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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条款

发布时间:2022-01-31 11:42:17

网络安全法中,哪些条款规定了个人信息手机行为

现在网络安全法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因为很多银行软件严格说来都是侵犯个人隐私

Ⅱ 《网络安全法》内容大致都有啥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网络安全法》。只有在刑法中有285、286、287条款是以正式的实体法形式对网络攻击犯罪行为进行了判定和禁止;此外,全国人大、公安部、工信部发布了一些与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条例、部门规章等,适用对象往往具体针对某一类网络通信行为或者行业,范围有限,并且处罚力度不如刑法高。

Ⅲ 网络安全

随着国家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建立起自己的校园网络进行教学和管理,同时,通过 Internet的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不再受国家、地区、学校、学科的限制,学生能够充分享受教育的多面性、多样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趣味性、选择性。但与此同时,愈演愈烈的黑客攻击事件以及非法信息的不断蔓延、网络病毒的爆发、邮件蠕虫的扩散,也给网络蒙上了阴影。在高速发展的校园网及远程教育网络系统中也同样存在着威胁网络安全的诸多因素。

一般来讲,中小学校园网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和威胁虽然也主要来自于病毒和黑客入侵,但其要防护的重点则有着特定的需求。对于校园网而言,需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防范病毒入侵

目前,网络中存在的病毒已经不计其数,并且日有更新。而随着红色代码、Nimda、SQL Slammer等病毒的一再出现,病毒已经成为一种集成了蠕虫、病毒和黑客工具的大威胁,同时其利用邮件这一应用最广泛的手段,随时准备毁坏数据、致瘫网络。

二、监控网络流量

Internet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信息错综复杂,学生可以轻而易举地访问和浏览各类站点,包括色情、暴力及游戏等不良站点。各种非法、有害的信息:色情的、暴力的,甚至邪教的歪理邪说等,都会通过Internet肆无忌惮地涌入校园,使中小学生这一未成年特殊群体极易受到上述信息的不良诱导,在其幼小的心灵深处埋下灰色烙印。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安全显得日益重要。国家对此十分重视,1997年国务院信息办立项筹建中国互联网络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 1998年10月成立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1999年2月该中心及其安全测评实验室分别通过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正式对外开展信息安全测评认证工作。

一、网上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侵犯将因为互联网比其他媒体更有广泛的影响而加重侵权的严重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人可以不上网,但是他的合法权益被他人通过互联网侵犯却是有可能的,因此,加强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建设,对于全体国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研究、建设的统一管理,使之纳入有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当前我国的信息与网络安全研究处在忙于封堵现有实际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阶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下,从基础研究入手,为我国信息与网络安全构筑自主、创新、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基础构件的支撑,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互联网世界是人类现实世界的延伸,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因此,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的法律条款还是适用于互联网的。互联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只不过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各种法律在互联网上同样适用,有关互联网的运行规则应和其他媒体一样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制的制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规范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互联网世界已经有了初步的“游戏规则”。

互联网一贯以信息自由着称,据此有人认为实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会限制网络的发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如同现实世界一样,没有绝对自由,如果网络失去规则,那么自由也就无从说起,这一点已经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最近,针对网上日益猖撅的不法行为,许多国家都已经着手加强网上立法和打击不法行为的力度,中国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广大网民提供一个更加自由的空间。

因为文章太长会眼花缭乱,我以摘要截取的形式附上原文地址,希望楼主能够得到帮助。

Ⅳ 网络安全法的法律依据与现行的哪些法律有关

网络的安全
指通过采用各种技术和管理措施,使网络系统正常运行,从而确保网络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网络安全的具体含义会随着“角度”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从用户(个人、企业等)的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内部信息上的安全加密以及保护。
网络安全法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
维护网络安全,首先要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包括: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草案第十八条)。二是,总结实践经验,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规范(草案第十九条)。三是,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草案第三十条)。

二、关于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必须落实网络运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据此,草案将现行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等措施,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草案第十七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设专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了规定,实行重点保护。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重要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商业网络等。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制定、负责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支持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数据安全对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利用至为重要。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网络数据被窃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条)。二是,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草案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作了原则规定。草案坚持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一是,确立决定规定的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即网络实名制,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条)。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草案第四十条)。三是规定,发送电子信息、提供应用软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条)。四是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草案第二十三条)。五是,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草案第四十三条)。

Ⅳ 国家网络安全法规具体条款在哪里麻烦知道的

网络安全相关政策法规网址
1. 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
http: //www .cnnic .net .cn/index/OF/index .htm
2. 2005年9月27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http://www .cnnic.net .cn./html/Dir/2005/09/27/3184. htm
3.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http://www .cnnic .net .cn/html/Dir/2005 /05 /25 /2962 .htm
4.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 .cnnic.net .cn/html/Dir/2005 /02 /25 /2784 .htm
5.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 .cnnic .net .cn/html/Dir/2005/02/25/2783 .Htm
6.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 .cnnic.net.cn/html /Dir/2005 /02 /25 /2782 .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http://www.cnnic.net .cn/html/ Dir /2004/11/25/2592.htm
8.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
http:://www.clinic.net.cn/html/ Dir /2004 /08 /02 /2431.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http://www.cnnlc.net .cn/html/ Dir /2004/08/02/2432.htm
1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http://www .clinic .net .cn/html/ Dir 2004/08/02/433 .htm
1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http://www .clinic .net .cn/html/ Dir /2003/10/29/1103 .htm
12. 中国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http://www.clinic.net.cn/mil /Dit/2003/10/29/1105.htm
1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http://www.clinic.net.cnhtml/Dir/2003/10/29/1104.htm
1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http://www .cnnic.net .cn/html/ Dir/2003/10 /30/1115.hrm
1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http://www.cnnic.net .cn/html/Dir/1997/12/11 /0650.htm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http://www .cnnic .net .cn/html Dir /1997/12/08/0649.htm
1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http://www.cnnic.net .cn/html/ Dir/1997/06/15/0648.htm
18.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cnnic.net .cnAtml/ Dir/1997/05/30/0647.htm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 .cnnic .net .cn/html/ Dir/1997/05/20/0646.htm
20.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http://www .cnnic.net .cn/html/Dir/1996/02/16/0645.htm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http://www .cnnic.net .cn/html/Dir/1994/02/18/0644.htm

Ⅵ 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内网络安全,维护国内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依法制定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实施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不仅能够提升我国自身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增强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而且有助于推进我国与其他世界各国的信息网络联系,形成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的大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是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此部法律起到了规范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及规范的作用,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以及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
3、现如今,网络安全领域已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网络信息是建设网络强国的必争之地,网络强国宏伟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的制度保障迈出坚实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Ⅶ 《网络安全法》中明确了四大主体的责任义务,四大主体具体是()

四大主体具体是国家、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

1、出台《草案》,并且在未来在这部高规格法律下完善相应的配套体系和制度,并体现其可操作化和可执行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若干的细则出台,比如建立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务院哪些部门组织制定,牵涉哪些行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哪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予以明确等等。

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企业更要树立一定的责任感,积极按照法律条款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4、网络使用者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具体条款细化为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还要增强法律意识。

Ⅷ 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还应哪些补充~

我国现行信息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总之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的完善应当兼顾;(1)体系性。(2)开放性。(3)兼容性性(4)可操作性等要素。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涉及内容

据他介绍,去年自己公司的一个网络信息数据被人非法窃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追责任他启动了调查程序,发现存在两个尴尬问题:一是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没有完善齐备的立法保护,这导致追责困难。二是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被窃取外泄,涉嫌被侵权却无法维权。
鉴于此,刘伟针对互联网安全信息,进行了一番调研。据其介绍我国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但同时也是遭受网络攻击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网络信息泄露和滥用、垃圾广告短信干扰等事件层出不穷,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网络安全已成为广大网民的一块“心病”。数据显示,有74%的网民在过去半年内遇到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问题不仅干扰企业、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也威胁到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立法存在短板
刘伟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网络安全问题越演越烈,国家应意识到只有立法才是有效解决网络安全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曾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接着国家也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整体来看仍存在许多短板,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理念落后。过于注重从行政管理、刑事制裁角度保护网络安全,而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权利的内容不足;重管理轻服务,重视收费、审批以及事后追究、处罚,对于服务条款规定较少。二是立法结构不合理,网络安全基本法缺位,而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占比过高。三是规定之间协调性不足,操作性不强。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尚未有效解决。
刘伟称,美国国会早就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09),还从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信息搜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而日本也于2014年通过了《网络安全基本法》还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增加计算机犯罪条款等。他表示,为更好保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Ⅹ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到政策网络查阅。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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