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与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美国和我国有哪些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
② 中国数据安全法有哪些创新点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境外管辖上实现了突破
1、《数据安全法》对“数据”概念进行补充和延伸。
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对“数据”进行定义,而采用“网络数据”(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和“个人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两个概念,两个概念事实上已涵盖了公民参与网络活动中使用各类电子数据和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线下数据。
由于立法角度差异,《数据安全法》直接简明扼要地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其保护范围较《网络安全法》大大扩展,这一改变将电子化记录与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统一纳入数据范畴,既符合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安全要求,又适应了数字经济时代整体信息保护和整体信息安全的新要求。
2、《数据安全法》已具备一定“域外效力”,为反制国外相关法律的“长臂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
与《网络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相比,《数据安全法》更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今,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数据的收集和存储早已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如欧盟的GDPR已极大扩展了其域外数据安全管辖权范围。GDPR更注重效果原则,只要在客观效果上构成对本国或本地区自然人个人数据的处理,就受GDPR管辖。《数据安全法》引入“域外效力”对保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权利意义十分重大。
3、两部法律均提到了“重要数据”这一概念,但受限于实践中掌握尺度问题,均未明确界定其范围。
《网络安全法》对重要数据的分类保护以及出境做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也做出了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均未对重要数据范围进行界定,但可通过相关其他法律及规则定义进行识别和借鉴,比如: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化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对“重要数据”明确界定为:“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
4、《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全新的“数据安全评估制度”,评估范围更广。
在《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了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制度,但上述制度仅限于数据或重要数据出境过程中的评估。如《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而《数据安全法》所规定的数据安全评估,范围更广,针对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全部数据活动。《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组织掌握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数据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从执法案例分析
纵观《网络安全法》2018年1年的执法案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内容审核、网络产品和服务等五个方面。由于《数据安全法》尚未正式执行,我们也可以参考网络安全法执法重点和处罚措施,对于企业合规具有借鉴意义,对于网络安全从业者,有助于避开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雷区,完善企业自身网络安全防御体系。
1、《网络安全法》主要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执法案例具体而言,责任主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具有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站及平台(比如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络、今日头条)的运营者;网络科技/技术公司;学校、学院及其他事业单位。
《数据安全法》的主要责任主体是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有说明。
2、《网络安全法》主要执法机构: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
尽管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引告知各个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范围,但根据2018网络执法案例来看,各部门大致执法点如下图所示。
《数据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具体各部门的执法关注点要等一年后的执法案例分析。
③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供参考。
④ 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主要讨论了什么
中美执法及网络安全对话主要
就非法移民遣返、禁毒、
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
追逃等四个领域
的议题进行了讨论。
⑤ 国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何差异
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网络法律,这个其实是根据因地制宜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每个国家的人民所要遵守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其实不用太这与他们之间的区别到哪个地方是按照哪个地方的法律执行就可以了。
⑥ 美国先发制人战略对全球网络安全有何影响
析美国先发制人战略
先发制人战略是乔治?W?布什任内国家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它既是美国为消除九一一恐怖阴影做出的带有激进风格的战略选择,又是服务于美国国家利益扩张的相对“理性”手段。自从一年前美国将伊拉克作为先发制人的第一个试验场开始,该战略的命运就已经与伊拉克局势的发展以及布什的个人政治前途,牢牢地拴在了一起。目前,美国总统选战刚刚进入白热化阶段,先发制人能否继续成为下一届的战略选择,仍是个未知数。但是,它对现有国际秩序造成的冲击已经十分明显。
作为一种指导美国“反恐”行动的军事战略,“先发制人”是指以强大的军事实力为支撑,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尺度,以绝对安全为目标,采取一种超前性和进攻性的战略态势,在恐怖主义势力和“敌对国家”对美国产生实质性威胁前将之摧毁。该战略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在布什一面对阿富汗“反恐”战争进行总结,一面对国内、国际安全环境重新评估的过程中,逐渐酝酿而成的。它与“国土防御”内外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布什任内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核心内容。先发制人战略自提出至今已近两年,在其指导下的美国对外军事干涉行动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这些行动给美国国家利益以及世界政治带来的深刻影响已经开始明朗化。本文试图从心理渊源、理论基础、干涉模式等多方面对先发制人战略重新进行系统化解析,以求得出一些理解该战略的新思路。
先发制人战略的心理渊源
先发制人战略是产生于特殊社会氛围,带有激进风格的一种军事战略。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美国人心中的“恐怖阴影”和“帝国梦”相互掺杂的外在表现。
被喻为美国历史上又一次“珍珠港”的九一一事件,带来了美国正常社会节奏的紊乱。恐怖气氛之下,美国经济一度连续季度负增长,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曾跌至自30年代大萧条的最低位,航空、旅游、保险等行业所受打击更无法用数字估量;美国社会的政治气氛也开始安全化,“美国情结”无处不在。
由此,“国土不安全”,“恐怖主义的威胁尤其捉摸不定”,“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在于极其危险的激进主义与技术的结合”等这些社会共同的心理感觉,也就不可避免地作为主要结论反映在布什国家安全环境评估中,这在冷战后美国历史上还是首次。在这样一种氛围下,越是摆出坚决(甚至极端)的姿态,就越会得到国内民众的支持。九一一后,有关国土防御、增加防务开支,甚至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提案在美国国会几乎都得以高票通过,就是典型的例子。
可以认为,面对九一一这样的问题,无论哪位总统在台上执政,恐怖主义问题和“反恐”机制建设都会成为战略重点,美国都很有可能进行对外干涉。不同的是,作为保守理念忠实信徒,布什的先发制人战略更具“预防性攻击”特色。
“反恐”一时成了全民性的任务,却并没有动摇美国人在后冷战时期对帝国理想的追求——确保和利用“独大”地位,用西方民主理念和价值观改造世界,建立“美国治下”的世界和平。因此,布什一直坚持的“反恐”口号是“为民主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而战”,目标则是打击恐怖主义,并“锻造有利于美国的新型的国际关系,并以适应新世纪需要的方式重新定义旧有模式。从这一点讲,布什战略的先发制人战略与老布什-克林顿时期的美国国家战略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手法”变换而已。
克林顿时期积累的丰厚经济遗产,为先发制人战略提供了强大的实力支撑,使布什更有信心和理由“主动出击”。克林顿以成功的经济政策“打造”了以知识与信息经济为中心的“新经济”,使美国经济保持近十年的繁荣。到2000年财年,美国GDP占世界总量的比重达到了33%,而克林顿以前的20年,除个别的年份外,这一比重一直保持在23%-25%的水平上。这样,即使布什时期美国的军费开支屡创新高,美国的国防投入占GDP的比例也没有高到影响经济发展的程度。
先发制人战略的理论基础
与冷战后美国旧有国家战略相比,先发制人战略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扩张而言,没有缺失多少“理性”成分。它的出炉并非是“笃病乱投医”、一蹴而就,而是有坚实的立论基础的。里根时期鼎盛的新保守主义外交思想,在克林顿时期卷土重来,并在布什上台后再次成为美国外交的行动指南。
新保守派是美国保守阵营中在外交政策领域极为活跃的一支力量。它的外交理念因共和党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得国会领导权,而增强了对美国外交的影响力度。在国会的作用下,克林顿外交战略中“过于相信”多边主义和“四面出击”两大“错误倾向”逐步被纠正,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得到了更多重视。比如,克林顿受压之下逐步减少了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支持力度,放弃了自由派倡导的低投入政策,离任前美国的防务预算已接近于冷战结束初期的水平,NMD研发获得的拨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即便如此,新保守派仍认为,老布什-克林顿时期的美国一直沉湎于“战略间歇期”,从道德到战略,全方位向敌人缴械;克林顿以放任自流或逃避的方式放弃了美国世界责任;美国的军事实力因防务开支的过分削减而到了不足以应对未来挑战的程度。
新保守派在2000年大选前为克林顿以后的美国对外战略作了如下设计:第一,重新拾起里根时期引导美国走向冷战胜利的那些“非常规”教义,继续开展 “保卫和扩展”国际秩序的行动,而不是消极地等待向美国价值观提出挑战的新“纳粹政权”的出现。第二,美国积极追求领导权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敌意,反对者有可能与其他“独裁政权”或“流氓国家”组成战术联盟,或者试图分化美国的盟国。但这是美国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也是美国力量外化不可逃避的形式。第三,如果想诉诸武力解决问题,就不能半途而废,就应把外交和军事行动进行得更彻底和有效。比如在伊拉克问题上,美国不能仅像海湾战争中一样,把战争目标局限于解放科威特,而是应该彻底铲除萨达姆独裁政权,直至与美国友好的新政权得到巩固。
由此看来,“先发制人”并非什么新东西,只不过是布什的当选使保守主义思想彰显,九一一事件使孤立主义销声匿迹,新保守派的对外干涉理念得到全面贯彻而已。
先发制人战略的伊拉克方式
阿富汗“反恐”战争基本上是美国对于九一一事件的应急性反应,但是通过这次战争,美国不仅成功地展示出超强的军事力量,而且牢牢地控制了全球反恐规则的制定权。为巩固和扩大“反恐”成果,布什迅速将伊拉克选为下一个打击目标,并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国内、国际动员。可以说,先发制人战略模式的成型和伊拉克战争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决策过程的两个结果,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理论指导,后者是前者的第一次验证。因而,美国在伊拉克的外交实践和军事行动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先发制人样本。
列入美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支持恐怖主义”黑名单的国家不少,布什却把萨达姆政权第一个挑出进行先发制人军事打击,其原因在于:美国在伊拉克经济资源诉求不小于安全诉求;伊拉克处于“无赖国家”和中东地区的地缘核心区域,战争具有更明显的示范效果;伊拉克处于大国地缘政治和安全利益的边缘地带,战争不易引起其他大国的过分紧张;萨达姆对国内的独裁统治使美国公众对之好感甚少,有利于美国国内的战争动员;美国拥有海湾战争的历史经验,而且遭受十余年经济制裁的伊拉克国力更加虚弱;对伊拉克的“遏制”和“聪明制裁”机制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没能“阻止其秘密武器的生产,对巴勒斯坦恐怖主义提供资助,或成为不稳定之源”。这些独特性使美国的决策者对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收益预期大大高于成本预期,新保守派激进但不失“理性”的战略目标选择方法可见一斑。
美国以近乎轻松的方式完成了对伊拉克的军事占领,萨达姆政权彻底垮台。美国在战略层次获得了如下好处:其一,世界“独大”地位再次得到有效印证。战前美国的单边主义与霸权意识已显露无疑,俄法德中等大国对此强烈反对。但在战争结束后,为了在中东地区的战略利益不被边缘化,法俄德等反对者不得不争相与美国修好。当然,这是大国关系的复杂性使然。一个明显的结论却是,美国的意愿是不能怠慢的。其二,通过对伊拉克石油资源的控制,赢得了经济利益和战略主动权。控制了中东的石油资源就相当于控制了其他国家经济的命脉。无论对伊军事占领要耗费多少国力,无论2004年大选后谁上台执政,美国都不会放弃在伊拉克既得的经济利益。其三,通过军事行动重塑中东政治版图的努力,对“无赖国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伊战后,被美国列入 “邪恶轴心”和“无赖国家”黑名单的利比亚、叙利亚、伊朗以及朝鲜,都先后明示出不同的妥协姿态,尽管其含金量仍要以美国能否最终“摆平”伊拉克这一标准来衡量。此外,战争没有对经济复苏造成多少负面影响,美国经济基本摆脱了九一一事件的消极影响。
先发制人战略从理念、方法和手段等多方面对冷战后美国对外战略的传统模式进行了“扬弃”或“改良”,似乎引导美国外交走上了一条全新道路。但从美国在伊拉克的实际操作来看,该战略一些先天的、无法克服的缺陷也显露无余:
第一,过分依赖军事手段与恐怖主义“扩大化”
布什认为,由于“恐怖势力和那些‘心照不宣’地为之提供帮助的国家之间没有任何区别”,美国只能通过先发制人的军事行动,深入敌国遏制恐怖主义的蔓延,也只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这一逻辑不仅打破了美国外交一贯的“超脱于外,平衡获益”的历史传统,而且错解了恐怖主义产生的真正根源,错用了“老办法”来解决“新问题”。在国家间层次,军事方法是决定性的,它可以颠覆一个政权,甚至使一个国家在世界政治版图上永远消失;但恐怖主义与其说是政治性命题,不如说是经济、社会问题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其解决方法只能是综合性的。
由于认识的偏颇和方法选择的不当,美国的军事行动轻而易举地“铲除”了萨达姆政权,却也激发了恐怖主义的“潜力”。一些小盟国撤军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不是致命的,可怕的是,占领军不得不同时应对来自于地方武装和恐怖分子的“混杂威胁”。美国提出的“中东民主共同体”计划,也引起了阿拉伯国家的疑虑和不安,加剧了该地区的政治动荡,也导致了这些国家国内原教旨主义势力的增长。美国遭遇这些的原因,与其说是布什和新保守派没有为“建立友好政权”做好准备,毋宁说先发制人战略从开始就含有一些不切实际的成分。
第二,“巩固和强化与盟国关系”与自由选择多边主义
先发制人战略虽然客观上也需要盟友的支持,但是布什一直没有将二战以来的“盟国一致”原则当作美国军事行动的决定性因素。而且,阿富汗“反恐”战争对美国行动正义性和国际号召力的“成功”验证,使布什对伊拉克战争的胜利信心十足。
以美国的实力和地位,它和主要盟国的关系不会因为一两次分歧而走向破裂,但是从伊拉克战争来看,这些分歧对美国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视:其一,行动中盟友反对者的掣肘和行动后相互妥协的高成本,使美国不能充分实现其行动前的战略目标;其二,盟友反对者的独立倾向受到刺激,从长远讲不利于美国“一极”统治的实现;其三,盟友支持者会因反对者的存在提高要价,美国只能做出更多的让步;其四,盟友间也需要“大国一致”,一些较小的盟国可以“搭车”,却很难在关键时刻提供可靠的帮助。
如果今后美国仍以伊拉克方式继续实施先发制人战略,那么布什一边“巩固和强化与盟国关系”,一边追求行动自由的“盟国战略”,很可能会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新保守派设计的“自由选择多边主义”,即“根据不同的外交问题,选择不同的盟友支持”的理论,做起来比说起来难得多。
第三,绕开联合国的军事行动与借重联合国的治理进程
在伊拉克问题上,联合国充当的“配角”角色以及一些小国向强权靠拢的“自我保护意识”,皆彰显出既有国际机制在维持世界秩序方面的无效和无力;而重建工作的回归却又证明联合国仍拥有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正统性,美国依然需要联合国来加强其“软力量”。战时美国可以单独行事,但在战后没有联合国对其合法性的追认,就难以成事。这些事实也显示出“先发制人”战略本身蕴含的一组矛盾,即美国的单边行动与“多边理想”之间的不可调和性。
美国霸权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美国主导下的多边体制,通过“制度”与“力量”的结合来维持世界体系的稳定。这也是美国自认为优于以往任何帝国霸权之处。新保守派一方面强调“力量”的扩张及其效能,把联合国贬低为“世界官僚主义组织”,另一方面却也要让美国的行动为“自由国家”树立榜样,依靠美国的“道德优势”和“善性本质”来维持领导地位。在伊拉克方式中,这种榜样是很难树立的,因为“自由选择多边主义”干扰了美国与盟国关于“民主共同体”观念的共识。长此以往,美国会因小失大。
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影响
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破坏了现有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和多边机制的有效性,也给新世纪国家间良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阴影。伊拉克战争之外最令人担忧的是,先发制人战略作为一种模式近两年来正在像毒菌一样,在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和比较活跃的地区行为体中间蔓延开来。这些国家也在像美国一样,摆出强势姿态,明确打击对象,加强军事准备:
2003年11月,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如果“先发制人”使用武力的原则在国际实践和国际生活中得到确立,为捍卫本国的国家利益,俄罗斯将保留“先发制人”使用武力的权利。
2004年3月,日本防卫研究所发布年度《东亚战略概观》,明确提出日本自卫队应确立先发制人战略的观点,声称如果发现朝鲜准备用弹道导弹袭击日本,自卫队有权对其导弹基地发动先发制人的攻击。
2004年3月,英国首相布莱尔在演讲中除了为伊拉克战争辩护外,呼吁联合国修改国际法以授权进行类似“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行动。
此外,法国、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也都相继提出了“先发制人”主张。
如此一来,“先发制人”一时成了“世界潮流”,似乎用之就是抓住了战略主动权,不用就会损害国家利益。“先发制人”之风推动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尚武倾向,对于世界和平的长久维持显然不是什么好事。而且,在共同“反恐”旗号的背后,对“威胁来源”的不同认识和判断,反映了不同国家迥异的心理动机。比如俄罗斯认定的主要威胁是国内肆虐的恐怖主义分离势力和北约快速的东扩步伐,其选择是被动的;日本的理由则是几乎不可能对其构成多大威胁的一个弱小邻国,其选择是主动的,显然另有所指。比较而言,作为一个对侵略历史没有进行充分反省的国家,日本的这一战略倾向更具危险性,更容易对地区乃至世界秩序造成威胁。
作为一种典型的“权力至上”的现实主义战略观,先发制人的蔓延虽不至于从根本上改变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总趋势,却真实地映射出国际力量结构失衡状态下大国角逐消极的一面。可悲的是,除美国之外,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有足够的能力改变它。在可预见的未来,如果美国成功实现伊拉克的“政权改造”,“先发制人”还会被炒作的更加火热,因为美国和“盟友”会变本加厉地借“传播民主价值观念”之机,扩张国家权力。
先发制人战略与中美关系
九一一以前,布什的对外政策主要是尝试性的,基本都是依照旧有的传统,从大国实力竞争和防止出现“挑战者”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九一一以后,先发制人战略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开始由重视“传统安全”议题转向“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重。由于战略关注点的分散和复杂化,美国暂时无力大幅增加对中国的地缘压力,在“反恐”战争中借重中国的一面增多。在国家安全战略中,布什明确把中国排除在恐怖主义和“流氓国家”等现实敌人之外,并将中美关系归于“大国合作”范畴。至今,中美合作框架基本保持的了良性发展的局面,美国对中国在朝鲜半岛核问题和阿富汗重建进程中的表现比较满意,布什及其的主要成员对中美合作关系大都持肯定意见。
但是,我们只能以一种审慎乐观的态度看待“反恐”战争中的中美合作,因为:第一,中美整个合作进程仍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合作关系主要局限于“问题”层次,没有也很难步入机制化轨道。受到实力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中国很难对周边之外的美国行动加以有效约束或享有实际发言权。第二,特殊时期的关系缓和消解不了美国人内心深处在如何处理对华关系上的心理矛盾。美国至今认为,中国在努力寻求美中关系稳定化的同时,将会继续寻求机会削减美国在东亚的地区影响力;中国之所以经常“含糊”地阐述国际主张,就是想为发展国力赢得更多的时间。而且在美国人的心目中,“流氓国家、武器扩散”等问题或多或少都与中国有一定的联系,不能期望美国会在“反恐”战争中进一步加深与中国的合作关系。中美关系的主要矛盾仍是结构性的,即不管中国以何种方式崛起,美国都不会不加防范。
如果美国能够成功解决伊拉克和阿富汗问题,中美关系还能不能维持目前的良好状态,仍是个问题。
先发制人战略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一贯奉行的是和平外交政策,不主张单方面动用武力来解决问题,因而也不会仿效美国,将“先发制人”纳入战略轨道。但是,我们在批判有些国家通过先发制人谋求狭隘国家利益的同时,却不能忽视它作为理论模式的一些新颖之处。
第一,兼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议题的综合安全思路。“国土防御”和“先发制人”,作为九一一以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调整的两大任务,实际上比较科学地将两类安全问题、将现实需要和维持美国优势的长远目标结合了起来。布什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与其说是战略目标,不如说是达到新目标的重要手段;与其说被迫行动,不如说抓住了行动的机遇。同美国一样,中国的发展也同时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双重挑战,决策者只能用一种统筹观念,才有可能分清不同问题的轻重缓急,做出最符合国家利益的战略决策。
第二,战略选择中的“前瞻性”国家利益观念。
先发制人在新保守派那里既是一种战争模式(preemptive war),也是一种超前型思维方式,而且后者比前者重要的多。对于其他国家也存在这样一个“真理”:只有提前预测甚至感受到安全问题的危险性,才能早作打算,早作准备,并在事实上节约解决成本。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亚太地区性大国中唯一没有提出“先发制人”的国家,中国承受了更多的压力,也更需要缓解这些压力。以暴易暴的方式并不可取,却也不能因此否定了这种思维方式的独到之处。
第三,安全问题的现实主义分析起点。先发制人战略思路,以“丛林状态”看待国家间关系,以强大的防务保障安全,以绝对的力量优势谋取胜利,是彻底现实主义的。美国的姿态既反映了当今国际政治的现实,也塑造了这一现实。深受美国影响的其他国家即使不承认现实主义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也只能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作为分析安全问题的出发点。当然,纯粹的现实主义方法有其弊端,比如强调“道德”而忽视规则,倡导“正义”却难免“利益交换”。避免这些弊端的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但问题的分析起点必须是现实主义的。
先发制人战略的前景
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给很多国家增加了战略压力,美国似乎也在一日之间变成了无以约束的“暴君”,可以到处挥舞大棒。但是,新保守派以外美国保守阵营的大多数人,传统上并不认为美国可以滥用武力,因为“美国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像十字军东征一样铲除挡在前面的每一个邪恶政权”,而是要严格地将“虚幻的愿望”与国家利益区分开来,“审慎地”依据国家利益分配资源。共和党保守派内部的这一分歧对行政当局的牵制作用不易低估。比如,伊拉克重建中美国遭遇的挫折,已经使先发制人战略的实用性遭到质疑。温和保守派鲍威尔在解释该战略时辩称,“所谓先发制人,是针对阻吓无法产生效应的非国家威胁如恐怖分子而言……这决不是要取代阻吓,而是要辅助这个策略……我们的战略并非根据先发制人理论制定……它只是一种策略和手段,还谈不上什么战略甚至理论”。
先发制人战略能否在未来继续执行下去,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第一,美国对伊拉克“政权改造”比较成功;第二,布什连任;第三,存在与伊拉克类似的着力点或再次发生类似于九一一事件的恐怖主义袭击。这几点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
就目前局势而言,先发制人战略的前景、布什的个人政治命运已经和伊拉克重建的步伐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按照美国大选的惯例,在任总统外交政策的成功不一定意味着得分,而外交政策的失误却肯定会导致其失分。虽然离2004年美国总统选举还有半年多,布什同民主党候选人克里在对伊政策问题上的较量已经白热化。
布什在伊拉克问题上走上了“不归路”,因为他只有及时平息伊拉克的混乱局面并在大选前“顺利地”从伊拉克“全身而退”,才有可能获得连任机会,才能将先发制人发扬下去。如果布什成功,“先发制人”战略将会被作为重塑美国精神的“榜样”,但在阿富汗和伊拉克问题彻底解决之前,即使美国“支持恐怖主义”的黑名单列得再长,“伊拉克模型”也不会更多地被复制。否则,布什就有可能成为第二个越战时期的约翰逊。
民主党候选人约翰?克里提出的对外政策主张志在“弥补布什的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战争给美国安全和领导地位带来的损害”:第一,美国的对外军事行动必须首先得到国家立法的授权;第二,为尽快赢得和平,美国需要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第三,美国需要制定一项更为综合性的“反恐”计划;第四,美国在伊拉克的胜利是赢得整个“反恐”战争的关键,但美国在以重建中应通过外交手段建立尽可能广泛的联盟(包括取得联合国的支持)。可以肯定,如果克里当选,美国不会减少对外干涉,但其策略和手段会有较大变化。
⑦ 中国网络安全发展前景如何
全文统计口径说明:1)搜索关键词:网络安全及与之相近似或相关关键词;2)搜索范围:标题、摘要和权利说明;3)筛选条件:简单同族申请去重、法律状态为实质审查、授权、PCT国际公布、PCT进入指定国(指定期),简单同族申请去重是按照受理局进行统计。4)统计截止日期:2021年8月28日。5)若有特殊统计口径会在图表下方备注。
1、全球网络安全行业专利申请概况
(1)技术周期:处于成长期
2010-2020年,全球网络安全行业专利申请人数量及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且自2018年开始,每年专利新增申请数量均在1000项以上。但专利申请人数量整体基数较小,说明行业技术集中在少数的申请人手中。
注:未剔除联合申请数量。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⑧ 国外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我们有何启示
在实践上,应加强公私部门合作,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
可借鉴英国、欧盟等的做法。
成立网络犯罪中心,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情报事务处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搜集与研判;建立网络安全国际合作部门,负责加强国际网络安全合作。
加强公私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发挥公私部门的优势。引导私营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小组或协会,加强业内之间、业内与政府之间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与沟通,提升应对网络威胁和攻击的能力;同时可加强产学研和政企合作,通过企业与高校合作、政府与企业合作、政府与高校合作等多方机制,培养高学历、高水平的网络安全人才。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4.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网络安全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2.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3.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4.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5.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⑨ 中美互联网差异在哪
互联网用户数量、互联网的安全性、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