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网安全保密纪律有几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等规定。
一、八条纪律
(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
(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
(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
(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
(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二、四个严禁
1、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
2、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
3、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4、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1)公安部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六禁止扩展阅读
保密工作就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
从工作目的看,保密工作包括预防和打击窃密泄密活动;从工作过程看,保密工作贯穿国家秘密运行的全过程;从工作方式看,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指导管理、技术防护、监督检查等方面。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自主化、法制化五项原则。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级保密委员会接受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Ⅱ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有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2、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
3、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4、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设立用亍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7、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网络安全包含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软件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征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4、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Ⅲ 保密工作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在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会议上通报了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一是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二是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三是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四是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五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六是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赵胜轩和工信部副部长兼国防科工局局长陈求发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Ⅳ 保密资格认定6个中止项
法律分析: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2、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3、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4、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5、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6、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Ⅳ 安全保密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安全保密六条规定是 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叉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
一、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
二、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三、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四、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五、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叉又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六、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Ⅵ 公安部六个严禁的内容
法律分析: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戴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Ⅶ 公安部六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现场紧急情况除外。
Ⅷ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哪些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严禁一机两用、严禁泄露公安网信息、严禁利用公安网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危害公安网运行安全、严禁在公安网,互联网上存储,发布,下载,浏览有害信息。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五禁止内容如下:
1、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基础公共信息网;
2、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3、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4、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