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所指的的网络运营者是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网络服务商,就属于运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网络运营者没有履行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贰’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什么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中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网络运营者没有履行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叁’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网络安全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其中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第40—44条、第47条、48条、第49条,以及《刑法》第286条均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来,网络网络运营者责任重大。
(3)网络运营者没有履行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海量的用户,是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节点,也是实施网络治理的关键主体。我国在网络政策上主张“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一直强调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则在法律层面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法定化
‘肆’ 网络安全法里的网络运营者怎么解读
高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网络发展虽然今年来发展速度惊人,但是相对应的网络安全问题还是存在着很多。每个网络的运行后面都有一个运营商。那么在生活中,他们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究竟是什么?
即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络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网络运营者”的概念,此前《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没有出现过这一表述。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运营者。只在已经失效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出现过“网络运营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电路段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并非同一概念。
《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从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的表述来看,“网络运营者”包含三类主体:即网络的所有者、网络的管理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网络安全法》的条文表述是明确的,但对于何为网络的所有者、网络的管理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即“网络运营者”的范围,似乎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并不是那么清楚。
但从草案与《网络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采取了一种较为开放的态度,《网络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关于“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的规定,这可能是考虑到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现今,对于“网络运营者”这一概念只规定内涵而对其外延采用开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种更聪明也是更合乎时宜的做法。但也正因为这一合乎时宜的做法却导致了大家对于这一概念的解读特别是对于“网络运营者”的范围上产生了分歧。
要厘清什么是“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运营者”的范围,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几个概念:“网络”、“网络信息服务”或者说“互联网信息服务”。
‘伍’ 运营者违背《网络安全法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陆’ 网络运营者,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多少罚款
那你就等不存在危险时冲呗
‘柒’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营者要遵守哪些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7)网络运营者没有履行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捌’ 运营者违背网络安全法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2、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3、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玖’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最多处以多少罚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最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维护网络安全
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当前威胁网络安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病毒侵袭、黑客造访、数据窃听等。面对这些网络安全问题,我们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对于涉密文件通过正规手段加密传输。对于来路不明的链接,不要随便点开;提升自己的网络素养:上网时,网民应注意自己的道德素质,应具备的基本的网络信息辨别能力。要做到用文明的语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做到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不通过贬低丑化自我的形式哗众取宠,坚决抵制淫秽色情等,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明确了网络安全的监管责任,解决了谁来负责的问题。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反《网络安全法》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是,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拾’ 网络安全法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
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5、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