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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左胜高

发布时间:2023-01-06 10:04:29

‘壹’ 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的业务也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接的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复杂的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全球互联网(Internet)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系统和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在系统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系统的连接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在连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时,基于网络连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整体的网络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拓扑结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和网络管理的安全等。

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信委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x政办[20xx]140号)的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局的办公网络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信息网络安全组织落实情况。

成立了县卫生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臵了专职信息安全员,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为确保信息网络安全,我局实行了网络专管员制度、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以有效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我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网络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四个确保:一是信息安全员于每周五定期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二是制定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实行领导定期询问制度,由信息安全员汇报计算机使用情况,确保情况随时掌握;四是定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加强安全防范。

(三)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制定了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随着信息化

程度的深入,结合我局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二是严格文件的收发,完善了清点、整理、编号、签收制度,并要求信息管理员严格管理;三是及时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更新,对重要文件、信息资源做到及时备份,数据恢复;四是计算机由专业公司定点维修,并商定其给予应急技术支持,重要系统皆为政府指定的产品系统;五是涉密计算机经过了保密技术检查,并安装了防火墙。同时配臵安装了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安装了针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专业杀毒软件;六是涉密计算机都设有开机密码,由专人保管负责。同时,涉密计算机不和其它计算机之间相互共享。对重要服务器上的'应用、服务、端口和链接都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加固处理。

(四)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情况。 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由专职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有害信息的制止和防范情况。

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我局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存在散播不当政治言论等有害信息的现象,并安排信息安全人员定期浏览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党政机关保密工作。

制定了县卫生局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办公系统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对计算机享有独立使用权,计算机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为其专有,且规定严禁外泄。

(七)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卫生系统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对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制定了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加强日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存在问题

根据《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一是信息管理技术人员较少,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二是规章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但还不完善,未能覆盖信息系统安全的所有方面;三是个别职工保密意识还不够高,要加强防范意识;四是遇到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

三、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自查中发现的隐患与不足,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应围绕信息系统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重点在完善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上下功夫,认真开展整改工作。

(一)强化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演练、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处臵、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备份等各项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二)强化制度保障。一是以制度为根本,在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制度的同时,安排专人,完善设施,密切监测,随时随地解决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安全事故;二是不定期的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从而提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建议举办信息安全技术培训班,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单位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和保密意识。

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二: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非涉密网络保密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港北保发〔2016〕4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非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非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有关非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方面的各项规定,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安全保密有关事件的发生,现将开展检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非涉密网络属局域网类型,网络终端数量10台,网络使用部门有3个,即:局长办公室1台;党组书记、副局长办公室4台;局办公室5台。

二、保密管理情况

(一)是否对非涉密网络处理信息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确不允许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检查情况:我局对非涉密网络处理信息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否制定了非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检查情况:我局制定有非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三)是否对非涉密网络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检查情况:我局定期组织对非涉密网络开展保密检查。

三、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一)是否与涉密网络连接,连接控制措施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检查情况:我局与互联网连接采用物理隔离,与其他涉密网络无连接。

(二)是否介入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

检查情况:我局无介入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

(三)是否在非涉密应用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检查情况:我局没有在非涉密应用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四)是否在非涉密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上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检查情况:我局没有在非涉密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上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

(五)是否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检查情况:我局有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贰’ 专家解读2019年《网络安全法》草案

一、重大历史进步

网络安全不是今天才重要,网络安全立法也不是今天才迫切。十二年前的中央文件曾罕见地以书名号明确了立法任务,可见决心之巨。只是网络安全立法之路实在艰辛,时国务院信息办审时度势,由信息安全条例角度入手,并连续数年推动其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二类立法计划,之后未能再进一步。2008年后,国务院信息办职能整体划转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方面意识到制定条例未必就比人大立法容易,且国务院行政法规无力调整现行上位法的法律规定,遂决定返回制定信息安全法。然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颇多领域亟待立法,国家立法资源有限,每个部门允许提出的立法建议屈指可数。工业和信息化部既要考虑信息化立法,还要考虑工业立法,一半指标已不得用,而信息化方向还有一部历史更为悠久的电信法望眼欲穿,信息安全法终究连个队都没排上。期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不计其数,社会公众翘首以盼,均无果。

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这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立法程序,这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欢欣鼓舞之所在,不是因为草案具体内容,而源于征求意见本身的象征意义。时至今日,我们对网络安全立法不是搞清楚、看明白了,而是问题更多、更复杂了,很多观点分歧可能更大了,网络安全立法难度不降反升,但突破恰恰在此时。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中央领导同志英明决策,切实将网络安全提升到了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高度,不但作出“网络强国”的全局战略部署,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等,无一不历经多年论证而蹉跎,今朝方开花结果。

诚然,网络安全立法工作十分艰巨,草案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今天的一小步,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一大步。我们应该宽容它、呵护它,使其不断成熟、更加科学,成长为护佑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参天大树。

二、彰显国家意志,确立基本原则

草案在“总则”和“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部分提出的宣示性条款远较其他法律为多,还设立一条倡导性条款(即“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作为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这些“软性”法律规定确有必要,其意在于宣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举措,从而为整体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不能简单地通过不上网、不共享、不互联互通来保安全,或者片面强调建专网。要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维护网络安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新本领,而不是因噎废食、自甘落后。

二是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草案虽未作解释,且一笔带过,然犹有石破天惊之意。

三是开展国际合作。网络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对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持积极态度,合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治理、技术与标准、打击违法犯罪等,目标是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四是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多年 实践 和各国经验表明,网络安全工作离不开统筹协调。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权威性。草案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应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等跨部门工作,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对网络安全审查、重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新出现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由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办法或组织实施。由此,政府向解决分散、多头和重复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指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对外宣示主张,对内指导工作;其次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网络安全规划,确保战略落地,确保这些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工作有目标、有任务、有举措、有监督。

七是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网络安全建设中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

八是加大财政投入,以加快产业发展,深化技术研发,提升网络安全创新能力。

九是做好宣传教育和 人才 培养工作。首先,要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其次,要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进入正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CIIP)是各国的通行举措。虽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CIP)涉及物理设施安全,与前者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在多数情况下已可以混用。CIIP/CIP一直是各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重点,有的国家甚至以CIIP/CIP战略代指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我们国家在2003年时已经要求“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并且在实践中明确了基础信息网络是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重要信息系统是银行、证券、保险、民航、铁路、电力、海关、税务等行业的系统,即俗称的“2+8”,相关保护工作也常抓不懈。但整体而言,我们与国外差距很大,已是国家安全的软肋,草案为此设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一节。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已经开展了网络安全建设的国家,其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几乎都远超过我们,例如美国有17类,而我们则有很多重要系统尚未纳入保护视野。草案首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公共服务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商系统。最后一类系统中很多由私企运营,运营者可能对其列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适应,但当网络服务商的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时,其安全已经不再是企业自身问题,而成为一个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甚至国家安全问题,理应承担更多责任。一些国外机构可能会拿这个做文章,但事实上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有87%受私营企业控制。

二是明确了保护要求。等级保护是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提出的制度,其对全国各类信息系统提出了分五个等级的通用安全要求。恰恰因为通用,这个要求只能是基线(即基本要求),其有必要但并不足够,特别是不足以反映应用模式日趋复杂的异构系统的动态防护需求。此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很多工作,不仅仅是提出系统自身的保护要求、加强系统安全建设那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和公共平台建设,不能由一项制度取代其他制度,理应对此建立专门制度。草案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于某些重点要求,如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等,草案则在具体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三是划定了保护责任。草案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解决了其保护责任模糊不明的问题。他们有必要从国家安全角度承担防护责任,但这个责任毕竟是有界限的。大家希望知道做到什么程度就无责了,也关心自身的权利如何保障。对很多重点行业的信息技术或网络安全部门来说,这不仅仅是免责的需要,也是推动工作的需要,因为这些内设机构如果没有强制性依据,很难得到业务部门的配合。此外,以前我国重点行业的网络安全监管责任也很不明确。似乎谁都可以进入机房检查,但谁都不用负责,重点行业往往无所适从、疲于应付。为此,草案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这是一个重要进步。考虑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确涉及多个部门,草案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杜绝某个部门前脚走,另一部门后脚来的现象。

四、兼具综合法与专门法的特点

网络安全包含的内容太多,当前需要立法规范的事项也很多,于是就有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争议。一个基本事实是,目前世界上鲜见网络安全的综合法,有名的美国《计算机安全法》实际上针对的是美国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近几年美国国会讨论的《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增强法》则主要解决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

作为第一部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不应该计算在内),草案首先要体现综合性,其侧重点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规定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这首先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如对境外违法信息予以阻断、实施网络通信管制等);其次,这些规定和措施往往经过了实践检验,部门间争议较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四是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形成制度框架,这些基本制度带有全局性、基础性,是推动基础性工作、夯实基础能力所必需。

此外,为了突出实用性,草案还应部分体现专门法的特点。这应从三个方面去考虑:

一是实施重点防护,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内容等重点安全关注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防范重大威胁。例如,信息系统安全受控于人是我们面临的心腹大患,斯诺登事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风险所在,这就要对供应链安全进行规范。

三是对普遍性、长期存在的社会诉求予以响应。

总体看,草案比较好地处理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但个别条款还是过于纠结细枝末节(如网络运营者的分项安全保护义务不必展开),或细致到了足可取代部分专门法的地步(如个人信息保护应制定专门法,原有条款似可删减后将重心转向规范信息内容安全)。除了个人信息外,草案没有突出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更多保护,如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不是为了解决公民作为受害者“报案无门”的困窘,这不能不说是小的遗憾。

五、“网络安全”的定义还可以更为妥帖

“网络”和“网络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题眼。但草案给出的这两个定义却使整篇草案黯然失色,效果有云泥之别。近年的工作中,我们用过“信息安全”,也用过“网络安全”,学者们各抒己见,一些部门也喜欢朝向有利于自身职能的角度去解释,这些自不待言。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已经基本将其统一为“网络安全”。当然,国安委还是使用“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法》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但这些已不会造成工作上的障碍。

只是这个“网络安全”实是“CyberSecurity”之译,非“NetworkSecurity”。这里面的“网络”其实指的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因此,当草案试图从“网络空间”的内涵上去解释“网络”时,便挑战了大众的科技常识底线,且出现了“网络是指网络和系统”的尴尬。当然,如果就这么用下去,倒也自成一脉,但草案转眼就去使用狭义的“网络”了,如“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数据”、“网络接入”等,这里都是指的“network”。由此,草案中频繁出现自己与自己打架的情况。

而草案中的“网络安全”定义也需修改。现有定义不但丢掉了信息内容安全,更是与“网络空间主权”没有关联。

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网络就是网络,不要让网络去包括信息系统。即,自始至终使用传统意义上的“Network”概念。对于“网络安全”,则按“网络空间安全”去解释即可。

另外,草案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确有必要,但尚缺乏实践经验的制度安排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一处理十分务实、有益,但对于什么是“原则性规定”则要仔细琢磨。

‘叁’ 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迎新政

鉴于此,网络安全保护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通过对硬件、软件和数据的保护,让网络系统运行安全,网络服务正常提供,成为我国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此背景下,此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密码法草案》等多部法规,给予网络安全重视、鼓励和引导,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护航。

而近日,我国也是再度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网络安全保护推向新阶段。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其主要从范围定义、责任义务归属、实施落地以及追责等方面,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障的核心要素及关键战略性资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部署。

根据条例表示,所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 科技 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从《条例》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有重要决定权,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在于业务是否重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会随着业务的影响而改变,随着信息化潮流的发展而扩展。因此《条例》明确,要通过一个国家统筹的多级立体化协同综合防控体系来有效保护。

在《条例》中,重点强调了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此外,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若运营者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关部门未能履行关保护监督职责的,也将依法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而针对实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条例》也作出相应规范。其特别强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违法必究。

总的来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对国内外网络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积极应对,为下一步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按照计划,《条例》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国网络安全保护将迈入全新阶段。

‘肆’ 有国家网络监管局这个部门吗

在我国没有国家网络监管局这个部门,与之类似的有网络安全管理局。

网络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拟订电信网、互联网及其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

承担建立电信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等。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伍’ “新基建”视野下网络安全新趋势

“新基建”的推进必将带来一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推动 社会 经济模式和产业模式的新变革。网络安全作为“新基建”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必然会迎来产业发展的新机遇。

1.“新基建”提速离不开网络安全保障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在“新基建”中被重点提出,是对我国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的重要方向。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支持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智能家居、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多样化的交互智能的应用场景。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但要考虑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等自身架构的安全,而且要考虑在“新基建”形成的广泛应用场景的安全,不同场景的安全需求各有差异。因此,网络安全需要与“新基建”紧密联系,形成共成长、共协同的服务模式。

工业互联网让工业企业间逐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工业信息安全作为工业数据及网络控制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在其建设及发展中尤为重要。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深入发展,生产网络和管理网络不断融合,工业数字化在打破生产与管理网络界限的同时,企业与外网链接的次数和数据交换量也在快速增长,工业体系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网络安全威胁开始向工业环境渗透,工业领域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工业信息安全也将是“新基建”的重点考虑问题,工业安全的重点也从IT防护扩展到“IT+OT”防护,即针对业务流程和数据进行的系统性防护。在工控系统安全方面,边界和终端安全防护是现阶段的主要手段,防护技术仍在 探索 当中。在工业网络和工业云方面,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已成为重要趋势。据赛迪顾问预测,到2022年,我国工业信息安全市场规模达到307.6亿元人民币。

2.行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动网络安全领域投资

交通、能源、制造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快,国家监管必然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满足网络安全合规性,此类行业将在国家政策推动下加大网络安全的投资力度。在“新基建”中,加快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网的进一步发展,加快特高压和新能源 汽车 充电桩的建设,则是重点要推动能源网的发展。在融入5G和人工智能技术之后,交通网和能源网将会部署各种低时延感知的传感网络,遍布在全国各个地方和各种环境,进行大连接的感知。在这种大连接的感知中,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因此,在交通网和能源网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投入,传统行业的网络安全市场将有较快增长。

3.数字基建进一步促进网络安全向服务化转型

随着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安全更趋向与综合安全能力和运维能力一体化需求,持续的监测服务能力比单纯防护更为重要。数字基建的步伐加快数字城市的建设,推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推进“新基建”的过程中要同步规划网络安全能力,专业的网络安全咨询与规划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此外,在未来万物互联的状况下,针对未来网络安全对抗的复杂性和动态性,需要全面收集网络、云、终端、用户和业务等不同维度数据,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持续的安全监测,在安全监测的同时要利用安全多维分析引擎和安全专家形成人机协同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和自动化处置不同威胁。越来越复杂的安全威胁使企业需要包括人、产品、技术方法的安全服务体系,因此,融合安全专家的专业安全监测与分析服务能力将成为未来必备的安全建设内容。据赛迪顾问预测,到2022年,包含安全规划、安全咨询、安全评估与分析在内的中国网络安全服务市场规模将迎来更快增长,达到209.9亿元人民币。

5.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的自研能力

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补足信息技术短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的自研能力,对于我国抢抓新一轮变革机遇意义重大。国家正在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支持力度,汇聚产业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信息技术新产品和技术在更多领域应用推广。要加强“新基建”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作为“新基建”建设中的重要考核指标,共同营造产业做大做强需要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在“新基建”的推动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将迎来产业应用的机遇,进一步推动芯片产业化、推动工业软件的研发、加强自主应用生态的形成,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产业生态。


要抓住“新基建”带来的网络安全发展新机遇,必须要从政策上保持重视、从投资上找准方向、从行业用户角度提高安全意识、从企业自身角度确定产品布局,积极参与到“新基建”的建设浪潮中去,形成全数据、全能力、全行业、全 社会 的大协同。

1.从政策上,同步加强“新基建”的安全保障

在“新基建”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在推动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从政策层面,必须加强监测监管,加强应急响应,监督指导任何参与“新基建”与数字 社会 运行中的主体,具备充分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完善政策制度管理体系,做好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工作。

3.从应用上,加快建设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在“新基建”的发展过程中,行业用户必须要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按照《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要求,同步规划和制定数字“新基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完善面向数字“新基建”的安全测评、安全审计、保密审查、日常监测等制度。在面临大融合、大连接的数字 社会 中,应当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加快提升网络安全建设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信息 社会 环境。

4.从供给上,积极提升产品安全能力

网络安全建设必然是一切“新基建”所面临的基础性问题,网络安全企业应当把握“新基建”这一重大利好,发挥自身在数字新技术、安全能力建设和安全运营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身于各地“新基建”热潮中。一方面,网络安全企业应当运用整体系统工程思维建设网络安全能力,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有实力的网络安全企业不但可以参与“新基建”建设,更需要成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服务数字城市、数字 社会 的管理,保障数字经济的安全平稳运行。

‘陆’ 网络安全法信息泄露会怎么处理

网络安全法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实名网络登记……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网络安全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网络。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其中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微博等未经许可不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取得执法证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规定》明确,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执法工作。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关系国家安全重要网络产品应经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办法》指出,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实名网络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须按要求进行实名网络登记。登记后,拥有者将收到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资产评估投诉 15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等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鼓励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条例》还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出新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柒’ 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什么级别

各省省委督查室的级别设置有的不太一样,有的是正厅级单位,有的是副厅级单位,机构名称也有不同,有的称处。

省委督察室主任常由省委副秘书长兼任,一般是正厅级,也有副厅级的。

‘捌’ 国家网络监督局

在我国没有国家网络监管局这个部门,与之类似的有网络安全管理局。

网络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拟订电信网、互联网及其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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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网络安全法的立法重点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我国领域内推广“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包含着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于“产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其次,在于“数据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第三,在于“用户的选择可控”,即禁止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

要点一

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制度。《网络安全法》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概念,丰富了我国享有的主权范围,其将网络空间主权视为是我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将网络空间的概念上升为国家主权,更有利于保障我国合法网络权益不受他国或国外组织的侵害。一切在我国网络空间领域内非法入侵、窃取、破坏计算机及其他服务设备或提供相关技术的行为,都将被视作是侵害我国国家主权的行为。

要点二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网络安全分为五个等级,随着级别的增高,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介入的强度越大,以此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起到监督和检查。

要点三

实名认证制度。《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者及其他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入网手续办理、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实务中,这一制度灵活性及可操作性较强,可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进行。但是,实名认证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位,若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则最高可对平台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要点四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网络安全法》对提高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可控水平提出了相关法律要求,并配套相继出台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与《网络安全法》均于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明确了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军事领域等产品及服务的采购,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要点五

安全认证检测制度。针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网络安全法》规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要点六

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制度。该制度主要调整的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搜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规定了需要强制在本地进行数据存储。

要点七

境外数据传输审查评估制度。本地存储的数据若确属需要数据转移出境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另外,该制度还规定了一些法律拟制的情况,比如拨打国际电话、发送国际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以及其他个人主动行为,均可视为已经取得了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要点八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有了相当大的突破。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形式上,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

要点九

个人信息流通制度。针对目前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非法分享的社会乱象,《网络安全法》给出了一记重拳。规定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不在此列。这样的规定即杜绝了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滥用,又不影响网络经营者及管理者由于自身企业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大数据分析问题。

要点十

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的确立目的是在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通过赋予政府行政介入的权力,牺牲部分通信自由权,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制度。该做法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在发生暴恐事件中,可切断不法分子的通联渠道,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种管制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网络安全法》严谨地规定实施临时网络管制,需要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一般来说,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的实施是短时性的,一旦事件处置结束,政府会立即恢复正常通信,以尽可能小的对个人通信带来不便。

‘拾’ 网络安全审计的实施

为了确保审计实施的可用性和正确性,需要在保护和审查审计数据的同时,做好计划分步实施。审计应该根据具体安全事件情况的需要进行定期审查或自动实时审查。系统管理员应该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维护审计数据的内容、类型、范围和时间等,其中包括系统内保存的和归档保存的数据。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保护审查审计数据及审计步骤。 1)保护审计数据
应当严格限制在线访问审计日志。除了系统管理员用于检查访问之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权访问审计日志,更应严禁非法修改审计日志以确保审计跟踪数据的完整性。
审计数据保护的常用方法是使用数据签名和只读设备存储数据。采用强访问控制是保护审计跟踪记录免受非法访问的有效举措。黑客为掩人耳目清楚痕迹,常设法修改审计跟踪记录,因此,必须设法严格保护审计跟踪文件。
审计跟踪信息的保密性也应进行严格保护,利用强访问控制和加密技术十分有效,审计跟踪所记录的用户信息非常重要,通常包含用户及交易记录等机密信息。
2)审查审计数据
审计跟踪的审查与分析可分为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实时检查3种。审查人员应清楚如何发现异常活动。通过用户识别码、终端识别码、应用程序名、日期时间等参数来检索审计跟踪记录并生成所需的审计报告,是简化审计数据跟踪检查的有效方法。 审计是一个连续不断改进提高的过程。审计的重点是评估企业现行的安全政策、策略、机制和系统监控情况。审计实施的主要步骤:
(1)确定安全审计。申请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审计原因、内容、范围、重点、必要的升级与纠正、支持数据和审计所需人才物等,并上报审批。
(2)做好审计计划。一个详细完备的审计计划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关键。包括审计内容的详细描述、关键时间、参与人员和独立机构等。
(3)查阅审计历史。审计中应查阅以前的审计记录,有助于通过对比查找安全漏洞隐患和规程,更好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保管好审计相关资源和规章制度等。
(4)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审计小组制定好审计计划,着手开始审计核心即风险评估。
(5)划定审计范畴。审计范围划定对审计的开展很关键,范围之间要有一些联系,如数据中心局域网,或是商业相关的一些财务报表等。审计范畴的划定有利于集中注意力在资产、规程和政策方面的审计。
(6)确定审计重点和步骤。各类机构都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审计的重点上。并确定具体的审计步骤和区域,避免审计的延缓或不完全,以免得出令人难以信服的结果。
(7)提出改进意见。安全审计最后应提出相应的提高安全防范的建议,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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