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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基站设置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6 00:36:19

❶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推进智慧深圳建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独立式宏基站、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配套条件,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内的天面、机房、管道等基站设置条件。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基站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基站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基站或者干扰基站运行。第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和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人居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合理、合法设置基站,保障本市移动通信的消费需求。第二章基站规划第八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第九条法定图则应当与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及相关规定,落实基站站址。第十条编制基站站址规划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运营企业应当提供与基站相关的规划基础资料。第十一条规划基站站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覆盖需要;
(二)电波传播特性;
(三)设备性能状态;
(四)网络优化需要;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新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附设式宏基站的配套条件应当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并与基站所附设的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完成附设式宏基站配套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工作。第十三条新建或者改、扩建大型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基站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站配套设施,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运营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在其他建筑物建设室内分布系统。第十四条编制基站站址相关规划以及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所属的建(构)筑物、设施、绿化带或者其他场所(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上选址。
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基站站址相关规划的要求配合基站建设。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开放站址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运营企业应当签订站址资源共享协议,明确基站建设成本分担、管理和维护义务以及站址资源共享的其它权利义务。
运营企业在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时,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站址资源共享承诺。
运营企业履行站址资源共享协议或者承诺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基站技术、外观、配套条件等相关技术规范。
基站技术规范应当吸收无线电通信技术成果,促进无线电技术创新与发展。第三章基站设置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基站站址相关规划,结合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需求和区域建筑特点,选择基站站址,并将建站选址情况及时告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支持运营企业的基站选址建设工作,会同规划和国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居环境等管理部门及时协调运营企业在基站选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的要求。

❷ 长春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移动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由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建设,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设备与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包括室外基站(含直放站)和室内覆盖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业务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是指依法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移动通信用户提供移动语音、数据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系统,包括蜂窝公众移动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系统、集群通信系统以及具备移动性的其他无线通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室内覆盖系统,是由信号源和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室内分布系统)组成。

本办法所称电台执照,是指依照规定向运营者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运营者合法设置、使用基站的法定凭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站设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发展和改革、房地、国土、公安、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移动通信的发展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制移动通信基站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基站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运营者应当在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周期开始的两个月前,根据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站发展规划和运营者提报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运营者提报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有布局或者选址重复的,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安排。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内)拟设置基站的,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第八条鼓励和支持运营者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运营者之间不能就共享问题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备共享条件的,占有该站址资源的运营者应当与要求共享的运营者签订共享协议;拒绝签订共享协议的,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区域另行建设基站。第九条承载基站天线的铁塔(以下简称铁塔)应当开放共享。

既有铁塔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既有铁塔同一区域新建铁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同一区域新建铁塔的,应当经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铁塔应当共建共享。拟新建铁塔的运营者应当书面告知其他运营者;其他运营者未提出共建共享需求的,不得在同一区域新建铁塔。

除铁塔之外的其他基站配套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共享。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构)筑物和建设地铁、隧道等,应当设计室内覆盖系统的管道和机房,并按照多制式合路的方式建设室内分布系统。第十一条运营者新建室外基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构)筑物上。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设置或者附加的,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选址时要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四)设置和安装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既有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需要设置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选址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基站设置年度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景观化方案。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选址申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室外基站涉及其他审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❸ 移动基站的安全范围是多少

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12v/m标准 实际中移动基站所产生的电磁环境辐射量反为1.5-2.5v/m。 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 1.1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电磁技术的科学运用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颁发了《公众照射导出限值》(GB8702-88)与《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分级标准》(GB9175-88)两个主要技术标准,并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项技术标准。1997年3月,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18号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以上标准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要更加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目前移动通信所用900MHz频率带宽,其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每平方厘米小于40微瓦就符合安全标准。 基站建设时,天线必须高于天线主射线方向距离天线22米以内建筑物1.2米以上。在这样情况下(包括在居民楼顶安装基站天线),通信基站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会对人体与环境造成危害。

❹ 移动通信基站是否可以建在居民住宅区

可以,《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上述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

如果该基站相关设备放置在移动公司自有产权的房屋内,对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也不构成对公共设施或他人物权的侵占或利用。

基站辐射国家标准

为了加强电磁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中国于2014年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进行整合修订,出台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根据该标准,通信频段功率密度应小于40微瓦/平方厘米,美国这一标准为600微瓦/平方厘米,两者相差了15倍。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基站信号会有相互叠加的水平出现,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时执行的都是国标五分之一的标准,即小于8微瓦/平方厘米。

❺ 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基站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通信网络,是指公众移动通信、无线集群通信和无线接入等移动通信的无线网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频率使用、规划审查、基站设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章节。

有关单位编制开发区、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片区、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规划,应当同时编制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子规划。

无线通信网络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基站站址和机房、天线、管道等设置要求。第五条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上报前应当听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州(市)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无线电台站址规划编制基站年度建设计划,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结果由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编制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建设规划或者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建设活动中,应当将基站机房、电源系统、传输管线等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有关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的初步设计。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大型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应当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用场地、设施,应当与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场地、设施租赁费。不得签订排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相关基础设施资源的协议。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为基站设施的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电力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转供电的,应当经供电企业委托并签订协议。电费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供电企业交纳。第十条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选址。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基站建设要求为基站设置提供条件。第十一条在下列场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机房、天线位置、管道以及电力接入等条件: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园、广场、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居住小区;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室外基站的选址、设置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区选址的,需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同意;

(二)在办公区选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区管理规定;

(三)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选址的,需符合景观风貌要求,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征得产权人同意,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方案建设,天馈线走向、布局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基站选址距离相近或者重叠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共用同一站址资源。

编制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方案,应当遵循多网合一、资源共享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未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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