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网信办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网络公关以及水军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着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着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着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2.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对重要保障期安全运行的要求
这样的安全运行的主要要求是必须要对准一个管理进行有效规范性的操作才能更好的保证整一个过程更加的规范安全运行。
3. 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西峡县位于河南西南部,伏牛山老界岭南麓,东临内乡县,南依淅川县,西接陕西省商南县,北交卢氏县、栾川县、嵩县。全县辖10镇、6乡、3个办事处,299个行政村,总人口43万人,总面积3454平方公里,是河南省第二区域大县。该县旅游资源丰富,是河南省第一林业资源大县,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涵养区,生态战略地位突出;被誉为“植物标本园”、“中原绿色心脏”、“天然氧吧”,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县”、“全国科技兴林示范县”。全县已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7个,是中国南阳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的核心区域。
方成 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成立 党组书记
符建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宜秦 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常新胜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玉华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郑新玉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王宜敏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王锦根 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封荣贵 主任科员
李瑜 副主任科员
程义芳 副主任科员
方成简介:南阳市西峡县人,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2010年10月至今,任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西峡县国土资源系统现共有227人,其中,财政全供73人,自收自支154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用地股、规划股、地籍股、资源环境股、勘查开发股、政策法规股、耕地保护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信访处理中心11个股(室、中心);下辖土地交易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中心、国土资源评估所5个二级单位,以及丹水、田关、阳城、回车、城关、五里桥、丁河、重阳、西坪、寨根、军马河、石界河、米坪、桑坪、双龙、二郎坪、太平镇17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西峡县土地总面积516.8123万亩。其中,耕地面积33.7843万亩,园地面积7.2892万亩,林地面积424.7959万亩,草地面积17.9168成亩,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497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4.9787万亩,水利设施用地10.1820万亩,其他土地4.3682万亩。
【矿产资源】西峡县已发现各类矿产49种,其中,金属矿产12种(贵金属矿产2种,即黄金、金银矿;黑金属矿产3种,即磁铁矿、铬铁矿、锰;有色金属矿产7种,即铜、铅、锌、钼、镁、锑、镍),非金属矿产37种(冶金辅助材料矿产7种:石墨、长石、石英、橄榄石、白云石、石灰石、氟石;耐火材料矿产6种,即红柱石、矽线石、海泡石、石棉、蛭石、耐火黏土;建材原料矿产4种,即大理石、花岗石、水泥灰岩、黏土;化工原料矿产8种,即萤石、滑石、重晶石、电气石、金红石、磷灰石、硫铁矿、自然硫;宝玉石原料矿产8种,即琥珀、墨绿玉、白绿玉、汉白玉、石榴子石、玉髓、绿柱石、水晶;特种非金属矿产4种,即蓝石棉、云母、冰洲石、方解石),此外,古生物化石主要有恐龙蛋化石、恐龙骨骼化石、鱼化石等。已探明储量矿产23种,其中,石墨、红柱石、金红石、橄榄石等矿种储量大、品质好,在国内外占有一定的位置。全县石墨储量近1亿吨,为亚洲四大矿床之一;金红石储量1亿吨,为亚洲特大矿床;镁橄榄石储量1.5亿吨,红柱石储量约5000万吨,储量均居全国第一。
【耕地保护】2010年,西峡国土局采取3项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是加强宣传。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为契机,通过电视讲话、发放宣传彩页、悬挂过街横幅、刷写标语等形式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全县上下保护耕地的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积极建议县政府于年初将耕地保护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同时,报请县政府转发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三是严格执行耕地动态巡查制度。坚持每月对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动态巡查不少于3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行为。加强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行为,全县耕地面积稳定在20822.48公顷。新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地块11块,签订保护责任书1.21万份,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8613.11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9.3%。
【土地开发整理】2010年,已通过竣工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12个、3批次,通过批准项目1个,新上报项目3个。竣工验收项目包括占补平衡项目区11个、2批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个:占补平衡项目涉及丹水、田关等7乡(镇)的项目,总规模229.51公顷,项目预算总投资1432.7067万元,分别于2010年3月和2010年7月通过验收,未完工的1批次、2个项目预计2011年1月可竣工验收,建成后项目区预计新增耕地182.42公顷,耕地面积增加率79.8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预算总投资39.3260万元,项目建设总规模10.666公顷,复垦后新增耕地10.666公顷,新增耕地率为100%,4月已通过市局验收。已经市局批准的2009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1214.3781万元,项目建设总规模141.79公顷,共涉及8个乡(镇)、9个行政村,开发后预计新增耕地123.57公顷,新增耕地率87.15%。新上报项目包括2010年西坪、阳城等3乡镇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2个,以及灾毁耕地土地整治项目1个。西坪、阳城等3乡镇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2442.96万元,项目建设总规模878.78公顷,整理后可净增耕地27.78公顷,新增耕地率分别为3.03%和3.26%;灾毁耕地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总投资3515.59万元,建设总规模2343.73公顷,涉及全县16个乡镇,建成后可为全县16个乡镇的灾毁耕地进行复垦,可恢复优质耕地2343.73公顷。
【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为西泵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好想你果然风情食品有限公司等全县重点工程供地2675.1亩。全年上报乡镇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和城乡挂钩项目用地17批次、308.48公顷(含卫片执法补办手续6批次,“百日行动”补办手续2批次)。省、市已批复10批次、124.18公顷,可基本满足城镇建设、工业及旅游业项目的用地需求。
【土地出让】2010年,共成功出让土地25宗,出让面积642374平方米,收缴土地出让金3.84亿元,实现土地净收益2.41亿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0年,继续坚持“大企业上岗,小企业下乡”的工业用地思路,严把项目准入关,实现节约耕地1000余亩。结合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重点对2008年、2009年批而未征的土地进行了全面清查,共盘活存量土地64.24公顷,占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321.2%。全年共完成保障性住房1.3333公顷,完成保障性住房面积25000平方米。全年供应标准化厂房土地面积3.9808公顷,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70000平方米(其中,药厂双层、多层标准化厂房25000余平方米,通宇扩建标准化厂房50000余平方米)。
【地产市场建设】2010年,共办理土地交易74宗,面积11.33公顷,补交土地出让金3645.3万元,依法征收土地年租金20万元;全年共评估土地340宗,其中,抵押评估284宗,面积257.63公顷,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评估31宗,为二级市场的土地出让评估17宗,为其他拍卖评估8宗。
【土地登记发证】2010年,共发放土地使用证530余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450余宗,集体土地使用证80余宗。
【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已全面完成,待国务院、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城镇、建制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籍调查外业部分已完成,正在进行内业数据库整理。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村庄试点潜力调查分析两个科技成果已报省厅预审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经省、市政府批准,为县域经济社会今后10年的发展留足了用地空间。
【矿业权管理】2010年,严格各项程序,强化矿产资源管理。一是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坚持对所有采矿权全部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拟对五里桥水磨沟大理岩等14个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市场。二是加强资源整合。按照“扩大规模,减小数量,合理布局,集约开发”的原则,制订了全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完成了桑坪大理岩整合区及石灰石整合区两个整合区五个采矿权整合任务,并且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了储量动态监测备案。通过对镁橄榄石、大理岩、钼矿等重点矿种进行全面整合,使全县矿山总数减少20%,矿业权设置将日趋合理。三是积极会同协作单位,科学编制了全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初稿,已通过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同时,根据《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县25家应检矿山企业进行了年度检查,对其中11家不合格企业进行了依法查处。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西峡县“7·24”洪灾发生后,该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剧增,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县重点做了3个方面工作。一是编制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健全完善了地灾群测群防网络。二是对地灾隐患点分布广泛且危及群众人数相对较少但险情严重的,实施避险搬迁,已安置避险搬迁户589户。2010年,共争取中央财政两权价款项目资金890万元,对米坪镇高庄村山体滑坡受威胁群众进行整体搬迁安置,拟搬迁93户、384人,工程正在组织实施中。三是先后争取上级资金支持1880万元,对二郎坪蒿坪金矿及军马河白果村山体滑坡等10余个地灾点进行了治理。
【乡所建设】2010年,基层国土资源所以群众满意基层所创建活动为载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档案资料。在积极巩固达标所建设成果的同时多方筹措资金,为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国土资源所选址建设办公楼。全县17个国土资源所,2009年年末已达标13个,虽然“7·24”洪灾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所建设进度,但该局仍然通过成立专门督查组,开辟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绿色通道等方法,截止2010年底,17个国土资源所均已全部达标。
【执法监察】2010年,健全完善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违法违规用地月报等项制度,建立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了政府主导的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将违法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管改变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管,提升了执法合力。全年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55起,涉及土地面积316亩。联合相关乡(镇)和部门,组织开展了7次违法用地大型强制拆除活动和6次矿业秩序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动用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36台(次),拆除违法建筑物4570平方米,依法取缔无证矿山41家,摧毁拆除矿山设备50台。
【信访工作】西峡县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国土资源局成立信访接待中心,开设专门的办公场所,配齐配全办公设备。2010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64起、320人(次),来信15封,来电18人(次),共受理京、省、市、县四级交办信访案件31件,按期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达到87%以上。
(王锦根封立博)
4. 西峡县丹水镇油罐车事故是否被央视 新闻联播播报
已经上了央视新闻联播。
5. 什么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是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主要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等。
一、网络安全主要包括:
1、网络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
2、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即狭义的“信息安全”;
3、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
二、网络安全的主要技术有哪些:
1、用于防范已知和可能的攻击行为对网络的渗透,防止对网络资源的非授权使用的相关技术。涉及防火墙、实体认证、访问控制、安全隔离、网络病毒与垃圾信息防范、恶意攻击防范等技术;
2、用于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络的安全互联和数据安全交换的相关技术。涉及虚拟专用网、安全路由器等技术;
3、用于监控和管理网络运行状态和运行过程安全的相关技术。涉及系统脆弱性检测、安全态势感知、数据分析过滤、攻击检测与报警、审计与追踪、网络取证、决策响应等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 河南一男孩被几人围殴引发关注,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河南省的一名男孩遭到几人围殴的这个事情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这几名男生为了向这名被打男孩索取财物,然而索取不成恼羞成怒才会围殴这名男孩。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当地警方非常重视,毕竟这是一起恶性的打人事件,而受害者也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截至目前的消息这名受伤男孩没有生命安全,而且打人的几名男子也被警方刑事拘留,所以请广大网友不要信谣传谣。
这件打人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网友发布的视频画面来看是4名男子围殴一名男孩,不过他们的年龄相仿,可以干得出来这是一起未成年暴力打人事件,不过这几名打人的男孩下手非常重,完全就是对这名男孩下死手,所以这起事件花布网络以来受到了很多网友的愤慨,要求当地警方对这些打人男孩严肃处理。
7. 西峡县文广新局观后感作文
出现原因:(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新闻出版、着作权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深化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2)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3)承担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的责任,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承担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责任。(4)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城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市文化、广播影视重点设施和图书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指导、推动社区和农村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5)承担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的责任;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加强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机构进行监管。(6)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工作,指导广播电视报社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广播影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对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7)承担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和着作权管理的责任。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查处着作权侵权案件。(8)承担对印刷业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监管。(9)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拟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物发掘和文化遗产保护及研究工作;指导博物馆事业发展。按有关规定对文物流通市场进行监管。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10)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室日常事务。(11)承担文化综合执法的责任。(12)负责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科技信息建设,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13)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文化交流、宣传与合作工作。(14)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15)承市委、市政府交的其他事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简称文广新局。文化综合体制改革后,有些政府机构把文化局、广电局、和新闻出版局整合一块,形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形成统一的执法机构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8. 什么是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新网北京11月7日消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今天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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