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光伏二次设备安防屏
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的是确保电力信息化系统、电力实时闭环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目标是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通过各种形式对系统发起的恶意破坏和攻击,从而防止一次系统、二次系统事故或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出现。二次安全防护是依据电监会5号令以及电监会[2006]34号文的规定并根据电力系统二次系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目的是设计规范电力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划、实施和监管,以防范对电力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电力二次系统是由地理上广泛分布于各级发电机、变电站的业务系统通过紧密或松散的联系而构成的复合系统,它的支持环境既包括各调度网络和厂站的异构计算机系统、局域网络,又包括连通各局域网的电力系统行业外联网。因此,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不同于单纯的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安全,为了确保电力系统业务的安全,必须同时考虑广泛分布而又相互联系的业务系统及其与计算机、通信等基础支持系统间的交互。
●安全分区:分区防护、突出重点。根据系统中的业务的重要性和对一次系统的影响程度进行分区,重点保护生产控制以及直接生产电力生产的系统。
●网络专用:电力调度数据网SPDnet与电力数据通信网SPInet实现安全隔离,并通过采用MPLS-VPN或IPSEC-VPN在SPDnet和SPInet分别形成多个相互逻辑隔离的VPN实现多层次的保护。
●横向隔离:在不同安全区之间采用逻辑隔离装置或物理隔离装置使核心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纵向认证:安全区Ⅰ、Ⅱ的纵向边界部署IP认证加密装置;安全区Ⅲ、Ⅳ的纵向边界必须部署硬件防火墙,目前在认证加密装置尚未完善情况下,使用国产硬件防火墙进行防护。
●安全区Ⅰ是实时控制区(安全保护的核心)
凡是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系统或其中的监控功能部分均应属于安全区Ⅰ。如各级调度的SCADA(AGC/AVC)系统、EMS系统、WAMS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含实时控制功能)以及电力系统实时监控系统等,其面向的使用者为调度员和运行操作人员,数据实时性为秒级,外部边界的通信均经由SPDnet的实时VPN。
●安全区Ⅱ(非控制业务区)
不直接进行控制但和电力生产控制有很大关系,短时间中断就会影响电力生产的系统均属于安全区Ⅱ。属于安全区Ⅱ的典型系统包括PAS、水调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费系统、发电侧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力模拟市场、功角实时监测系统等。其面向的使用者为运行方式、运行计划工作人员及发电侧电力市场交易员等。数据的实时性是分级、小时级、日、月甚至年。该区的外部通信边界为SPDnet的非实时VPN。
●安全区Ⅲ(生产管理区)
该区的系统为进行生产管理的系统,典型的系统为DMIS系统、DTS系统、雷电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以及电力系统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等。该区中公共数据库内的数据可提供运行管理人员进行web浏览。该区的外部通信边界为电力数据通信网SPInet。
●安全区IV(办公管理系统)
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办公管理信息系统。该区的外部通信边界为SPInet或因特网。
●网络安全监测设备
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用以采集变电站站控层和发电厂涉网区域的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事件,转发至调度端网络安全管理平台的数据网关机,并提供来自网络安全管理平台相关服务调用,同时,支持网络安全事件的本地监视管理。
●防火墙
防火墙产品部署在各安全区之间,所有的访问都将通过防火墙进行,不允许任何饶过防火墙的连接。根据业务流量的IP地址、协议、应用端口号、以及方向的报文过滤等安全策略实现安全区之间的逻辑隔离、报文过滤、访问控制、IP认证加密等功能。从而达到了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防护的目的。
●安全审计
网络审计系统采用先进的协议识别和智能关联技术,通过对网络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识别,实时动态的监测网络行为、通信内容和网络流量,发现并捕获各种敏感信息、违规网络行为,全面记录网络系统中的各种会话和事件,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智能关联分析和安全评估。
●防病毒系统
随着电力一次系统规模的扩大,无人值班变电所的全面铺开,电力生产对自动化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自动化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络越来越复杂。同时自动化系统必须保证24h连续稳定运行,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确实可行的防病毒解决方案,来确保自动化系统重要业务不受病毒侵害,保证自动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入侵检测
入侵检测系统(IDS)采用深度分析技术对网络进行不间断监控,分析来自网络内部和外部的入侵企图,并进行报警、响应和防范,有效延伸了网络安全防御层次。同时,产品提供强大的网络信息审计功能,可对网络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记录、审计和重放,使用户对网络的运行状况一目了然。
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技术管理第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应当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 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联接。第七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第八条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第九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第十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第十一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第十二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第十三条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上级专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❸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第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第七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❹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什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是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监控
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发展,对于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技术层面,随着分布式能源、配网自动化、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电力监控系统使用无线公网进行数据通信的情况日益普遍,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伊朗布什尔核电站遭受 “震网”蠕虫病毒攻击事件,反映出对于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电力工控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实践中反映出的关于设备远程维护的防护措施、智能变电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控制区的纵向边界防护强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