职法官中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年纪是在40-60岁之间,从事审判工作前,大部分均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业培训,而对每年出台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其学习撑握能力较差,在适用法律时难免有不周之处,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否能经得起公众的考验?

五、网络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一种载体,如果网管工作技术出现问题,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与实际宣判的裁判文书内容不一致,上网之后引发的问题,法院应对公众的预案应如何制定,方能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诸如此类的种种忧虑,笔者不能一一例举,撰写此文,是希望大家均能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更多、更深的思考,正如《论语》中所说的“思则有备,备而无患”,献言献策也是作为一名青年法官为国家法治进步应尽的一些微不足道的力量。

8. 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
网络安全责任划分分为以下几点: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5、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衍生问题:
网络诈骗怎么办?
可以的,报警处理,如果公安机关积极追赃的,凡追回的,应当及时返还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追回的概率几乎为零,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挥霍一空的情况,能追回30%的,就是效果比较好的。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在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犯罪分子继续偿还。受害人一方可以凭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要求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法院信息工作质量

信息工作是法院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全面把握工作形势、发现剖析存在的问题、促进领导科学决策等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院审判任务日趋繁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要实现各项工作的新突破,就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一、 基层法院信息工作的特点
信息工作是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重要方式;是为各级领导实施科学决策,发挥参谋部、智囊团、信息库作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法院信息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快、准、特、新、精等五个特点。 (一)求“快”,就是要在加强时效性上下功夫。时效性是信息的活力所在。如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可能酿成巨大后果,从而影响全县(区)创新、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发现问题快。增强政治敏感性,善于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编撰写快。养成发现问题不过夜的习惯,发现线索,及时采编;向上报送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级机关,绝不能迟报、瞒报、漏报。 (二)求“准”,就是要在加强真实性上下功夫。只有真实的信息才对领导有参考作用;而带有水分的、虚假的信息对领导不仅没有参考价值,反而会干扰视线,混淆视听,甚至还会导致判断错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领导决策不仅需要成功的经验,更需要全面了解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更好的完善决策。
(三)求“特”,就是要在挖掘特色上下功夫。挖掘特色,首先要体现时代特征。要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求真务实的时代要求。其次要体现地域特色与自身特色。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差异,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不同,在上报信息中就要把这种差异和不同反映出来。 (四)求“新”,就是要在内容创新上下功夫。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信息工作必须注意总结审判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和能够促进共性问题、难点问题解决的经验和做法,展示亮点,推介典型。
(五)求“精”,就是要在加强综合性上下功夫。信息一定要进行加工综合。有些零散的信息,反映了一种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经过综合提炼,份量大大增加,就能出精品。因此,只有在综合分析上下功夫,才能把零散的信息变成系统的,把个别的信息变成普遍的,把没用的信息变成有用的。这就是信息的升华和增值。
二、法院信息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院坚持把信息工作作为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按照“领导重视、队伍努力、网络支持、制度保障”的工作思路,认真扎实开展信息工作,有效发挥了为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的职能作用。
(一)考核机制健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方面,把信息工作纳入全院干警绩效考核体系,办公室对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并且把信息工作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实效的指标之一,形成信息工作是日常基本工作的氛围。另一方面,注重信息实效。信息是服务于全院中心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的。为此,我们在信息工作中,围绕中心工作找题目,抓住公正司法做文章,突出时效性,注重实用性,在推动各项工作上下功夫。如在省院对“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作出部署后,我院立即设立“保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活动专刊,对各部门在日常审判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难点和亮点进行及时上报,为上级领导决策服务。
(二)组建信息员队伍,尽职尽责抓好信息工作。由于信息工作对信息的时效性、客观性、深刻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我们在全院各部门中吸收一名政治思想坚定、工作作风扎实、能吃苦、肯钻研的人员加入信息员队伍,并定期不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由于信息员分布在全院不同部门,有机会参加全院各类会议、各项业务工作、各种活动,为建立健全快速的信息反馈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保证了信息源的多样性。
(三)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健全规章制度,着力建立加强信息工作的长效机制。近年来,通过信息工作的实践与探索,我们逐步形成了加强信息工作的相关制度。一是报送制度。各部门信息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报送,重要信息随编随报,一般信息分期编报。二是审核制度。信息必须经过收集、筛选、核实、编辑、签发五个环节。三是信息要点发布制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编发信息要点,有针对性指导各部门围绕全院中心、重点和阶段工作,发掘、报送信息。四是考核制度。每季度对全院信息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质量、数量以及采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予以通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与总结,并纳入绩效考核结果之中。五是培训制度。把培训信息员的工作列入全院干警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相关知识,聘请专家对信息员进行专题指导与培训。
三、法院信息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细数我院信息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院信息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息采编不全面。法院信息的质量高不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采编是否围绕法院工作的中心,我们在采编信息的时候往往只考虑到“需要领导了解”的需求,而常常忽略“领导需要了解的”的需求,在撰写有价值、有份量的信息上表现不突出,信息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二是信息工作流程管理仍不够完善。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信息的采集,除了院办公室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外,很大程度上依赖在一线岗位上的信息员提供的现场信息、动态信息、调研信息。但由于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参次不齐、基层法院业务部门人员短缺、审判任务繁重等原因,在各部门信息报送、办公室采编、向上级法院报送信息、与上级法院沟通工作等多个环节中存在不足,出现了部分信息报送不及时、采编质量不高、对法院工作指导意义不强等现象。三是重审判轻信息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受传统的重审判轻信息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基层法院往往在重视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忽略了信息的重要性,在人力配备、物质装备上都将其列入次要地位。
四、做好基层信息工作的几点建议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衡量信息工作的质量好坏、水平高低,其中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其对领导决策、对加强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是否有参考借鉴价值以及参考借鉴程度。因此,为了推进新形势下基层法院信息工作的提升,应该以下三点开展信息工作,以期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发展。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在全面反映各项工作上下功夫。一要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送反馈各类信息。二要围绕全县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安排,及时报送反馈各类信息。如在执行政策和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得的新成效。三要围绕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总体工作思路,及时报送各项业务工作取得的新成效,具体经验和作法及存在的问题。如在全院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四要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和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各类信息。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夯实信息工作基础上下功夫。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信息员要利用各种机会、多种渠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全面掌握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上下功夫。二要加强信息业务知识学习。要求信息员熟练掌握审判业务知识和公文写作知识,重点学习书写信息的有关知识。三要加强计算机网络操作应用知识的学习,切实搞好沟通与指导。办公室要及时分析部门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共同探讨提高信息采编技巧、挖掘渠道及写作方法,切实提高信息采用率,努力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
(三)强化领导,组织督查,在营造重视和关心信息工作的氛围上下功夫。一要明确组织作用。把信息调研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做到年度计划上有安排,重要会议上作强调,工作开展上有检查。二要明确带头作用。法院领导身体力行,切实转变作用,每年都拿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三要明确督查作用。对于信息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和个人,及时进行总结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责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营造重视和关心信息工作的浓厚氛围。

10.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10)基层法院网络安全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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