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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情报共享和保护法案

发布时间:2023-01-05 08:00:42

1.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案例说明网络安全立法的重要性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

从民法到刑法多层次保护,尽快制定专门法规
“网络隐私权保护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对网络隐私权的维护,既有传统隐私权的普遍性,同时也要充分体现网络的特性。”柳经纬认为,“从我国立法来看,立法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是多层次的。首先是宪法层面的保护,如宪法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层面的保护,这方面主要有两部法律,一部是民法通则,另一部是去年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后者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刑事立法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在人民网访谈时指出,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等。比如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有可能会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攻击他人的电子邮件系统也有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罪。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方面,柳经纬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立法保障、政府监管等方面,对网络侵权行为虽然进行了规范和落实,但还需要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隐私权侵犯的新特点,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尤其在网络运营商自律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自律规范和协调机制。”张新宝教授指出。
对于网络隐私的立法保护,相关专家认为,应在考虑本国国情,比较考察世界先进国家有关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具体来说,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加强对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另外,还应重视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调整,尽快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网络电子产业的发展开辟一条更为坦荡的道路。

国外建立的一些网络隐私保护法案:

1、美国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比较重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但是宪法、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都足以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2、欧盟建构完备的法律框架
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另外,与欧盟成员国有特殊关系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也非常重视对网络隐私权,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

3、日本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
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82年9月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隐私保护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明确原则、正确管理原则。此外,1998年,日本还通过了规制公共机构的《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3. 网络安全法是为了推动构建什么样的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法是为了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3)网络情报共享和保护法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4. 谁能给我介绍各国关于网络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各国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一方面,过去在现实空间中遇到的各种道德和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网络空间中来;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又产生了许多现实空间中没有过的新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网络管理,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络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该法规涉及了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和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权益等问题,并作出了种种规定。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一项方案,批准成立国家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法》。美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起诉滥发垃圾邮件者,并提出索赔要求。1996年2月,美国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通讯净化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这一法案尽管受到健康舆论的广泛支持,但却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网上刊物出版界)和电脑界一些组织的反对,声称它违反了关于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从而引起了一场诉讼。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一法案违宪,使它终于未能实行。不过2000年4月美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网上保护法》却得到了实施。该法规定商业网站收集年龄在13岁以下少年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网上聊天室时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① 在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强调要防止互联网络受到“污染”,要求经营联网业务的企业承担义务,使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1997年8月,德国制订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即《多媒体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互联网空间的行为实施全面的法律规范的专门立法,法案确立了传播自由和责任并重的原则。该法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提到了三点:1.对自己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2.对网上提供来自他人的内容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负有责任;3.对于仅仅提供了进入通道的网上信息不负责任.。一般认为它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会产生重要影响。 英国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指的是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象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互联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 新加坡政府在1996年3月颁布了有关网络的管理条例,要求提供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传播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及政治动荡的信息。1996年7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以便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传播的侵害。 在韩国,为了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政府的情报通信部2001年出台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规。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予以重罚。与此同时,这一法规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由于网络传播的国际性,各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有效地规范网上行为、尤其是打击网络犯罪,单靠一国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各国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挑战,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为此,欧盟委员会曾于1996年10月通过了《互联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和人的尊严》绿皮书。绿皮书中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欧盟委员会还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采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从1998年起,泛欧组织欧洲委员会决定由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下属的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美国也参与了起草。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正在草拟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犯罪行为的多边协定。人们预期它会带来在网络管理方面更多的国际合作。 回顾历史,人类的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总是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传播方式的更新而不断发展的。而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往往是把双刃剑,既能带来新的飞跃也会带来新的挑战。世纪之交兴起的互联网络的情况也是如此。相信经过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进步人类的共同努力,互联网事业也必定能兴利除弊,把人类的传播活动和世界新闻事业带进一个全新的时代。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2.html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信息交流和新闻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它的发展也带来某些负面后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首先,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检查控制的情况下在网上传播信息,因而为有害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的方便。特别在一些非正规的网站网页或个人传播活动中,各种信息泥沙俱下,良莠混杂。散布虚假消息、谣言传闻者有之,宣扬迷信、传播邪教者有之,煽动民族仇恨、助长种族歧视者有之,这些都会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资料显示,世界各种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意大利的末世派等都设有网站,法**组织在全球25个国家都设有网站,光在美国就拥有八十多个网站,还有13种语言版本。至于传统媒介上常见的色情内容更是网络天地间挥之不去的有害气体。据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专家组在1995年的调查报告称,在美国多数家庭电脑连通的网络中,有85%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录像,电子公告板储存的数据图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秽内容。这些都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对青少年成长更有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网络传播具有很强的自由度,发布的言论不易查究责任,因而很容易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网上散布流言蜚语、造谣诽谤他人,损害别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些现象时有所见。也有的故意在网上制造舆论,伤害法人或自然人的信誉,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或政治斗争服务。另外,网络服务商为了管理或个性化服务的需要,一般都要求消费者登记自己的有关情况,这里也往往存在收集和使用不当的问题,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三,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上行为不象现实世界中那样可触可摸、有据可查,因而也为某些刑事犯罪带来了可乘之隙。通过网络诈骗钱财、从事毒品交易、密谋恐怖活动、甚至为卖淫嫖娼牵线,诸如此类的犯罪活动并不罕见。也有些计算机高手,通过网络窃取商业机密、政治军事情报。还有一些出于种种目的蓄意攻击破坏网络的“黑客”,严重威胁着计算机的安全。据美国军方一份报告透露,1999年五角大楼计算机网络受到“黑客”攻击达25万次之多,其中60%达到了目的。2000年2月7-9日,由美国开始的一起严重的黑客袭击事件,包括Yahoo!(雅虎)、ebay.com(电子港湾)、amazon.com(亚马逊网上书店)、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在内的8家世界着名网站遭到有组织的猛烈攻击,网站运作瘫痪数小时,震惊了全世界。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1.html 中国网址导航 www.pronoti.com

5.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若工作人员将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则从重处罚。犯此罪者,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处以罚金以及有期徒刑。《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其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归罪的做法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正式施行。其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了系统规定。个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首先,网络运营商一方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其必须确保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在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再者,网络运营商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收集从事该项业务的任何非必要信息,并且需要在使用完毕后定期清除,确保掌握最少数量且最短时间的用户个人信息。再者,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以用户同意为前提,不得有任何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转让、泄露等。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来说,本身即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而言,《网络安全法》中在网络信息安全专章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规制,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有所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非信息主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确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同时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经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转让等。可见,在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中保护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晰。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有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列举,并进行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明确读者个人信息应得到妥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明确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保密。可见,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的运用十分广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但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实践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通过对应的法律来进行行为规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多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有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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