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你会给出哪些意见
想必现在大家的手中都在使用着手机,手机的便利程度想必我也不用多说了,即使是不出家门也完全不会担心自己的生活会有所影响,也多亏了各种手机软件的开发,使得我们能够充分的利用这一些手机软件,让自己有了更加多的富裕时间,然而我们不乏能够从各大消息当中知道,不少的手机软件正在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或者是违规收集用户手机内的其他内容,这一些信息有可能就涉及到我们的隐私问题了,这就使得众多的用户十分的不满,认为自己的信息安全问题得不到相对于的保护。
⑵ 网联汽车数据采集安全标准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里面主要提到,不得基于网联汽车所采集数据及经其处理得到的数据开展与车辆管理、行驶安全无关的数据处理活动。
未经被收集者的单独同意,网联汽车不得通过网络、物理接口向车外传输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
将清晰度转换为120万像素以下且已擦除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人脸、车牌等信息的视频、图像数据除外。
网联汽车不得通过网络、物理接口向车外传输汽车座舱内采集的音频、视频、图像等数据及经其
处理得到的数据。采集的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在车内存储设备、远程信息服务平台(TSP)中保存时间均不得超过7天。
另外,网联汽车通过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从车外环境采集的道路、建筑、地形、交通参与者等数据, 以及车辆位置、轨迹相关数据,不得出境。
⑶ 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7月10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鹏程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制定该《办法》最主要目的、最主要变化是将《数据安全法》的安全审查制度落地,将数据安全审查包含在网络安全审查中。
同日,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办法》提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其中“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定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具备上市融资能力和需求的互联网公司,影响深远。
王骥跃表示,“国外上市”不包括港股,因此部分互联网公司在选择上市地时,将优先考虑港股而非美股。
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者需经审查:
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数据处理者(以下均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的条款引发关注。
《办法》指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以上内容参考 金融界-科技巨头国外上市管控收紧:掌握超百万用户信息者需经审查,港股市场或受益
⑷ 政治题,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哪些观点
《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是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体现了中国网络管理的依法、民主、透明。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也将保护包括全世界在华企业的合法权益
⑸ 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国家标准发布,其中关于企业数据保护有以下要求:应提供重要数据的本地数据备份与恢复能力;应提供异地数据备份功能,利用通信网络能将重要数据定时批量传送至备用场地,应识别需要定期备份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及软件系统等;应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度、存储介质、保质期等;应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数据对系统运行的影响,制定数据的备份策略和恢复策略,备份程序和恢复程序等。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正式进入“2.0时代”。等级保护工作的落实有效提升了我国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等保2.0的发布,是对除传统信息系统之外的新型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提升的有效补充,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目标的基础。
【拓展资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保2.0相关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会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领导主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通报国家标准制定流程改革情况并发布重要国家标准。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规划咨询部副主任陈广勇对《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进行了解读。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通过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发现企业网络和信息系统与国家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的差距,找到目前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通过安全整改,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
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为了适应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2018年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信息安全技术与网络安全保护迈入2.0时代。
据了解,原来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各类重要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保护方法主要是对系统进行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监督检查等,在此基础上,等保2.0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丰富了保护方法、增加了技术标准。等保2.0将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大型互联网站、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公众服务平台等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对象,并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自主可控、供应链安全、效果评价、综治考核、安全员培训等工作措施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制度。
有国内专业机构表示,等保2.0国家标准对比等保1.0,在保护范围、法律效力、技术标准、安全体系、定级流程、定级指导等方面均发生变化,信息安全系统改造在即。等保2.0做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级原则上不低于三级”的指导,测评分数的要求由60分提升至75分以上,且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每年或每半年就要进行一次测评。国家重点行业将带头加大信息安全产品和咨询服务的持续投入。回顾我国信息安全产业曾在等保1.0影响下进入加速发展期,专家预计,等保2.0将继续带动行业大发展,至少打开百亿级以上增量市场空间。
⑹ 公安部拟将网络分为几个安保等级
据人不同,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将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拟规定未经允许或授权,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和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授权访问、使用、提供数据和个人信息。
在重大隐患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行业或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此外,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⑺ 国家安全等级划分方法,定级对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等保条例》”),标志着《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与有力抓手。《等保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支持与保障、网络的安全保护、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等保条例》在国家支持、定级备案、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与完善,适应了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标志着等级保护正式迈入2.0时代。
《等保条例》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作为等保1.0体系的核心规定,其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保条例》虽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因此,《等保条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此外,《等保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制定依据为《网安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综上可知,《管理办法》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等保条例》则属于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无论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等保2.0均优于等保1.0。
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等保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为适用于网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而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内容较为简略。2018年1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2.0(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定级指南2.0》”),为等保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体系中,《管理办法》在第十条明确提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称“《定级指南1.0》”)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定级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定级指南1.0》的已有规定。
相比《定级指南1.0》将等级保护的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定级指南2.0》细化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级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其他网络以及大数据等多个系统平台。另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还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第二,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第三,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根据《定级指南2.0》,定级对象在满足上述基本特征后仍需遵循相关要求。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对于云计算平台,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对于物联网,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对于大数据,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网络等级
《等保条例》继受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五级安全保护等级体系,但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未在主文中规定当遭受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系统应当如何定级,《定级指南1.0》仅在之后定级要素与安保等级关系的表格中显示上述信息系统应列为第二级,而《等保条例》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时,相应系统应当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具体等级划分请参照以下表格: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未明确对应的义务。作为《网安法》配套法规的《等保条例》则沿袭了《网安法》已有的规定,就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安全保护义务,除《网安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外,一般网络运营者还应: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二、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四、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五、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还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与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对网络运营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或检测证书,以减少运营法律风险。
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除及时记录并留存事件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时,还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安全趋势和形势的急速变化,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简称等保1.0)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从2015年开始,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包括5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安全扩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根据网信办和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等保1.0标准更偏重于对于防护的要求,而等保2.0标准更适应当前网络安全角势的发展,结合《网安法》中对于持续监测、威胁情报、快速响应类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落地措施。
⑻ 《车联网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明确标准体系建设
易车讯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工信部组织编制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车联网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着力构建车联网(智联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指导标准统筹规划,系统推进网络安全标准研制,注重与智能网联汽车、信息通信、电子产品和服务等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和衔接,促进强化标准落地实施,为保障车联网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建设目标是,计划到2023年底,初步构建起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重点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完成50项以上重点急需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完成100项以上重点标准,提升标准对细分领域的覆盖程度,加强标准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应用水平,支撑车联网产业安全发展。
建设思路是,在《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整体框架基础上,结合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工作实际需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循序渐进,进一步明确安全标准建设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建立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框架,指导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化建设。
建设内容是,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包括总体与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六个部分。
总体与基础共性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体架构、密码应用等三类;终端与设施安全标准包括车载设备安全、车端安全、路侧通信设备安全和测试场设施安全等四类;网联通信安全包括通信安全、身份认证等两类;数据安全包括通用要求、分类分级、出境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应用数据安全等五类;应用服务安全包括平台安全、应用程序安全、服务安全等三类;安全保障与支撑类标准包括风险评估、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安全能力评估等三类。
⑼ 网络安全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越来越重视,未来人才培训和产业规模发展前景可观,如何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强调了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等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17年1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强网络管理能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2018年3月:《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重点强调要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督工作联动。
2019年3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网络安全纳入考核范围。
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2019年5月24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发布。
2019年7月2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及财政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⑽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次条例的具体内容都是对人们有利的,也是用来限制那些无良商家的,要不是有那些人的存在,我们的个人信息怎么可能泄漏。条例中提到任何个人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违规操作,滥用他人信息,如果因此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害者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认为还能够能够保证群众的信息不会泄漏,不会被人乱用的同时,监督那些想要乱用信息的人和物。个人信息隐私权同样重要,如果发现自己的隐私或者是个人信息被侵犯,我们要学会合理利用自己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非常重视个人安全信息的保护,才会出现这个征求意见稿。对此我是非常支持的,这样的政策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我相信大家都有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事情,如果一个人连隐私都没有,那这个世界就真的太疯狂了,你们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