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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网络安全红线落地指导与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1 22:05:15

㈠ 安全生产红线怎么理解

安全生产红线是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应同时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到位、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区划分到位、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到位、安全质量整改闭合到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在改建、扩建、新建、技改等项目时。

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和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应坚持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施工方案。



(1)产品网络安全红线落地指导与解读扩展阅读:

习近平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认识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总开关、总枢纽,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用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

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红线,推动安全发展。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绝不能踩踏。招商引资绝不能成为招伤引灾,增产扩能绝不能埋下隐患。绝不能搞那些降低安全标准、违反安全规定的所谓一站式服务。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城市安全运行、企业安全生产、公众安全生活。以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应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各级职能部门应落实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各类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与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㈡ 如何解决企业远程办公网络安全问题

企业远程办公的网络安全常见问题及建议

㈢ 2019年全国两会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提案分析与解读

众所周知,网络已经变成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事物,也许就在此时,你刚刚刷完朋友圈,正在用电脑或者手机浏览我们的文章,但是,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却也往往忽视了网络对我们的威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安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两会期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CEO严望佳女士给出了以下三个方面提案:

2018年全国两会提案汇总
2018两会 政府工作报告 (全文) 2018两会 教育改革 2018两会 房产税 两会2018 医疗改革就医 2018两会 中国要干这60件大事 2018两会 房价趋势 两会2018 事业单位改革 2018两会 养老金上调涨工资 个税改革 2018两会 教师工资
一、信息安全——保证电子政务云有效实施

有两个词语在近些年频频被提及,那就是云计算和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云计算和大数据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为我们带来了一个跨时代的变化。云的推广与应用,也为电子政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关键点便是信息安全是否能够有效得到保证。我国现在电子政务云面临的问题有三,首先是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其次是虚拟化及多租户的安全威胁;最后是应用与数据集中带来的威胁。

法律方面,没有相关法规管理就会导致有许多隐患的存在;技术方面,云计算又和传统IT有不小的区别,我国发展的并不完善,在接口平台环境都资源方面仍处在一个欠缺的状态;而云计算和大数据将资源集中整合之后带来的风险也会对安全造成威胁。总之这几方面对电子政务云的管理、产品、技术都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我们应该建立完整的一套标准,从上到下规划好每一步,避免数据的泄露。同时政府应多鼓励引导厂商和企业的合作,建立良好的环境,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成的安全体系,从内到外保证信息安全的可靠性。对于云厂商而言,还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从最根本出发,解决安全隐患。

二、自主改变——安全信息掌控在手

我国的安全信息化产业正在迅速发展,产品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向着集成系统化发展。随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的开放,产品生命周期短,安全泄露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现在使用的芯片,操作系统,软件等产品,核心内容还是掌握在外资手中,因为政治,市场等原因,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国家再不对安全系统加以重视,没有完善的系统制度,那么就无法有效的防范供应链风险,我们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有利于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但如果审查内容还停留在技术层面上,也会有威胁存在。所以要进行全方位审查,才能保证信息安全自主可控。如果每一个供应商都能够向网络安全审查备案机构提供供应链上下游环节的情况,整个供应链就能够做到一环一环的透明化清晰,通过透明达到掌握和可控。划分详细的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范围;建立详细的透明供应链登记名录;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中规范采购行为,通过上述三点的操作全面贯彻下去,相信可以有效的控制在供应链环节对于信息安全的可控性。

三、明确领导——推动安全信息体系可靠发展

我国目前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多是在等保、分保制度基础上,满足合规性即可,也不注重以效果为导向,导致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还停留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低的层次。如果整体行业在低等级中循环往复,那么安全保障能力肯定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这时就需要国家站出来成立一个新的体系来打破这种长期不变的体系。

首席信息安全官职位的设立是为了更细化分工,从更专业和明确责任的角度来对安全体系负责。而在关键基础设施、敏感部门、政府机构等推行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是希望基于用户的视角起到一个引导推动的作用,促进厂商的发展,使我国的安全产业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当然实行这个制度还需要对任职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以保证首席信息安全官的专业性。

总而言之,建立一个全面的网络安全体系,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各种网络安全制度的建立以及行业的整合,可以确保所有人的用户权利得到保障。 ;

㈣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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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网络安全法》解读系列之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解读
本条款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强调了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进行重点保护。国务院将制定相应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解读
本条款说明了要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和谁来负责制定规划。

㈥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㈦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从此有法可依,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等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共七章七十九条,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维护网络主权与合法权益。

该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

专门拿出一章的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大网络安全投入、研发和应用,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护水平。

强调网络运行安全。

利用两节共十九条的篇幅作了详细规定,突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1+X”监管体制,打破“九龙治水”困境。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利益者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章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置运营者,以及网信、公安等众多责任主体的处罚惩治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总体来说,该法呈现出六大亮点明确禁止出售个人信息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从法律层面明确网络实名制;把对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为;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㈧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

等级保护2.0标准主要特点

首先,我们来看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的主要标准,如下图:

说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的特点,马力副研究员表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象范围扩大。新标准将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列入标准范围,构成了“安全通用要求+新型应用安全扩展要求”的要求内容。

二是,分类结构统一。新标准“基本要求、设计要求和测评要求”分类框架统一,形成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支持下的三重防护体系架构。

三是,强化可信计算。新标准强化了可信计算技术使用的要求,把可信验证列入各个级别并逐级提出各个环节的主要可信验证要求。

“标准从一级到四级全部提出了可信验证控件。但在标准的试用期间,对于可信验证的落地还存在诸多挑战。所以,我们希望与这次参会的所有硬件厂商、软件厂商、安全服务商共同努力,把可信验证、可信计算这方面的产品产业化,来更好地支撑新标准。” 马力副研究员说到。

等级保护2.0标准的十大变化

随后,他为大家解读了等级保护2.0标准的十大变化,具体如下:

1、名称的变化

从原来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再改为《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对象的变化

原来的对象是信息系统,现在等级保护的对象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对象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广电网、电信网、专用通信网络等)、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

3、安全要求的变化

由“安全要求”改为“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

安全通用要求是不管等级保护对象形态如何必须满足的要求,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提出了特殊要求,成为安全扩展要求。

4、章节结构的变化

第三级安全要求的目录与之前版本明显不同,以前包含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现在的目录包含: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对此,马力副研究员指出:“别小看只是目录架构的变化,这导致整个新标准的使用不同。1.0标准规定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全部实现。现在需要根据场景选择性的使用通用要求+某一个扩展要求。”

5、分类结构的变化

在技术部分,由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变更为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在管理部分,结构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调整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维管理。

6、增加了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云计算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云计算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的位置、虚拟化安全保护、镜像和快照保护、云服务商选择和云计算环境管理等方面。

7、增加了移动互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移动互联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移动互联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无线接入点的物理位置、移动终端管控、移动应用管控、移动应用软件采购和移动应用软件开发等方面。

8、增加了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物联网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物联网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感知节点的物理防护、感知节点设备安全、感知网关节点设备安全、感知节点的管理和数据融合处理等方面。

9、增加了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章节针对工业控制系统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需求。对工业控制系统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室外控制设备防护、工业控制系统网络架构安全、拨号使用控制、无线使用控制和控制设备安全等方面。

10、增加了应用场景的说明

增加附录C描述等级保护安全框架和关键技术,增加附录D描述云计算应用场景,附录E描述移动互联应用场景,附录F描述物联网应用场景,附录G描述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场景,附录H描述大数据应用场景(安全扩展要求)。

等级保护2.0标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为了让大家更为直观的了解等级保护2.0标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我重点通过PPT来阐述。

首先来看看新标准结构:

2008版基本要求文档结构如下:

新基本要求文档结构如下:

安全通用要求中的安全物理部分变化不大,见下面:

网络试用版到***版被拆分了三个部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中心在强调集中管控的时候,再次强调了系统管理,审计管理,安全管理,构成新的标准内容。具体如下:

演讲***,马力副研究员对几个扩展要求进行了总结展示。他强调,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将替代原来的GB/T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并呼吁大家认真学习新版等保要求。

㈨ 产品网络安全红线分为哪几类问题

产品网络安全红线通常分为两类问题。
分别是主动防御技术和被动防御技术。
主动防御技术,这种技术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技术:加密、身份验证、存取控制、授权和虚拟网络;被动防御技术,这种技术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技术:防火墙、安全扫描器、密码检查器、记帐、路由过滤和物理及管理安全。

㈩ 网络安全管理如何加强(2)

网络安全管理如何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相关建设和管理,学校于2002年就确立了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管 副书记、副校长直接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领导体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校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校园主网站建设与维护、网上舆论分析与引导、网络信息监控、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并对各二级网站的内容进行日常监督、协调、管理、指导。学校网管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并对校园网内的二级域名资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学校实验与设备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校内各单位按“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对部门网站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监控。为加强对于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我校还建立了舆情分析机制和网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学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舆情汇集、研判和快速处理的职责。

为确保网络文化建设的规范性,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紧 密结合学校实际,陆续出台了《四川师范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四川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今年,学校又发布了《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校园网络新闻发布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对校园网络信息的发布、审核、监控及相关工作绩效考评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这些制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扬校园网络文化主旋律;提高校园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加强监管,净化环境,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氛围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学校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为校园网络文化乃至于整个校园文化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通校务信箱,推动民主管理,营造共建共享的文化氛围

四川师大校务信箱系统是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设计制作的一个具有学校校务管理功能的网络留言和回复系统。该系统很好地结合了学校公共事务管理特点,运用网络Web技术和数据库技 术,把与学校公共事务管理相关的各种要素都集中放置到一个网络系统之中,构建起一个人人可以平等参与的互动式交流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广大师生员工乃至社会各界都可以直接与校方管理者就相关校务问题进行无障碍的沟通与交流,而且这些交流的信息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开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及其处理流程,只要不是涉密的信息,都有可能在这里被呈现于公共视野之中。因为该系统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公开性,所以在这里进行意见表达,还有许多其它沟通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自由提出疑问和建议,更容易讲清楚,讲透彻。校务信箱系统的开通还有利于促进学校勤政、廉政建设,减少和消除腐败,杜绝“暗箱”操作等;同时,它在推动学校信息化建设、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了师生员工对学校事务的关心和兴趣等诸多方面也起着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广大学生就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提出各种问题后,校内各单位都将根据工作职能及时予以回复并给出处理办法,使有序、民主、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日益浓厚,深受学生好评和欢迎。

(三)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控,为校园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一,加强网络的技术防护。由于网络具有信息发布平台开放性、信息发布来源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各种安全漏洞、不良网站及“网络黑客”的存在,给高校网络 信息安全工作带来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对匿名用户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一些不宜宣传或不健康的内容极有可能通过网络渗透进校园网。针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面临的这种复杂情况,早在2003年,校党委宣传部和网管中心即建成了以“防火墙”网络安全技术为支持的校园网防护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对各类有害网站和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进行封堵,并能较有效地抵御校内外“黑客”的攻击,还能对校内不良或者不健康的网络信息和上网行为进行监控,为构建健康的校园网络文 化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技术防护。

第二,加强对校内论坛等网络交流平台的监管。为活跃和繁荣我校网络文化,我们开辟了以师大论坛为主的校内网络交流平台,下设数十个子版块,涵盖文学、艺术、政治、经济、电脑技术等各个方面。就运行情况看,上述平台上的交流文章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也出现过一些过激言论,也有一些持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争论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为此,学校党委宣传部协同有关部门对校内论坛等网络交流平台加强管理,管理者既有网络技术人员,还有德育工作者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学校每学期都要对各版块的“版主”进行专门的政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删除错误的信 息,切实把所负责的版块建设成健康、高雅、科学、文明的交流平台。另外,凡申请在学生寝室上网或申办“论坛”者,须填写申请书、责任书,并经所在学院书记 签字批准才能入网。学校还组建了网络信息员队伍,他们由德育工作者和部分学生骨干组成,在校党委宣传部指导下,定期整理论坛上的讨论热点及主要观点,捕捉和反馈重要信息,掌握网上动态,以适当方式制作和发布积极信息,及时处理消极信息。

(四)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加强网络阵地建设,构建网络德育平台

学校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因势利导,大力加强网络阵地建设,不断将各种文明健康的文化信息输入校园网络,并以此为依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了使校园网成为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阵地、示范区和辐射源,学校将网络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进”的新载体,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了思 想政治教育网页,用先进文化占领网络,引导青年学生坚定理想和信念,用科学的观点分辨是非。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政治教育学院等单位还开辟了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页,在上述网站、网页上,以问答、纲要、述评、案例分析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分门别类地提供大量的党史党建知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知识,并针对校内外各种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及时转载权威媒体的论述和同学们有代表性的观点,帮助同学们树立先进的文化观念和正确的价值取向,使校园网络成为弘扬主流文化、优化校园环境、塑造校园精神、培养合格人才的阵地。

(五)建设高素质的网络文化建设者队伍,为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我校在校园网络文化 建设和管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学校认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者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才能适应大学生群体不断变化的思想特征、情感特点、行为特色,才能对这些变化加以敏锐观察,准确分析,正确引导。为此,学校着重抓了两支队伍的建设,一是校园网络日常管理与维护专业队伍建设,二是网络红客和评论员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校园网络日常管理与维护专业队伍建设。 学校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要求,以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校团委、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和部分学生干部为骨干,建立和培养了一支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学生思想状况和上网规律的网络工作队伍,并着力加强该队伍的两个方面能力的培养,既监控网络舆情的能力和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学校每年都要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业务进修,接受专门培训,提高他们甄别问题、应对问题的工作能力。学校凭借这支工作队伍,建立了功能完备、多级防范的网络管理体系,坚决删除“黄色的”,着力疏导“灰色的”,积极营造“红色的” 和“绿色的”校园网络文化环境。

第二,加强网络红客和评论员队伍的建设。 学校目前组建了一支包括12名教师和50名学生在内的稳定的网络红客 和评论员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特约评论员参与评论引导工作。这支队伍非常熟悉大学生思想动态、高等教育规律及学校校情,且热心于此项工作。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增强舆论引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学校在门户网站和各级网站上不定期推出他们撰写的高质量的述评文章,与学生进行平等的沟通与交流,就学生有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通过有理、有力的深入分析,引导大学生运用正确的理论和观点去解疑释惑,增强大学生的信息解读能力、对网络文化的辨别能力和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

(六)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情况调研,加强关于网络文明的宣传和教育

为深入了解大学 生利用网络的现状和网络对青年学生的影响,学校定期组织校内有关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学校网上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特征。学校还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及时了解大学生上网时间、上网目的、上网收获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学校对校园网络文化显在、潜在的积极影响、消极影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形成若干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加强相关建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成效的思路

主动占领网络阵地,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工程建设。新时期,高校要重视“红色网站”建设,打造“品牌栏目”,专门建立能充分体现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观点、方法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或在高校网站主页的突出位置设立德育教学专栏,注意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网上正面的宣传和正确的信息传播。校内各单位还要按照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性的原则,在部门网站上开设思想政治教育频道,建立“网上答疑”、“网上讨论”系统,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通过网络 进行交流解答。同时,也可以在网络上提出一些焦点、难点、疑点问题供学生讨论,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力。为此,我校将进一步改变客观上存在的,大学网络思政教学资源提供与使用方面的条块分割状态,真正实现共建共享。构建全方位的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

(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教育

高校在网络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引导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垃圾的侵蚀,恪守网络规范,约束网络行为,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做到文明上网,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网络文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将积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弘扬民族精神,强化爱国主义意识,帮助他们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驾驭网络的能力,加快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知识的普及,培养大学生掌握信息技术,提高信息素养和网络意识,使他们学会利用网络进行交流沟通,利用网络进行科学研究,利用网络全面发展自己。在网络文化建设过程中,还要重视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心理辅导,积极开展网上心理咨询,防止不当使用网络导致人格障碍和心理障碍,让大学生逐步适应数字化环境,真正成为网络世界的主体。

(二)培养一批专兼职结合的网络德育教学工作者队伍

大多数 高校承担网络德育教学工作的,大多是专门的德育工作者,具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但是,他们其中的相当部分老师只具备简单的网络技术,在内容上也只不过把原来的课堂教学照搬到网络上,根本没有依据网络德育教学的特点来设置,导致网络德育教学没有特色,甚至枯燥乏味。因此,我校将重点培养一批专兼职结合德育教学工作者的队伍,确保参与德育网络教学的必须是能够适应网络文化、具有网络文化创新能力的高校教师,并组织有关专家,开设一些上网引导课,让大学生懂得在互联网这个知识宝库中到底能做些什么,如何利用网络获取、使用与自己的专业相结合的信息等问题,同时,完善兼职的网络德育工作者还应和校内的网络红客和网络评论员一起,在校内论坛上就热点问题进行主动导贴,积极跟贴,及时发布正面观点,及时引导网上舆论,切实有效地全方位提高网络德育教学质量。

(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为提高健康高雅的校园网络文化对于学生的感染力和影响力,进而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我校认为,可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兴趣爱好,开展电脑网络知识大赛、电脑软件展示大赛、电脑技能大赛、个人主页大赛、电脑美术设计大赛等,使科技活动在信息领域得以不断地深化和拓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同时,通过引导学生参与网络文化建设,使他们对网络生存方式和现实生活的关系产生正确认识,发挥网络文化的教育功能。另外,还可通过组织IT 校园行、网上冲浪等活动,丰富同学的课余文化活动。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网上网下结合,利用校园网络这一功能强大的宣传媒体为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渲染气氛、报道活动情况,使校园文化活动质量更高使传统的校园文化活动焕发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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