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石化网络学院 安全生产法 怎么学
只要自己想学,找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书记或光盘影像资料,自己拿出时间认真自学就可以学好了。
安全设备系统管理员应依据中国石化信息安全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制定、配置具体网络安全设备的安全策略,并且进行规范化和文档化,安全设备的策略文档应妥善保存。对关键的安全设备要采用双机热备或冷备的方式进行部署以减小系统运行的风险。
安全设备部署应依据中国石化的信息安全规划统一部署,保证安全设备的可用性。安全设备部署的具体实施须经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保留审批记录。
‘贰’ 9月新规来了,具体都有哪些新规呢
国家从9月份起正式开始实施一批新规定,这些规定每一项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那么小编就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当然也许有一小部分人会想,这些新规定看着跟我们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实际仔细深究,每一条新规定都跟我们的生活、钱包、教育离不开。每一条都很重要。
‘叁’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
法律分析: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肆’ 安全协议书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安全协议书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确保双方利益,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规范通信机房施工作业程序,提高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安全意识,确保珠海市电信分公司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安全协议书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在通信机房内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二、本安全协议书所指的安全是指:人身安全、电信设备(网络)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等。
第二条 双方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是本协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制止、纠正、处理任何乙方的违章、违规行为。
2、甲方不直接参与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乙方生产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乙方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入甲方认定的要害部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甲方不得无故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房作业须知。
2、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4、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乙方的生产活动必须保障甲方的设备安全。乙方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6、负责施工中施工人员车辆、场地安全及材料保管,做好场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工作。
7、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将施工作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作业计划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同时向甲方了解、调查作业现场的情况和注意事项。
8、乙方施工操作要严格按照电信工程施工规范和通信机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违章操作、野蛮施工。
9、乙方进场施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员到现场随工。
10、在工程施工中,甲方发现通信设备运行不稳定、或有其它危及通信设备稳定运行的情况时,有权力通知乙方停工。乙方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必须立即停工。
11、乙方应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的指挥监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人。
12、乙方的施工作业涉及在用设备或电路的,必须报甲方相关维护部门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保证甲方在用设备或电路安全和通信安全。
13、乙方的施工作业涉及到设备、电源或电路割接时,必须向甲方相关维护部门提交割接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才能进行割接。乙方在割接通信设备侧的电源时必须由甲方派技术人员配合督导,割接时须保证甲方的在用通信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从20xx年1月8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的附属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乙方在甲方码头装卸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认真磋商,达成共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靖江市港口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2、 告知乙方了解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乙方处理大轮靠离甲方码头碰到的各种涉及安全的问题。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撤走在甲方区域内不遵守、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条例和安全指令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甲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大轮生产作业,待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5、 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生产规定的行为,甲方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6、甲方提供乙方大轮停靠泊位,机械和工人视情况而定。
7、双方配合作业中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处理,按照事故责任(全责100%、主责70%、次责30%)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由事故伤亡人员所属方负责处理(发生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赔偿费等由事故伤亡人员所属方先垫付,最后双方按责任一次性解决)。
8、安全责任人: 电话: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及要求。
2、乙方过驳车辆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乙方过驳车辆应按甲方指定线路行驶,司机必须遵守港内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码头限速10公里/小时,道路上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减速慢行,如甲方发现乙方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按甲方《江苏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处理。
4、乙方作业人员上下大轮必须在安全跳板上下,跳板上必须张挂好安全网,
严禁跨船帮,作业人员进入甲方码头区域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穿越甲方区域必须遵守港内道路交通规则,注意观察、避让车辆和机械。严禁在码头门机装卸作业半径和场地作业点内行走站立和蹲坐,严禁触碰甲方机械和电器设备,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吸烟和随地大小便,遵守门卫制度。乙方作业人员在甲方区域发生偷盗行为,按甲方规定处罚(以一罚十),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及时清除洒落在码头、道路上的货物,保证甲方区域干净整洁。
5、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由于未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同时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甲方区域内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向本单位隶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甲方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并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事故调查清楚后由责任方支付。
8、双方配合作业中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处理,按照事故责任(全责100%、主责70%、次责30%)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由事故伤亡人员所属方负责处理(发生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赔偿费等由事故伤亡人员所属方先垫付,最后双方按责任一次性解决)。
9、乙方作业前必须提供进港作业人员名单和过驳车辆车号。
10、乙方安全责任人: 电话:
三、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祠堂铺中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做到学校与家庭共同来关心学生的安全,促使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与学生家长(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协商,特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学生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遵守校纪校规。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则一切后果自负。
三、初中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确保乙方子女上下学途中的安全,甲方要求乙方对子女上下学进行按时接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四、乙方要教育子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严禁子女上下学时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严禁子女上下学乘坐无证车辆、超载车辆、驾驶者技术不熟练的车辆,严禁乘坐残疾车和三轮车,严禁乘坐无营运资质的非法车辆。
五、乙方要向孩子宣讲安全知识,切实关心孩子的安全,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上学、放学途中做到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不在公路和河边追逐玩耍,杜绝孩子进入河、塘、堰、水库玩耍、游泳。
六、甲、乙双方要共同遵守本协议规定,如违反,后果自负,学校概不负责。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祠堂铺中学(盖章)
乙方(学生家长)监护人:
学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两方签订的xx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泥浆供应及砼浇注劳务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劳务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劳务作业分包内容: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第二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进行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交底,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甲方有监督、纠正乙方人员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对不服管理的人员有权命令其停止作业。
3、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生产安全的劳务作业环境,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机械、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4、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进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条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劳务人员施工安全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1、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参加甲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并按照甲方分配职责抓好落实。
2、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3、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3、必须按甲方规定将甲方配发的劳保用品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的童工。
4、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条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改正和补充完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改正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第五条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节,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条生效
此协议作为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附件,具同等效力,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落实交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关于对驾驶员安全法规教育的指示精神,凡在公司入职的司机都应本着与企业同甘苦、共患难、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XX
乙方:XX
驾驶证号:XXXXXX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的招聘、考评、审核、录用及解聘。
2、甲方负责乙方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思想品德、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管理教育。
3、甲方负责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提供车辆的司乘险。
4、甲方根据下列情况,有权终止协议,解聘乙方:
(1)乙方在工作中,主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一年中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属实、且屡教不改的;
(3)消极怠工、欺骗领导,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4)服务不好,有损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爱岗敬业、严于律己,维护公司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劳动就业机会;
2、乙方应爱护车辆设备,执行操作规范,节约油料、器材,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对车辆三勤四检,始终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礼貌待客、举止文明。
3、乙方在使用车辆中,因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件事故,扣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4、乙方因酒后,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肇事逃逸,或不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将承担损失的全部费用。
5、乙方出了交通事故,没有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隐瞒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三、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用车制度,不得公车私用;
2、乙方承诺对于车辆使用中产生的费用将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实报销,乙方若虚假报销系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查实后立即解除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3、乙方承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由于乙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5、乙方若不在工作时间或范围内私自开车,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公司有权核实后立即解除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6、双方就本协议有任何争议的,将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7、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终止协议的同时,乙方需要保证所驶车辆无未处理的重大交通违章。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xxxxxx的安全管理,确保电路、用电安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岗前专业培训,并熟悉单位电力线路分布图,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乙方才可进入甲方配电室进行操作。
3、甲方应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各重点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为乙方提供安全规范的操作环境,有不安全隐患需甲方解决,若出现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4、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应尽全力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持国家颁发的有关证件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章,不得违章操作。
2、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公司对安全的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乙方要做到出现问题时随叫随到,并且在作业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找人顶替,要做好各项记录登记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4、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单位的用电设施,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必须自己配备、使用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专业电工工具,否则,造成任何违章操作的甲乙双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的意外情况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如本协议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执行标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根据市交通局20xx年3月13日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县运管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 公司与挂靠业主(姓名): 车牌号:皖 签订本协议。
一、明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职责。业户应做到谁的车谁负责,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门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时纠正交通运输过程中严重违章行为,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二、业户应负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方面的学习和再培训,运输过程不开“英雄”车,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车辆上路前应当规范装载,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车驾驶人及实际车辆业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定岗位应由具备资质(驾驶员、押运员)人员专业操作。
三、业户负责落实运输车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排除事故隐患的整治,严禁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二维备案、技术性能的检测,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另外,业户应做到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报告、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处理等。
四、业户用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控制为零,重伤人数不得突破控制指标零人。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追究肇事(人)车辆的法律责任。
五、责任期自签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XXXX运输公司 挂靠业户(车主) 签章:
签字: 二O 年 月 日
脚手架搭设单位: (以下称甲方)
脚手架使用单位: (以下称乙方)
根据乙方外墙干挂施工任务的需要,甲方为乙方保留华俊工程机械交易中心外脚手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利于生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外墙干挂工程施工期间的脚手架使用安全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脚手架移交接:
1、甲方应保证移交的脚手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使用要求(乙方自行设计搭设的脚手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移交时甲、乙双方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写脚手架使用和管理移交接记录,正式移交乙方使用和管理。
2、移交完成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脚手架使用费共计 元。乙方接收脚手架后对管辖范围内的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负全部责任。
二、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目标:
1、确保达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每次脚手架单项评分不少于80分。
2、乙方平时接受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査优良率为100%。
3、恶性责任事故零发生。
三、乙方接收脚手架后,乙方对脚手架管理必须做到:
1、保证架子的整体完整、稳固,不能随意拆除卸荷设施、拉结点、架体杆件、安全网等设施。
2、经常检査脚手架是否牢固、可靠,对需拆改的拉结点或其它部位必须有临时加固措施,并及时恢复,对危及架子整体稳定的拆改应有方案,并报总包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3、乙方如需甲方协助拆改架子,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不影响脚手架安全的前提下派人协助拆改,并经双方验收后,乙方才能继续使用,如未经验收乙方强行使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4、脚手板的日常维护(含安全网、脚手板、内防护、墙间封闭、钢丝绳等)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保证脚手架作业面无单板、探头板等,脚手板的日常维护应由特种操作证的架子工进行,如乙方无架子工,可向甲方寻求帮助。
5、及时淸理脚手架上的杂物,以防坠物伤人。
6、乙方应合理安排脚手架上作业,交叉作业应有防护设施,以免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四、为了保证实现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目标,乙方承诺:
1、甲方、监理方对乙方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与违章有权下发书面通知令其整改,对甲方、监理方签发的整改通知,乙方应在规走期限内整改完毕。乙方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停止使用脚手架直至单方解除本协议。
2、在上级部门检食中,若由于脚手架的原因,对总包企业及建造师造成扣分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次扣分合计值5000元计取。
3、在上级部门检査中,若由于脚手架的原因,发生被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等现象,导致本工程未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和关损失和罚金由乙方全额承担。
五、事故处理:
1、乙方接收脚手架后,若由于乙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发生工伤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其善后具体事以及家属的接待由乙方负责处理.
2、若由于乙方的事故处置不当,直接造成甲方行政处罚、诉讼等相应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需要补充的条款:
2、协议未尽事宜,如有必要,可另行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合同的份数
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壹份。
八、合同的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乙方脚手架使用完毕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对高危生产行业在安全方面有了更多的保证,你知道是哪条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在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九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在第一款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在第二款中将300 人降为100 人。删除了第二款中“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的内容,将其移至本法总则第十三条。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二是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中介服务要求。
【释义】
一、本条规定应从人员配备上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因此,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比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 人及20 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 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 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含义有:
1、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除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是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例如,大型服装加工企业;群众性活动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除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风险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例如,个别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人数较少,可只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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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如何学习领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根据该决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
(一)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表解读文章、开展专题访谈,举办知识竞赛,拍摄专题片、制作动漫等方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广泛宣传贯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主动联系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针对各行业、领域的特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
(二)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四)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和读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解读;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编写新《安全生产法》读本(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对立法背景、重要制度、重点条文及有关事故案例进行阐述、解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套释义和读本,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法律的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
三、抓紧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尽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执法规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研究制定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实施办法,编制新的执法文书式样,修订自由裁量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现有执法管理制度,强化执法计划管理,完善自由裁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新《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新《安全生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此,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职方式的规定,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办法,为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等奠定基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的制度,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的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信息简报、调度例会、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适时将对各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检查。
‘柒’ 一般的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该多久做一次,是两年一次吗
一年一次。高危行业(矿山、危化、建筑)以外,一般企业新、改、扩建时,必须走三同时手续(预评价、验收评价),之后没有要求做安全现状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也就是说,危化品生产企业,或者各省自行规定的高危企业,需要三年做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其他类型企业没有明确的要求。
资料扩展:
对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要做好安全现状评价,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和配合协调工作。主要是按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规范标准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做好准备,对生产现场设施设备、工艺、作业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对需要强制检测检验的特种设备、危险场所、重大危险源、其他各种强制要求检验项目进行相应检测,等等;然后按照安全评价有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实施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报送相关安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安监部门要求看是否需要组织专家审查,取得安全评价报告正式稿等待报送;
对于一个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来说,做好安全现状评价的内容就很多了,也很专业。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具备相应行业许可范围;具有相应专业并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专家作为外部支撑;具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各种办公条件、硬件设施和外部环境;
具体到一个安全现状评价项目来说,首先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行业风险及项目规模确定是否需要项目风险分析,然后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派出安全评价小组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察,采集相应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测量,然后组织人员进行报告编制,报告完成后整理档案,进行项目三级审核,由机构负责人签发报告。
‘捌’ 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玖’ 如何开展好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照《安全生产法》进行公司内审,逐条审核各条款的内容在本公司内是否适用。本公司是否符合条款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制定不符合清单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时限。
要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整体制度的学习领会,系统性、全面性地把握理解各项制度;又要突出重点,通过对比前后两部法律的异同,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