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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政府支出

发布时间:2023-03-14 04:55:44

网络安全未来发展怎么样

在信息化的现代,网络安全产业成为保障“新基建”安全的重要基石,我国网络安全行业市场规模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未来,随着5G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开展,其将为网络安全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网络安全的概念和内涵不断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分为起源期、萌芽期、成长期和加速期四个时期,分别对应通信加密时代、计算机安全时代、信息安全时代以及网络空间安全时代。

目前网络安全正处于网络空间安全时代的加速期: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网络安全法、等保2.0等政策不断出台,网络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

与信息安全时代的区别在于网络边界逐渐模糊或消失,仅凭传统的边界安全已不能做到有效防护,防护理念和技术发生深刻改变,主动安全逐渐兴起。安全解决方案和安全服务也越来越被重视。

❷ 如何改善网络民意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

一、改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网络环境
针对网络自身的独特性,并且根据地方的特点才能制定出有效的规章制度,从而有效地完善网络的社会影响力,并最终影响行政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多年来,中国在社会言论等方面的作为显示出当前的网络监管方式无法适应时代要求。这一现实背景迫使行政部门必须积极地改善监管途径,并正视互联网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注重网络的特性,从而对症下药,有效地改善和引导网络在呈现群众意愿方面的效果,从而在“疏”和“导”这两大方针下,有效地做好互联网的监管工作。那么,该怎样有效地提升各个行政部门的网络背景,具体而言有:
(1)加强硬件条件
近些年来,中国绝大多数的行政部门开始借助网络开展行政工作,以期借助网络加强官方与民间的对话。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强硬件条件的建设,从而有效地奠定硬件条件,唯有如此,民间与官方的对话才能通畅,对话的效果也将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此外,必须要完善相关辅助功能,如:抓取相关数据的辅助工具,对数据进行读取分析的专业人员,维护好网络通常的传播渠道,及时保养相关硬件。
(2)充分发挥互联网所拥有的信息效应,使得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根据。第一,相关行政部门要积极公布相关的政策法规等数据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确保民间、官方的对话。最典型的一个事例,就是“被就业”,在这个事件中,互联网为民众关注这一事件提供了平台。假设失去了互联网这个平台,那么这个问题能够产生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是十分有限的。正因为如此,互联网的存在已经极大地撬开了行政部门的行政透明度。而这些也促进了信息公开。此外,社会的资源、政府的数据等成为民众的共享,这也让单独的个体获得了参政议政的新路径。除此以外,行政部门还要从海量的互联网数据中发掘出利于自身发挥作用的内容,并且在实现政策划定的过程中,积极地借助网络反馈信息给群众,在这样的方式下才能有效地确保具有价值的意见传达到决策层面,而这一层面也将在确保群众献言路径通畅,同时有效地推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合理、有效、为人民服务。
(3)借助法律的帮助。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可以借助法律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且通过一个身份证注册一个网络用户名等方式实现对其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当在法律的层面上,清晰地明确网民的权利、义务、不可违反的边界,以及国家、民族的利益边界等。再者,网络公司也要积极加强自身的监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自身从而维护好社会权益。第二,互联网行业还应从社会道德层面来完善自身,借助这一力量来提升网络治理的层次和水平。行政部门则需要借助监管来有效地减少网络传播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4)注重技术。进一步强化社会主流媒介的作用,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影响力,并且在此过程中培育出一个具有决断力的行业领导者。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好地确保整个社会的信息及时有效地发布,并从根源上解决、削弱网络带来的负面作用;再者,还应当培育出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团队,这样才可以从更加丰富的层面上引导群众理性上网,倡导合理建言。
(5)这种对互联网运用主体的培养,一方面要让每个民众公平参与其中,并且有意识地培养民众的政治意识、是非观。唯有如此,网民参与到网络民意中才能催生出有效的信息。但是当前参与到网络平台上的网民,无论是阅历还是学识等等都存在极大的差距,且这些群体的散居特点进一步导致当前网络上出现的信息和数据不恰当、不合理。所以,行政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点,并且有步骤地加强网民是非观的培养等,从而引导他们进入到恰当的社会讨论中。
(6)强化参与主体的自觉意识
群众是当前互联网中最重要、最主要的参与者。所以,一旦中国的群众可以在网络上理智地分析问题,辨证地看待问题,病同行政执法者进行对话才可能获得预期目标。在这样的方式下产生的言论也才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中国的人口基数是庞大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参与到网络世界中的人也呈直线上涨,然而正是这一客观的背景导致中国群众参与到网络发言的水平高低不同,而这些必然会极大地影响到这一庞大群体的素质提升。久而久之,不少人将网络视为获得自我满足感的方式与路径,那么互联网呈现群众诉求的功能也将被削弱。所以,相关部门有义务也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来提升中国民众运用网络的水平和加强群众对网络的认识。
二、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政策与网络民意互动的制度保障
(1)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
这种呈现群众诉求的方式是建立在互联网这一平台上的,因此,互联网就变为了一个单
纯的工具和渠道,而中国的相关部门在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适当地借助互联网这一渠道。
第一,创建一支高素质,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闻发言人队伍及相关规章要求。而且这一队伍同以往的团队有很大的差别,因为这一队伍的建立不仅仅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而且其构成人员往往不具有相应的职位,正是这种构成的差别导致了这支队伍在公布信息时发挥
的作用不再是以往承上启下的作用,而是一种基于自我意识觉醒的形式。在这样的形式下,这一团队的参与者必然拥有良好的新闻嗅觉,能够了解网络参与主体的诉求,并且善于应用互联网同诉求主体建立沟通对话的渠道。
第二,这支队伍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要通过身份证一对一比照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获得个人的账户,再完成相关工作,在这个账户内的一切言论都必须承担相关的义务和法律规定。
第三,每一个参与者还应当明确一点就是自己本身也是网络参与主体之一,所以在平等意识下同其他主体进行沟通,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切实解答群众的疑问。第四,建立起相关的渠道,使得群众同官方拥有一个便利的交流路径,这样官方才能有效地依托自身强大的设备和专业人员形成一个合理的网络问政道路。
第五,官方还要有意识地组织、吸纳优秀人才,并壮大这支队伍的力量,保障相关数据公布的准确性、有效性。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在时效性上解决掉隐患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当前互联网的进步令媒介开始寻求以其为平台的传播方式,并且变得愈加重要,那么这支队伍也要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并有效地完善自身。例如,在中国的观念前卫地区,相关党政部门已经借助互联网搭建起了官方同民间的对话载体,如微信、微博等。这样就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上有效地倡导了官方与民间平等对话的模式,也借助虚拟的世界缩短了两者的距离。
(2)建构网络监管机制,疏通网络传播渠道
中国社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群众参政议政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而网络的发展也让中国人民拥有了表达自己参政议政意愿的平台,在这个网络的世界中,中国人民开始集中对
某些问题,特别是涉及自身利益、影响国家发展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正因为如此,这一虚拟平台也令行政部门在决策中遇到不少阻碍。目前,一旦互联网呈现民意的平台发生了故障并威胁到中国政府的统治,那么强制性措施就会出现。我国对这一平台的态度为
“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当前,我国面临着社会的转变,还需要解决诸多的问题,如数据庞杂混乱、众多的主义泛滥,而这些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借助相关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并有效减少隐患。此外,国家也应当改善对互联网在传播方面的具体限定,用其他的手段开展宏观宏调,这样才可以真正地让群众的意见发挥作用。
简言之,我国当前在这一领域中采取的策略为鼓励发展与监管并重,并且注重这个载体
在社会发展中的效力,另外借助国家的管理是的我国能够更好地发展。此外,中国如何将互联网并入相关的轨迹中,才能够更好地减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相关的行政部门要适当地加强对网络的监督。中国政府必须要从以前的被动应对、强制性措施,
到借助有效调控、实现网络自觉发展的方式。此外,还要特别关注的一点就是,一旦有关这一行业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制定出来时,还要借助管理网络及相关的应用方式,来建立有效的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三、提升地方政府科学对待网络民意的能力
(1)正确认识网络民意,形成长效的网络对话机制。
1、借助这一平台使得各行政单位的职能范围扩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部门要注重完善自身,并借助网络开展工作的途径,要及时地了解群众在网络上的言论,这样才可以在有问有答的方式下有效地加强该渠道的作用。再者,对行政部门的业绩评估时,可以适当地引入群众在网络上打分的方式来完善,通过这种联合的评估有效地评定政府部门的工作成效。当前网络的兴盛也是相关部门转变形象的一大时机。因此,行政机构一定要注重群众在网络问政中的作用,完善和扩大互联网在推动、提升民众参政问政的水平,继而形成良好的对话平台。
2、发挥地域内的互联网功能,尤其是一些受到民众喜爱的区域,辅以相关的主题,然
后配合宣传,使得民众在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前,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政治决策和建议之中。
3、再者,行政工作人员也应当将自身定位为网络参与主体,并积极参与到其中,同网
民进行沟通,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他们掌握好互联网这个工具的水平,也可以为他们日常的业务开展添加助力。所以,部门应适当地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借助地方网站的作用,
从而使这些网络媒介手段在具体的运用中发挥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到一点就是适当地加强两个主体的对话渠道,从而有效降低隐患。
4、提升行政干部在新时代下面对网络,处理政务的水平,从而有效地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确保相关内容的安全性。
(2)科学研判网络民意,客观有效地分析网络舆情对网络民意。除了技术性层面的监测外,更要进行客观有效地分析。
1、行政机构应及时同相关的热门互联网络公司合作,如建立起共同的合作机构,构建起对网络信息的筛选、抓取,而且在这一时期还要积极地向一些关键性的互联网单位取经。
因此,行政部门应考虑适当地建立起专业的信息抓取、分析队伍,在这支队伍中,不仅要有相关的领导者,还要有对这一行业有所了解的专业学人,并且要拥有专职于信息数据抓取、分析的工作者,负责同网民沟通的具体工作者,以及在心理领域等其他领域的学人。
并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搭建起对互联网监管的体制,然后从不同的路径加强对信息的全方位搜索和解读。
2、将整个过程全部联通起来,将事件的产生、发展、高潮、结束等囊括起来,这样才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继而有效地聚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当前,
借助对热门搜索、敏感问题进行处理的方式的借鉴,可以将最为核心的内容递交给决策层,但是这样的方式其实与我们广泛意义上的注重群众诉求依然有一定的区别。
3、注重区县一级行政单位在这方面的水平建设和研判,贯通不同的企业部门,确保不同单位内的工作者能够在获得保障的同时有效地融入其中。
此外,应适当地收录人才。毕竟这一级别的单位中,往往是官民之间的冲突大、纠纷多的区域,因此,注重这一方面的工作不但可以做好相关工作,还可以及时消除隐患,从而为更高级别的行政单位决策提供案例。
4、实事求是,从自身特点出发,发现问题,从而根据当地经济、民俗等发展来找出方法。
当前很多地方的这一处理手段就是面对问题,临时解决问题。这一方式不仅没有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而且也容易加大群众对决策层的误解。久而久之,群众不再相信行政部门,行
政部门在解决问题、完成工作的过程中的矛盾也不断呈现出来。再者,相关部门的威信将丧失。所以,一定要了解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实事求是,注重实践出真知的道理,才可以真正地做好这项工作,并且树立起行政部门的形象。
(3)理性发挥网络民意,为法治建设增添内动力

对互联网上民众的诉求加以抓取、分析不应该只涉及某一个具体人的意愿或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而应当是在这一方法论的指导下营造出一个正常情况下可运转、符合各方要求的体系,从而让群众的意见浮现出来,并且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1、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特别是有所节制地压制当前互联网中存在的恶性重伤等问题,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明确具体的职责,甚至有必要为这一主体设置相关的专门性的部门。这样才可以切实地实现法制与德治的结合。
2、对于一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群众诉求,应当是重视这些数据的来源,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依据这些材料,并在法治的名义下,设计出更为具体而合理的规章制度,并最终有效地抓取到有效的舆论内容,最终实现群众问政,推进社会进步。
四、改进地方政府对网络民意的回应策略
做出选择所遵循的内容其实就是满足群众互联网诉求的根本。
(1)积极面对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流通所需时间很短,因此,民众往往对于那些具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充满了好奇心,他们也会在第一时间传播这些内容,而这也将最终汇聚为较大的社会诉求。
(2)阶段性关注
在面对一些发酵时间长的问题时,相关部门还应当保持跟进姿态,并且任何时段都要及时地发布内容从而更新事态发展情况。这一方式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一些备受群众关注,时间跨度长的问题。还能够很好地获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3)持续应对
有关部门面对任何一个重大突发问题市都应该配备一个较为合理的策略预案,这样一旦在相关的问题解决后,那么民众的注意力也会减少。所以,群众在互联网上遇到这一类问题,一般而言都会选择进入其中并加以了解和讨论。而这些问题也关系着中国社会的和谐平稳发展,所以在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和信息抓取等方面,相关部门要有大好长期战争的心理预期,并能够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改变这些条款的基本要求、原则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并辅以相关的疏导、教育。
(4)有所选地面对
相关部门在对群众诉求做出回应时一定要认识清楚自身的定位和所需回答的问题的范畴。这样才可以确保行政部门的权力用在了刀刃上。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明确一点即当前很多的群众借助互联网表达诉求时往往有很大的夸张成分和众多错误的信息。但是面对这个情况,相关部门也不要盲目地选择一些强制性方式进行整顿。

❸ 计算机信息安全行业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目前全球信息安全行业处于信息保障阶段

全球信息安全经历了通信安全阶段、信息安全阶段、以及信息化保障阶段三个阶段。在20世纪初期,该阶段主要强调信息的保密性,信息安全主要为通信安全;20世纪60年代后,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计算机软硬件的发展,该阶段主要以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目标;20世纪80年代开始,信息安全衍生出了诸如可控性、抗抵赖性、真实性等其他的原则和目标,信息安全转化为从整体角度考虑其体系建设。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信息安全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❹ 急求我国法律在对银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编辑本段]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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