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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23 13:07:39

A. 定级对象共分为几等级

等级保护定级对象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分别为: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等级保护的定级方法主要依据《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定级的主要要素为“受侵害的客体、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根据等级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

定级范围:

① 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

② 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

③ 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

④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

B. 国家安全等级划分方法,定级对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等保条例》”),标志着《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与有力抓手。《等保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支持与保障、网络的安全保护、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等保条例》在国家支持、定级备案、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与完善,适应了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标志着等级保护正式迈入2.0时代。

《等保条例》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作为等保1.0体系的核心规定,其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保条例》虽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因此,《等保条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此外,《等保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制定依据为《网安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综上可知,《管理办法》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等保条例》则属于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无论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等保2.0均优于等保1.0。

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等保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为适用于网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而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内容较为简略。2018年1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2.0(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定级指南2.0》”),为等保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体系中,《管理办法》在第十条明确提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称“《定级指南1.0》”)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定级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定级指南1.0》的已有规定。

相比《定级指南1.0》将等级保护的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定级指南2.0》细化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级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其他网络以及大数据等多个系统平台。另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还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第二,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第三,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根据《定级指南2.0》,定级对象在满足上述基本特征后仍需遵循相关要求。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对于云计算平台,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对于物联网,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对于大数据,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网络等级

《等保条例》继受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五级安全保护等级体系,但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未在主文中规定当遭受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系统应当如何定级,《定级指南1.0》仅在之后定级要素与安保等级关系的表格中显示上述信息系统应列为第二级,而《等保条例》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时,相应系统应当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具体等级划分请参照以下表格: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未明确对应的义务。作为《网安法》配套法规的《等保条例》则沿袭了《网安法》已有的规定,就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安全保护义务,除《网安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外,一般网络运营者还应: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二、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四、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五、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还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与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对网络运营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或检测证书,以减少运营法律风险。

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除及时记录并留存事件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时,还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安全趋势和形势的急速变化,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简称等保1.0)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从2015年开始,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包括5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安全扩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根据网信办和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等保1.0标准更偏重于对于防护的要求,而等保2.0标准更适应当前网络安全角势的发展,结合《网安法》中对于持续监测、威胁情报、快速响应类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落地措施。

C. 等保的解释是什么

等保是等级保护的简称。是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为信息系统、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定级对象的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定级对象的安全防护能力。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做好等级保护工作除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可以降低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提升防护能力。

需要过等保的职业

政府机关:各大部委、各省级政府机关、各地市级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等。

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构、各大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

医疗行业:医院、疫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机构、医疗卫生研究机构等。

教育行业:高校、职校、普教等。

D. 等保保护分为几级企业如何定级

等保测评分为五个级别,从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等级越高,说明信息系统重要性越高。一般企业项目多为等保二级、三级。对网络安全有特定高要求的军工、电力、金融等单位应符合等保三级或等保四级;等保一级和等保五级(涉密)由于安全性太低或太高,单位或组织少有涉及。

等保2.0时代,等保测评中的定级对象级别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定级流程为: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

建议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比如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测评机构-时代新威(推荐理由:1、一站式等级保护服务专家,省时省心2、做过大量各行业等保测评案例。3、从事网络安全18年),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等级保护对象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定级对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工作,第四级定级对象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工作,第五级定级对象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E.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五级防护水平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具体介绍?
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_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
总结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划分是根据网络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

F. 在等保2.0中等保保护对象包括哪些

在等保2.0中等保保护对象包括网络、信息系统、云平台、物联网、工控系统、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各类技术应用。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与1.0相比,等保2.0标准内涵更加丰富,除进行1.0时代网络定级及备案审核、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自查等规定动作外,还增加了测评活动安全管理、网络服务管理、产品服务采购使用管理、技术维护管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管理、数据和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对象有哪些扩展阅读

等保2.0的相关明细

作为国家网络安全保障最新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等保2.0的工作分为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五个阶段。实施意义主要有三点:

1、合法要求

满足合法合规要求,清晰化责任和工作方法,让安全贯穿全生命周期。

2、体系建设

明确组织整体目标,改变以往单点防御方式,让安全建设更加体系化。

3、等级防护

提高人员安全意识,树立等级化防护思想,合理分配网络安全投资。

G. 如何理解等级保护2.0标准中的定级对象

法律分析:等级保护2.0中修改定级对象三大基本特征为:1)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在经历多年的试点、推广、行业标准制定、落实工作后,由于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形态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大量应用,同时安全趋势和形势的变化,原来发布的标准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或者在新技术和新应用下已经不能满足,需要重新制定新的等保基础要求标准,因此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但此次除了对通用系统制定一般要求外,还增加了对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工控、物联网等方面的安全扩展性要求,丰富了防护内容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H. 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分级保护:目前在用的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规范,是由国家保密局牵头编写并发布。属于强制执行。

保护对象:字面意思,无疑只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都需要去做分级保护。

2、等级保护:目前正在实行的是等级保护2.0版本(GB/T 22239一2019),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牵头编写并落实主管工作,用来替代等级保护1.0版本(GB/T 22239-2008),该标准在2019年5月10日发布,具体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也是全行业目前都要去满足的标准。分保是强制执行,相对分保的强制执行要稍微弱一点。

保护对象:除了个人搭建的系统以外,其余只要有业务系统在用,像高校、金融、能源、运营商等等都要去做等级保护。

法律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标准号:GB/T 22239-2019

5.1 等级保护对象 等级保护对象是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对象,通常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IoT)、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等级保护对象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叙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被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I. 等级保护定级标准是什么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且该指南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的企业可以以此为定级依据。

根据规定,信息系统一共分五个等级,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

信息系统的五个等级

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①受侵害的客体。分三个方面,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②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分三种程度,即: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等级保护对象定级工作流程一般为: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审核。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网络运营者依据本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一级的等级保护对象,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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