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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网络安全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3-01-11 06:54:57

网络安全执法引入三方参与了吗

北京3月12日,2018年3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吴恒、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内司委委员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修文、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就“人大监督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郑功成表示,第三方的有序参与,弥补了检查组成员在专业技术方面的不足,增强了执法检查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比如说一个单位在汇报的时候强调他们如何采取措施、防范安全隐患,但远程检测发现,这个单位的业务系统存在着多个网络安全高危漏洞,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重要数据篡改等重大隐患,这些问题通过传统的检查方式是难以发现的。因此,第三方的有序参与较好地解决了执法检查组专业性不足的难点。”郑功成如是说。

❷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南经济特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海南经济特区信息化进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国际联网的有关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国家信息网络的海南省域信息网络。它由信息传送网、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三部分构成。
信息传送网是指公共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网络,以本经济特区公用通信网为主干。
信息交换平台是指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本经济特区内其他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平台应当在海南地域以内与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资源、企事业信息资源和社会公众信息资源。第四条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应用系统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其所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使用和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专用网络是指自建信息传送网及计算机系统并服务于某一专门领域信息处理的计算机网络;
(三)内部网络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处理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和企事业信息资源并为有关单位内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四)网络互联是指本经济特区各接入网络及应用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交换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以及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与本经济特区以外其他网络的互联互通;
(五)公众信息资源是指应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资源。第五条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共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基础环境。第六条公共信息网络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和实用性。第七条公用通信网、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公正、公开、协作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第八条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应用层实行放行经营,鼓励社会各界开发、建设、经营信息服务应用系统。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组织信息资源,提高网络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第二章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第十条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是海南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省信息化的职能机构,对公共信息网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统一协调、制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起草、制定有关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资费政策;
(五)指导和监督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
(六)审查政府部门专用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七)制订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监督其实施;
(八)管理全省网络互联的有关事宜;
(九)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域名与因特网址;
(十)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工商管理。第十二条省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查处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省邮电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信息传输基础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协同省信息化办公室做好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和用户接入网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为公共信息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四条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责任制定、审核数据通信和公共信息网络资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第三章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信息网络实行商业化经营。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在省信息化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运营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管理;
(二)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发生网络运行故障时,网络运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排除;确需停机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公共信息网络用户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四)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五)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不得故意延误或者擅自中断对用户的网络服务;
(六)其他网络运营管理事项。

❸ 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中网安部门如何落实网络安全

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中网安部门需这样落实网络安全:一是与市卫健委共同组成检查组,对20家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网络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状况、涉疫情数据和系统的安全保护情况。二是妥善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积极主动应对网络攻击威胁,提升防范化解重大网络安全风险能力,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三是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❹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部门的六大职能是什么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❺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❻ 谁知道海口的网监在哪

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值班电话:0898-31652149
市政府主管社会治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正处级建制。地址在市龙华区金龙路43号。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市社会治安和公安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保障公民的权益和权利,保障公共安全;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领导全市公安消防、边防、警卫系统的工作。 内设政治部、纪律检查委员会2个副处级机构和办公室、指挥中心、后勤装备处、出入境管理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法制处、监所管理处和科技信通处等8个正科级机构;下设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特警支队、刑事侦查支队、治安支队、经济犯罪侦察支队、禁毒警察支队等8个副处级直属机构和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第三看守所、市治安拘留所、市强制戒毒所、市收容教育所等6个正科级直属机构;下辖市龙华分局、市美兰分局、市秀英分局、市琼山分局和市保税区公安局5个副处级派出机构。全局有派出所67个,其中行政派出所50个,边防派出所13个,农垦派出所4个。 现有在职民警2839人,其中市局机关工作人员138人。

❼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打击办是干嘛的

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根据查询保卫大队的打击办相关信息得知,网安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网安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

❽ 网安大队是干什么的

公安机关的网安大队全称叫:xx县区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职责是:1、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对本地区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重要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2、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国际互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的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
5、依据国家有关计算机机房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和在计算机机房附近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依据国家有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8、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管理。
9、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出入口信道、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吧"、"酒店电子商务中心"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11、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12、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的情况给予查处,对上述地址、目录、服务器,应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
13、负责接受有关单位和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报告,查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15、研究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取证、破译、解密等侦破技术,并负责对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证和技术鉴定。
16、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辐射、泄露等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评估。
17、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18、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

❾ 公安局里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的工作职则是什么

是职责吧?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的业务范围:

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对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信息安全隐患的通知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
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国家重要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的具体工作内容:
1、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2、依法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3、信息安全领域的行政管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认证。
(2)、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的管理。
(3)、计算机机房安全检查。
(4)、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
(5)、计算机安全培训及安全员管理。
(6)、其他。
4、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监控。
5、其他工作。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执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8、《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❿ 执法方面怎样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您好!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急剧增长之势。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化,网络犯罪也打破了疆界领土的限制,呈现出跨国性的特点。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对网络犯罪如何行使管辖权?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的提出

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一般具有三维性。这种场所可以是室内、室外、公共场所、荒郊野外等,没有犯罪空间,行为人将无法作案。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覆盖全球各地,把全球变成了一体,犯罪空间也由三维变成了多维。由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的不同,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以及巨大的危害性。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最为着名的案例,是1996年的U.S.诉THOMAS案。美国加州的THOMAS夫妇经营一个名为“世界上最龌龊的地方”的电子公告版,为付费的用户传送色情图片,附有精美的广告词,诱使用户订阅、购买录像带。田纳西州的邮政检查员DIRMEYER以化名提出申请成为用户,并下载数个图形文件,拿到了他所需要的“证据”。利用这些证据,DIRMEYER向田纳西州西区联邦法院指控THOMAS夫妇违反了该州的法律和《FEDERAL 0BSCENITY LAW》。法院认为,尽管THOMAS夫妇的材料是储存在加州自己家的电脑中,由用户个人自由下载的,且不违反加州法律,但是却是在田纳西州被发现的,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因而被判有罪。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在超地域、超国界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中,人们是否必须遵守世界上其他地区相互冲突的法律。

2000年11月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上,无国界犯罪的管辖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行为在空间上穿越了中国领域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

二、网络空间给国家管辖带来的冲击

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都十分关注,并积极地扩张其管辖权的范围,从传统的国家(地区)领域之内,扩大到整个虚无空间的网络之中。这样一来,等于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任何网络上的犯罪都可以主张刑事管辖权,这不仅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形成巨大冲击。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摆脱传统地域管辖的观念,承认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并认为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存在一个法律上十分重要的边界。人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则应适用网络世界的法律,而不再适用现实世界中各国不同的法律,即所谓的“网络自治论”。这样,网络就彻底颠覆了植根于真实空间的立法系统,或至少推翻了“网络空间应该由各地方法律来管辖”的主张。

然而,作为系统管理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并未像该理论的倡导者所主张的那样,实际行使网络空间的自治权利,制定相关立法并惩罚违反规则的人。况且,ISP尚不具有制定网络法律的合法权力,即使ISP制定出特定网络领域的行为规范,也还要靠国家的立法机关承认其规则的法律效力,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协助来实施。毫无疑问,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因此,国家如何有效行使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各个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中国如何确立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我国传统刑法的管辖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笔者认为,对于非涉外网络犯罪,仍采用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而对于涉外网络犯罪,则应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行使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地的确定;二是对于发生在本国境外,由非本国籍人实施的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犯罪,中国是否有管辖权﹖笔者就这两个争议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非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不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可按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

1、有限管辖原则

有限管辖原则是在属人管辖之外,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这种关联性的具体含义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属人管辖原则的一种拓展,但是却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为管辖的条件。这里所讲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并不一定是指本国国家或者公民是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而可能仅仅受到了影响。有限管辖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界至今为止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

但是有限管辖原则也存在明显缺陷:太过原则化,何谓“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没有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而现实案例中存在的许多情况并非泾渭分明,对于是否有“侵害或影响关联性”经常是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查和评估案情的各方面事实以确定是否存在“侵害或影响关联性”作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

2、对于“抽象越境犯罪”的管辖权认定

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互联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有的学者主张,只要是被信号穿越的国家,都有刑事管辖权,因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对于此类犯罪不管辖不利于惩治与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因为网络是全球化的,一个信号要穿越多个国家只需要一瞬间,如果确定被越境国对“抽象”越境行为的管辖权,则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信号如越过了多个国家甚至是几十个国家,那么是否所有被穿越的国家都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如果是这样,则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将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这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会形成巨大冲击和影响,也必然会造成网络管辖的混乱和无序,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单纯的“抽象越境犯罪”,被越境国无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信号过境”的过程中,其犯罪行为对于被穿越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此行为已非单纯的“信号过境”,根据“有限管辖原则”,被穿越国当然有刑事管辖权。

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1、网址——新的管辖基础

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范围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要确定犯罪地的确很难。但是,由于每台计算机在网络上都具有惟一的物理地址——网址,所以每次网络的使用都可以确定留下活动记录的计算机,从而确定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使用该计算机的行为人。相对而言,行为人的网址还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

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辖区域的地理地址,因而需要找出与网址相关联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决定管辖该地理地址的法院。这个地理地址就非服务器位置所在地莫属了。因为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事实就能决定的关联,而且是充分的关联,正像居所和住所地的关联一样。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将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

2、对于网络犯罪地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通过网络侮辱、诽谤、教唆、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等。既然网址可以成为管辖权的基础,那么网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可作为确定犯罪行为地的依据。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犯罪行为地的确定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犯罪行为地,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2)行为人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侵入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等;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等。此类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所侵入的系统局城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犯罪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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