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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网络安全产业

发布时间:2022-11-14 19:52:57

Ⅰ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Ⅱ 国家首次官宣“新基建”范围

导读:此前媒体提到的5G、特高压等“新基建”七大领域仅是列举,并非全部,官方首次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

4月20日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官方首次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这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

其中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创新基础设施则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内容。

发改委指出,新型基础设施的内涵、外延并非一成不变,未来将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同时加快5G网络等建设,超前部署创新基础设施。

工信部赛迪智库近日发布的《“新基建”发展白皮书》指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广泛,投资空间巨大, 不过“新基建”建设需着注意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避免政府大规模投资,要以需求为导向,不搞大水漫灌;在实施上要根据战略规划和市场应用需求,统筹规划好新基建长期发展路线图和年度投资计划,防止“一哄而上”和重复建设,避免短期投资泡沫。

涵盖三大领域,投资空间巨大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高层对新基建的重视程度显着提升。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明确强调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此后,央视列出了“新基建”主要包括的七大领域: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

在4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司长伍浩介绍,新型基础设施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

他指出,目前来看,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

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

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伴随着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新型基础设施的内涵、外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持续跟踪研究。”伍浩说。

他表示,近年来,中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正在加快释放。

从信息基础设施看,高速光纤已覆盖全国所有城市、乡镇以及99%以上的行政村,4G网络用户超过12亿,这方面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和进步。

从融合基础设施看,智慧城市建设路径更加清晰,信息技术积极赋能城市精细化管理,助推转型升级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创新基础设施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布局建设55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有力支撑了科学技术研究。

21世纪经济报道从工信部赛迪智库获得的《“新基建”发展白皮书》指出,“新基建”是与传统的“铁公基”相对应,结合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特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为经济社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提供底层支撑的具有乘数效应的战略性、网络型基础设施。

白皮书指出,此前央媒列出的七大领域是“新基建”的重要内容之一,并详细分析了“新基建”在七大领域的建设内容与投资空间。

Ⅲ “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细则(2)

“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细则

广泛应用基础能力提升行动的建设成果,引领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形成适应“互联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形态。

1.线上服务。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便捷服务。构筑统一的网上服务大厅,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服务事项,都要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办理”。暂不具备全程线上办理的事项,要以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预约等方式,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衔接。推广网上维权、网上调解仲裁、网上职业培训等新模式。提升12333电话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微信等服务渠道,实现线上各渠道之间的集成,并与实体大厅服务联动。借助银行、医院、药店等社会服务渠道,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化的服务。

2.协同服务。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社保卡的身份凭证功能,推动持卡办事。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电子档案系统,统一业务入口。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协同办理。构建线上线下相衔接的权益保障平台,支持信访、社会保险基金欺诈、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保障监察等案件的信息协同与共享。构筑和完善跨地区业务协同平台,促进异地协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纸质证明材料,按规定支持相关部门及社会机构联网核验参保状态情况。鼓励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部门协同的网上人才绿色通道。

3.主动服务。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服务诉求的实时感知与动态分析,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主动服务,变“服务对象找我”为“我找服务对象”。通过汇聚整合人口、就业、社会保险等数据资源,准确感知劳动者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准确感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需求,实施分类帮扶和精准扶持;准确感知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障诉求,提供贴心服务。利用旅行、医疗、消费等生活轨迹信息,动态掌握人员状态,辅助判断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资格。借助移动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推进待遇享受资格远程认证。积极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围绕群众关切解疑释惑,及时回应社会舆情。

4.引导服务。构建“就业D图”,全方位、多维度地展现各地区、各行业、各工种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引导劳动者有序流动、理性择业,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设置招聘计划,引导培训机构开发更具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构造人才供需指数,在线监测人才需求,及时公布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升职业技能,引导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通过数据比对和关联分析,定位未参保对象,明确重点扩面人群,探索利用社交网络、城市服务等互联网服务入口推送参保提示信息,提供网上自助参保、续保、缴费等服务,引导广大群众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全民参保。

5.精确监管。建设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监管监控平台,提高监管监控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推动建立统一的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平台,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测。利用互联网数据,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与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信息比对核查,确定需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利用大数据、智慧地图、融合通信等技术,建立智能执法调度指挥平台,为应急指挥、执法调度、移动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就医一卡通,结合参保人员持卡就医购药的轨迹信息,实现对门诊、住院、线上线下购药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推动社会保险与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大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筛查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精确查处。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决策支持体系,及时感知政策实施状况,促进政策完善。构建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失业预警体系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体系。

6.信用监管。依托“人社信用体系”,建立业务分类处理新模式,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信用承诺、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探索通过社保卡查询核验持卡人信用情况,分级授权网上业务范围,分类设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和贷款周期等。推动公务员录用、荣誉表彰等业务环节同步审查信用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依法打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处“黑中介”和协议机构的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引导社会诚信文化。

(三)社会协作发展行动

面向社会输出基础能力提升行动的建设成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服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基础能力输出。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社保卡服务平台,支持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机构通过社保卡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并依托社保卡、个人身份认证平台,开展实名身份核验。开放社保卡支付结算接口,支持与各类社会支付渠道的应用集成。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接口,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

2.业务能力输出。建设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公开资源目录和应用规范,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推动非涉密非敏感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向社会合规开放。开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等证照信息的核验接口,支持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机构的集成应用。开放查询服务接口,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人员就业经历信息、参保信息等查询服务,向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放招聘岗位信息。

3.人社众筹众包。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人社”建设,支持创业者和社会组织开发衍生服务产品。构建面向公众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在线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搭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发展互联网家庭服务模式。构建网络化人才交流合作平台,为各类人才与项目需求提供对接服务。开展医保诊疗信息的挖掘分析,实现对健康状况的监控预警,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面向社会征集运用互联网改进民生服务的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借民智推动民生服务资源应用,形成协作共创的良好生态。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策措施。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优化“互联网+人社”发展环境。支持电子数据、电子签章的使用,保障各项业务的线上全流程办理。规范社保卡发行和使用,保障持卡人线上线下的用卡权益。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与使用管理制度。

(二)完善业务管理。简化优化业务经办流程与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处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整合优化服务窗口,实行综合柜员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管理服务标准化。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和业务单据,探索免填单业务经办方式。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协同办理机制。

(三)提升技术保障。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构建全国一体化的“人社云”,加快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制定基础信息库、云平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标准,规范接入接口,确保各系统、各应用的有序对接和第三方应用的安全接入。

(四)强化安全保障。加快“互联网+人社”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加强密码保护,推进全网全域的安全监控。建立数据分类应用、分级保护机制,外部机构接入安全审查、验证机制,以及网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人社”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创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部级主要负责规划指导、标准制定、经验总结和推广实施,统筹安排全国性重点建设任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落实各项行动计划,并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展行动主题。

(三)加强资源调配。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众包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人社”行动,进一步拓展经费保障渠道。

(四)开展示范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业务领域开展“互联网+人社”创新应用试点,通过在技术创新、业务优化、管理提升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方案和发展模式。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适应“互联网+人社”要求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培训与交流活动,增强对“互联网+人社”工作模式的适应能力,提升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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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5〕40号 文件
对象为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近2015年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意见。 (一)夯实发展基础。1.巩固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增强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未来网络创新试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试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2.强化应用基础。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网、行业云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3.做实产业基础。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云操作系统、工业控制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障安全基础。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二)强化创新驱动。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网络化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融合标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控系统、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 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软件成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加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型生态,促进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着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四)拓展海外合作。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中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七)做好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Ⅳ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创新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思路,寻求文化活动开展的新模式,如通过政企合作、资源共享的方式,联合举办文化活动,借助企业冠名等方式提高文化活动影响力。用各区各型各类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我省各地公共文化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构筑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大小节点,不断充实和扩展文化活动的渗透力和覆盖面。

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助公益性的文化创作、演出、展览、交流、节庆、网络文化内容等项目;以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为骨干,培养街镇(社区)的公共文化积极分子。

吸引和利用社会力量组织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委托生产等形式,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质优价廉、安全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的文化需要。采取购买服务、委托承办、项目外包等形式,吸引社会文化团体、非盈利文化机构在政府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向群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采用政府补贴、资助的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场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充分利用民办非企业机构开展服务。相对于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更有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愿望与潜力,要关注其日常业务工作的社会公益面和服务面,加强引导和支持,利用政府资源搭建平台,使其在服务市民的同时自身得到发展壮大。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各展所长,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的独特作用,共同推动文化建设。在全省各地发展公共文化服务辅助队伍,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鼓励成立各类民间文化社团,壮大社会文化力量。加强对各类文化社团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其朝自我约束、行业管理、规范运行的方向发展,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强大后备力量。

三、拓宽服务渠道,延伸公共文化服务。以公共文化服务为导向,拓宽服务渠道,以政府补贴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帮助开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并形成激励机制,引导社会民间力量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主体,拓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渠道,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化和优质化。

四、积极吸引社会捐助。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捐赠,畅通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渠道,加强对捐赠款项的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捐助公共文化的良好氛围和有效机制。

五、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打造文化企业融资新模式。建议由各市金融办牵头提供服务和信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中介和纽带、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三方联手为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同时,建设一批文化产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基地,实施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对外文化产业工程,推出一批文化品牌、产品,构建积聚优势资源和品牌特色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项目集群,使几个重点城市成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中心。

六、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关系到社会力量办文化的实际效果和质量,甚至关系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对民办公益文化单位业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帮助提高整体素质。政府部门要对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文化经营管理、艺术创作和工程技术人才设立奖励基金,采取文化技术、创作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调动民办各类文化人才的积极性。在强化社会文化人才建设的同时,民办公益文化单位也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承诺服务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以增强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提高社会公信力。

Ⅵ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网络安全监督与保障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需求主导、实用高效、融合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信息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应用。第五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财政、政务服务、通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和网络安全意识。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等享有获取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第七条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信息化发展领域的合作,推动形成网络互通、资源共享、管理互动、服务协同的京津冀信息化协同发展格局。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设区的市网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十条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按照适度前瞻、合理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的原则,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网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信息化发展规划有序推进。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融合与创新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促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应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对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网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报同级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Ⅶ 中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方针

参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3、促进就业创业;
4、推动转型升级;
5、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6、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7、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8、健全支撑体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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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政府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
一、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鼓励政策
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2、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二、互联网行业可以申报哪些政府扶持项目?
1、加强专项扶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应用示范。同时,探索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信贷支持。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互联网 ”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互联网 ”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支持省内地方法人银行根据“互联网 ”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应用迅猛发展
(二)互联网基础设施能力持续提升
(三)互联网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Ⅸ 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出炉 11大重点领域哪些由发改委牵头

12月14日,工信部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出到2018年,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着提高。《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的十一个重点行动领域: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以及七项保障支撑行动。并明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
该行动计划由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在11项重点领域中,有7项重点领域由发改委牵头(位列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见下文标注)。而在保障支撑方面,发改委则肩负着实施重大工程包、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等关键要任。
总体思路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共享;坚持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坚持引领跨越;坚持安全有序。
发展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明确11项重点行动
一、 “互联网+”创业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1.强化创业创新支撑;2.积极发展众创空间;3.发展开放式创新。
二、“互联网+”协同制造。
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产业链协作,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在重点领域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打造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制造业网络化产业生态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牵头) 1.大力发展智能制造。2.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3.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4.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三、“互联网+”现代农业
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加”生态农业新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多样化农业互联网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等负责) 1.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2.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3.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4.完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互联网+”智慧能源。
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革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促进能源利用结构优化。加快发电设施、用电设施和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1.推进能源生产智能化。 2.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3.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4.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
五、“互联网+”普惠金融。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
2.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
3.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六、“互联网+”益民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高效、便捷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消费成本。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网信办、信访局等负责)
1.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2.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3.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
4.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5.探索新型教育服务供给方式。
七、“互联网+”高效物流
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建设智能仓储体系,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网信办等负责)

  1. 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2.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3.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调配体系。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巩固和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电商和跨境电商,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流通、消费更加普及,标准规范、公共服务等支撑环境基本完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2.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3.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4.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九、“互联网+”便捷交通
    加快互联网与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融合,通过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发展,显着提高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和科学治理能力。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牵头)1.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 2.推进交通运输资源在线集成。3.增强交通运输科学治理能力。
    十、“互联网+”绿色生态
    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1.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2.大力发展智慧环保。3.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4.建立废弃物在线交易系统。

    十一、“互联网+”人工智能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创新服务,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2.推进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
    3.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

Ⅹ 互联网行业可以申报哪些政府扶持项目

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

1、加强专项扶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应用示范。同时,探索创新资金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

2、加大信贷支持。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大对“互联网 ”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互联网 ”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支持省内地方法人银行根据“互联网 ”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贷款,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采取银团贷款、“财园信贷通”等方式,支持“互联网 ”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重大项目贷款,省级“互联网 ”专项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引入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各种社会资本以天使投资形式支持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 ”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鼓励“互联网 ”企业上市挂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助。



(10)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网络安全产业扩展阅读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坚持融合创新。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

坚持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引领跨越。巩固提升中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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