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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治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22-07-16 22:45:51

❶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案例说明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❷ 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及网络安全教育

1、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教育,要求各教学系部按照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积极开设计算机网络课程,让学生掌握必要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学校网络教室要尽可能延长开放时间,满足学生的上网要求。

同时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教给学生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学生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3、加强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等学生上网场所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危害学生,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文明上网。

4、加强网络文明、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青少年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网络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以及在网络环境下防范伤害、自我保护的能力。注重在校园网络建设过程中,建立网络安全措施,提供多层次安全控制手段,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加强校园网络文明宣传教育。要求各处室部门和学校各教学系部注意研究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积极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了解网络知识,遵守网络道德,学习网络法规,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校外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网络安全教育。

6、加大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部门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校园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理力度。积极主动联合市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学校内部及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控和管理,杜绝学生沉迷于网吧。

(2)网络安全法治宣传资料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教育趋势:

1、引进先进理念和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体系

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先整合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尤其要建立不同形式战略联盟,共谋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发展新路。要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系统的网络安全知识体系,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教育层次研究一整套规范操作方法,拓宽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渠道,让受训者可以接触到网络安全先进理念、系统的知识培训和丰富的实践体验。

2、借助E-learning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未来的培训会更多地借助互联网培训,根据CNNIC 第38 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在线教育领域在不断细化,用户边界不断扩大, 服务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移动教育提供的个性化学习场景以及移动设备触感、语音输出等功能性优势,促使其成为在线教育主流。

3、加强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给学生带来极大好处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具有网络特色的安全问题。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在内容上必须包括网络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防范技能教育以及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四个方面的内容。

4、加强教师的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随着网络安全问题逐步显性化,应加强网络安全和道德教育, 积极、耐心引导学生, 使他们形成正确态度和观念去面对网络。同时, 给学生提供丰富、健康的网络资源, 为学生营造良好网络学习氛围,并教育学生在网上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5、完善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

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对象主要为企事业、党政机关从事网络安全管理的人员,这些人员职业素质提高关系到各单位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因此,网络安全教育职业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网络安全培训教材研发需要结合企业实际需要不断完善。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❹ 文明上网

青少年上网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友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不沉溺虚拟时空
互联网协会发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全文]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 中国互联网协会19日发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在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公约全文如下:

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

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

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

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

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

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

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完)

我国20余家互联网博客服务商倡导网络文明

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记者 冯晓芳)中国互联网协会19日公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20余家互联网博客服务商和博客代表承诺履行这一公约内容,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博客网、和讯、新浪、搜狐、网易、TOM、腾讯、人民网、猫扑、中华网、天涯、赛我网、中国博客网、酷客、粉丝网、博易网、博客天下、techweb、千龙网等博客服务商认为,互联网从业者应以高品味、高格调的服务赢得网民信赖,网民应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身思想道德素质,提倡网络道德观念。

中国互联网协会提出,我国互联网管理中,应树立正确网络道德观念,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行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网络内容评级制度开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加大政府支持、投入力度。

互联网所承载的文化信息越来越丰富。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 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 亿,中国的博客数量达到了1600万。2006年,中国博客数量预计将达到6000万。

博客即网络日志,但博客既然依赖于网络,就不同于一般的日志,它是继电子邮件、网络论坛、即时通讯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个人博客网站,就是网民们通过互联网发表各种思想的虚拟场所。当博客只有几个链接或几个读者时,它还只是一个小范围的交流,但当博客具有成百上千个读者时,其作用就相当于一个媒体和出版系统了,因此,互联网博客发展越来越受到关注。(完)

四大法制新闻网响应文明办网倡议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国内四大法制网站--正义网、中国法院网、法制网、中国警察网19日共同发出倡议: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净化网络环境,树立网络文明新风。

六条倡议主要包括: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五方面的内容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模范人物。强化舆论监督,批评不文明行为,揭露和抨击违法犯罪行为;不制作、不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淫秽、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坚决抵制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自觉抵制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相违背的信息;加强对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自我约束,规范信息制作、发布流程;自觉接受管理,欢迎社会监督。(完)

❺ 关于遵纪守法 网络安全教育 的黑板报资料 快啊,急急急!!!!!!!!!!

每年11月份被定为遂昌三中法制安全教育宣传主题月。学校通过法制报告会、主题班会、黑板报、法制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11月25日,校政教处、团委开展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检查评比活动。
从评比情况看,本次各班级的黑板报都以图文并茂,新颖的版面设计、工整的字迹勾勒出浓浓的普法精神,黑板报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版面设计活泼,主题鲜明而具时代气息,充分展示了遂昌三中学生们独特的创造性和饱满的热情。本次活动激发了广大同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加强了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为青年学生阳光青春增添了新的色彩。
遂昌三中政教处、团委长期以来注重宣传阵地建设,班级黑板报每月有主题、每月检查评比,有力地培养了学生能力、美化了班级环境、加强了学生品德教育。

❻ 福建省开展2019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日主题活动作文

福建省开展2019年国家网络安全周法治日主题活动,做了应讲座,这很收获大家的欢迎

❼ 关于网络安全法律,主要针对未成年的

不是的 网络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 人民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

❽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网上道德规范

社会最近发生的网络案件如网友见面、虚拟财产被窃等现象。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关于网络安全,网络道德问题,导入这节课“做信息时代的合格公民”的主题。

师:首先肯定网络给我们带来的各种积极的、重要的影响。结合上节课学习的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犯罪问题,引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生:通过教材中任务,找出信息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且填写任务单中相应内容。
师:列举网络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网上传播不良信息;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虚假信息给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垃圾信息泛滥成灾;等等。设计意图:激发学生解决问题兴趣。
生: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头脑风暴)如:依靠法律法规、依靠技术维护及做好网络道德规范宣传活动等等。
师:指导学生通过学习网站阅读网络道德规范及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生:阅读教材了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并且对自己的日常上网行为进行反省。
(1)设问:去过网吧的同学有多少?一般去一次是多长时间?在网吧里一般都做什么?平均一周去几次?
活动:民意调查,从而阐明“拒绝泡网吧,珍惜生命”。
(2)设问:在网络上,聊过天吗?泡论坛吗?玩过最近流行的网络游戏吗?在这些方面上,你投资了多少,收获了多少?
活动:民意调查,从而阐明“擦亮慧眼,分清虚实世界”。
(3)利用搜索引擎及部分相关资料,举实例,如网页木马、恶意代码、网络虚拟财产案、重要机构机密资料被窃等。
活动:让学生自己总结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号召学生“刻苦钻研网络技术,维护网络安全”,争做网络小卫士。
(4)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注意保护个人的相关资料,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生日、亲属关系、银行账号等相关内容。
活动:假如泄露了个人相关资料,会引起什么样的恶性后果?(让学生自己总结)从而阐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守护个人资料”。
师:组织学生讨论:“本校内的BBS中留有以虚假身份或匿名方式发布的大量帖子,部分内容粗俗,不健康不积极,还有的谩骂同学或是教师的。”教师与学生游览并且引导学生从现在做起。
生:利用校内网站(www.wdez.net)中的BBS或登陆FTP进行网上讨论,发表个人看法。
师:指导学生登陆因特网法律法规网站,了解法律法规常识。
http://www.member.netease.com/~bytalent/lawnet/net_safe/03.htm
师:指导学生阅读课后案例:“破译密码窃取巨额储蓄资金 黑客被判无期徒刑”等等案例。
生:回答案例中主人公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师:在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下,信息课程日渐成为以后人们重要的学习方式,所以倡导学生分组讨论共同制定一个“网络课程学习守则”,并对学生制定的守则进行评价。
生:根据《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从“课程学习”、“交流讨论”“联系反馈”等方面讨论总结出学生自己的学习守则,并且努力自觉的遵守守则,并在班上交流。
师:指导学生为本班拟定一份“网络课程学习守则”。
生:各小组长负责完善各小组交流之后的学习守则,共同完成本班内的“网络课程学习守则”。
师:指导学生完成“小组学习任务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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