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隐私条款将接受考核
8月24日很多人在注册微信、微博、淘宝用户时,都点击“同意”隐私条款,但对具体内容可能并不了解。为落实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组成的专家工作组24日结束对首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评审,规范其收集、保存、使用、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督促整改不合法的条款。
此次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启动的隐私条款评审工作,采取分批选取重点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隐私条款进行分析评审。希望通过评审和宣传形成社会示范效应,提升行业整体个人信息保护水平。9月下旬将公布首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评审结果。有专家表示,隐私条款评审只是第一步,还应由国家主管监管部门对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希望网络给人民带来更多更安全更好服务!隐私权一一这一人格人身权是应该受到应有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的尊重。
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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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㈢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3)网络安全法未添加隐私条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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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17款移动App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手机上会有各种各样的APP,但是很多移动APP存在着隐私不合规的行为,具体以下几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每一个APP在注册之前都会要求用户阅读隐私条款,但是隐私条款从另一角度来讲属于霸王条款,如果用户不同意隐私条款,该APP就无法使用,一旦同意隐私条款就意味着APP可以在用户使用期间随意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收集,在自己的数据库中进行分析和研究,甚至是违法售卖。
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身份证甚至银行密码等。除了一些比较正规的APP在收集隐私信息以外,例如银行APP需要用户登记身份证,银行账号和密码等。其他所有娱乐类和社交类的APP不能够私自的去收集用户的身份证信息,甚至银行账号等,这些也已经涉嫌了违法行为。
向用户推送垃圾广告和垃圾信息,很多APP在使用的过程中经常弹出窗口这些窗口的内容,大多是各种广告或垃圾信息非常的低俗。
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6)网络安全法未添加隐私条款扩展阅读:
尊重公民隐私权是信息时代的底线
互联网的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特别是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背景的工业4.0产业革命中,数据信息逐渐取代用户活跃度和流量,成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互联网平台竞争的主要资源。
在网络公司的数据白热化竞争中,公民数据信息安全大有被“物化”的趋势。一些知名网站通过网民协议中的“霸王条款”,采用变相强占、冒用大数据等非法交易方式,严重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和国家安全。
数据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源自隐私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客体,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公民自己而非网站。
我国《网络安全法》重申了公民数据信息权的自我控制权,既包括知情权、选择权、退出权,也包括网站对公民数据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预警义务和更改义务等。
实践中,一些网站以网民协议为幌子,将对公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隐私协议“隐藏”在纷繁复杂的格式条款中,以“瞒天过海”的方式骗取用户信任。这种表面明示、实则强取豪夺公民数据的行为俨然成为“商业惯例”。
公民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成为数据被攫取掠夺的对象,大量隐私信息被非法窃取、交易和买卖。
针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侵害公民隐私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和类型,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法律保护的最高位阶,在刑事法律上对侵害公民数据权的行为标清了底线。
不过,两高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于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明偷”“明抢”,对于滥用格式条款非法“获取”用户授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暗偷”“暗抢”行为影响却不大。
这是因为,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用户也有自我处分的权利,一旦网站搬出已经获得用户授权的“隐私条款”作为抗辩理由,刑事法律就很难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因此,最近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对十款市面上主要应用的网络服务隐私条款,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评审,督促这些网络平台整改,从根源上保障了公民数据权始终掌握在用户自己手中。
必须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与大数据性质并不相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公民隐私权范畴,非法搜集、使用或交易都将承担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法律责任。大数据信息是直接或间接都无法识别到自然人特定身份的数据信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大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独立于公民个人隐私权,是数据信息时代的重要产品,产权人当然可以依法进行交易和使用。
现实中,一些网站有意混淆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限,将个人信息打包,或者经过非法手段简单“脱敏”后,冒以大数据的名义进行交易使用,这就是典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技术角度讲,个人信息确实有可能转化成大数据,但必须经过“脱敏化”处理,即通过法定标准和程序,将用户可识别信息进行“不可逆”性去除。
实践中“脱敏”操作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法定标准,大数据中残存可识别信息成分;二是存在数据“可逆”的可能,这两点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和程序。
从实践角度讲,互联网时代的数据权相比隐私权而言,更加突出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除了用户知情权等伦理性权利之外,我国《网络安全法》还特别明确了用户对自己数据的“自我决定权”。
该法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删除权和更正权是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数据领域的延伸发展,与知情权和选择权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信息时代公民数据权利的法律底线。
㈦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解读
一、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1、要求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定的要求,采取及时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维护网络运行安全。
2、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规定处罚措施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双罚制:网络运营者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处罚规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负责人员的处罚重于一般的网络运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对运营者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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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㈧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什么罚款
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8)网络安全法未添加隐私条款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㈨ APP的《用户隐私协议》是不是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是。
APP为了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请用户仔细阅读这份协议。本协议是用户与应用就登录本应用平台进行注册及使用等所涉及的全部行为所订立的权利义务规范。
在注册过程中点击注册等按钮及注册后登录和使用时,均表明用户已完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则,规范的全部内容,若不同意则可停止注册或使用本应用平台。如是未成年人,还应要求监护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取得用户同意。
(9)网络安全法未添加隐私条款扩展阅读:
APP的用户隐私协议注意事项:
在个人资料有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新和修改个人资料已使其有效,在任何时候都能非常容易地使用注册名与密码登录本网站以修改或删除个人资料及档案。
将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确保隐私权不受任何侵犯。只要用户提供给任何个人信息,都会采取有效的手段保护用户的信息(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此限)。
更新隐私条款:可能会对APP的隐私权政策进行修改,如果在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政策方面有大幅度修改时,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㈩ 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
法律分析:1、隐私协议是告知用户网站或者移动端软件如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和数据的文档。一般网站或者APP在更新隐私协议的时候都需要告知用户,尤其是当这种修改影响了用户的权利。2、用户协议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是企业常用来和用户缔结契约的方式。但是用户没有仔细看条款就签署了用户协议,是不可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如果对方已经提供了全面的合同条款,并且明确告知用户,需要阅读完这些条款之后,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这也就是为何平台设置需要勾选“了解并同意”的原因),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也以加粗、标红等方式提醒了用户,这个时候用户是很难举证说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如果用户确实没有一条一条仔细看,这种情况更多会被认为是用户自身疏忽的问题。在合同本身中没有明显不平等条款的情况下,用户想要主张无效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合同,是非常难的。所以签订隐私协议或用户协议前需要慎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