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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保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01 13:06:51

⑴ 等保2.0实施一周年,企业如何有效落实合规建设

2019年12月1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大核心”标准(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实施要求)正式实施,标志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入2.0时代。

这一年来,整个信息安全行业需求迎来了重要的边际改善,新机遇、新趋势、新挑战成为了企业合规建设的关键词,“过等保”成为了企业合规运营的必经之路。特别是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金融、教育、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国家先后出台了针对行业的等级保护要求。

等保2.0标准的正式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有效维护各行业关键基础设施与网络信息安全。

等保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政策

2019年5月10日,《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8月30日,紧随其后,《实施指南》正式发布,并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2020年4月28日,《定级指南》正式发布,至此等级保护2.0全套核心标准均已齐备,等级保护全流程均有了可以遵循的国标指引。

Coremail 全生命周期安全解决方案

为了兼顾国家标准和行业特性要求,Coremail依托国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在整体安全规划基础上,从邮件系统应用角度整合产品,同时针对不同的行业,提供了符合其行业特性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满足行业单位等保合规需求。

安全邮件产品

Coremail安全邮件解决方案,针对等保扩展要求中的终端访问安全、通信安全、数据存储安全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覆盖,在满足等级保护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助力行业用户打造具有自身特点的邮件系统。

在终端安全方面,Coremail邮件客户端支持Android、iOS、Windows、Mac多终端绑定,并且使用SSL/TLS、国家商用加密算法等多种加密传输技术,使得国家标准安全协议和Coremail私有协议并存,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登录安全除了已有的二次验证、弱密码检测、登录限制策略以外,也会新增一种“安全设备验证”的安全登录认证方式,用户只能使用可信任的安全设备才能登录,否则禁止登录,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不仅如此,Coremail还提供提供审计记录、邮件备份、邮件归档、镜像容灾等多样安全功能保障邮件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全流程等保服务

等级保护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Coremail论客凭借着深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安全服务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等保服务。

在定级备案阶段,Coremail将对等保政策进行相关解读,协助整理邮件系统的相关信息;对于自查整改流程中,资深工程师一对一跟进,针对自查结果,进行针对性的定制邮件系统整改方案;在等保测评中,资深工程师跟进测评全过程,邮件系统及相关操作系统不合规项一站式解决;对于备案审核与督察,Coremail将对等保定级年度检查进行全跟进,为等保相关安全检查提供协助。

专家级技术团队

而其他安全公司或邮件厂商相比,Coremail论客拥有一个专家级的服务团队,在之前的电子邮件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上,Coremail论客服务副总裁吴秀诚直接参与了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等保扩展要求的制定。这些丰富的经验都能够有效地帮助行业用户从整体的角度进行合理规划,构建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需求的邮件安全解决方案。

等级保护制度不仅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保障国家、企业和用户网络安全的重要举措。未来,Coremail也将积极响应国家对信息安全建设的部署,实现真正增强数据存储、传输的数据安全,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推动我国电子邮件安全的建设与发展。

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原则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精神,山东省软件测评中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在工作手册上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

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主要标准如下: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相较于1.0版本,2.0在内容上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1.0定级的对象是信息系统,2.0标准的定级的对象扩展至: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以及大数据平台等多个系统,覆盖面更广。
再者,在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由原来的最高定为二级改为现在的最高可以定为三级。
最后,等保2.0标准不再强调自主定级,而是强调合理定级,系统定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备案,定级更加严格。
总结通过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开展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安全规划、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技术检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流程是什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备活动的工作流程: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备活动的目标是顺利启动测评项目,准备测评所需的相关资料,为顺利编制测评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备活动包括项目启动、信息收集和分析、工具和表单准备三项主要任务。这三项任务的基本工作流程见下图:

一、项目启动

在项目启动任务中,测评机构组建等级测评项目组,获取测评委托单位及被测系统的基本情况,从基本资料、人员、计划安排等方面为整个等级测评项目的实施做基本准备。

输入:委托测评协议书。

任务描述:

a) 根据测评双方签订的委托测评协议书和系统规模,测评机构组建测评项目组,从人员方面做好准备,并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应包含项目概述、工作依据、技术思路、工作内容和项目组织等。

b) 测评机构要求测评委托单位提供基本资料,包括:被测系统总体描述文件,详细描述文件,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报告,系统验收报告,安全需求分析报告,安全总体方案,自查或上次等级测评报告(如果有),测评委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状况与发展以及联络方式等。

输出/产品:项目计划书。

二、 信息收集和分析

测评机构通过查阅被测系统已有资料或使用调查表格的方式,了解整个系统的构成和保护情况,为编写测评方案和开展现场测评工作奠定基础。

输入:调查表格,被测系统总体描述文件,详细描述文件,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报告,系统验收报告,安全需求分析报告,安全总体方案,自查或上次等级测评报告(如果有)。

任务描述:

a) 测评机构收集等级测评需要的各种资料,包括测评委托单位的各种方针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过程管理记录、被测系统总体描述文件、详细描述文件、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报告、安全需求分析报告、安全总体方案、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详细设计方案、用户指南、运行步骤、网络图表、配置管理文档等。

b) 测评机构将调查表格提交给测评委托单位,督促被测系统相关人员准确填写调查表格。

c) 测评机构收回填写完成的调查表格,并分析调查结果,了解和熟悉被测系统的实际情况。分析的内容包括被测系统的基本信息、物理位置、行业特征、管理框架、管理策略、网络及设备部署、软硬件重要性及部署情况、范围及边界、业务种类及重要性、业务流程、业务数据及重要性、业务安全保护等级、用户范围、用户类型、被测系统所处的运行环境及面临的威胁等。这些信息可以重用自查或上次等级测评报告中的可信结果。

d) 如果调查表格填写不准确或不完善或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较多,测评机构应安排现场调查,与被测系统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了解。

输出/产品:填好的调查表格。

三、工具和表单准备

测评项目组成员在进行现场测评之前,应熟悉与被测系统相关的各种组件、调试测评工具、准备各种表单等。

输入:各种与被测系统相关的技术资料。

任务描述:

a) 测评人员调试本次测评过程中将用到的测评工具,包括漏洞扫描工具、渗透性测试工具、性能测试工具和协议分析工具等。

b) 测评人员模拟被测系统搭建测评环境。

c) 准备和打印表单,主要包括:现场测评授权书、文档交接单、会议记录表单、会议签到表单等。

输出/产品:选用的测评工具清单,打印的各类表单。

⑸ 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导思想原则和要求

等级保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定有一定的原则需要遵守,今天,我们通过对比和中有关描述,来看一下有关原则哪些是一如既往不变的部分,哪些是在不断发展中拓展出来的内容。有关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最要由《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下面看具体内容:
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对信息系统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2)依照标准,自行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及标准,要求信息和信息系统按照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自行定级、自行保护。
(3)同步建设,动态调整。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4)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教育、国家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用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重要网站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基本模型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等级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主动防御、整体防控、突出重点、综合保障的原则,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保护、保密和密码保护措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坚持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的原则,对网络分等级进行保护,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还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明确责任,共同保护。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是依照标准,开展保护。国家运用强制性法律及规范标准,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要求,科学准确定级,实施保护策略和措施。
三是同步建设,动态调整。网络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因网络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是指导监督,重点保护。国家指定网络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行业专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指挥调度、内部办公、管理控制、生产作业、公众服务等业务信息系统和网站;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的工业控制系统;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平台、重要业务系统和网站;数据中心、大数据服务平台、云计算服务平台、智能设备设施及数据资源;其他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这个原则最早是由《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提出,等级保护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与等级保护在文字上描述有一定的出入,不过有关原则和指示精神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从66号文我们看到,文件将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有关《关于印发
的通知》
公通字[2004]66号文五个“有利于”在以前的公众号文章中已经简单说过,见《等保重要政策文件66号文明确四个责任》。总体来讲,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仍然是当前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⑹ 有没有详细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流程介绍谢谢了。

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五个规定基本动作: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具体细节:

定级阶段:

网络运营者确定等级保护对象,明确定级对象,梳理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及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备案阶段:

第二级及以上网络运营者在定级、撤销或变更调整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时,在明确安全保护等级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机关备案,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整改阶段:

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分五步进行:

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工作部门,建设整改工作规划,进行总体部署;
确定网络安全建设需求并论证;
确定安全防护策略,制定网络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根据网络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实施安全建设工程;
开展安全自查和等级测评,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及安全问题,进一步开展整改。

注意:全国各地区政策不一样,以实际情况为准。

等级测评阶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分为4个基本活动:测评准备活动、方案编制活动、现场测评活动、分析及报告编制活动。

监督检查阶段: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涉及相关行业的可以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必要时,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以上都是摘自时代新威官网,里面等保干货非常多,解释更加规范、准确。

⑺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一) 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二) 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
(四) 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
(五) 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
(六) 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
(七)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
(八)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
(九)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 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
(五)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六) 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七) 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
(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
(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⑻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关于网络安全等级的保护制度是:规范计算机系统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标准以及管理办法。安全工作的整个流程分为五个环节,包括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网络安全领域实施的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⑼ 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系统定级阶段
(一)责任人
?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
? 市信息办安全中心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1.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报批稿)》,自主确定系统等级。
2.可聘请专家对定级情况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参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告。
3.市信息办安全中心负责定级的咨询服务工作(定级方法及流程),开通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热线。
(三)工作成果
? 专家评审意见
? 信息系统安全定级报告
二、系统定级备案阶段
(一)责任人
?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
? 市信息办
? 各区县信息办
? 市电子政务等级保护专家组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1.系统定级备案材料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系统情况、信息系统定级情况、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提交材料情况;
? 备案电子数据:利用备案软件生成的rar文件
2、系统定级备案材料的报送方式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通过公文交换报送至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 备案电子数据:邮件发送(或由专人递送)至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
3、各区县信息办负责汇总所掌握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每月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
4、市信息办接到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对系统安全等级进行初步审核,如果:
? 接受备案,撰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A;
? 资料不全,撰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B;
? 明显定级不准,提请市电子政务等级保护专家组进行再评审,同时撰写《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C,并正式复函备案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
5、由市信息办牵头,成立市电子政务等级保护专家组,定期对备案明显不准的系统进行再评审,并协调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对系统级别进行调整。
(三)工作成果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A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B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情况复函》-C
? 《XXXX信息系统定级专家评审意见》
三、评估和整改建设阶段
(一)责任人
?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市信息办
? 市电子政务等级保护专家组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1.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系统的风险评估和整改建设工作, 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系统等级保护整改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办;
2.市信息办安全处、安全中心负责等级保护咨询工作,并推荐具有资质的风险评估实施单位、检测机构以及安全服务公司。
3.市电子政务等级保护专家组,负责电子政务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整改建设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工作成果
? 等级保护整改建设方案;
? 整改建设方案的评审意见;
四、等级测评阶段
(一)责任人
?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市信息办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落实系统安全等级测评资金保障工作,同时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 二级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由运营单位选择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等级测评,形成等级测评报告,上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办和区县信息办);
? 三级(及以上)系统的等级测评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实施。
市信息办安全中心负责跟踪重要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工作的进展。
(三)工作成果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 重要信息系统等级测评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阶段
(一)责任人
?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市信息办
(二)工作内容和标准
?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各委办局信息系统(尤其是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 对于本市重要的电子政务系统,市信息办将分批用两年的时间对所有重要的电子政务系统完成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三)工作成果
? 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 检查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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