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Ⅱ 关于网瘾的倡议书
“文明上网,远离网瘾”倡议书
同学们:
随着计算机的迅猛发展,它已进入并深刻影响我们的生活。网络已成为大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不良资讯、长时间上网等也危害我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沉湎于网络将严重影响我们的学业。
大学生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的一个群体,大学生网民毋庸质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实施网络安全工程和网络文明工程,大学生理应发挥其重要作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单位曾共同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倡议:“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公约》表达了我们的心声。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学生的文明上网意识,我们向全校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公约,争做网络道德的模范。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的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二、遵守公约,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我们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的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文明环境。
三、遵守公约,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我们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同学们,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远离网瘾。让网络陪伴你健康成长!
Ⅲ 净化网络环境,文明上网倡议书
我觉得吧对造谣者处罚太轻了,判个几年看谁还敢造谣。
Ⅳ 中国青少年网络安全公约内容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实施,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
(4)国务院网络安全倡议书扩展阅读:
相关背景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人民大学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10时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郑重按动键盘,正式揭开了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上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主页面,宣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正式发布。
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这是我国青少年网络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在今后的网络使用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Ⅳ 上网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
一下都是借鉴,非原创。
1.......
面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网上咨讯,年轻一代的辨别和自律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为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向全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
遵守网络文明公约 争做文明上网人
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工具,已经走进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从它刚刚兴起直到现在的风靡一时,年青的我们凭着对新鲜事物特有的接受能力,一直都是它忠实的应用者,无论是学习、休闲还是交流,网络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利处的同时,由于我们辨别是非的经验不足,一些网络糟粕也随之侵袭着我们的心灵。到底怎么样才算是文明上网?反过来网络最大的文明又应该是什么?
其实,关于网络所出现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11月,团中央等8个单位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倡"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只要我们正确健康地上网,网络就会成为我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现在,我们不仅学校有电脑,而且很多家庭都有了电脑,那我们在使用网络时该注意什么呢?
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现在人们对我们中学生上网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不是玩游戏就是聊天。其实,网上学习,天地宽广。在网上学习,可以查关于学习的资料,也可以在BBS上与同学交流学习的经验。这样好的条件,何乐而不为呢?但凡是不良信息的网站,不应该浏览;不健康的聊天室,都应该马上离开;如果不小心点击出了不健康的页面,应该马上关闭。
网络语言尤其是对于正处于青春期与成长期的我们而言具有强烈的吸引力。青少年永远是时尚和流行的载体与传播者,网络上的个性也在我们身上表现的淋漓尽致。网络语言这些独特的表达方式,反映了我们的个性和联想能力。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特征——年轻的心态和不拘一格的想法。但是自从“第四媒体”互连网出现以后,任何一个连接到互连网的人都能够把自己的言论传播到网络上去。网络在带来发表言论,表达思想机会的同时,也导致了“滥言时代”。网络的虚拟性,使的埋藏在人们心底的许多东西都迸发了出来,特别是许多不健康,不文明的东西,“反正都不认识现实的我,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许多人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成为了不文明事物和行为的传播者,甚至是始作俑者。作为我们青少年应严格规范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上网使用不文明用语,在网络上不讲脏话不带粗口,做到时时使用网络文明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
3........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道德的规范。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的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我们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的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我们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
4......
随着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从事研究、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互联网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们的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这个时代也被誉为“网络时代”。但是我们也很不情愿的看到,互联网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尤其是对青少年影响尤甚。有多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异度”空间,乐在其中欲罢不能,寄生于网吧,甚至以身试法。为加强全校师生的网络道德,引导同学们文明上网,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学校三年三班学生发出倡议书、学校领导利用国旗下讲话向同学们提出要求:希望同学们要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争做网络文明的小使者和网络文明安全的小卫士。把握好上网时间,培养身心健康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自己总结一下,筛选出有用的段落。
整理起来,应该够了。 - -。。。。。。
Ⅵ 健康上网的倡议书
什么意思
去163注册时的那个资料就是了嘛
Ⅶ 关于网络的倡议书200—400字(小学)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已广泛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健康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依法办网、诚信办网、文明办网风气的形成,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环境,根据中央文明办、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局办《关于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网站”活动的通知》(文明办[xx]9号)要求,结合国家本年度有关强化互联网管理的工作重点,我办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认真执行网站备案管理规定,标注网站备案号,及时报备网站主体变更信息,不在网站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二、完善网站信息安全责任制,配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用户信息保护,确保不发生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不提供涉黄、赌博、暴力等网络游戏,营造有利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环境;
四、自觉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不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反对和抵制操纵网络舆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等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不断提高应对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能力;
六、积极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低俗信息专项整治、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等活动,不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低俗、非法收售药品等信息:
七、文明办网,诚信自律,不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和虚假发票信息,努力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我们热忱期待各单位积极参与文明网站创建活动,共同为促进全市互联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Ⅷ 关于绿色上网的倡议书。
关于绿色上网的倡议书篇一:
青少年朋友们:
互联网是一个信息内容、种类和数量空前丰富的媒体,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习生活方式。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6000万上网人数中,2000万网民是青少年,青少年已日益成为当代“网民”主流群体,这反映了我们当代青少年接受新事物、掌握新知识的能力是强大的。通过上网,我们不但可以学到网络知识和网络技能,还可以配合课堂教育接受全省最优秀教师的同步辅导,更能开阔视野,拓展教育空间,提高综合素质。同时通过各种网络教育,我们还可以根据个人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内容,发展自己的个性化特长。互联网已成为我们寻求知识了解社会的便捷工具。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高速传播的信息中也充斥着诸如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个别同学因过分沉溺于虚拟时空而影响了学习, 这些负面影响都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倡导绿色上网,保证青少年有一个健康纯净的网络环境一直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心愿。
为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提高学生的网络文明和应用意识,来安县妇联发起了“倡导绿色上网,共享健康网络”活动,旨在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成就更好地服务于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通过互联网汲取更多有益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鼓励、引导青少年健康、安全地使用互联网,共享与世界同步的网络文明和信息文明。
让我们积极参与到“青少年绿色上网”活动中来,努力学习网络知识和技能,通过网络寻求更多有利于自己成长、学习的信息和知识。抵制网络上反动、消极内容对自己的侵蚀,并且积极参与到清除网络垃圾的行动中去。树立健康上网的新风尚,创造全新的网上生活方式。自觉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相信:通过参与“青少年绿色上网”活动,同学们能在网络中获益匪浅,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早日为我国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绿色上网的倡议书篇二:
全体同学: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随之掀起了网络热潮。网络改变了我们生活。但我们也清楚的看到,互联网负面影响也有显现,尤其是对中学生的影响尤甚。网上的腐朽文化,对部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进行侵略;网上的黄色流毒,对部分学生的身心进行摧残;网上的暴力文化,对部分学生的行为进行误导。对少数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让我们感到非常痛心。在我们学校也大量存在着在家上网、在校逃学外出上网、用手机上网等现象的存在,对我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很大影响。 为了在全校倡导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学习上网,远离低俗,远离毒源,营造校园网络文明、健康的环境。特向全校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1、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争做网络道德规范榜样。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2、养成在校不上网、双休日合理上网的好习惯,不沉迷于网络,不登陆、浏览不健康的网站、视频、图片等,不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谣言和反动不健康的言论。
3、各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召开专题班会,引导广大学生正确认识沉迷于网络的危害,学会正确对待使用网络资源,讲述沉迷于网络的危害,倡议文明合理上网。
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去创造。让我们积极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关于绿色上网的倡议书篇三:
XXX:
为在全校师生中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氛围,增强青少年朋友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养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网络生活方式,向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坚决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二、不进入青少年不该进入的网站,自觉抵御色情网站,做到不碰、不沾、不看、不传。
三、正确把握上网时间和上网时段,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拒绝网上赌博。
四、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优势,吸取知识,增长本领,丰富阅历。
五、严格遵从网络规则,恪守网上道德,不黑他人网站,不改他人网页,聊天讲文明,发帖遵法律。
青少年朋友们,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现了一幅崭新的生活画面,美好的网络生活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网络生活方式,珍惜美好时光,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习,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